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
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
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展开全文所谓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当一个人作与他自己的行为相反的意思表示为法律所禁止时,禁止反言就发生了。
矛盾的立场、态度或行为过程不得被用于使其他人遭受损失或损害。
简言之,一个人的言行应前后一致,若其言行前后矛盾而致损害信赖或依其先前言行行事的人的利益时,法律予以禁止。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也被称为“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等。
禁止反言原则在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采用,既有公司法上的禁止反言,也有合同法上的禁止反言,同样也有合伙法上的禁止反言等。
但是,究竟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英美法中尚无统一的定论,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这段描述明确指出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象及结果。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所陈述的事实和所主张的权利应当诚实,也不应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但是,诚信原则仅仅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本身并没有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而“禁止反言”原则则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延伸性处理。
“禁止反言” 原则不但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恪守信用、诚实、客观,而且要对不履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作出“禁止反言”的裁决,使其自食其果。
因此,“禁止反言”原则是对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延伸。
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事实进行歪曲,然后又为自己的利益再将已经被歪曲的事实进行纠正;或者事先作出许诺,为了自己的利益又进行反悔,这本身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作者:向仲侠李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摘要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关键词禁反言单方声明默认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9-02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一)概述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oppel),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
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
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oppelbyrecord)、判决禁反言(estoppelbyjudgment)、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deed)、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
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其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际法发展自身特点决定的,由于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立法机构,禁反言原则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的案件裁判,比起国内法,国际法的司法实践活动就要相对要少一些。
国际公法网考题库二(多项选择题)

国际公法网考题库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ABCD ) 。
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2.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 。
A. 军事演习B. 自由考察C. 占领D. 建立科学研究站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4.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 国家接受为法律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 经过系统编纂5.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B.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C. 国际法优先说D. 国内法优先说6.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ACD )。
A. 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B. 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C. 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D. 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7.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8.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9.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A. 各国必须遵守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10.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
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11.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英美法禁反言观则概念浅析

包括 契 据禁 反言 (s p e b ed 和协 议 禁反 言(s pe et pl yde ) o et pl o 禁 反 言规 则在英美 法 中是 一个庞 大而 繁杂 的规则 体系 , 一 反言 , 这 规 则既 体现 在程 序法 中又 体现在 实体 法中 , 既体现 于普 通法 又体 b o v nin s p e b ge me t ; yc n e t / t p l y are n) 另一类 是 当一方 当事人 o eo 等 现 于衡 平法 。 在英 美法 国家 的司法 实践 中运 用 非常灵 活 , 它 在不 因 信赖 另一 方 当事人 之前 的陈述 行事 而 导致 损 害时 禁止 另 一方 同的具 体案 件 中都有相 应 的禁 反言规 则予 以适用 , 其表 现 为一种 当事 人反悔 的禁 反言规 则 , 这种禁 反言 规则 又被称 为基 于信 赖之 r i c- e t p1。 ea a eo et ply e o r 具 体 的、 具有 可操 作性 的适 用方 式 , 非一 种概括 的 、 象 的法律 禁 反言 ( lnebsd s pe) 包括 陈述 禁 反言 (s p eb - 而 抽 精 神或 法律 政 策 。下面 就这 一规 则 的概 念做 一简 要分 析 。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e An o it S
