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应提取的基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浙政办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和比例。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执行,即:各市、县(市、区)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或土地出让总额的2%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从2011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严格执行,即:各市、县(市、区)统一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土地出让金提取费用依据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土地出让金提取扣除成本或费用的依据1、成本费用依据:国土局征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征地补偿费、拆迁平整费、公告费等。
2、上缴省3%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土地出让金3%省统一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44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市、县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3%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农业开发资金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我市华龙区范围的计算方法:出让面积×41×30%。
5、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依据:《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豫政办[2009]38号):对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中按2%的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是我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2]121号)颁发以来,各镇、开发区及区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了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我区社会、经济等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规定,现就切实规范我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上升,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以下原则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每亩安排13000元,作为镇(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二)原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除区级留成部分外返还给各镇(开发区),全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三)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区财政在区、镇(开发区)按比例结算前提取10%,作为区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返还镇(开发区)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镇(开发区)提取后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四)以上(一)、(二)两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提取后直接解入镇(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直接解入区级社保专户;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返镇部分在区财政返拨后,各镇、开发区在10日内提取后解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足额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300元/亩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额解入国库。
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土地是我国国有资源,相关的土地在进行出让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取这类专项资金。
相关的土地提取资金的比例和金额,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政府部门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办理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
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
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二、统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完整版)土地出让金成本构成分析

项目一、征地拆迁赔偿支出(主要包含)二、报批规费支出主要包含三、土地出让金的成本包含以下几项(土地出让金除了支付土地成本之外还需计提专项基金)四、摘牌后,还需要交分项共计分项均匀地价:综合地价 1:综合地价 2:返返涵盖内容还还计算式标准1 2 (元/ 亩)1 土地赔偿费 1 1 1.00 ×43000= 430002 青苗赔偿费 1 1 1.00 ×800=3 地上附着物赔偿费 1 14 回收收买国有土地赔偿费 1 15 拆迁赔偿费 1 1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 1 1.00 ××16=2 征地管理费 1 1 ( 43000+750 )×12252.8%=3 耕地开垦费 1 1 1.00 ×666.67 ×18=1 社会保障资本 1 1 1.00 ×10000= 100002 农业土地开发资本 1 0 1.00 ×666.67 ×5=3 廉租住宅资本 1 0 25.00 ×666.67 ×10%=4 教育资本 1 0 25.00 ×666.67 ×10%=5 农田水利建设资本 1 0 25.00 ×666.67 ×15%=6 国有土地利润基金 1 0 500000 ×5%= 250001 印花税 1 0 500000 ×0.05%= 2502 交易服务费 1 0 500000 ×2%= 100003 契税 1 0 500000 ×3%= 150004 耕地占用税 1 0 1.00 ×666.67 ×30=5 登记费 1 0 1.00 ×666.67 ×80/1000=149962土地出让金成本组成剖析收费标准标准类型1 (元/ 亩)面积1 面积2 不返还43000 245 1422 71681000232 014221225 245 1422 2042075142210000 245 1422 16670000245 1422245 1422245 1422245 142225000 245 1422 41675000250 245 1422 41675010000 245 1422 1667000015000 245 1422 25005000245 1422245 1422类型2返还面积2 分项共计3 分项共计4 71681000 1280 1280 1280 012802042075 1280 1568000 1568000128016670000 1280 12800000 128000000 1280 4266688 00 1280 00 1280 00 1280 00 1280 32000000 00 1280 320000 00 1280 12800000 00 1280 19200000 00 1280 25600128 00 1280 0计算依照标准为 43000元 /亩标准为 800元/亩据实,据实,据实,16 元 / ㎡( 13 类标准 30% 上缴, 40% 留用地方)征地总花费的 2.8%(上报国务院 1.5%上缴)18元 /㎡标准为 10000元 /亩标准为 5元/ ㎡标准为土地(纯)利润的10%;以均匀纯利润25元/ ㎡计算标准为土地(纯)利润的10%;以均匀纯利润25元/ ㎡计算标准为土地(纯)利润的15%;以均匀纯利润25元/ ㎡计算标准为土地总价款的 5%标准为土地总价款的的0.05%政府代扣土地总价款的2%标准为土地总价款的的3%办证时缴纳: 30元 / ㎡80元 /1000㎡。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应提取的基金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九项基金一、农业土地开发基金
标准:市区元∕㎡
二、廉租房、公租房保证金
标准:总价款5%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四、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
五、水利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
六、铁路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3%
七、失地人员养老保险6万∕亩
八、轨道交通土地专项资金40万∕亩
九、教育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
九项基金
一、按土地出让总价款成交价计提项:
1.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资金=出让总价款×5%;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总价款×5%;
3.铁路建设费=出让总价款×3%;
二、按土地出让面积乘以规定的单位面积计提项:
4.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面积平米×元/平米;
5.失地人员养老基金=出让面积亩×6万元/亩;
6.轨道建设资金=出让面积亩×40万元/亩;
三、按政府收益和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项: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8.失地人员风险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9.教育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出让总价款-征地收购拆迁安置成本-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铁路建设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人员养老基金-轨道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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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九项基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基金
标准:市区13.5元∕㎡
二、廉租房、公租房保证金
标准:总价款5%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四、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
五、水利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
六、铁路建设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3%
七、失地人员养老保险6万∕亩
八、轨道交通土地专项资金40万∕亩
九、教育基金
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
(九项基金)
一、按土地出让总价款(成交价)计提项:
1.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资金=出让总价款×5%;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总价款×5%;
3.铁路建设费=出让总价款×3%;
二、按土地出让面积乘以规定的单位面积计提项:
4.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面积(平米)×13.5元/平米;
5.失地人员养老基金=出让面积(亩)×6万元/亩;
6.轨道建设资金=出让面积(亩)×40万元/亩;
三、按政府收益和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项: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8.失地人员风险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9.教育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出让总价款-征地收购拆迁安置成本-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铁路建设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人员养老基金-轨道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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