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物管理办法

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质)押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公司抵(质)资产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好我公司有关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登记的各种抵(质)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种类:(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权利凭证(五)其他抵(质)押物第三条业务部经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二)状态。
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其他抵押财产依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三)价值。
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
(四)变现能力。
分析变现的可能性,能变现多少。
(五)保险。
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
第五条股权质押检查,主要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
查看公司股份有无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股份质押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抵(质)押物交接清单,将抵(质)押品的登记凭证、权利凭证交由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依据交接清单登记抵(质)押物台账,并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借用。
如有临时需要,企业需提前联系业务经办人员并提出书面申请。
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抵(质)押物借用台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台账备注栏要登记归还日期。
第九条贷款结清担保责任解除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还款凭证,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与到期收回的担保贷款相匹配。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押品管理的内容包括抵押品的评估、登记、监控和处置等。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对抵押品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的方法可以是市场价格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评估结果将决定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等条件。
评估过程需要依靠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其次,商业银行要对抵押品进行登记。
登记包括抵押品的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两个环节。
所有权登记是指商业银行将抵押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抵押权登记是指商业银行将自己作为抵押权人登记在抵押品的权证上,以确保自己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受偿。
接着,商业银行需要对抵押品进行监控。
监控的目的是确保抵押品价值的稳定和安全。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定期实地检查抵押品的状态、监测市场价格变动、追踪抵押品维修和保险情况等来进行监控。
最后,商业银行需要对抵押品进行处置。
处置是指在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如期还款时,商业银行对抵押品进行变现的过程。
处置可以通过拍卖、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品处置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为了确保押品管理的有效性,商业银行还可以采取一些方法来降低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完善的押品评估模型和评估标准,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其次,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分散化的方式管理抵押品,避免过度集中在一些特定行业或地区。
再次,商业银行可以积极与押品持有人合作,争取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支持。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对抵押品进行保险,以减少风险。
总之,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包括评估、登记、监控和处置等环节,通过评估抵押品的价值、登记抵押品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监控抵押品的状态和处置押品变现来确保押品的安全和价值。
商业银行还可以采取一些风险控制方法来降低风险。
押品管理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6000字超详细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办法(含附件)

XX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抵、质押品管理工作,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GWY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借款单位在办理融资业务时,向本机构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可用于清偿融资本息的合法财产,当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融资本息时,本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或质押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股权等。
第四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凡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各流程,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严格规范管理。
(二)合规性原则。
业务叙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机构相关管理规定。
(三)审慎性原则。
审慎选择和接受押品,合理评估押品价值,并对押品实施持续监管,确保押品对本机构债权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 通过对押品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押品符合以下要求,以有效保障本机构债权实现:(一)真实、合法、有效。
押品真实存在,法律权属清晰,抵质押权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流动、保值、安全。
押品具备变现能力,便于进行有效的价值管理,便于进行妥善的监控或保管。
第二章 业务流程与押品管理要求第六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全流程,主要包括:(一)贷前:押品调查、估值和审查、合同签订、押品查验和法律手续的落实、押品保险;(二)贷后:押品移交、保管、检查与核查、价值监控、风险信息处理、变更和释放、押品处置等。
第七条 押品准入管理。
作为有效押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本机构可接受的押品。
(二)权属清晰,且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确保抵押品的安全、有效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押品是指担保公司为保证债务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向担保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义务的财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所有抵押品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抵押品种类及价值评估第四条抵押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动产:车辆、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二)不动产:房屋、土地等;(三)权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五条抵押品价值评估:(一)担保公司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品进行价值评估;(二)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评估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三)评估结果应作为抵押品价值的依据。
