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制管理办法

会员制管理办法会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内部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指加入本单位的内部人员,不包括志愿者等非内部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遵守会员自愿加入、自愿退出、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各项会员服务,提供必要匡助和支持。
第二章会员申请及加入第六条拟加入本单位的个人或者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号码或者注册号码,联系等基本信息;(二)加入本单位的意愿及其原因;(三)所能提供的资源或者支持;(四)遵守本章程的承诺。
第七条本单位对会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接受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应当认真阅读本单位的章程,并签署确认书。
第九条本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会员,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单位特定会员活动;(二)使用本单位的相关资源;(三)参加本单位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章程;(二)支持本单位各种活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如实提供个人及组织信息。
第四章会员退出第十二条会员申请退出本单位,应当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在主动退出或者被本单位开除时,主动交出本单位所有物品和信息资料。
第五章违约及处理第十四条如会员违反章程规定,本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制裁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暂缓其会员资格;(四)开除会员。
第十五条如会员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本单位有权向有关机关报案。
第六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一)申请表(二)确认书(三)退出申请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法:2022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一、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特邀会员由协会理事会特邀,并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二、会员申请与审核1. 个人会员申请:个人会员申请人须填写会员申请表,并附上个人简历及推荐信等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需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给协会秘书处。
2. 组织会员申请:组织会员申请人须提供组织资料,包括官方登记文件、营业执照以及推荐信等。
申请材料需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协会秘书处。
3. 会员申请审核: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会员申请提交给协会理事会审议,由理事会全体会员进行表决决定。
三、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权益:(1)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益;(2)接收协会发布的各类资讯及通知;(3)参与协会内部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的机会;(4)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培训和咨询服务;(5)参与协会决策的权利。
2. 会员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2)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3)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4)积极配合协会的各项工作,并主动提供资源支持;(5)及时缴纳会费。
四、会员退出与除名1. 自愿退出:会员如欲退出协会,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协会秘书处将注销该会员的会籍信息,并在会员大会上通报。
2. 除名与纪律处分:(1)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协会理事会可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停权、降级等;(2)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赋予除名处分。
五、会籍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名单的管理和更新工作。
会员名单应及时更新并保密,仅限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知悉。
六、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结语: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会员的申请与退出,明确会员的权益与义务,同时保护协会的运作秩序和声誉。
希望所有会员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协会的发展和壮大。
会员工作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会员管理工作,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增强会员凝聚力,促进本单位与会员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会员及会员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会员权益,提升会员满意度。
第二章会员分类与权益第四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白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五个等级。
第五条会员等级划分依据:1. 普卡会员:首次缴纳会费成为会员;2. 银卡会员:连续缴纳会费满一年,且年度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3. 金卡会员:连续缴纳会费满两年,且年度消费金额达到更高标准;4. 白金卡会员:连续缴纳会费满三年,且年度消费金额达到更高标准;5. 钻石卡会员:连续缴纳会费满五年,且年度消费金额达到最高标准。
第六条各等级会员享受以下权益:1. 免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2. 享受会员专享优惠价格;3. 优先获得本单位提供的各类资讯和服务;4. 享有会员积分兑换权益;5. 享有优先推荐、推荐成功可享受返利等权益。
第三章会员积分管理第七条本单位采用积分制管理会员,积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1元计1积分。
第八条会员积分获取途径:1. 缴纳会费;2. 购买本单位产品或服务;3. 转介绍新会员;4. 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积分兑换规则:1. 积分达到兑换标准,会员可自行选择兑换产品、礼品或服务;2. 兑换产品、礼品或服务的种类和数量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会员服务与管理第十条本单位设立会员服务部,负责会员的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服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会员的注册、审核、等级评定等工作;2. 负责会员积分管理、兑换、查询等工作;3. 负责会员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4. 负责会员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5. 负责处理会员投诉与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服务:1. 会员信息查询;2. 会员积分查询;3. 会员活动预约;4. 会员投诉处理;5. 会员建议收集。
会员管理办法

一、会员管理办法
对店内的顾客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高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度。
A、根据店内会员管理制度,督促员工做好顾客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会员信息真实准确。
B、经常对顾客档案进行分析整理,将顾客进行等级区分,督促员工做好顾客的回访工作。
C、定期作顾客消费记录查询及分析,分析顾客的忠诚度、购买产品情况、到店情况等,针
对不同顾客做针对性会员促销活动。
D、会员顾客的信息管理:给会员发生日、节日等各种问候、回访及促销信息,维护会员对
品牌的忠诚度,从而提高会员到店次数,增加到店人数。
二、会员卡管理办法
办法一:会员卡充值消费,在会员卡中冲入一定数量现金,根据充值多少可进行定值返现,即充值100元返10元,返还现金充值进会员卡内,不直接返给客人。
在店内消费时出示会员卡进行刷卡消费。
办法二:会员消费积分,凡是桃酥王会员在店内的一切消费可转换为会员积分,消费积分可累计达到一定数值进行升级,升级后打折力度加大。
办法三:会员卡直接打折,相当于打折卡,开业初期任意发放打折卡若干,客人凭打折卡到店进行消费。
迎利来会员卡,会员价格8.8折,仅限于蛋糕类。
西点、面包类按店内价格购买。
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一、概述会员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会员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旨在确保会员的权益,提供良好的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与组织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会员申请1. 会员资格条件:根据组织的要求,会员资格条件可能各不相同,但一般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同意遵守组织的章程和守则。
2.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填写会员申请表,提供所需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提交后,组织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成为正式会员。
