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doc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商政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商政发〔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4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以下简称“人影”)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人影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人影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我市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之一,全市各级人影部门能够坚持以防灾减灾为己任,在人工防雹、缓解局部旱情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气候环境的日趋复杂,我市人影工作也面临着经费投入不足、作业规模偏小、作业装备老化、科技支撑能力不强、人影队伍不稳定、协调和指挥体系尚未健全、整体作业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从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水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人影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及时督促、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做好重点领域的人影作业服务(一)强化对农业生产的人影服务。
在重要农事季节、主导农经作物生长需水期和严重干旱时期,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积极开展飞机、地面立体化人工增雨(雪)抗旱作业,同时,在每年冰雹灾害多发季节,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防雹作业,保障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免遭灾害损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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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做好重点领域作业服务(一)强化为农生产服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和重要农事季节、作物需水关键期作业计划,加强对干旱、冰雹等灾害的动态监测和区域联防,完善作业布局,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陕北干旱区、渭北优势果业区和关中粮食主产区的增雨防雹作业。
围绕果树、蔬菜花期低温冻害防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试验和技术推广,确保农业减灾增产。
到2020年,人工增雨作业效益再提高5-7%,防雹保护面积增加35-40%。
(二)加大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力度。
加强全省空中云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制定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作业计划,提高开发利用效率。
围绕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需求,在秦岭水源涵养地,渭河、汉江流域和王圪堵、南沟门、亭口、东庄等水库汇水区、红碱淖等生态环境脆弱区、西安大城市等生活影响区开展常态化增蓄型人工增雨(雪)作业。
(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保障水平。
健全应对大范围重大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火险、异常高温、严重空气污染等事件的作业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探索针对咸阳国际机场、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设施开展人工消雾作业试验。
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规范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管理机构:设立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委员会,负责县范围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主要包括气象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
二、审批程序: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提前向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委员会申请,提交详细的实施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
2. 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批准该活动。
3. 批准后,申请人应签署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禁止事项:1. 未经批准,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2. 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活动禁止进行。
3. 严禁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手段从事非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安全防范措施: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遵循科学规划,确保安全可控。
2. 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3. 活动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五、环境保护:1.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2. 监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排放物,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防止空气、土壤或水源的污染。
六、信息公开与宣传:1. 建立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透明、公正地公示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相关信息。
2.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知识的推广宣传,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防灾减灾意识。
七、违规处罚:1.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并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规排放物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3. 对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欺骗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规范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确保该项活动在安全、环保和科学的前提下进行,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1.17•【文号】气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企业: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相关工作,现将《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1月17日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许可、使用、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和报废等工作,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所需专用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不断提高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作业装备、观测装备和储运装备等(具体范围参见附录“人工影响天气用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目录”)。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严格规范装备规划、研制、生产、验收、列装、使用管理程序,实现管理规范、质量可靠、技术先进、使用安全。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主管机构(下称“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归口管理,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相关业务单位(下称“国家级业务单位”)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定型受理、技术审查以及实施装备许可的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31
•【字号】陕政字[2009]74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知
(陕政字〔2009〕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姚引良副省长
副组长:
史俊通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良序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
权永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许春霞省科技厅副厅长
王玉成省公安厅治安局局长
苏新泉省财政厅副厅长
连锋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管黎宏省水利厅副厅长
白宜勤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建阳省林业厅总工程师
王国权省军区副参谋长
米天明省气象局副局长
乔新山民航西北管理局副局长
俞选民空军西安指挥所参谋长
王振兴省果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米天明同志兼任。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及有效管理措施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及有效管理措施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规模显著扩大,且在防灾减灾、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其实际作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轻则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成效,重则危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基于此,本文重点探讨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存在的几点安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有效的管理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问题;管理引言人工影响天气指的是对气候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与运用,使用人工催化剂等科技手段在适宜时机与条件下影响局部地方大气的物理过程,以实现人工增雨抗旱、消雹等,进而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的一种常见的技术服务保障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始于1958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其各方面工作均日趋完善,且在森林防火、农业抗旱、涵养水源、防雹减灾等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由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当中使用的火箭、高炮等均属于民用火工类的特殊产品。
一旦实际操作或日常管理不当极易威胁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且,近些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加剧变暖,各地区各种各样的气象灾害频发,与此同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也更为频繁,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在此基础之上,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有效管理措施,对于保障今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性,推动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1.1空域安全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人影技术日趋成熟,与此同时人工增雨、人工防雹等作业频次明显增多,导致空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使用飞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必须综合考虑雷电等恶劣天气现象的影响。
另外,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必须明确作业点的位置,以保证空域作业的安全性。
然而,部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经纬度和实际位置存在着明显差异,导致空间作业的安全风险明显增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 作
( ) 强 炮弹 安 全 管理 。 强 化安 保 措 施 , 格 一 加 严
处 置工作 , 力将 事 故损 失 降到 最低 程度 。 努
陕政 办发 [ 0 1 6号 2 1 ]7
各 设 区市人 民政府 , 人 民政 府 各工作 部 门 、 直属 省 各
机构 :
工, 已开 工项 目必 须有 实 质性进 度 , 在建 项 目必 须按
时 间节点 完成 投 资 计 划 。及 时 和 国家 部 委 沟 通 , 积
极筹 措 资本金 , 取轨 道交 通 、 争 西成 客专 等项 目能够 开工 。( 省发 展 改革 委 牵头 , 商务 厅 、 交通 运 输 省 省
厅 、 工业和 信 息化 厅 、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 国土 省 省 省
在 7月 1 l 开 的全省领 导 干部 大会 上 , 8 E召 赵乐 际书记 、 正永 省长 分 别作 了重 要讲话 , 总结 上半 赵 在
气作 业 安全 事 故应 急 预案 , 做好 应 急处 置准 备 。 一 旦 出现 安全 隐 患或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由气 象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同级政 府 , 并尽 快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赶 赴 现 场 做 好
措施 , 落实 责任 , 强 管 理 , 保人 工影 响天 气 作 业 加 确
头 , 期组 织 开展人 工 影 响天气 作业 安 全检 查 , 找 近 查 隐患 , 堵塞 漏 洞 , 关情 况 在全 省通 报 。各 地各 有关 有
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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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在许多省、市、区已经成为一项常规业务服务社会。
目前全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下文是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编制人工影响天气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二)作业站点、装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
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的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适应稳定的作业队伍。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
(四)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申请,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商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迁移作业站点。
作业点确需迁移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满足作业安全和作业效果的需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的;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详细记录空域申请时间和批复结果等内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作业,经批准的作业地点、时间,不得擅自变更。
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相邻设区的市、县需要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编制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烟炉等作业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组织采购。
购置后的作业设备清单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炮弹、火箭弹、烟条等作业弹药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设区的市、县的需求,统一购置、统一调拨。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
因作业确需调剂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存放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配置的专用弹药存储柜内。
非作业期间,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存储在专用弹药库房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或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本级人民武装部或公安机关协助存储。
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作业弹药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弹药出入库检查、登记,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收存和发放数量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发生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过期失效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设施、装备依法受到保护。
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二)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
(三)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附近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可能危害作业站点环境的;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显著位置应当设置保护或禁止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第二十五条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年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二十六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0xx年9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工影响天气的意义
20xx年10月8日,在中国人工影响天气事业50周年纪念大会暨第xx届全国云降水与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会议上,中国气象局局长、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召集人、中国气象学会副理事长郑国光提出:
一是继续坚持部门协作,促进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协调发展;
二是继续坚持规范管理,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依法发展;
三是继续坚持科技支撑,促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