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农商银行强制休假管理试行办法模版

附件:**农商银行强制休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我行经营管理和强化内部控制的需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总行及所辖各级机构。
第三条组织与管理总行人力资源部为全行强制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辖内强制休假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强制休假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根据需要由审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进行离岗审计或业务检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五条适用情形(一)总行及分支行会计结算、计划财务、信用卡、网络金融、贸易金融、资金营运、同业金融、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条线相关岗位人员在同一部门(单位)且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一定年限(附件),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强制休假的;(二)本行《轮岗轮调管理办法》和《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人员需延长轮岗期限的;(三)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或检查,需要相关岗位人员暂时离岗的;(四)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出现异常,需要相关岗位人员暂时离岗接受调查的;(五)配合有关案件、事故或信访调查;(六)其他情形。
第六条休假时间和待遇强制休假的时间一般为2至5个工作日,强制休假按照实际离岗时间折半抵扣带薪年休假,但抵扣天数不应超过2天。
强制休假期间的待遇参照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强制休假工作流程(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强制休假:1、制定计划。
总行相关部门及分支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强制休假岗位,结合岗位工作年限,每年年初梳理辖内相关岗位人员任职情况,并制定强制休假计划,报总行人力资源部。
2、实施计划。
总行及分支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强制休假计划,将《**农商银行强制休假通知书》(附件)发送强制休假人员所在单位(部门),相关单位(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安排相关人员休假。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附件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键岗位是指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承担风险控制、防范的重要职责,或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集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岗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岗位轮换是员工调离现工作岗位,在不同岗位或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或离岗检查。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实施,相关部门负责针对本业务领域的特点制定关键岗位工作交接、顶岗的规范要求并予以检查监督。
第二章实施原则第七条实施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遵循的原则:(一)有效制衡原则。
充分考虑业务结构与人员结构的特点,合理安排,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实现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目的。
(二)不相容回避原则。
不得在不相容岗位之间轮换,岗位轮换双方以及强制休假人员与顶岗人员有亲属关系或长期合作共事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平稳过渡原则。
应结合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经验及能力,优先安排工作内容、性质相近岗位予以轮换,避免因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影响工作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强制执行原则。
关键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原则上不必征得员工同意,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XX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发展依法合规,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和《XX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2007]37号),结合XX农商行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有计划地组织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本行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业务检查的一种休假办法。
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第三条强制休假坚持“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的原则。
第四条强制休假对象。
1.金库管理人员(金库正、副密钥保管人员);2.出纳岗位人员;3.综合柜员制柜员;4.会计岗位人员(包括主管会计、信贷会计、会计);5.结算岗位人员(包括电子联行、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内部往来岗位人员以及印、押、证岗位人员);6.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7.信贷岗位人员;8.电脑系统管理员;9.支行行长及分理处主任;10.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相关人员。
11.在例行检查、稽核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的;12.被群众举报的;13.有其他行为举止异常可能引发违规隐患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强制休假由总行统一组织,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
强制休假领导小组下设强制休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地点设于稽核监察部)。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六条确定强制休假人员。
强制休假人员由总行从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中抽取确定,由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并安排有关工作。
第七条确定顶岗人员。
商业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

商业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员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前不告知相关员工及所在部门(机构)的情况下,由上级管理部门在某一时间委派人员临时接管或代理其工作,对相关员工实施强制带薪休假。
休假期间由相关部门对其经办的业务实施审计或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市、县(市、区)分、支行以及省行在岗员工。
第二章强制休假原则
第四条强制休假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强制休假由各单位统一安排,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和实际情况,确保每年强制休假人员达到本单位在岗员工的一定比例。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实行强制休假的目的是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案件。
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任职期限和风险排查需要,科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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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说明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趋势,农村合作银行制定了相关的防控措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适当地缓解员工的工作压力,我行决策管理层制定了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
二、休假范围
1. 实施时间:自即日起至疫情结束。
2. 休假对象:全行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等。
3. 休假类型:
(1)短期休假:即按照劳动合同或企业内部规定享有的带薪休假。
(2)长期休假:即未享有带薪休假或者应休未休完的员工,按照公司规定进行
长期休假安排,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休假工资。
三、休假安排
1. 短期休假安排:
(1)整体安排:根据部门工作安排,通过轮休等方式,整体调控员工休假时间。
(2)个别安排: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人员,个别安排离岗休假;其他未
安排离岗休假的员工,安排短期带薪休假。
(3)假期费用: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发放带薪休假费。
2. 长期休假安排:
(1)安排时长:根据员工长期未休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足够的休假时间。
同时,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参与工作,不接受公司任何领导或同事的工作委派。
(2)假期费用: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员工休假工资。
(3)休假期限:长期休假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需要延长的,需由员工向公司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休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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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试行)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休假制度,加强岗位监督制约,有效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制休假制度是内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控、防范操作风险、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有效手段之一。
实行强制休假的目的是使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中得到必要的休整,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
第三条强制休假的对象是指在本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
第二章强制休假的程序第四条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度在4月底前上报50%员工强制休假方案。
强制休假方案经总行审核同意后由支行统一组织实施。
支行领导班子和总行部室工作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安排。
第五条强制休假方案包括休假人数、休假的组织方式、休假费用、工作的交接、组织离岗检查等内容。
第六条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
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具体休假人员后,应当天通知,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及时实行离岗休假。
- 1 -第七条对强制休假人员组织离岗检查,采取现场方式进行,重点检查休假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以及经管的钱、账、物的完整、准确等情况,并分级负责实施:(一)支行领导班子一级由总行按相关规定统一安排实施。
(二)其它各岗位由支行负责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对强制休假人员组织离岗检查后,形成的检查报告上报总行备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结果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章强制休假的检查内容第九条支行领导班子及各部室正副总经理(主任)检查重点:1、金融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2、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存在擅自决策和越权审批情况;3、个人行为方面情况。
具体检查的内容、方式、组织形式由总行稽核部门拟定方案报总行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实施。
★轮岗、强制休假、亲属回避制度

