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采用什么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采⽤什么形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很仔细的,⽐如说。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般分,这⾥⾯就规定了劳动合同如何签订,以及劳动关系如何建成等相关法律知识。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采⽤什么形式?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采⽤什么形式《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单位应当履⾏下列义务:(⼀)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付加班费、绩效奖⾦,提供与⼯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的,实⾏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个领域,劳动⼒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
本书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进⾏深⼊系统的⽐较和梳理,分析概括了西⽅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理念观点与争论,尤其是其劳动关系问题最尖锐时期的⽴法、政策和经验,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般规律,并在分析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基础上,探索了劳动关系的发展⽅向、制度和调整模式选择。
中国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课题和敏感社会问题。
加⼊WTO后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将渐呈国际化、市场化、单极化、易激化、社会化⾛势,⽽我们对处理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经验不⾜,缺乏系统的研究和理论指导。
本书的特点和创新,在于全⾯系统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理论、制度、模式、理念、实务及最新动态,为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制度、⽴法和制定社会政策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务实的操作性⽅案。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
二、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三、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
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上,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方面。
五、建立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建立。
但无论哪种方式,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关系只能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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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章:⼀、劳动法的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劳动⽣产率(三)规范劳动⼒市场,完善市场运⾏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五)国家⼈权保障的标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实⾏劳动⾏为⾃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第⼆章:⼀、劳动法产⽣的原因(⼀)劳动法的产⽣是⼯⼈阶级长期⽃争的结果(⼆)劳动法的产⽣是发展⽣产⼒的要求(三)劳动法的产⽣是维持⾃由竞争条件的需要⼆、国际劳⼯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活⽔平的提⾼,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世界的持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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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劳⼯组织是核⼼国际劳⼯标准的主管机构,国际社会肯定会对国际劳⼯组织为促进核⼼国际劳⼯标准⽽做的⼯作给予⽀持。
(3)核⼼国际劳⼯标准不应当被利⽤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的,任何国家的⽐较优势都不应当受到质疑,某些国家所拥有的⽐较充⾜的低廉劳动⼒的⽐较优势被肯定为贸易中的⼀种正当优势。
(4)核⼼国际劳⼯标准不仅对贸易有意义,⽽且对技术、⾦融、投资、企业开发及其他领域也同样有意义。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也因此得到报酬。
但实践中有许多劳动关系纠纷是企业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的。
劳动关系除了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外,还包括了双方未签订合同情况下的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在哪里?事实劳动关系又怎么认定?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也因此得到报酬。
但实践中有许多劳动关系纠纷是企业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的。
劳动关系除了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外,还包括了双方未签订合同情况下的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在哪里?事实劳动关系又怎么认定?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末按劳动法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双方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容,且末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定模式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称为劳务关系。
2、内容设定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预期设定的;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设定的。
3、法律保障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二、如何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

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确认劳动关系辩论状篇1辩论人:xxxx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被辩论人:住址:申诉人xxx诉辩论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辩论人现辩论如下:一、申诉人和辩论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所以我公司与被辩论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看我公司与被辩论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2]12号〕其次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我公司与被辩论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述记录根本不行能存在。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2]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责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2]12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责任。
此条主要规定了而与我公司签订单身公寓xxxx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合法组织。
申诉人与辩论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
主要表现为:1,申诉人与辩论人并无书面劳动合同。
2,申诉人没有任何辩论人与之直接发生工资关系的凭证。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经济与法339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于忠莉 额尔古纳市人社局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甚完善。
因此,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非常重要。
本文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出发,通过阐述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认定的方法及难题,厘清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6-0339-01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合法的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劳动权利义务的关系,这样方式下形成的劳动关系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无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它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当前现实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大量存在,原因有以下几点:1.在目前就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用人单位往往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样会使用人单位节约成本(如社会保险费用等),而且使其拥有更大的用工灵活性。
2.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力才得以保护,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会推卸问题发生后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更倾向于不签订合同。
3.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就业压力大、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忽略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4.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不强,若劳动部门放松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必然导致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滥用。
此类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第二种类型是劳动合同无效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集锦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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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压力大的状况下,为抓住就业的机会,往往也被迫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干脆不予受理。
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事实上,用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就不是劳务等其它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因此,我认为应在法律上作出修改,承认书面、口头和默示多种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并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一、关于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
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三)劳动关系的分类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类,可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分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等等。
(四)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员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解决。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解决,合同主体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的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1、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政策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在当前劳动就业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坚持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现象不断增多。
2、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原因。
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劳动法》为主的,一系列与劳动标准规定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
在制定《劳动法》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现实中的事实劳动关系会在《劳动法》实施后仍然大量存在。
因此,为现实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制造了机会。
(四)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不论劳动关系如何分类,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乃是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关系。
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都是建立在劳动契约基础上的。
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契约的表现形式。
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
劳动关系是契约关系无可厚非。
而劳动关系这种契约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
为之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其实是雇佣合同。
而我们现在所称之为的“事实劳动关系”其实是“劳动关系”表现形式的一种,即无书面之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书面劳动契约。
事实劳动关系是人们的习惯称谓,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的劳动契约关系。
三、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
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没有参加签定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即劳动者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
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