三、会员权益1. 参与组织活动:会员有权参与组织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交等活动,包括研讨会、讲座、培训等。
2. 享受专属资源:会员可以享受组织提供的专属资源,如图书馆借阅权、会员优惠活动等。
3. 网络平台使用:会员可以使用组织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交流和合作。
4. 参与决策:会员有权参与组织的决策过程,包括选举会长、提出建议等。
四、会员义务1. 遵守章程和守则:会员应遵守组织的章程和守则,尊重组织的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
2. 缴纳会费:会员应按照组织规定的金额和周期缴纳会费,并依时付款。
3. 维护组织形象:会员应注重个人形象和言行举止,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五、会员奖励与惩罚1. 会员奖励:组织将根据会员的贡献和表现,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如优秀会员证书、荣誉称号等。
2. 会员惩罚:对于违反组织章程和守则的会员,组织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警告、暂停会员权益等。
六、会员退出会员有权随时向组织提出退出申请,并需书面通知组织。
组织将在收到申请后,依照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七、会员管理机构组织设立专门的会员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会员申请、维护会员权益,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等。
该机构一般由组织成员选举产生。
八、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前需通知所有会员并听取会员的意见。
修改后的会员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
结语会员管理办法对于组织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会员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会员的行为,能够有效提升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协会会员的责任与义务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的责任与义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会员的行为,明确会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协会会员的管理水平,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的管理,包括协会会员的权益、责任、义务、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的职责,维护协会的利益,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会会员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事务,并遵守协会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协会会员的权益1.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2.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3. 使用协会提供的资源和服务4. 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优惠和待遇。
第六条协会会员有权了解协会的管理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活动进展等,并有权向协会提出相应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协会会员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协会会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要求缴纳会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决策,服从协会的组织安排和指挥。
第九条协会会员应当维护协会的形象,保护协会的利益,不得损害协会的声誉。
第十条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协会的各类活动和工作,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第四章协会会员的违规处理1. 暂停会员权益一定期限2. 推迟或取消会员的职务任命3. 公开批评或警告4. 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对于协会的决策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有权申请退会,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协会,经协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退会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由协会秘书长负责执行。
总结本文主要就协会会员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协会会员作为协会的重要成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发挥积极作用,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事务,并维护协会的利益。
工会会员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管理办法1. 引言本工会会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会会员的加入、退出以及权益保障等事项,促进工会组织的发展和会员的参与。
2. 会员资格2.1 任何职工均有加入工会的权利,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工会会员:- 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日制在职员工;- 已满18周岁。
2.2 申请加入工会的员工应填写加入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3. 加入程序3.1 员工提交加入申请后,工会将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其加入。
3.2 若审核通过,工会将通知申请人并颁发会员证。
3.3 会员证是会员的身份证明,会员应妥善保管并在工会组织活动中出示。
4. 会员权益4.1 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公平待遇,不受歧视;- 参与工会组织的决策,有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获得工会提供的劳动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 其他依法享有的工会权益。
4.2 工会将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和福利,满足会员的需求。
5. 会员退出5.1 会员有权在任何时间退出工会,应填写退出申请表并提交给工会。
5.2 工会将在收到退出申请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注销退出会员的身份。
5.3 会员退出后,将无法再享受工会提供的相关权益和服务。
6. 会员纪律6.1 会员应遵守工会章程和纪律,不得损害工会利益和声誉。
6.2 若会员存在违反章程和纪律的行为,工会将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暂停会员权益或除名处理。
7. 其他事项其他与工会会员管理有关的事项以及具体操作细则,由工会根据需要制定并公布执行。
以上为工会会员管理办法,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与工会联系。
---注:本文档为英文助手翻译,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情况为准。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的所有会员。
第三条协会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
第二章会员的种类与条件第四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五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协会的章程;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3、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专业知识。
第六条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2、拥护协会的章程;3、有加入协会的意愿;4、单位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执行协会的决议;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4、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5、按规定缴纳会费;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会员的入会程序第九条申请入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会员的退会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1、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2、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3、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会员自愿退会的,应当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的,协会应当收回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会员的会费管理第十五条会费标准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制定,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商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