★轮岗、强制休假、亲属回避制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轮岗、强制休假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银监部门案防要求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行各部室,各支行、分理处的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
有关重要岗位是指:各部室正副经理、网点负责人(正副职)、机关财务会计和出纳、委派会计、信贷独立调查人和审批人、综合柜员、信贷员、主出纳、网上支付系统操作人员、票据交换员、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及本行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二条轮岗、强制休假及亲属回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加强统一领导,明确工作岗位。
(二)合理调配资源,确保人岗匹配。
(三)强化内控管理,有效规避风险。
(四)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分类指导。
第三条对轮岗和强制休假拟安排的替岗人员,必须具备上岗的准入资格及条件,确保“人岗匹配”,避免因用人不当引发新的操作风险。
第四条本行按职责不同分别建立轮岗、强制休假及亲属回避工作责任制。
(一)党委书记、董事长是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内贯彻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落实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牵头部门,对组织协调、人员调配、跟踪监测和日常管理等负责。
(三)稽核审计部门对辖内的重要岗位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或业务检查工作负责。
(四)监察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和跟踪评价,对辖内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负有查处和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责任。
(五)各网点应配合人力资源、稽核审计及内控管理部门做好本网点重要岗位人员的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计划安排及业务检查工作,并对工作落实情况及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干部员工管理权限,逐单位、逐人组建立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强制休假信息台账,同落实亲属回避制度信息台账一并规定管理。
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承担风险控制、防范的重要职责,或者操作风险集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岗位。
第三条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需要,指定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岗休假,并派人接替工作和对其工作进行检查或监督的一种工作安排。
第四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组织人事处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系统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的组织工作,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五条适用强制休假的岗位包括:(一)会计岗位;(二)出纳岗位;(三)储蓄岗位;(四)资金清算岗位;(五)计算机系统管理岗位;(六)县级联社中层以上干部及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七)省联社、市农信办有关部门负责人;(八)其他需要强制休假的岗位。
第六条强制休假人员随机确定或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员工在第五条所列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未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的,应至少安排强制休假一次。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初根据本单位重要岗位人员情况提出年度强制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强制休假不作预先通知,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于强制休假前一天通知需要强制休假的员工,并指派具备任职资格的顶岗人员(或临时负责人)接替工作。
第九条员工接到休假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在本岗位的一切工作,并于通知当天完成移交。
稽核监督部门须派人监督工作交接。
第十条顶岗人员(或临时负责人)在顶岗期间负责顶替强制休假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针对所顶替岗位的风险点,真实、及时地反映情况,并在顶岗结束后及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对强制休假员工,根据需要,现场对其岗位工作进行检查、稽核。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强制休假稽核检查的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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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健全本行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内控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实施强制休假制的重要性
第二条强制休假制,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控,防范内生性风险有效手段。
实行强制休假制,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因此,各级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行行长要结合具体情况亲自负责,严格把关,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章强制休假的对象
第三条总行机关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技术人员,总行会计员、出纳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四条辖内基层行正副行长、主管会计、农贷会计、客户经理、出纳、记账员、上机操作员、信贷员。
第四章强制休假的时间规定
第五条凡属强制休假的对象,每一个年度原则上对其实行一次强制离岗休假制。
第六条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一般掌握在至天。
第五章强制休假的操作规定
第七条强制休假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总行机关正副经理、各支行正副行长和总行机关其他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领导班子统一组织实施;基层支行其他人员的强制休假由各支行组织实施。
(二)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
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任何人员。
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有关领导应当天找其谈话,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当天离岗休息。
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第六章强制休假的检查内容
第八条在强制休假期间,由稽核部或基层支行组织工作组对实施强制休假人员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总行。
第七章强制休假期间的有关待遇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原则上休假期的一半使用年休假冲抵,其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休假时间按公休处理)。
第十条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另一半调换其他公休时间冲抵。
第十一条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按现有制度执行。
第八章强制休假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对在强制休假期间经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或不适宜担任重要岗位的人员,必须立即给予撤换,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要科学合理调度人员,既要执行强制休假制,又要落实好其他各项内控制度,切不能顾此失彼,影响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强制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人员,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五条各支行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员工的强制休假工作,否则,出现问题从严追究社行长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支行要建立强制休假登记簿,以备检查。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