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公告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成⽴公告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成⽴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12⽉1⽇出具的《关于华夏资本“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异议函》(深证函[2014]328号),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委托销售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客户推⼴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发售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证券(简称资产⽀持证券”)。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专项计划实际收到的A类资产⽀持证券的认购款20.85亿元,B类资产⽀持证券的认购款23.10亿元,并已经满⾜《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及《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专项计划设⽴条件,计划管理⼈宣布2014年12⽉16⽇为专项计划设⽴⽇。
⼀、专项计划基本情况⼆、备查⽂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夏资本“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异议函》2.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3.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4.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资产⽀持证券认购协议》5.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6 《中信苏宁云创私募投资基⾦基⾦合同》7. 《中信苏宁云创私募投资基⾦基⾦托管协议》8.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项⽬公司资⾦监管协议》9.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优先债收益权转让协议》10. 《中信苏宁云创私募投资基⾦基⾦份额转让协议》11.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流动性⽀持协议》12.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优先收购权协议》13.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评级下调承诺函》14. ⽬标资产租赁协议15. 北京市⾦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16.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信⽤评级报告17.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18.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融资情况的说明19. 关于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池未来现⾦流预测信息的商定程序报告20.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信⾦⽯基⾦管理有限公司及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拟在中华⼈民共和国发起设⽴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的中国税务说明书21.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标资产房地产估价报告22.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标资产市场调研报告备查⽂件查阅地点: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融⼤街33号通泰⼤厦B座15层电话:010-********传真:010-********联系⼈:强健特此公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1.1.1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1.2 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1.1.1.3 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4 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5 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1.1.1.6 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1.1.1.7 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1.1.1.8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总则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1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第一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21.2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第三章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3.1 项目参与方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3.2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交易结构概述、交易结构图、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第四章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专项计划采用增信方式的种类。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管理基础资产:受托人需要负责管理基础资产,确保基础资产 产生的现金流能够按时支付给投资者。
• 处置基础资产:受托人需要在基础资产出现违约或其他风险时, 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制度创新
• 制度创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市场将继续创新,如监管科技、自 律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 创新方向:
• 监管创新:通过引入沙盒监管、智能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 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 制度创新: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ABS市场的发展 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
• 合作创新: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合作,共同应对 跨境金融风险。
资02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市场
发展与现状
全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市场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美国首次推 出ABS,以信用卡应收账款 为基础资产,开启了ABS市
场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 ABS市场逐渐 扩大,基础资 产类型不断丰 富,如抵押贷 款、汽车贷款
等。
20世纪90年代: ABS市场进一 步发展,欧洲 和亚洲市场开 始兴起,基础 资产类型更加 多样化,如企 业贷款、租赁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 监管创新与未来趋势
• 监管创新:随着金融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不断 创新监管手段,如引入沙盒监管、智能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 • 未来趋势:
• 监管科技: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和 有效性。
• 监管合作: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合作,共 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项以资产支持为基础,为远洋集团旗下的特定项目提供融资的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将特定项目的经营现金流与资本市场进行结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远洋集团的项目融资效率和灵活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本架构。
该计划由远洋集团设立信托计划,作为计划受益人的投资者向该信托计划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形成专项计划资本。
远洋集团将其旗下的特定项目的债权组合、股权或其他经济权益转让给该信托计划,作为计划所持有的资产,用于支持计划的融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运作机制。
计划受益人向计划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其对计划的投资,计划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和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发行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资产支持证券,给予不同收益和风险的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
计划所持有的项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偿付计划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特点之一是强调特定项目的经营现金流。
该计划将特定项目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特定项目的经营状况。
这种以项目现金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有助于提高项目融资效率和灵活性,减少了远洋集团整体的融资成本。
另一个特点是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风险较低。
该计划以特定项目的债权组合、股权或其他经济权益作为担保资产,通过对特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抵押物估值,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还有其他多样化的投资标的。
远洋集团可以选择将旗下的不同项目的债权组合、股权或其他经济权益转让给该信托计划,形成更为多样化的投资标的,降低了投资风险。
总的来说,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项以资产支持为基础,为远洋集团旗下的特定项目提供融资的计划。
该计划通过将特定项目的经营现金流与资本市场进行结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远洋集团的项目融资效率和灵活性。
此外,该计划的投资风险较低,且具有多样化的投资标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

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市热力公司xx年月目录第一条质押标的 (2)第二条主债权 (2)第三条质押登记手续 (3)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4)第六条质物的灭失 (5)第七条质物价值减少 (5)第八条约定事项 (6)第九条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6)第十条通知 (7)第十一条保密 (8)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9)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9)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10)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10)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0)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0)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xx年月日在【】签署:质权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作为计划管理人并代表“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541004联系电话:传真:出质人:xx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以上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1.计划管理人和热力公司拟签署《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计划管理人拟设立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在“专项计划”),以募集资金受让热力公司的供热收费收益权,双方皆受《资产买卖协议》的约束;2.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热力公司向计划管理人转让基础资产,并有义务向计划管理人转付供热收费收益;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利时,热力公司有义务支付回售资金;在发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赎回事件后,热力公司有义务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赎回资金。
3.根据《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热力公司在约定情形下负有差额补足义务;4.为担保热力公司履行其在专项计划项下的全部义务,热力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供热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

