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发挥集约优势,保障物资供应,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提高公司的总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由北京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第三条公司集中采购由物资公司牵头组织需求单位通过招标或非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等,物资公司或需求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行为。
对采用框架招标方式的物资采购行为,物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或备忘录,需求单位与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或备忘录基础上签订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原则上在集团供应商网络内选择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或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公司采购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集中采购实施统一管理,各级单位分工负责的管控方式。
按照集中决策、分层操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物资采购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生产、经营和基建等物资安全、及时、经济供应。
第五条大力推进战略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最大限度实现性能价格比最优和供应总成本最低。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系统全资、控股公司及专业化管理煤炭企业(以下简称“需求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物资集中采购结果审定;负责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集约化采购结果的审定;负责物资集中采购制度的审定;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审定。
物资管理部负责制订物资集中采购的规章制度;更新集中采购物资目录;组织集采计划和采购申请的审查审批;负责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物流管理部、煤化工管理部、电力管理部参与重要设备、配件及材料的采购申请和技术规范的审查,为物资集中采购提供技术指导。
监察部负责物资集中采购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指导。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公务车辆采购、工程建设、设施养护、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2、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1、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客户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委托以及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询价是指发出询价通知书,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响应文件,根据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出谈判文件,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结束后,要求满足采购需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委托是指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直接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一般应采用询价的方式。
第六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委托的方式:(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唯一单位实施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额不超过集团招标限额以及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切实降低采购成本,稳步推进“法人管项目”,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应以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以降低工程项目成本为目的,对大宗物资实行集中采购,形成规模效益,确保项目得到质优价廉的物资与优良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物资集采管理机构设置公司成立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分管物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物资部部长为副组长,成员为:公司集采中心主任、工程部部长、安质环保部部长、经管部部长、法律事务部部长。
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
公司物资部设立物资集采中心,负责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的总体策划、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公司物资集采中心管理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
2、负责各种招标文件范本的拟订,并指导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3、负责选定部分供应商作为公司大客户合作伙伴,并鼓励支持其参与项目物资投标,以达到降低物资采购价格的目的。
4、负责组建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物资招标、议标、评标工作。
5、负责对项目的物资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控,并参与或监督项目物资议标工作。
6、负责对集中采购审批工作流的监控与指导。
第五条项目物资部职责1、负责根据项目总设计量在使用前30天编制物资总需求计划,并通过股份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走审批流程;2、负责编制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并做好招标服务保障事宜。
3、负责对招标前期对市场与供应商的调查工作。
4、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条件物资的议标工作,并接受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的监督与指导。
5、负责物资的计划、催料、验收、结算、储运、保管、限额发料、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资集中采购的权限和范围第六条物资采购权限的划分按照采购权限,物资可分为:甲供物资、集采物资(含甲控物资)、项目部供应调剂物资、工程队自购物资。
1、严格执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禁止越权采购,违规采购。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部门自行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合用于公司各部门自行采购中所涉及的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分散采购是指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自行采购一定额度(详见下文第六条)内的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分散采购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性的原则,注重质量、服务和技术创新,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增强供应商信誉,确保供应商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自行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不得超过自行采购事项的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公司资财,严禁拉关系、打擦边球采购。
第六条所谓分散自行采购的限额,是指公司设定的采购金额限制,具体分别如下:单个采购事项5万元以下,年度采购总额30万元以下。
第七条分散自行采购应该实行“五统一”原则:采购单一性、计划性、合同性、收款性、发票性。
第八条部门应当建立自己相应的分散采购审核和管理制度,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九条采购前公告在进行分散采购之前,各部门应当在公司内部及时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要求、采购日期、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联系人、等信息。
公告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司信息网站、电子邮件、传真、通讯、布告栏等形式,公告的时间至少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招标采购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标,并设立招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工作,筛选合适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是指同一类型或者大类相似物品,由某一供应商独家供应的采购行为,不同物品独家供应分别视为不同的单一来源采购。
各部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时应当充分论证,正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批。
