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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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11: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11: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一: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本条是关于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应当如何确定的规定。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

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

针对这种情况,本条作了相关规定。

本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中记载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力证据。

其中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其次,它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第四,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

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

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在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现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的签订及生效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1.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2.1 如果本合同中存在任何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甲乙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补充协议的义务,以明确合同内容。

2.2 如果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应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

2.3 如果依照前两款仍无法解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问题,那么甲乙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三、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3.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3.2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违约责任4.1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2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合同中不确定的条件3篇

合同法合同中不确定的条件3篇

合同法合同中不确定的条件3篇合同法合同中不确定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件或者内容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情况。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存在于合同的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商品数量等方面,给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风险。

接下来,本文将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条件进行分析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篇:合同中不确定的条件的类型和风险合同中的不确定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情况:在一些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一个大致的期限,但具体的起始日期或截止日期并未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下,一方可能会利用模糊的期限来逃避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误履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

2. 商品质量或数量不确定的情况:在一些合同中,买卖双方可能并未明确约定商品的具体规格、质量标准或数量,而只是简单地约定了一种大致的描述或要求。

这种情况下,一方可能会提供与对方期望不符的商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 付款方式不确定的情况:在一些合同中,买卖双方可能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方式,而只是简单地约定了一种大致的支付方式或时间。

这种情况下,一方可能会迟延或拒绝支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合同中不确定的条件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在合同的签订阶段,不确定的条件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存在分歧,增加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阶段,不确定的条件可能导致一方无法按照自己的预期获得合同中的利益,或者受到对方的不当行为侵害,增加了经济风险和交易成本。

因此,如何有效地应对合同中的不确定条件成为了当务之急。

第二篇:合同中不确定的条件的法律处理方式对于合同中的不确定条件,我国合同法给予了明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当合同中的某些条件不确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确定。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就不确定条件进行详细的商议,并最终达成共识,以确定具体的内容。

2. 按照合同约定的公正原则确定的方式:当合同中的某些条件不确定时,根据公正原则,一方无权侵犯对方合法权益,也无权采取损害对方的行为。

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法律规定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工具,它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同的内容约定是合同法规定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然而,在一些合同中,涉及到的约定可能存在不明确或者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法律规定的问题,并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包含以下要素: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双方在协商订立合同时,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发展速度的滞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新兴领域中的合同内容可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新兴的商业模式和合同条款可能无法与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完全契合,导致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者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影响不确定性和权利争议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会导致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约定不明确,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例如,在房地产合同中,对于装修的具体细节和标准可能没有明确约定,这就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产生分歧和矛盾。

法律风险和合同无效性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可能会给合同双方带来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虽然合同法对于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尽量避免含糊其辞的约定,以免引发法律风险。

解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问题的途径行业自律和规范制定在面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时,相关行业可以通过自律和规范制定来解决问题。

通过行业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的力量,可以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明确合同内容的约定要求和标准。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五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禁止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合同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合同无效。

3.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物、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

4. 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无效。

5.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急需援助等特殊情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二、具体情形解析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合同空白项的认定原则(3篇)

合同空白项的认定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条款不完整或者空白项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履行产生争议。

为了明确合同空白项的认定原则,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空白项的概念合同空白项是指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的遗漏、不明确或者存在矛盾等。

合同空白项的存在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

三、合同空白项的认定原则1. 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是指根据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结合合同订立时的语境、当事人意图等因素,对合同空白项进行解释。

在认定合同空白项时,应优先考虑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1)直接解释:直接根据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对空白项进行解释。

(2)间接解释:在直接解释无法确定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结合合同订立时的语境、当事人意图等因素,对空白项进行解释。

2. 目的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是指根据合同订立的目的,对合同空白项进行解释。

在认定合同空白项时,应考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以确定合同空白项的合理含义。

(1)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条款解释的重要依据。

(2)交易习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交易习惯对合同空白项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3. 补充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是指根据合同条款的整体内容,对空白项进行补充解释。

在认定合同空白项时,应考虑合同条款的整体内容,以确定合同空白项的合理含义。

(1)合同条款的整体性: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性,对空白项的解释应考虑合同条款的整体性。

(2)合同条款的补充性:在合同条款存在空白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补充解释原则,对空白项进行合理补充。

4. 补正解释原则补正解释原则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对合同空白项进行解释。

在认定合同空白项时,应考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以确定合同空白项的合理含义。

合同法中的不明确约定与解释原则

合同法中的不明确约定与解释原则

合同法中的不明确约定与解释原则合同是人们在法律保护下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明确的约定。

