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欧洲专利的权限肯定大于欧盟的专利。
欧洲有44个国家,欧盟有28个成员国。
欧洲专利商标局,是欧洲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欧盟专利一般说的是欧盟外观专利,在欧盟如果要进行发明专利保护的话一般是欧洲专利,欧洲专利最多可以在三十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一、请问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欧盟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权利保护范围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专利保护的是发明,是产品或者是相应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最多可以在三十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欧盟专利申请查询Litecarve专利专门做欧盟专利申请1、权利要求数量限制2、权利要求类别应1项独立权利要求3、发明单性4、附图标记5、项属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7、权利要求书明确性8、权利要求修改。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
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
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
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欧洲专利特征标号

欧洲专利特征标号在欧洲,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体系相当完善,而欧洲专利号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洲专利号,简称EP号,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分配给欧洲专利的独一无二的编号。
它犹如专利的“身份证”,具有国际认可的权威性,广泛应用于专利权保护及专利权人权益维护等方面。
欧洲专利号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前缀、国家代码、数字序列和校验位。
这四个部分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欧洲专利标识。
前缀是以“EP”(European Patent)为标识,它清晰地表明了这个编号所属的范畴——欧洲专利。
它告诉人们,这个编号所指的专利是经过欧洲专利局审核并认可的,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紧接着是国家代码,它紧随前缀,代表该专利最初申请的国家。
例如,德国的国家代码为DE,法国的国家代码为FR。
国家代码有助于区分不同国家的专利,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的地域属性。
数字序列部分由多位数字组成,它是专利的唯一标识,如同专利的“指纹”。
每个数字序列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精确地定位到具体的专利。
这使得欧洲专利号在专利权保护和专利权人权益维护中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
最后是校验位,它用于验证欧洲专利号的正确性。
校验位的引入,如同给专利号加上了一道“安全锁”,确保了专利号的准确无误。
这有助于防止专利号被篡改,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欧洲专利号是一个独特的标识,它代表了欧洲专利的存在,并得到了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认可。
它在专利权保护和专利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拥有一个清晰的、准确的欧洲专利号,无疑是为自己的专利上了一道坚实的保障。
在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过程中,欧洲专利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专利权人走向成功的重要基石。
欧盟专利证书样本

欧盟专利证书样本摘要:一、欧盟专利证书简介1.欧盟专利证书的概念2.欧盟专利证书的作用二、欧盟专利证书样本展示1.样本外观及结构2.样本中的关键信息三、如何获取欧盟专利证书1.申请欧盟专利的流程2.提交申请材料3.欧盟专利局审查及颁发证书四、欧盟专利证书的法律效力1.专利保护期限2.专利权的行使与限制正文:一、欧盟专利证书简介欧盟专利证书,全称为欧洲专利证书,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颁发的专利证书。
它是对在欧洲专利局申请并经审查批准的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确认。
在我国企业或个人申请欧洲专利时,成功获得欧盟专利证书意味着其发明创造在欧洲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二、欧盟专利证书样本展示1.样本外观及结构欧盟专利证书采用A4 纸张,正反面打印。
证书封面上方印有“欧洲专利局”字样,中间是欧盟徽标,下方是证书颁发日期和编号。
证书内部有关于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日、有效期限等详细信息。
2.样本中的关键信息(1)专利权人:即申请专利的个人或企业,是欧盟专利证书的持有者。
(2)发明人: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一般为专利权人的员工或合作伙伴。
(3)专利名称:简短描述发明创造的主题。
(4)申请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
(5)授权日:欧洲专利局审查批准专利的日期。
(6)有效期限:欧盟专利证书的有效保护期,通常为20 年。
三、如何获取欧盟专利证书1.申请欧盟专利的流程(1)提交专利申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
(2)专利申请受理:欧洲专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3)专利审查:欧洲专利局对申请的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授权条件。