供应商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产品应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行业标准。
煤矿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贵州XX实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XX实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进一步健全物资采购监管体系,堵塞物资采购管理漏洞,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物资采购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和界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对各煤矿、子公司、安然公司本部(下称“各单位")物资采购监督管理。
第二条、物资采购分大宗物资采购和零星物资采购.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为保证企业生产建设和管理需要,且金额大批量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物资采购。
零星物资采购是指为保证企业生产建设和管理需要,且金额较小,不必进行招投标的物资采购.第三条、物资采购范围:一、各种机器、机电设备及零配件.二、生产及建设材料,包括油料、炸材、钢材、水泥等.三、生产及运输工具、劳保用品、办公用品。
四、其他物料。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第四条、所有物资采购均由XX公司采购销售部负责。
各矿采购员凭《采购订单》在指定供应商处按所需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时组织装运送到矿,并提供有签章的购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严禁在非指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购买物资。
第五条、指定供应商处买没有所购常用材料,需要在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在采购订单上注明,并报采购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六条、所有采购设备和物料都必须取得正规票据,发票及发货清单必须写明品名、合格证、规格型号、数量、厂家、购买时间、保修时间.部分一次性小金额采购因特殊原因无法索取正式发票的,必须在收据上加以说明。
第七条、需求部门上报的《采购申请单》的采购设备、物料的品名必须以系统编码名称为准,规格型号必须准确,设备、物料采购数量、功能应满足生产建设需要,不得浪费。
第八条、所购设备和物料在交付安装、使用和入库时,相关人员都必须认真核对设备、物料的名称(系统编码名称为准)、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采购订单》、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或发货清单一致,检查设备、物料质量是否完好。
如核对设备、物料的名称(系统编码名称为准)、规格型号、数量与《采购订单》、供货单位开具的票据或发货清单其中某项不符,或发现损坏以及质量问题,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并立即向有关采购员和分管领导汇到。
大唐集团制〔2014〕30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doc

大唐集团制〔2014〕30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集中采购计划管理。
第三条集中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执行计划和采购工作安排。
第四条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实行年计划、季调整、月安排。
第二章需求计划和执行计划第五条基层企业根据上报的年度投资、生产检修技改等计划,编制年度需求计划,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平衡利库后,将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分子公司。
第六条分子公司汇总基层企业及本部的年度需求计划,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平衡利库后:(一)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核;(二)二级集中采购年度执行计划中,属于集团公司必须招标范围的,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三)下达二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
第七条集团公司汇总分子公司及总部的年度需求计划,由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进行预审。
其中:规划发展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计划营销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要求;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科技信息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信息化规划要求;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责进行预审。
第八条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审通过的年度需求计划编制一级集中采购年度执行计划,提交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并平衡利库后,随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一并下达。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年度执行计划需要补充的,按季度以追加计划的形式对年度执行计划进行调整。
追加计划的上报、审核流程与年度需求计划相同,其中:(一)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追加计划审核通过后,纳入一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二)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追加计划审核通过后,纳入二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属于集团公司必须招标范围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市场部采购行为并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保证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杜绝费用浪费,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部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市场部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备及办公设备。
其中办公设备包括: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碎纸机、扫描仪、一体机、复合机、考勤机、电教设备、电脑及其配件、程控交换机、网关、集线器、移动存储设备、录音笔、相机、办公电话等办公相关设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场部分管副总负责审批合格供应商名单及采购询价结果。
第五条相关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提供采购物品详细资料。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物品采购发起及出入库。
第七条市场部负责组织供应商的评价并实施物品的采购。
第八条各技术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项目和外购产品的检验。
第三章供应商的控制第九条供应商档案的建立(一)市场部负责对日常商务合作中的供应商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方的生产能力、交货能力、产品信誉及质量体系状况。
(二)评定合格的供应商,市场部需建立供应商档案。
供货商档案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供货商资质文件及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专利证书等)。
第十条供应商的审批(一)由市场部根据供方档案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记录供货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对供应商进行警告,造成损失的需要供应商负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二)市场部负责组织对“合格供应商名单”每年评审一次,结果交由部门分管副总审批。
第四章采购行为的审批及实施第十一条采购物品资料的控制采购物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数量、单位等。
第十二条采购行为的审批(一)物品的申领由相关业务承办部门发起,需提前填写“资产申请表”,报部门经理、部门分管副总审批后,交付资产管理员。
如果仓库内有所申请物品,仓库管理员直接办理领用手续;如仓库没有,由资产管理员根据采购界限填写“采购申请表”,报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审批,进行委托购置后办理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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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0(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公司以合同形式有偿获得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辅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物资以外的媒体宣传、租赁、咨询、委托、运输服务等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公司的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对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进行审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限。