这些不明确的约定可能会引发争议,因此合同法中对于不明确约定的解释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探讨不明确约定的解释原则。

一、合同法中的不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不明确约定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者内容表述模糊、含糊不清,无法准确理解其具体含义或者无法确定其具体约定的情况。

这些不明确约定可能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表达不清晰、用词不准确、意思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的。

不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因此解释不明确约定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解释不明确约定的原则1. 合同一致原则合同一致原则是指在解释不明确约定时,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合同一致原则要求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即使合同中的约定表述不明确,也应当尽力推断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进行解释。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解释不明确约定时,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进行解释。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明确的约定为借口谋取不当利益。

因此,在解释不明确约定时,应当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进行解释。

3. 通常意思原则通常意思原则是指在解释不明确约定时,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所具有的意义进行解释。

通常意思原则要求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因素来解释不明确约定的含义。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解释符合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和常规。

4. 有利解释原则有利解释原则是指在解释不明确约定时,应当倾向于对于不明确约定有利的解释。

有利解释原则要求在解释不明确约定时,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进行解释。

三、不明确约定的解释方法在解释不明确约定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合同是一个整体,不明确约定的解释可以通过对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和推断。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有哪些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有哪些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有哪些不利后果?【案例】1997年4月,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化工设备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定做合同书》。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化工设备厂设计、制造、组装年产4万吨硫磺制酸工程设备,总造价1200万元。

化工设备厂除负责购买标准设备并运到实业有限公司组装调试外,还须负责制造、组装、调试非标准设备、工艺管道、阀门及支架,负责工程设计、工程仪表的采购安装、调试等。

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是提供联运试车条件、交付合格的土建等。

另外,合同不工程设计的范围和进度、工程承揽加工的范围、造价、付款期限等做出了约定。

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

订立以后,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发生了争议,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化工设备厂拖延设计,严重违约,于1998年1月向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1998年6月,化工设备厂以实业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接受已设计完成的设备,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为由,向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于当日予以受理。

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合的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所以导致两地法院因该案管辖权发生争议,最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法院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所以,加工行为发生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

化工设备厂是加工承揽方,加工行为发生在该厂所在的区域内。

所以,化工设备厂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该案应由化工设备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合同的约定来看,加工方化工设备厂不仅负责成套设备折加工制作,而且还要派技术人员进人实业公司安装成套设备,并进行调试,经验收合格后,才算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

所以,本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行为地应为化工设备厂所在地和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

据此,两地的中级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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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认定
内容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认定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引发双方歧义,进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对内容约定不明的合同该如何认定呢?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装饰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对此给出答案:依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015年初,铜陵市某实业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点外墙装饰承包协议》,约定:实业公司将该公司所属几栋楼房的一层网点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装饰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干价为80万元。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实业公司在所有网点外墙装饰工程完成70%后,支付58万元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2个月内付清。

随后,装饰公司组织人员开始施工,2个月内完成网点装饰工程。

2015年5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中签字,装饰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盖上单位公章。

6月底,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并共同确认:实业公司尚欠装饰公司该装修工程工程款22万元。

因实业公司到期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装饰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实业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2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实业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整栋楼竣工验收,并非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现因主体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所以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的《网点外墙装饰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实业公司与装饰公司明确约定了施工内容是仅对外墙装饰进行施工,从协议前后文义来看,合同中所指的工程并非特指主体工程。

所以,实业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22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实业公司支付装饰公司网点房装修剩余工程款22万元,同时驳回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铜陵中院,铜陵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实业公司上诉。

·黄冬松·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实质是涉及合同的解释问题。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或推定行为的内涵不明确、不
清楚而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规则对合同加以阐明或补充。

合同解释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参照交易习惯和惯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网点外墙装饰承包协议》约定,实业公司在所有网点外墙装饰工程完成70%后,支付58万元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2个月内付清。

装饰公司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是指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而实业公司认为是整栋楼竣工验收,并非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双方由此产生歧义。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依据文义解释方法,从本案协议的标题及前后文义内容来看,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是装饰公司仅对外墙装饰进行施工,且支付工程款是依据外墙装饰工程的进度进行。

在协议没有特别注明工程款支付是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应按照协议中文字的通常理解进行,认定为外墙装饰工程,而非整栋楼的主体工程。

故法院判决实业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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