(4)专利授权: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颁发欧盟专利证书。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欧盟专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专利申请书:包括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名称、申请日等信息。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各国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并鼓励革新技术和发明,而统一制定的法规和流程。
它是欧洲专利局(EPO)为了推动欧洲发明创新,所采取的一种专利保护体制。
欧洲专利制度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二是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三是欧洲专利实施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准备,申请的实体内容的设计,以及申请的缴费处理。
欧洲各国的专利申请流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申请的内容作出审查,并根据专利申请的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可行的判断。
如申请被批准,则可以正式进入登记阶段。
欧洲专利登记流程: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者准备专利报告、审查专利文件,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文件中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是否可以登记专利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结果。
欧洲专利实施流程:欧洲专利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专利的发布和通知,专利的实施和维护,以及专利的终止等步骤。
在此过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不断地监督和管理所有关于欧洲专利的问题,以确保专利权利者能够有效地实施和维护专利,并正确处理专利相关纠纷。
欧洲专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在提升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通过保护发明创造者的专利权利,激励和鼓励革新技术及发明,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贡献。
同时,这种专利保护制度也降低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能性,保护了发明创造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效地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公平合理的专利竞争环境。
通过对欧洲专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欧洲专利制度为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欧洲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发明创新,还能够降低专利权纠纷的发生,从而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
因此,未来发明创造的发展空间或将有助于欧洲的更大经济发展,更多的新颖先进的技术及发明将被开发出来,从而推进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
知乎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知乎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是指在欧洲各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申请则是指通过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申请的专利,也称为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这种方式相对于逐个在每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方法更加高效和经济。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
根据该公约,申请人可以通过在EPO 提交一份申请来启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如果申请人选择非官方语言进行申请,还需要提交翻译文件。
在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这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翻译文件、支付费用等手续。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专利持有人可以享受在欧洲国家范围内的专利权益。
总结来说,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欧洲专利包括哪些国家?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目前,欧洲专利可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
一、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或与法人相当的组织均可申请欧洲专利,不管其住所和国籍。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按下列方式提出:a)向慕尼黑欧洲专利局或其海牙分局提出;b)如缔约国的法律允许,向该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该国的其他主管机构提出。
二、欧洲专利申请所需文件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a)授予欧洲专利的请求书;b)发明说明书;c)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权项;d)说明书或权项中所述的附图;e)文摘。
如果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文件中注明优先权日期和在先申请递交国家。
优先权号及优先权文件应该在自非常早的优先权起16个月内提供欧洲专利局。
三、欧洲专利包括哪些国家?(欧洲专利申请缔约国的指定)(1)在授予欧洲专利的请求书中,应指定要求获得发明保护的一个或几个缔约国。
(2)对缔约国的指定应缴纳指定费,指定费应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后的十二个月内,或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缴纳。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第七十八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到期在后,在该期间到期以前仍可缴纳。