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议,向管理委员会提报审议意见。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公司采购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询价;(五)单一来源采购;(六)符合行业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专卖品卷烟材料按照国家局下达的计划执行,暂不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范围。
烟机零配件采购实行网上交易,采购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公司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工程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投资项目的规定执行;(二)烟用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但1年内采购总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非烟用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管理委员会确定进行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一)工程投资项目中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二)烟用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三)非烟用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四)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总金额估算价的比例超过10%的;(六)管理委员会确定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一)物资或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二)招标时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且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时限要求紧迫,采用招标的方式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五)管理委员会确定进行竞争性谈判的。
第十条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单项合同估算价物资采购在5万元以下、服务采购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管理委员会同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
第四章采购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公司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提交《项目采购申报表》,明确采购项目经济技术指标、采购方式建议等。
第十三条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项目采购申报表》,编制《项目采购方式审批表》,提出招标及谈判文件要点、采购方式建议等,报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采购金额,确定审批权限:(一)生产性支出南昌卷烟厂30万元以下、其他卷烟厂2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支出3万元以下的,由厂领导审批。
超过上述金额的,经卷烟厂领导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技术研发中心科研设备及科研物资10万元以下、维修费用3万元以下的,由中心领导审批。
超过上述金额的,经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企业及品牌宣传项目,3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市场营销中心、金圣文化研究所领导审批。
超过上述金额的,经办公室、市场营销中心、金圣文化研究所领导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生产性支出50万元以下、科研设备及科研物资30万元以下、烟用物资20万元以下、非烟用物资和企业及品牌宣传10万元以下、服务类5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超过上述金额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等其它方式采购的、应该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改为非招标形式采购的、应该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改为询价采购的,均须得到管理委员会或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0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七条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以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执行部门在监察部的监督下,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执行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执行部门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并约定谈判时间地点。
供应商不足3家时,可选2家进行谈判。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监察部派员现场监督。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候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候选供应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六)确定中选供应商。
采购执行部门根据谈判结果提出中选供应商意见,填报《项目采购中标/中选情况报批表》,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金额,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出中选通知。
同时将中选结果告知所有未中选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询价采购活动实施前,采购执行部门要会同监察部根据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成立询价小组。
采购执行部门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执行部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询价结果和成交供应商,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金额,报公司领导审批。
(五)将询价采购结果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执行部门应会同监察部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价格。
第二十条采购执行部门按照《0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标或中选通知、询价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采购的物资需要通过试用的,采购执行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得到试用单位出具的试用合格报告。
第二十一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执行部门应当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将有关材料进行存档。
存档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立项审批手续;(二)项目采购申报表;(三)项目采购方式审批表;(四)项目采购中标、中选情况报批表;(五)招投标文件;(六)评标报告、评选报告、询价结果;(七)中标通知书或中选通知书;(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经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后,签订了采购合同的,2年内继续在该供应商处采购型号、质量相同的物资,在价格变动不超过5%的情况下,可不再重复招标、谈判,填报《项目采购中标/中选情况报批表》,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金额,报公司领导审批后采购。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管理。
(一)新进供应商必须通过资质认证后才能参加投标和签订合同;(二)每年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出具书面报告;(三)建立供应商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现有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形成合格供应商目录。
第六章采购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采购活动需监察部派人现场参加监督的,采购执行部门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项目采购方式审批表》等材料送监察部。
第二十五条采购监督及责任追究执行《0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金额和数量的内容中,“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及规范性说明。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法改部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采购申报表(由采购需求部门填报)附件2:项目采购方式审批表(由采购执行部门填报。
需求、执行为同一个部门的,可以不填《申报表》)附件3:项目采购中标/中选情况报批表(由招标办、谈判小组填报)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