第三章抵押品接收与保管第六条抵押品接收:(一)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抵押品接收部门,负责抵押品的接收、登记、保管等工作;(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品所有权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三)抵押品接收部门应核实抵押品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抵押品保管:(一)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抵押品保管场所,确保抵押品的安全;(二)抵押品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抵押品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抵押品保管规定,确保抵押品的安全。
第四章抵押品处置第八条抵押品处置:(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品;(二)处置抵押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抵押品价值最大化;(三)处置抵押品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退还给债务人或第三者。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抵押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抵押品安全、有效管理。
第十条抵押品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抵押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押品管理办法

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押品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
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
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
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
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银行押品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可供变现的资产,以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物。
银行押品管理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进行评估、登记、监管和处理的过程。
合理的押品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银行的风险,确保押品的安全和流动性,并最大程度地提高银行的贷款回收率。
一、押品评估银行在接受押品时,首先需要对押品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押品的价值、担保物的品种和质量。
评估可以由银行的内部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将成为借款额度和借款利率的重要依据。
二、押品登记押品登记是指将押品的所有权和债权关系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以确保银行对押品的担保权益得到保护。
登记可以在不同机构进行,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三、押品监管押品监管是银行对押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防范的过程。
银行可以设立专门的押品监管部门,确保押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监管的内容包括押品的存储条件、运输过程和变现情况等。
四、押品保险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对押品进行保险,以防止押品的损失和损坏。
押品保险可以由借款人自行购买,也可以由银行代为购买。
保险费用可以作为借款的一部分支付,以确保银行在出现押品损失时的补偿。
五、押品变现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贷款违约时,银行可以通过变现押品来偿还债务。
押品变现的方式包括拍卖、出售、租赁等,银行可以根据押品的市场行情和风险偏好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六、不良押品处理对于出现不良押品的情况,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可以包括卖出、抵销债务、与借款人协商等等。
银行需要及时处理不良押品,以避免不良押品对整体资产质量造成影响。
七、押品管理制度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押品管理制度,明确押品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以确保押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押品管理制度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确保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综上所述,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是银行风险控制和贷款回收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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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司指定专户或偿还我司债权。
(三)状态。
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 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四)价值。
不仅要查看帐面价值的变化,而且要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
(五)变现能力。
要了解市场,尤其是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分析抵押物变现的可能性,在现有市场环境下, 能变现多少,将来趋势如何。
(六)保险。
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有无赔偿,我司是否受偿。
抵押品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存入我司指定的帐户。
抵押品灭失后,我司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授信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八条抵押品价值管理(一)会计部门依据抵押品入库通知书中标明的抵押物入帐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二)抵押价值重估.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要定期委托我司指定评估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对重估价值变动的,须将重估价值书面通知经营单位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此对抵押物的入帐价值进行相应调查。
1、土地使用权:至少每两年一次;2、房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抵押品至少每年一次(对按揭等按月或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抵押品除外)。
(三)各类房屋、厂房、商铺、交通运输工具及易燃、易潮、易变质的其他抵押物原则上进行保险。
1、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2、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3、我司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4、保险单的正本及批单应交付我司保管;5、投保总值应不低于抵押物对应的信贷业务金额;6、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险种已办妥。
