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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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3、计划的创新介绍(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3、合规检查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2、技术系统情况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一)重要提示(二)释义(三)专项计划简介(四)专项计划的参与1、计划的推广期2、推广方式3、参与原则4、最低参与金额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6、参与方式7、参与手续8、资金的接收、存放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10、参与费用(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1、交易结构介绍2、交易结构图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核监管要点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核监管要点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核监管要点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资金提供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同时也为资产持有者提供了融资的渠道。

然而,由于ABS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特征,对其发行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核监管的要点。

一、制定发行标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标准,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审核监管机构应当确保发行标准明确、可执行,并与法律法规相一致。

发行标准应包括底层资产的选择和定价原则、发行规模和期限、信用增级等要素。

制定合理的发行标准有助于提高ABS的质量,增加投资者信心。

二、资产核查与评估审核监管机构应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进行资产核查和评估。

核查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合规性以及质量。

评估资产的价值和现金流量情况,以确定其在ABS发行中的作用和风险。

资产核查与评估的目的是提供客观、真实的资产信息,并帮助投资者判断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三、披露和信息披露ABS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充分的披露和信息披露。

审核监管机构应当对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ABS的风险和回报。

披露内容应包括底层资产的风险和质量、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发行结构和保证措施等。

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全面,以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审核监管机构应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的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前应对ABS进行评级,以提供客观的信用评价。

监管机构应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评级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同时,审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ABS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降低市场风险。

五、后续监管与风险提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审核监管不应止于发行完成,还需要进行后续监管和风险提示。

审核监管机构应对ABS市场的交易和流动性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

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

篇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3、计划的创新介绍(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3、合规检查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2、技术系统情况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一)重要提示(二)释义(三)专项计划简介(四)专项计划的参与1、计划的推广期2、推广方式3、参与原则4、最低参与金额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6、参与方式7、参与手续8、资金的接收、存放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10、参与费用(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1、交易结构介绍2、交易结构图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新规下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核要点

新规下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核要点

新规下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核要点2018年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旨在规范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同样对于融资租赁债权ABS业务的挂牌条件及有关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

经比对上交所、深交所、报价系统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统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三项业务规则均为三个章节及二十五条条文,各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上交所、深交所、报价系统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统称:《信息披露指南》),三项业务规则均为四个章节及十六条条文,各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及《信息披露指南》中融资租赁债权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及其他权利。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有外商和内资试点两种: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前言介绍中央金融工作和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金融圈掀起了一股监规风暴,几乎每周都有各种监管新规出台,许多金融机构吃了罚单,监管要求之严,处罚频率之高,处罚力度之大,应该都是空前的。

然而,系统研究过各部委针对各类事项发布的监规,其实又会发现监规虽多,但其中蕴含着监管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倡导什么的监管态度和精神又是一以贯之的,体现出了“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策定力。

面对这样的监管环境,作为金融机构,需要看清大势,顺势而为,才能捷足先登,走在市场同行的前面。

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系统研究监管政策,把经念好,瞄准监管倡导的市场大方向发力,而非心存侥幸,规避监规,琢磨政策漏洞。

通过系统梳理各类监规,我们发现,“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基本是各部委通用的一条监管红线,不论是禁止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银信类业务违规套利,还是限制房地产行业的违规非标融资,系统勾划了一张游离于监管控制之外(或不利于监管控制)的“负面清单”;从监管倡导的方向看,在公开市场操作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股权投资业务等均被列入“正面清单”;通过这样“一正一反”的监管要求,将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的监控镜头下,从而沿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各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也基本遵循了以上监管引导方向,其中,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一个集中的体现。

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较多,既有银监体系发布的规定,也有证监系统出台的要求。

为了能使行业同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规要求,利于业务洽谈和项目合规评审,本人不辞愚陋,梳理了与信托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证券化规定,并提炼其要点,以供参考。

二、ABS监管和合规要点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监规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银监会关于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规体系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公告(2005)7号文)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2005)3号文)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文)5、《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发(2012)127号文)6、《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通知》(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文)8、《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二、合规审核要点(一)发起人:1、取得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批准文件;2、要求发起机构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相关权利人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事项;3、发起人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应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规定的比例进行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保留;(二)受托人(SPV):1、取得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的资质证书;2、受托人不得使用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3、在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前向银监会创新部进行产品备案登记,备案超过三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需进行重新备案;4、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要求,就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承销团成员等信息进行信息披露;5、应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