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本计划:指本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xxx(发行方)发起设立,旨在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将专项计划支持的消费贷款资产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
2. 发行方:指发起设立本计划的xxx(发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发起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 专项计划账户:指专门用于存储和管理消费贷款资产现金流的银行账户。
4. 资产支持证券:指在本计划中发行的各种债券产品,用于购买专项计划支持的消费贷款资产。
二、交易结构:1. 专项计划资产为借款人支付给发行方的消费贷款债权,及因持有该债权产生的收益。
2. 发行方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计划账户,确保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3.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将获得专项计划支持的消费贷款资产的现金流收益权。
三、风险揭示:1. 信用风险: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现金流的风险。
2. 市场风险:市场利率上升可能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减少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无法在需要时卖出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4. 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特殊条款:1. 发行方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资产的现金流情况,包括还款金额、逾期还款情况等。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金额超过一定比例,发行方应立即通知投资者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发行方提前结束专项计划并清算资产支持证券。
五、违约条款:1. 如发行方违反本标准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标准条款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
以上为本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的主要内容,若有其他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设立备案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1.1.1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1.2 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1.1.1.3 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4 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5 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1.1.1.6 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1.1.1.7 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1.1.1.8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1.1.1.9 托管人/托管银行: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1.1.1.10 法律顾问:系指律师事务所。
1.1.1.11 评级机构:系指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或其继任机构。
1.1.1.1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1.1.1.13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1.1.1.14 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15 中国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1.1.16 登记托管机构/中证报价:系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1.1.17 报价系统:系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1.1.2 主要专项计划文件1.1.2.1 《标准条款》:系指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1.2.2 资产管理合同:《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1.1.2.3 《计划说明书》:系指《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1.1.2.4 《资产买卖协议》:系指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5 《服务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6 《差额支付承诺函》: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7 《差额支付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
1.1.2.8 《担保协议》:系指担保人与管理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及对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9 《担保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向担保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
1.1.2.10 《监管协议》:系指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1 《托管协议》:系指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与托管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2 《认购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3 《风险揭示书》:系指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之附件《风险揭示书》。
1.1.2.14 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监管协议》和《托管协议》。
1.1.3 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定义1.1.3.1 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管理人设立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1.3.2 租赁合同:系指基础资产清单项下的,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包括其附件。
1.1.3.3 保证合同:系指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向单方出具的担保书或租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
1.1.3.4 保险合同:系指承租人或与保险人签订的与基础资产或与租赁物件相关的且以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或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
1.1.3.5 附属担保权益:就每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保证金的相关权益以及与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相关的保险单和由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收益。
1.1.3.6 承租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各租赁合同负有支付租金义务的承租人及/或其承继人。
1.1.3.7 保证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任何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及/或其承继人。
1.1.3.8 保险人:系指在任何保险合同项下负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及其承继人。
1.1.3.9 基础资产:系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1.1.3.10 租赁物件:系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
1.1.3.11 留购价款:系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而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需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价款。
1.1.3.12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系指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请求时,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款项以及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补足提前退租金额与承租人当前未偿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1.1.3.13 基础资产清单:系指由原始权益人准备的、截至基准日的、有关每笔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该等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为管理人所接受,该一览表可为计算机文档或缩影胶片)。
基础资产清单应载明的具体信息见《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
1.1.3.14 基础资产文件:就一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资产买卖协议》项下《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前由原始权益人或其代理人,或在前述《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偿付的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以及租金收取的有关记录、凭证、资产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的记录、凭证等。
1.1.3.15 资产保证: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6.2款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1.1.3.16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
1.1.3.17 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1)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2)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3)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原始权益人有权收取的承租人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包括未偿本金部分以及利息部分)及其他应付款项须全部入池;(4)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5)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6)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7)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并且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重大违约情况;(8)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9)已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款(但有权保留的保证金、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购买价款以及购买价款支付义务未到期或付款条件未满足的除外);(10)除以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租赁物件上未被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11)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12)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13)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14)租赁合同的保证人系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15)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物件均已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给承租人且已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包括预付租金);(16)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何一份租赁合同的到期日均不得早于年月日,均不得迟于年月日;1.1.3.18 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在基准日或专项计划设立日不符合资产保证和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
1.1.3.19 违约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1)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后,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偿还;或(2)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服务程序认定为损失的基础资产;或(3)予以重组、重新确定还款计划或展期的基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