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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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秩序,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派遣用工的单位(包括区外在我区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1.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办公条件等;2.劳务派遣机构专职管理人数和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3.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等制度及劳务派遣协议;4.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不足2年,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
5.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动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6.用人单位是否使用不具备劳务派遣机构资质的派遣用工行为;7.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规模情况,执行工作时间等国家劳动标准情况,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情况,落实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内人社办发[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3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2013年我区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制度,使用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试卷进行了考试。
并根据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确定并公布了入围分数线,按照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现就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材料申报时间和评审条件材料申报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11月25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相关文件。
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及其他申报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关于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27号)执行。
二、有关要求(一)参加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盟市卫生局或自治区卫生厅考务中心领取《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后,申报201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二)各盟市审核材料要认真负责,建立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
评审申报材料要按照手术、非手术、预防、护理、中医分类整理上报,分类填写《2013年卫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附件,同时报电子版)。
严禁跨地区、跨专业申报,盟市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直属单位报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和中蒙医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内人社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作用,高质量举办好全区职业技能大赛,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技术保障第四章竞赛集训第五章奖项设置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自治区技能大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工作服务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财社[2016]59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6〕597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
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22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职工跨经办机构就业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多条参保记录的,再办理账户合并即可;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合并工作完成后,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
(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转移,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存在跨经办机构参保记录的,需合并账户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不一致的,可以按参保失业人员申请办理转移,需持户口本到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转移模块办理即可。
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不再给予办理关系转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内人社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下同),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小数部分保留到元)。
2、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内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精神,推动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的规定,现就政府补贴目录范围和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均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执行。
同时,将采用纸笔作答职业和电子化考试的D、E类职业合并到C类,按照C类补贴标准执行。
二、结合自治区能源、化工、冶金、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自治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产业需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需求目录》)(附件1),对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
三、开展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训的(名单见附件2),培训补贴标准可分别上浮30%和2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人民团体:近期,各地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很多非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申请经营许可、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招投标中将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特殊单位和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些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这些用工不规范不合法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新的劳动关系矛盾隐患。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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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1
郑印伟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朱芳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3
李淑聪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
康志英
中国烟草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5
王先锋
内蒙古日报社
6
苗春艳
呼和浩特铁路局收入稽查处
7
王秀芬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196
赵平芬
满洲里市第六中学
197
赵美霞
二连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1
边喜爱
包头市九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52
王宪卿
包头市第三医院
153
英丽丽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154
金钱琴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155
张富
包头市九原区集中收付中心
156
敖韫
包头市中心医院
157
温素娟
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包钢
158
曹瑞红
固阳县人民医院
159
郭建平
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
160
刘银凤
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187
朱喜峰
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站
188
李艳杰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89
袁素华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90
李新民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苏海图煤矿
191
赵燕
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
192
孙会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193
张国强
得耳布尔林业局工会
194
张钰
内蒙古根河市得耳布尔
195
付晨峰
内蒙古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
17
李志国
内蒙古大杨树林业局
18
李福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9
艾筠
呼伦贝尔宝隆农牧产品加工厂
20
张萌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
王慧娟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2
任旭波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王建成
中铁九局
24
黄立新
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25
郭晓峰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1
王琰
中铁资源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
82
王久峰
二连浩特市政府债务管理中心
83
魏春
内蒙古医科大学
84
贺飞
内蒙古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
85
刘万才
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86
杨永刚
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7
吕金梅
神华准能物资供应处
88
包丽新
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89
马静
呼和浩特铁路局财务处
90
吴咏东
包头市九原区委党校
170
庞彩霞
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171
王照国
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172
赵晓飞
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3
李莉萍
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
174
刘旭涛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5
王建峰
包头供电局
176
宋泠
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177
刘宓
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125
王艳娟
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6
郑献卉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管理所
127
杨飞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公司
128
张春利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公司
129
马学佳
林西县财政局
130
董秀霞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1
李世鹏
敖汉旗敖汉宾馆
132
张莉
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委
133
曹英保
察右后旗教育局教研室
62
骈汉瑞
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
63
岳福生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64
赵慧敏
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件公司
65
邓佩红
包头图南稀土有限公司
66
武世平
内蒙古明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7
李雅群
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68
王波
包头稀土研究院
69
牛震
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70
孟庆福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71
周宇梅
准格尔旗经济信息中心
72
刘桂贤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司
73
杜芳田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74
文玲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5
王莉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76
孙琰镔
内蒙古水利技工学校
77
刘胜杰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78
李晓燕
阿左旗敖伦布拉格镇国土资源管理局
79
弓彦军
阿拉善电业局
80
徐进山
大兴安岭林管局阿里河林业局
宋凤华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00
王晓巍
兴安盟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
101
宋丽华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局
102
李玉欣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3
郑有华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4
周承位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
邢继广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106
许伟丽
内蒙古通辽市环宇公路监理咨询公司
李潇冰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工业园区
36
姚新华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路管理局
37
张海翠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8
马学艳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9
胡文清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0
钟玉宏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41
安天增
赤峰市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局
42
侯志敏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
王显泽
锡林浩特煤矿
143
付颖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44
史晓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145
张晓霞
呼和浩特市海迪鑫商贸有限公司
146
乌日古嘎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147
王秀珍
内蒙古航天红峡化工有限公司
148
刘焕胜
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
149
史誉
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
150
高艳
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6
曹莹
开鲁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27
王丽娟
通辽市奶业协会
28
刘春林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
29
王跃
赤峰学院
30
张静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
兰亚军
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
32
潘仁怡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33
田义新
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34
龙小梅
燕京啤酒(赤峰)有限责任公司
35
107
斯琴图雅
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108
丁雅娟
中铁十九局六公司
109
宋秀华
内蒙古通辽市铁路车站
110
赵玉中
克什克腾旗财政局
111
郭志伟
赤峰学院
112
邰淑艳
巴林左旗林东城街道办事处
113
张志红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114
罗之复
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115
王艳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116
姚淑芳
武川县国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1
王瑞清
内蒙古工业大学
92
庞文桥
内蒙古集通铁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3
玉忠
内蒙古自治区甜菜制糖工业研究所
94
娄亚明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95
宫莉华
内蒙古扎兰屯市中蒙医院
96
朱丽美
扎煤公司供应公司北星公司
97
刘利平
莫旗财政监督检查所
98
薛承立
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市根河林业局
99
53
辛胜利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4
王瑛
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
55
吕美英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56
张国斌
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57
郑瑾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8
张建强
内蒙古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
59
宋宓
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60
郝润丽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1
张颖
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
44
陈华云
乌兰察布市土地储备中心
45
陈林君
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46
郑冲
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公司
47
王霞
呼和浩特市圣融物业服务有限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