资产证券化融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资产证券化融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证券将特定资产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

资产证券化融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融资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列举资产证券化融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和证件1. 公司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基础资料,证明公司的合法性和经营权。

2. 资产证券化业务申请书:申请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情况、融资金额、融资用途等信息。

3. 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法人代表唯一识别信息明文件,用以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资料1. 资产情况说明:详细介绍待证券化的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种类、数量、质量、评估价值等。

2. 资产权属证明:证明待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包括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资产评估报告: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待证券化资产的评估报告,用以确定资产的价值。

4. 资产保险证明:如有的话,提供待证券化资产的保险证明文件,以保障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性。

三、财务资料1.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财务报表,用以展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 审计报告: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财务预测报告:包括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财务预测情况,用以展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法律文件和合同1. 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合同范本、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用以证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 融资合同:融资协议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融资合同文件,确定融资的具体方式和条件。

五、其他必要资料1. 业务资质证明:如有的话,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 风险管理方案:根据资产证券化融资计划,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安全。

通过准备上述材料,资产证券化融资者可以有效地展示公司的实力和资质,提高融资的成功率。

上交所证券证券化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上交所证券证券化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标准条款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认购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本所对认购人在该资产支 持证券发行前不做签章要求。计划管理人需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 ”)之要求格式起草,额外增加的内容可添加在协会提供的格式版本条款之后。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签章页应加盖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公章。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签章页应加盖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计划 管理人、监管人公章。 担保协议/函或类似性质文件、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 件(如担保形式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1、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担保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应由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署方签章。 2、担保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由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签章。 3、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加盖相应具文机构的 公章。 差额支付承诺函: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前,差额支付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章处应由差额支 付承诺人、流动性支持人等相应主体签章。
原始权益人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承诺 原始权益人关于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安排真 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管理人,托管人有关防范利益冲突的说明 (无特殊利益冲突情况,可并入计划说明 书)
十一、 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声明 十二、 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 十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四
反馈意见答复、勘误表
相关决议首次提交材料时原始权益人盖章。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应提供相 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文件。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原始权益人盖章。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原始权益人盖章。 出具无异议函前由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分别盖章。 首次提交材料时由计划管理人盖章。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对基础资产可能会被列入 负面清单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举例:租赁债权的承租人不违反负面清单第一条及第二条的 相关要求,须对上述核查情况补充说明。 首次提交材料时由计划管理人盖章,内容为计划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以及内核关 注的主要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内核意见。

上交所 资产证券化审核政策和融资支持机制

上交所 资产证券化审核政策和融资支持机制

上交所资产证券化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发行证券、基于资产收益分配、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一种融资方式,其背后是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已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崭露头角,并受到了政府和市场的重视。

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审核政策是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发行、上市等相关工作的监管政策。

而融资支持机制则是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支持或担保,以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项目。

一、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审核政策1. 审核范围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审核政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对象、发行规模、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方式等。

2. 审核机构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审核政策明确了审核机构的设置,包括审核委员会、审核员、尽调机构等。

这些机构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审核、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3. 信息披露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审核政策要求项目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行支持文件、发行安排、资产管理情况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

二、上交所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机制1. 融资支持对象上交所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机制主要面向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人和投资者,通过提供融资支持或担保等方式,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2. 融资支持方式上交所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机制主要应用了信贷担保、信用增级、流动性担保等方式,通过提供资金融通、信用担保等服务,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收益。

3. 监管要求上交所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机制设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包括项目准入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以保障项目的合规经营和规范发展。