(3)直至授予欧洲专利以前,对缔约国的指定可以随时撤回。
对所有缔约国的指定的撤回,视为欧洲专利申请的撤回。
指定费不予退还。
(4)欧洲专利可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这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马其顿,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
其中,成员国34国;延伸国4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是一种在欧洲范围内生效的专利,由欧洲专利局颁发。
以下是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准备工作1.确定发明内容在申请欧洲专利之前,需要确定所要申请的发明内容。
这个过程需要对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和竞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发明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2.选择申请方式欧洲专利可以通过直接申请、国际申请或优先权申请等方式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申请方式。
3.确定代理机构如果自己不熟悉专利法律程序,建议选择有经验的代理机构来处理相关事务。
二、递交申请1.填写表格首先需要填写并提交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表格。
表格中包含了各种信息,如发明人信息、发明名称、摘要等。
2.缴纳费用递交申请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搜索费用和审查费用等。
具体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3.提交文件除了表格和费用之外,还需要提交发明的详细描述、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符合欧洲专利局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拒绝。
三、搜索和初步审查1.搜索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搜索,以确定该发明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或授权。
如果搜索结果显示该发明已经被他人申请或授权,那么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2.初步审查欧洲专利局还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律规定。
如果初步审查结果显示该发明不符合规定,那么该申请也可能会被拒绝。
四、公开和实质审查1.公开如果搜索和初步审查都通过了,那么欧洲专利局就会将该专利公开。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看到该专利的详细信息,并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自己的申请。
2.实质审查在公开之后,欧洲专利局还会对该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这个过程包括对权利要求书、图纸和描述等方面的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那么欧洲专利局就会颁布一份正式的欧洲专利证书。
五、维持和保护1.维持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在这段时间内,需要定期缴纳费用来保持其有效性。
2.保护欧洲专利的权益如果发现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欧洲专利权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欧洲专利资料

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制度是指针对在欧洲地区申请的专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欧洲专利的申请与授予与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欧洲专利在时间、费用以及手续方面给申请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便利。
欧洲专利的概述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公约所规定的,这个公约设立了欧洲专利局,负责受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授予专利权。
通过一次的申请程序,即可获得在多个欧洲国家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局的总部位于德国的慕尼黑,同时在德国、荷兰以及德国的柏林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欧洲专利相关的法律与规定由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制定和维护,确保专利的保护和合规。
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申请欧洲专利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准备阶段: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提交申请:递交申请到欧洲专利局,申请费用需在递交时缴纳。
3.实质审查: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利的可新颖性、创造性等。
4.授予专利:如果专利局认可专利满足要求,会授予专利权。
5.维持和管理:获得专利后,需要维护和管理专利权,包括缴纳维持费用等。
欧洲专利的优势相较于在各个欧洲国家独立申请专利,欧洲专利的优势包括:•节省时间和费用:通过一次申请即可获得多国专利,避免了在每个国家都单独申请的时间和费用。
•便于管理:专家可通过一家机构管理专利,更为便捷和高效。
•专利保护范围广:覆盖欧洲多个国家,弥补了某些国家专利制度不完善的缺陷。
欧洲专利的挑战尽管欧洲专利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也面临一些挑战:•语言壁垒:欧洲有多种语言,专利申请需要提供多语言翻译版本,增加了成本和复杂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法律制度有差异,专利管理也会因此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诉讼成本:一旦专利引发侵权诉讼,跨国诉讼会增加成本和复杂度。
