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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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银行本票中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银行本票中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行本票中的票据行为有哪些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本票的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

签发银行本票由作成和银行本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

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

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本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本票"字样是本票文句,是区别于汇票和支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

在实务中,已经在印刷在空白本票正面上方,如"银行本票"等,出票银行无须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支付文句,例如"凭票即付"等,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本票正面,出票银行无须另行记载;确定的金额是指本票上记载票据金额应该是确定的,并且其标的只能是金钱。

出票人对本票金额的记载必须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本票上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本票无效,本票的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过的本票无效。

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出票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时,应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

不定额银行本票需要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小写。

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为的种类
票据⾏为有⼴狭⼆义,狭义之票据⾏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义之票据⾏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票的)保付等⾏为。

票据法上通⽤狭义,将其他⾏为称为“准票据⾏为”,本书从之。

五种票据⾏为中,出票、背书为各种票据同有⾏为,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为,保证是汇票、本票都有的⾏为。

票据法学上将这五种⾏为分为两类,⼀类是出票,称“主票据⾏为”或“基本的票据⾏为”,它是其他各种票据⾏为的基点。

另⼀类是其他四种⾏为,通称“从票据⾏为”或“附属的票据⾏为”,它们以出票⾏为为前提,只能在已经签发的票据上实施。

两类票据⾏为虽有主从之分,但各⾃独⽴发⽣效⼒。

然⽽,由于出票⾏为是创造票据的⾏为,出票⾏为有效的,票据才有效存在,其他票据才有实施基础。

如果出票⾏为⽆效,票据即⽆效,⽽且这种⽆效是⾃始、当然、确定地不⽣效⼒,当事⼈事后追认也不能改变⽆效状态,在此情形下,出票后的其他附属的票据⾏为亦随之⽆效。

中国《票据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三种⾏为有其定义,对参加承兑未作规定,虽规定了票据保证制度,但未给保证定义。

依《票据法》:
出票是指出票⼈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的票据⾏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承诺在汇票到期⽇⽀付汇票⾦额的票据⾏为。

保证是票据债务⼈之外的⼈为担保债务的履⾏⽽在票据上记载担保⽂字并签名的票据⾏为。

票据法自考题-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3(总分132,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种行为。

SSS_FILL分值: 4答案: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______和______。

SSS_FILL分值: 2答案:原始取得继受取得3.解决票据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各国所采用的立法主义主要有三种:______主义______主义和______主义。

SSS_FILL分值: 4答案:其本国本国法行为地法折衷4.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不能辩别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______签章。

SSS_FILL分值: 3答案:原记载事项变造的记载事项变造前5.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______,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SSS_FILL分值: 1答案:签收6.在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时,须在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栏先填写“______”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并且,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______,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______时,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SSS_FILL分值: 3答案:现金个人单位7.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一律采用______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交付转让。

SSS_FILL分值: 1答案:记名8.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______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______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SSS_FILL分值: 2答案:委托收款转让9.票据伪造如为出票伪造,其票据为______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______,持票仍对真实签章人行使______。

SSS_FILL分值: 3答案:实质无效付款请求权追索权10.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付款人来说,形式审查是______进行的;实质审查是______进行的,附带审查是法律规定______进行的。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部分名词解释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是汇票人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7、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8、追索权:是汇票不获支付、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法定款额的一种票据权利简答1、简述票据伪造以及变造的根本区别.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根本区别:在于修改的内容。

伪造只单一针对票据的签章事项,而其他记载事项的改变则是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针对有效票据的无权修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票据抗辩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的抗辩制度,但与一般债权抗辩有重大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仅得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规范为准绳.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重大区别在于有无"抗辩切断",即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可否就与原债权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受让债权之人进行抗辩。

2、简述票据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用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3、简述票据的现实功能(1)票据的支付功能(2)票据的汇兑功能(3)票据的信用功能(4)票据的融资功能(5)票据的流通功能4、简述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根据《票据法》,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特征?A. 流通性B. 无因性C. 可转让性D. 唯一性答案解析:D。

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流通性、无因性和可转让性。

唯一性并非票据的基本特征。

2. 汇票的出票人是:A. 付款人B. 收款人C. 持票人D. 背书人答案解析:A。

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即承诺在将来某一确定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人。

3. 支票的有效期为: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答案解析:B。

根据《票据法》,支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多选题1. 票据法中,哪些行为属于票据行为?A. 出票B. 背书C. 承兑D. 付款答案解析:ABCD。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付款。

2.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票据无效?A. 票据金额未填写B. 票据日期未填写C. 票据上出现涂改D. 票据上签名不清晰答案解析:ABC。

票据金额、日期未填写或票据上出现涂改,都会导致票据无效。

签名不清晰但能辨认的,票据仍然有效。

三、判断题1. 票据的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否则票据转让无效。

()答案解析:错误。

票据的背书转让不要求连续性,但背书人对票据的连续性负有保证责任。

2. 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票据金额。

()答案解析:错误。

汇票的持票人只能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四、简答题1. 请简述票据的无因性特征。

答案解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支付义务不依赖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票据的支付义务独立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

即使基础交易无效或存在争议,票据的支付义务仍然有效。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向李四出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3个月。

张三在汇票上背书转让给了王五。

王五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赵六。

汇票到期后,赵六请求付款,但付款人拒绝支付。

问题:赵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赵六作为持票人,首先应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赵六可以向出票人张三或背书人王五提出追索。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法名词解释

票据法名词解释

票据法名词解释1. 票据: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广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上的票据。

2. 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只要持票人占有票据,一般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就能接受其行使权利的要求。

3. 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4.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

5.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

6. 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 ,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7. 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

8. 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

9. 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发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即是基于出票人的信用签发的。

10. 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 委付证券:是指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即是。

12.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来获得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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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内容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
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
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
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
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
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
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

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
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
,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

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出票行为中有哪些当事人
在票据的出票行为中,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票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商品服务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两票据又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支付债务的凭证,所以,出票人一般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受票人一般
履行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义务,并有收受金钱给付的权利的人。

例如,用支票购水泥时,出票人是水泥的购买方,有付水泥款的义务;受票人是水泥的销售方,有提供水泥的义务。

但是,汇票出票时,当事人身份会因汇票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中:
(1)商业汇票
在签发商业汇票时,既可以出购买方签发,这时,出票人是基础关系
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但也可以由销售方签发,(再交购买方由其办理承兑手续后,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即可凭汇票收取款项),
这时,出票人就不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

而是履行销货义务、并享有收受金钱权利的人。

(2)银行汇票
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出票程序如下:当事人使用银行汇票前,应当先将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然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该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交申请人携往异地。

在该申请人携带银行
汇票到异地后,即可以凭该汇票在异地银行支取现金,这时受票人就是银行汇票的申请人,银行汇票就只起异地汇兑的作用;当然也可以在商品、服务交易中将银行汇票交付给他人,这时,受票人是基
础关系中收受金钱给付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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