{占 I 缸金 } I
己1年1 ( ) 口口 月上
英 蒸 法 禁 反 言 观 则 概 愈 麓 析
张
摘 要
蕊
禁 反 言规 则是 英美 法 中的一 类特 殊 的规 则体 系, 文对 这一 规 则的概 念做 出简要 分 析 , 本 梳理 出禁反 言规 则 的主要
一
个 人通 过 其 言语 或行 为 导致 另 _个 人相 信 了某 种特 定 的事 实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
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越南.菲律宾等国侵占我国南海岛礁,掠夺南海资源,分割南海海域等侵犯我国主权行为以来,南海争端不断,除原有的六国七方外,美、俄、日等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参与进来,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南海争端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具体地阐析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以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原因1.南海问题的由来二战后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片面地和日本媾和,签订《旧金山和约》,并在第二条规定。
“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
归还中国”。
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
2.南海问题现状(1)我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十分严重(2)周边国家企图以军事手段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3)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对南沙润题横插一手3.南海问题的原因(1)空间缩小,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空间是个广阔的概念,空间是一切物质东西的载体。
只有有了空间,才能有领土。
有资源,有权益,一个国家才能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人们在狭窄的空间中制造更多的产品,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取代空间。
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和人类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空间的需求已变得越来越强烈。
南极探险,月球登陆、火星探测等都是人类拓展空间的表现。
尽最大限度地占用海洋,获得资源,只是国家间竞争的结果,是各国不断向海洋伸手且索取的手越伸越长造成的。
南海问题只是东南亚周边国家为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而采取的一种侵犯我国主权的特殊方式而已。
(2)经济原因(3)战略原囡(4)主观原因一是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研究力量薄弱;二是我国在南海诸岛的防卫较为薄弱。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缺陷:如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第121条岛屿问题等。
论国际公法中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

论国际公法中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
曾皓
【期刊名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46)2
【摘要】国际公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国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公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但必须谨慎适用这一原则。
基于诚信原则与一致性原则,只有一国先前对相关事实做了清楚的陈述,且该国的陈述是自愿的、无条件的、经过授权的,相关声明所针对的国家依赖该声明且作出了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或者作出声明的一方从中获得了某种利益,具有合法期待的国家才能够依据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另一国不得否认其先前对另一方所作事实陈述的真实性。
【总页数】6页(P95-100)
【作者】曾皓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0
【相关文献】
1.简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2.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3.浅析海上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4.寿险公司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影响与对策
5.论禁止反言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在法律英语中,该术语意味着一方的接受行为将阻止另一方对该情形提出质疑。
禁止反悔在英美普通法和欧洲民事法律体系中以各种形式存在,而在国际法中,该原则主要来自于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的影响。
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以及无数国际仲裁庭都曾经多次适用了这一原则。
然而,该理论的性质仍有待考虑,因为在判例法中,该原则可能仅仅是一项与证据法有关的程序性原则。
国际法早期的思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禁止反言仅仅是一种决定法庭是否能够管辖该案件的证据法原则,因为它唯一的作用就是排除将某些事实提交给法庭。
禁止反言原则被视为证据法的一项技术规则,因此不适合在“粗略的国家判例法”范围内适用。
[1]尽管对于禁止反言原则有这些早期的解释,但是现在可以说该原则已经属于国际法的实质性原则。
这一点早已经在国际司法裁决中得到证实。
在加拿大和Dominion糖业公司诉加拿大国家(西印度群岛)轮船有限公司一案中,法庭认为“整个概念被更正确地视为实质性的法治。
”在加拿大和Dominion糖业公司诉加拿大国家(西印度群岛)轮船有限公司一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整个概念被更正确地视为实质性的法治。
”事实上,该原则本身的核心功能,即保护合理信赖另一方行为的无辜一方的权利,往往意味着它不仅仅是证据规则的立场。
二、禁止反言原则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举了在司法解决争端过程中适用的不同法律渊源。
值得注意的是,列举这些来源只具有声明功能,而渊源本身并不具有制定法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禁止反言原则,会存在着有两个潜在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家法律秩序基本公认的规则。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传统中都可以找到禁止反言原则或类似的原则。