结语欧洲专利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通过不断优化和改进欧洲专利制度,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的效率和便利性,将有助于促进欧洲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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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知识产权体系基础培训教程《德国和欧洲的发明德国和欧洲的发明、、商标和外观专利法商标和外观专利法》》 - 着重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之导引-作者:Dr.-Ing. Christian Lang (工学博士、德国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代理人)Dipl.-Ing. Thilo Raible(工学硕士、执业律师)作者简介:Dr.-Ing. Christian Lang(中文名:隆科宇),工学博士、德国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代理人、德国和欧洲商标及外观专利代理人、德国Amberg-Weiden实用技术大学兼职讲师,尤其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异议、撤销和无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并熟练掌握非技术专利、商标和外观的申请和侵权诉讼业务。
Dipl.-Ing. Thilo Raible(中文名:瑞廷龙),执业律师、电气工程和信息技术学硕士,发明专利、商标、外观和版权法专家,尤其擅长专利权贯彻实施、专利侵权诉讼、发放许可证、拟定合同和专利权评估业务。
从业事务所:德国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总部: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Herzog-Wilhelm-Str. 2280331 MunichGermanyTel: 0049-89-1894730Fax: 0049-89-18947313E-Mail: mail@办事处: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德国Weiden办事处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瑞士Kreuzlingen办事处虽然我们写作此书时十分小心细致,尽心尽责,但仍不能担保所有的内容均是完全、崭新和正确无误的,因此愿就相关询问给予约束性法律建议。
内容提要: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第一节序言第二节发明专利1. 发明2. 新颖性3. 商业可用性4. 创造性5. 发明人6. 发明专利的作用7. 发明专利的产生8. 保护期限第三节实用新型1. 发明2. 新颖性3. 商业可用性4. 发明的创造性5. 申请程序6. 保护期限第四节实用新型法第五节商标法到专利从发明到专利第二章从发明第一节发明第二节根据现有技术检索第三节目的的限定第四节专利权利要求第五节授权程序1. 德国授权程序2. 欧洲授权程序3. 公开第六节申请战略第七节行为技巧第三章专利侵权第一节序言第二节准备措施1. 获取信息2. 专利侵权判断3. 合法质询4. 警告5. 临时禁令第三节主物之诉1. 管辖法院2. 原告适格3. 诉讼申请4. 阐述诉讼缘由第四节被告辩护1. 程序抗辩2. 实质权利抗辩 / 不侵权3. 针对保护权的辩论 / 中止第五节诉讼费第六节执行判决第四章技术保护权的摧毁第一节实用新型的撤销请求1. 撤销申请2. 程序3. 上诉第二节对专利权提出异议1. 德国异议程序2. 欧洲异议程序第三节无效诉讼1. 诉讼2. 程序3. 上诉© Lang Raible IP Law Firm ()第一章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第一节 序言尤其下列智力工商成果被视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工业产权也称工业产权、、工商产权工商产权))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 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成果外观设计专利法 保护美学工商成果标记法 保护有市场营销成果的工商标记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企业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保护权的显著特征为:它们是无形的智力财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专利是所谓的“专有权”,它针对所有其他人生效,唯权利所有人有权支配而第三者绝无,既不能使用,也不能模仿。
若第三者执意侵入“专有权”保护范围,权利所有人有权防守,尤其有权要求终止非法行为、报告情况和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还需指出:有形物品权,也就是物权、知识产权或版权可同时生效,如:涉及有形物品(如一台机器)时财产所有权和专利权(此机器使用的技术原理为无形财产)可同时生效。
领土主权原则领土主权原则适用于上述所有保护权;保护权限在各国生效,如:一项德国专利只在联邦德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发挥其保护效应。
第二节发明专利德国和欧洲法律规定:若发明专利申请满足以下条件,它就有权要求授予专利。
发明是新的可工商业使用具有创造性高度从“发明”概念本身就能推知其根本所在是发现了什么东西,即某一基于自然力的技术规则。
因此多个彼此不相关的人同时创造同样的发明也是有可能的,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重复发明”。
文献记载火柴的发明者就是三个互不相关的人:英国人科贝尔、德国大学生卡墨尔和瑞典人隆德斯通。
1.发明什么样的发明能申请授予专利专利法由于缺乏相应定义的原因未做明确规定,而只是列出了一系列或是由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明、或是由于某发明物不属可授专利物范围的原因而不能授予专利的发明名称。
由此,立法者将充实不很确定的法律概念“发明”之任务转交给了司法和学说界,同时使“发明”之概念适应于科学界人士的最新认识程度成为可能。
一实践中常用的定义道:“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为取得某一因果关系明了的成果而使用可操纵的自然力引发有条理的技术动作的某定理”。
至于使用什么样的自然力就并不重要了,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都皆相同。
总的来说,“发明”之概念发自于某技术课题(技术问题)而终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并求助于自然力使之得以妥善解决,而只有在一专业人员能按照发明人的说明无限重复地实施此原理情况下,一项能授予专利的发明才能被看作是揭示了一个引发技术动作的定理。