商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会会员的发展与管理,提升商会的组织活力和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会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商会会员是指商会的组织成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商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商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由商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会员发展第六条商会会员的发展应以增加会员数量、提升会员质量为目标,积极吸引各类合作伙伴加入商会。
第七条商会会员的招募应根据商会的定位和目标需求,在广泛宣传与推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宣传渠道,吸引符合商会要求的会员加入。
第八条商会在招募会员时,应对拟加入的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
第九条商会应积极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向会员提供相关指导,帮助会员更好地发展经济、解决问题。
第十条商会应建立与会员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会员通报商会活动、政策变化等信息,增加会员的参与感和认同感。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商会应建立健全会员档案,对会员的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记录,保障会员权益。
第十二条商会应及时更新会员信息,确保会员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商会应定期按照规定向会员收取会员费,确保会员缴费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商会应根据会员类别,组织会员定期交流座谈会、经验分享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商会应根据会员的需求,定期开展各类培训、讲座等专业知识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素养。
第十七条商会应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会员的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会员退出第十八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商会可以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可以按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一)违反商会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长期不按时缴纳会费;(三)连续两年内未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商会会员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商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乙地区甲地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管理,强化商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乙地区甲地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会员制的目标是: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搭建凝聚感情、共同发展的平台,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商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乙地和甲地家乡经济建设繁荣发展。
第三条本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拥护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甲地籍(包括新疆出生的甲地籍二代)企业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冏会。
第五条会员入会程序:(一)申请人向本商会提出申请;(二)填写《乙地区甲地商会入会申请表》;(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介;(四)会员入会须通过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入会;(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五)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损害商会声誉,被商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一)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三)有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四)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的权利;(五)有参加本商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的权利;(六)有在由本商会主办的各种活动、刊物及网站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权利;(七)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遵守本商会章程、会员公约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商会决议;(三)积极促进本商会的发展,维护本商会声誉;(四)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商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五)按时缴纳会费;(六)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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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会员变更及资格终止第五章会员的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下统称“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以会员和客户为主体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贵金属现货交易及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贵金属交易业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实施监督管理。
会员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自律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五条交易中心会员按职责功能划分,分别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结算类会员、产业类会员及服务类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或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纪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1/10展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受托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结算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贵金属交易业务中按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接受所有与其签约的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的所有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产业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与综合类会员进行贵金属现货的交割、销售和回购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产业类会员可与结算类会员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并可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受托经纪业务。
(五)服务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为会员或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咨询服务、事务代理服务、融资担保服务、质量品牌服务、信息化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市场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
第六条拥有会员资格是在交易中心平台上按规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
交易中心对会员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该等规定。
第七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2/10(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注册资本或业务资金;(三)投资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近 3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则制度;(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六)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七)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管理团队和从业人员;(八)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九)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十)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相应类型的会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或业务资金:综合类会员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经纪类会员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结算类会员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产业类会员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服务类会员无最低注册资本或业务资金要求。