第三章质押品管理第九条质押品必须由我司或我司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由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质押品必须是不适宜由我司直接管理或我司不具有直接管理能力的质押品;我司在指定质押品管理机构前,必须与该指定机构签定相关监管或保管协议。
第十条根据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资质不同,对质押品的检查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质押权利。
第十一条对质押品的检查、要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股份。
通过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股份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质押股份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二)股票。
随时掌握股票市价波动情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分析股票价格变化趋势,评价质押股票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重点查看利率、汇率变化情况,发行人实力与信誉,质押物市场交易情况,评价质押物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质押物是否依然存在。
(四)公路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权。
重点查看有无影响收费权效力的政策性因素、收费标准有无变化,比较检查期内实际收费水平与预期收费水平的差异;评价收费权担保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质押物价值管理(一)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岗人员对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债券、股票、黄金、铂金等质押物进行逐日监测。
(二)对动产、仓单、提货单等商品或代表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凭证质押的,应按周监测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对可以取得每日商品价格的交所仓单,应逐日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
(三)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监测结果,测算质押物综合价值,对不能完全覆盖我司贷款本息的,或质押率超过我司规定要求的,应通知客户经理要求客户追加担保品或调整压缩授信额度。
(四)对存货、提单等商品或代表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凭证质押的,应根据商品的物理特性等具体情况,要求客户办理财产保险,具体要求同抵押物部门。
第四章凭证管理第十三条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权利凭证等由风险管理部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会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部委托,按照我司有关制定规定,负责对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权利凭证等进行实物保管和帐务核算。
会计部门必须根据〈〈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对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的权利凭证等,会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盘库核对,确保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第十六条抵(质)押品入库管理。
档案管理员接到放款审核岗提交的抵(质)押品及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后的当日,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填制入库通知书,交放款主管审核并签字。
(二)入库通知书上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将入库通知单、抵(质)押品凭证提交到会计部门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入库,并取得会计部门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的《代保管抵(质)押品凭证收据》,并设立专夹保管。
(三)档案管理员要根据代保管收据登记《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一)客户经理提交的《抵(质)押品凭证出库审批书》(须经客户经理主管审核并签字。
(二)档案管理员应审核还款证,与放款台帐和抵(质)押品台帐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
(三)抵(质)押人应在其持有的代保管收据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如抵(质)押人为个人,应签字并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对代保管收据遗失的,抵(质)押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由客户经理及客户经理主管签字确认。
(四)应严格核对出库审批书诉相关要素与代保管收据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
审核无误后,在代保管收据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
(五)还款凭证、代保管收据以及出库审批书应提交放款主管审批。
凭放款主管签署“同意出库”意见的审批书制作出库通知书,经放款主管审批后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
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会计部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
(六)由会计部门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出库,档案管理员取回相应抵(质)押品凭证,交客户经理并在《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附件5)上签收,根据出库通知书登记抵(质)押品台帐。
第十八条抵(质)押品临时出入库管理(一)办理临时出库限于以下情况:(1)在不变更抵(质)押物进行借新还旧时需先进行新贷款的抵(质)押登记;(2)在同一抵押物项下已部分还款需部分释放抵押物;(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到期前办理托收手续的;(4)定期存单质押需支取利息的;(5)土地质换成在建工程的,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成后需转为房产抵押的;(6)抵(质)押人更名需对抵(质)押凭证进行更名的;(7)抵押物行政归属管理部门要求变更权证等有关手续的;(8)诉讼或仲裁需要提供信贷资料的。
(二)对需要临时借用抵(质)押品凭证的,档案管理员除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审批外,还需将出库审批书提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需根据临时出库的类型,在审批意见上明确抵(质)押凭证的返还时间,原则上出库最长不得超过15天.档案管理员凭总经理签署“同意出库”意见的出库审批书办理出库手续。
(三)对临时借出的抵(质)押品凭证,应在抵(质)押品台帐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四)部分出库时, 除按照上述流程审批外,应根据部分出库审批文件对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价值进行确认。
然后根据确认的价值在抵(质)押品登记台帐上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对已入库的抵(质)押品,应按月与会计部门低保管登记簿进行核对。
(一)抵(质)押品台帐应与代保管登记簿余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无误的,在抵(质)押品台帐备注栏注明“核对无误”。
(二)核对后存在误差的,应依据代保管收据与出库通知书逐笔核对抵(质)押品台帐内容,找出原因.台帐存在错误的,应立即予以改正。
代保管登记簿存在错误的,应立即进行盘库,根据盘库结果,要求会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定期进行抵(质)押品盘库(一)会计部门将抵(质)押品的盘库纳入会计检查范围中,检查的频次如下:抵(质)押品数量在100份以下的,盘库的拆封核对率每季应达到100%。
(二)放款主管每季须与会计部门一起进行盘库。
(三)盘库结果应与抵(质)押品台帐、代保管登记簿核对,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逐笔检查。
台帐或登记簿出现差错的,应立即纠正;实物出现差错的,应立即报告放款主管,研究处置对策。
(四)盘库结果无误的,在台帐备注栏注明“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