2.新颖性与“发明”概念相反,“新颖性”在专利法中有所定义:若发明本身不在现有技术的范畴,那么它就是新的,满足了“新颖性”条件。
这里所谓的现有技术包括申请优先权日决定性的这天前的所有知识,无论是笔头的还是口头记载,由于使用的原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而成为众所周知的,不管国内国外(绝对“新颖”概念)。
关键的是申请日,通常也就是向有关专利局递交申请的那一天,若要求了优先权,那么优先权日就是关键日。
3.共商业可用性若发明物能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个工商业领域得以制造和使用,那么发明本身就被认作是工商业可使用。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科术和治疗人和动物的方式方法、用于诊断人体或动物体的方式方法不具工商业可使用性,但这一规定又不针对制品,尤其是用于上述各过程的物质材料或物质材料混合物,举例说,透视方法不可授予专利而透视器材可以。
4.发明的创造性若一项发明对于专业人员来说不是明显地出自现有技术,那么它就被认为是基于某创造性性行为而产生的。
评估创造性首先要求得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现有技术状况,然后要确定所属专业领域的一般专业人员具有何种能力,若一般专业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用其专业知识而未为之,那么此发明就不为明显出自现有技术。
5.发明人依据发明本身并用某技术手段使某技术问题得以解决的人是发明人,也即技术原理研发人。
若技术原理为多个人共同研发而每人均为解决问题作出了重要的智力贡献,那么专利权共有,这种情况称“多个发明人”。
若彼此不相关的多个人作出同样的发明而产生前文中已提到的“重复发明”情况,专利权属先到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人。
6.发明专利的作用专利的作用为:只有专利所有人有权使用登记过专利的发明,未经他的许可任何其他人均不能有以下行径:(1) 生产、供给、流通或使用专利物的制品,或为达到以上目的或进口、或占有专利物制品;(2) 使用专利物的方法,或第三人知晓,或具体情况说明明显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而在此法律作用范围内提供使用专利物的(加工或处理)方法;(3) 供给、流通或使用直接用专利物的方法制造的制品,或为达以上目或进口、或占有之。
由此可知法律区分两类发明,即:制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方法专利针对某确切的时间先后顺序,此间产生某技术成果,例如萃取化学物质的工艺方法和净化室空气除尘的工作方法就属方法专利。
7.发明专利的产生除已谈到的物质性专利授予前提条件外,犹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商业可使用性,授予专利还需经历一个专利授予流程。
8.保护期限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从申请日算起。
专利所有人须交申请费和从申请日算起的第三年费以及后续每递增一年的递增性年费,若年费未交,则专利消亡。
第三节实用新型如同专利法一样,实用新型也是对一种技术的专有权。
该专有权并不是在每个国家内有效,同样也不存在欧洲范围内有效的共有实用新型。
由于实用新型可以简单快捷地获得权利,并且在某些特殊领域的应用具有优势,所以在德国受到了广泛应用。
实用新型有许多地方与发明相似,引入实用新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不适合作为专利的“小发明”。
在实际中并没有完全如立法者所预期的一样,实用新型不仅适用于小发明,而且还是对专利保护的一种补充。
因为实用新型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可以简单快捷地得到授权,而且申请实用新型的相关费用明显低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所需的费用。
由于在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不能保证所申请的实用新型是否真正满足了实质性的法律条款,这个实质审查过程会在侵权或撤销程序中进行。
当出现潜在的实用新型侵权时,实用新型授权人会遇到的问题是,他所持有的实用新型是否真的满足了实质性的保护条件。
在德国实用新型法(GebrMG)第一条中规定了实质性的法律条款,具有以下特点的发明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新颖的-可以工业应用的-具有创造性步骤的1,发明“发明”的条件与专利法一致,相关信息可以参阅专利法中的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实用新型仅仅对“发明成果”进行保护,而没有“发明方法”的保护,因此也不存在发明方法的实用新型。
2,新颖性专利法中的绝对新颖性概念中规定,当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时,应当认定其就是新颖的。
这里的现有技术指包括在申请日前在国内或者国外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描述,或者通过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公开的所有知识。
实用新型中使用的是相对新颖性,与绝对新颖性相反,使用口头的描述方式公开的知识不在考虑之列。
对“通过使用所公开的知识“ 的审查只限定在德国范围内。
3,工业应用性工业可利用性与专利法中的规定一样。
4,创造性步骤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GebrMG)第一条中第一段规定,只有具备创造性步骤的发明才能够做为实用新型予以保护。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照专利法中相关条例,在这里不在赘述。
但是,对于实用新型所要求的创造性步骤和创造性活动的发明高度与专利法不同,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专利的发明高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5,申请程序德国专利局和商标局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专利局实用新型科首先审查,是否申请的格式达到要求,即审查申请的对象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是否符合实用新型法第一条第二段的规定,然后再根据实用新型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是否不予保护理由范围内的审查。
由此可以确定,相对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只进行有限的审查,也就是说,对其是否具备实质性的保护条件,如新颖性、创新步骤和工业可利用性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