(二)管理团队:综合类会员、结算类会员及产业类会员至少有5 人(含)以上具备 3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经验;经纪类会员至少有 3 人(含)以上具备 2 年以上金融行业3/10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经验;服务类会员至少有 2 人(含)以上在其专业服务领域具备 5 年以上从业经验。
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 亿元人民币)、大型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 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 亿元人民币)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
鼓励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 20 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 5 亿元人民币)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产业类会员。
第十条申请会员资格的单位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入会意向申请,在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筹备工作;申请会员资格时,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向交易中心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单位签署《入会意向合作协议》。
申请单位在签署《入会意向合作协议》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与交易中心签署《会员协议》,缴纳入会费用;入会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以申请单位申请入会时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申请单位还应完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4/10第十二条交易中心确认申请单位完成入会相关工作的,向其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申请单位自取得会员证书之日起,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会员资格后,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会员,应按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申请入市交易资格。
会员未取得入市交易资格的,不能参与交易中心平台上的任何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为方便操作,会员资格、入市交易资格可同步申请。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 需要付费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 ;(三)对交易中心平台上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四)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五)根据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收取相关费用;(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七)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八)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制度的规定;5/10(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及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四)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五)履行保密责任;(六)按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七)按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规定妥善办理会员退市的相关后续工作;(八)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会员变更及资格终止第十七条经交易中心批准,会员可以转让会员资格。
禁止私下转让或以发包、出租、质押、抵押等方式变相转让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转让会员资格的,转让方应当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并按照会员申请入会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会员转让会员资格时,转让方应当办理如下事项:(一)与各方终止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协议;(二)结清与交易中心、会员或客户相关的全部债权与债务;(三)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四)按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6/10转让方已取得入市交易资格的,还应按照交易中心的《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则制度办理会员退市相关手续。
转让方按以上规定办理完相关事宜后,报交易中心审核。
第二十条转让方及受让方提交的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中心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双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
《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生效后,转让方会员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会员接到交易中心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或会员分立后的法人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一)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将会员资格委托给他人管理、承包给他人经营、设置抵押、质押等变相转让会员资格的;(二)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交易中心发出整改建议而无有效改善的;(三)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决定的;(四)利用会员资格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五)未通过会员年检,经交易中心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六)会员向交易中心主动申请退市或被交易中心强制退市的;7/10(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会员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主动向交易中心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主动向交易中心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交易中心取消会员资格的,应按照交易中心的《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则制度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并提交书面报告:(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或股权比例;(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六)变更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七)对外提供担保,或者经营状况、履约能力或承担风险的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八)发生 5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经济纠纷,或者 3 人以上(含3人)群体维权活动的;(九)取得其他交易机构会员资格;(十)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8/10(十一)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会员未按规定向交易中心备案,或者交易中心认为会员备案事项对其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有权要求会员限期整改或停止实施相关行为,并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其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会员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会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 月 1日至 8 月 31 日进行。
会员应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年检手续;逾期办理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的;(二)年检中发现重大问题且因此未能通过年检的;(三)中高层管理人员严重缺失的;(四)经常受到客户投诉的;(五)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的;9/10(六)交易中心认为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