总结来看,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审核政策和融资支持机制的出台,为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支持和市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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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3、计划的创新介绍(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3、合规检查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2、技术系统情况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一)重要提示(二)释义(三)专项计划简介(四)专项计划的参与1、计划的推广期2、推广方式3、参与原则4、最低参与金额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6、参与方式7、参与手续8、资金的接收、存放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10、参与费用(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1、交易结构介绍2、交易结构图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七)基础资产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1、资产的构成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3、资金的再投资(九)专项计划的费用(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1、现金流分配2、现金流分配顺序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1、专项计划设立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3、专项计划的展期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2、计划管理人3、担保机构4、规模5、发行方式6、面值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9、投资的基础资产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11、信用级别(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1、为委托理财概述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2、相应的缓解措施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1.定期信息披露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年度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2、临时信息披露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计划管理人网站向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临时信息披露:(1)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或计划管理人辞任;(2)发生托管银行解任事件或托管银行辞任;(3)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4)基础资产相关法律协议的条款发生重大变更;(5)发生任何涉及基础资产相关法律协议的诉讼;(6)计划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7)基础资产相关法律协议的当事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8)其他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不可抗力(二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二十二)专项计划主要交易文件概要1、《认购合同》2、《资产买卖合同》概要3、《托管合同》概要4、《服务合同》概要5、《监管合同》概要6、《担保合同》概要(二十三)附录和备查文件(二十四)计划管理人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关法律协议(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买卖协议(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各期资产买卖协议(如有)(三)专线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备用信用证、保险合同亦可)(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服务协议(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协议样本(七)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与义务的有关授权书和承诺函1、相关参与主体对托管机构或监管行监控其指定账户及划款的授权文件(如有)2、管理人管理拟设立的专项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的证明文件3、托管机构托管拟设立专项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的证明文件4、原始权益人关于同意出售基础资产等相关决议或合法性文件(企业权力机构履行程序必备文件)5、原始权益人关于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安排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原始权益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以下各方面如实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保证基础资产真实、有效,且不存在影响设立计划的情形;转让方须对基础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基础资产上设定的他项权利应当予以全部披露;转让基础资产不违反法律规定、自身的组织文件和其他协议的约定,不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在基础资产转让后,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配合并支持管理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托管机构及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础资产的活动,不得隐瞒对专项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6、专项计划拟作出的外部信用升级安排之其他证明文件四、会计处理意见会计师就资产证券化对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和投资者财务报表的影响发表意见。

五、信用评级报告(一)首页(概要)部分(二)交易结构分析(三)原始权益人信用状况分析(四)基础资产状况介绍与分析(五)产品信用分析(六)风险分析(七)担保机构信用状况分析和资金支持实力评价;(八)评级方法(九)评级结论(十)重要参与人介绍(十一)跟踪信用评级安排(十二)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中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之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十三)附件一:交易现金流预测(十四)附件二:评级公司常用的评级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概述(十五)附件三:最近3年评级公司出具的所有评级结论的统计表;(十六)附件四:公司介绍、等级符号含义;(十七)附件五:评级机构关于与其他方的关联关系、独立判断和信息资料获取等方面的申明(十八)附件六:对申报材料的信用评级报告(包括评级报告附件)之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十九)附件七:评级资质证明文件(二十)其他六、基础资产评估报告书(基础资产的协议转让应该有一个合理或公允的市价或转让作价依据,因此建议对原始资产或基础资产出具评估报告,以作为定价参考)七、基础资产现金流量专项审核报告(相对于租赁合同、回购协议等合同收入之类的比较确定的现金流情况)或现金流的预测性评估报告(相对于过路费、水电费、门票收入等非合同收入之类的相对欠确定的现金流情况)。

八、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推广方案及推广协议(一)推广机构(二)办理推广业务的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三)推广范围(四)推广方式(五)推广和后续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六)推广协议九、尽职调查报告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遵循忠实谨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义务和计划的管理职责,对基础资产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影响设立计划的情形;转让基础资产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原始权益人自身的组织文件和其他协议的约定,是否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报告意见十、律师事务所关于计划管理人申请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之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关于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二)关于证券公司作为本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和受益凭证推广机构的主体资格和内部授权(三)关于本专项计划其他参与人的主体资格和内部授权情况(四)关于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五)关于本专项计划申报材料的有关合同、协议(六)关于推广方案的合规性(七)关于认购人参与和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有关安排(八)关于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专项计划及有关安排(九)结论(十)承诺十一、其他有关申报文件(一)原始权益人关于转让基础资产取得资金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之承诺函(二)《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特别关注业务主办人资质)(三)证券公司最近一期的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四)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备考报表(五)基础资产服务商的资质条件或信用证明文件,以及管理基础资产,收款、垫款组织协调能力,优势或便利条件等情况说明(六)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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