在英美法系,禁止反言原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发展极为成熟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几位英国法官将禁止反言原则描述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一般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概念。
事实上,这些条文的基本作用是确保当事人一方方不能轻易地改变其立场而损害另一方,因此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将禁止反言原则描述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
此外,常设国际法院确认了禁止反悔作为“国际法原则,甚至是一般法律概念”的地位。
[2]因此,禁止反言原则作为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
不太清楚的是,禁止反言原则是否得到了足够的支持,可以被视为习惯国际法。
当然,由于禁止反言原则不是一种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原则,因此很难证明实践要素的存在;相反,它是一个辩护的“盾牌”。
在这方面,德国联邦法院的一项裁判指出,[3]根据《德国宪法》第25条《基本法》,禁止反悔实际上是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虽然这个例子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充分的国家实践,但确实反映了各国倾向于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所有国家都会受到它们自己所作陈述的约束。
因此可以看到,禁止反言原则正在经历一个逐渐走向习惯法的过程。
三、禁止反言原则的基础禁止反言原则包含三个基础:(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国际法中最为公认的原则,实际上,也许是所有法律体系中最为公认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主张所有国家都应适用这一原则,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二款中得到证实。
然而,问题是诚信原则能否作为禁止反言原则的基础,尽管该原则不能将其自身置于严格的法律适用之下。
通过审查禁止反言原则本身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以看出诚信原则作为禁止反言原则的基础,在理论上存在着最恰当的诠释。
禁止反言只有在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依赖另一方的陈述时,导致其自身权利行使时受到阻碍,即一方“从另一方的行为中得出了关于其自身行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迄今为止,关于该原则这一方面最令人失望的判决便是端隆寺案。
国际法院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国在殖民时期绘制的一系列地图的约束力,这些地图规定了泰国和柬埔寨之间的领土划界。
柬埔寨辩称,泰国因40多年的一贯行为而被禁止入境,在此期间,泰国没有对地图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因此柬埔寨成功地宣称了对泰国行为的依赖。
但是,对信赖标准的这种解释未能正确考虑诚信的因素,正如斯彭德法官所承认的那样:“法国没有依赖泰国在[地图]方面的任何行为。
相反,她完全依赖自己的地形官员的测量和计算的准确性……她不是基于泰国的沉默或其他行为的信念,而是基于她对建立[地图]的官员的能力的信念。
” 禁止反言的职能是保护当事人,因为当事人依赖特定的陈述或行为过程,从而对立场产生了不利的改变。
从逻辑上讲,只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才值得这种保障。
因此,如果寻求依赖陈述的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陈述的一方无意引起某些后果,那么对陈述的任何依赖都不应该构成禁止反言。
诚信尤其适用于难以在法律术语中明确描述的义务,以便为这些义务提供定义。
如上所述,诚信显然是禁止反言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
(二)禁止不一致行为有人提出了另一个潜在来源——禁止不一致的行为,即要求一国对事实或法律情况的处理方法应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或连续性。
在国际法律秩序的支持下,所有国家都是平等的,因此,一个国家不能试图强制执行对其他国家的要求,而它不会接受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要求。
这两项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相似,但略有不同,因为有一类独立的不一致行为,这类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禁止反言原则的效果,但会影响一方当事人以某种方式行动的能力。
这一区别最好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加以解释。
如果A国,在10年内执行了特定的行动X,然后决定开始执行行动Y。
从即时效果来看,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无关紧要的。
因此,可以想象到B国的权利将受到影响,A国将不再有权为某些事项辩护。
然而,如果A国在10年的同一时期内实施了特定的行动X,而B国在这10年中的7年内依赖这一行动,那么这种行为的急剧改变可能违反了善意的义务,同时也是不一致的行为。
这两个例子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信赖:某一特定的行为可能是不一致的,但违反诚信却不一定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可以简单地总结出,诚信原则为禁止反言原则提供了最恰当的理论基础,有必要通过信赖标准来区分诚信和禁止不一致行为。
(三)契约理论契约理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可以被视为非正式合同,因此可以对作出陈述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这一前提基于“合同信赖理论”,即作出陈述的一方必须遵守其承诺。
然而,安齐洛蒂法官的反对意见值得一提,因为他断言,外交部长的声明创造了一项非正式条约。
安齐洛蒂法官认为,丹麦对斯匹次卑尔根的行为与丹麦要求挪威在东格陵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因此,所有这一切的结果都是丹麦克里斯蒂亚纳部长代表丹麦政府与挪威外交部长之间通过纯粹的口头声明达成的协议。
”应当指出的是,合同理论尚未得到广泛接受,不能真正被描述为严格意义上的禁止反言原则。
在条约法原则中,必须遵守条约,条约法原则享有首要地位更重要的是,只有一种反对意见,而这一意见后来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这表明各国缺乏完善的禁止反言理论基础。
四、结论禁止反言原则虽然起源于国内法,但在国际法权威法学家学说与国际司法判例的推动下,该原则已经成为了国际法中一般法律原则,并构成了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4]国际法院在 1962 年对隆端寺地区的主权归属的判决其实违背了柬埔寨和泰国(当时的暹罗)在历史长久的一段时期里双方都承认的分界线,即扁担山的天然分水岭。
使得隆端寺问题经过 50 年的发酵变得更加难以解决。
[5]必须特别强调对任何陈述的信赖的有害性质。
禁止反言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最有力的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