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争议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程结算方式为分阶段结算,即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开发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2.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工程结算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以下证据进行了审查:(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现场照片及视频(5)相关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开发商代表等证人证言2. 质证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如绿化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了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3)关于工程结算金额开发商认为,应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问题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工程结算与决算案例分析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 建造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建造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60%;2. 工程预付款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20%。
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扣低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3. 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 工程保修金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5. 材料和设备价差人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见表6-1。
表6-1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问题:1. 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2.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3. 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4. 该工程2—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5.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四方对付工程结算为多少?6. 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迟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案例二背景: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造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
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造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
承包合同规定:(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款的方式陆续收回。
主要材料及设备比重按62.5%考虑;(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商议,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份退还给承包商;(4)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务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款退还给承包商;(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4个回答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16个实际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跟结算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XX市XX区XX街道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该项目名为“XX花园”,占地约200亩,规划为住宅、商业和公共配套设施。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XX市XX区XX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就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产生了纠纷。
根据XX市相关政策和XX区XX街道的实际情况,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需承担一定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绿化、公共厕所等。
这些费用原定由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与居委会进行结算。
然而,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完成了所有配套设施的建设,且费用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摊。
因此,开发商主张居委会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而居委会则认为,开发商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且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2. 部分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3. 开发商应承担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是多少?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受理本案后,首先对涉案的社区配套设施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开发商和居委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同时,法院调取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
2. 调解阶段: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院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但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部分道路存在沉降、绿化带内杂草丛生等。
工程决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本案涉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之间的工程款纠纷。
甲方因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交付,故要求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是否完毕?2.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事实2015年3月,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开发的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工程部位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2. 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3. 部分施工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多次与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沟通,要求其整改质量问题,加快工程进度。
但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工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017年12月,工程竣工。
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仍存在诸多问题。
甲方遂要求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
四、法律分析1. 工程款支付是否完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应分阶段支付。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交付。
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引言:工程结算审核是指造价审核方根据建设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及施工资料而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过程,审核中涉及面广泛且对施工资料要求较严格较细致,以上任何一条欠缺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最终造成建设资金损失等。
因此,必须把握好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的点,做好事前控制。
一、具体案例:某扩建工程争议一:某签证单(土建)中是否应扣除检测费用。
该项签证的联络单中写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地基和桩基检测单位委托及其他相关工作,结算时就是否扣除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和密实度检测试验费用存在争议;由于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不符合要求,故存在此项争议,基础换填的地基检验共计4项:①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1项;②天然级配砂石密实度检测试验3项。
建议:从质量管理角度来讲,此类检测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此类检测被检测对象为施工单位,检测目的是检验施工单位此类工作是否合格达标等,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规。
具体详见“二、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中“(四)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工作,不要委托施工单位”。
争议二:某签证单中是否应扣除施工便道费用。
该项目地下6台卧式油罐及附属建构筑物拆除,监理、现场项目部已经签字确认,施工单位认为此项费用不应被扣减,造价咨询认为施工便道的费用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已考虑在投标文件中,故不应再重复记取。
关于此类施工便道及临时设施在变更及签证中是否记取,应以建筑红线为分界点,红线以内不应记取,该部分费用已考虑进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若在建筑红线以外,则应予记取,但是不得重复。
建议:该项为签证单问题,若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审核,并且双方已经签字认可,则结算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关于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建议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承包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认可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增加的金额中”,经各方审核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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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争议的案例分析
本文以某住宅小区工程的施工承包案例为背景,分析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发生争议的问题,并提出了总结性建议。
标签:竣工结算争议
1 案例背景
某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通过议标取得某住宅小区工程的施工承包权,该工程的合同工期为2006年6月28日至2007年4月28日,按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格采用按实决算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材料价格以2006年第六期指导价为准。
该工程建筑面积达两万多平方米,有砖混及框架结构,该工程未做标底,待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故结算时涉及到大量需要补充的签证等问题,产生很多分歧。
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就工程量的核定达成一致,但就一些定额套用及施工期间的确定上产生了一些不同的意见,现将问题归纳如下:
2 争议焦点
2.1 施工单位负责人认为施工时由于建设单位的各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非施工单位的责任,实际工期超过了合同工期,而且此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很大,这期间增加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另外由于2006年8月1日起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文件苏建价(2006)276号文件,又涉及到人工工资调整的问题;
2.2 该工程6-2#、7-2#楼地下室部分整板基础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按定额中规定当整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模板就应按实结算,但施工单位根据甲方签证不同意将整板基础模板按实结算,产生应该怎么执行的问题;
2.3 该工程图纸设计中有要求做踢脚线的说明,施工单位认为应该将踢脚线的量算给施工单位,但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说法,施工单位是按内墙粉刷到地面,未单独做踢脚线,是否应该将该部分工程造价结算给施工单位的问题;
2.4 該工程局部超深,涉及到井点降水的问题,施工单位在135米长范围内用五台抽水机抽水,结算时应如何结算的问题。
3 问题分析
3.1 拖延工期后产生的费用由谁负责的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在工程开工阶段由于建设单位没有解决好现场的居民安置问题,以致影响到开工日期;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协调好与周边住户的关系,以致有人闹事造成工期延误,以至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建设单位应该对此给予补偿。
对此问题,经建设
单位及施工单位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协商后达成一致: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工期确实存在,材料及人工按签证上的时间结合调价文件予以相应调整。
3.2 整板基础模板是否按实结算问题该工程地下室为整板基础,且下有反梁及桩承台,按常规施工中,反梁及桩承台的模板因为是一次性利用,浇筑砼后无法取出,所以施工单位通常会用半砖胎模来做模板,施工结束后不必取出。
施工方认为本工程基础部位所用模板均用的木模板,包括反梁及桩承台部分。
故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全按定额含量计算,不予调整。
经与建设单位核实,施工单位所反应情况不属实,故按定额规定结算。
3.3 踢脚线是否应计算的问题本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要求做踢脚线,建设单位也予以证实。
但图纸设计中明确有踢脚线的存在。
施工单位认为虽然他们未按图纸要求做踢脚线,但也应该给予计量。
因为按定额中有关说明:内墙粉刷时门窗洞口侧壁不另增加,就是因为有踢脚线综合考虑了这方面的含量。
经协商后认为,实际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要求做踢脚线是属实,但踢脚线按定额说明也不能不计量,最终决定将定额中踢却线的做法改为与内墙粉刷相同,即按踢脚线的粉刷含量增加内墙粉刷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表示认可,使问题得以解决。
3.4 井点降水费用问题本工程中只有局部需要井点降水,施工单位套用定额来计算井点降水费用,此部分费用的发生是由施工单位以签证的方式报送的,施工单位上报井点降水部分的签证为135米长度范围内每间隔1.5米埋设一根井点管,是用5台抽水机抽水60天,建筑单位有签证说明是在180米长度范围内用4台抽水机。
咨询机构认为该签证不合理,据此咨询单位按施工单位提供来的井点根数,根据定额规定来计算井点降水费用,即每台抽水机可以带动50根井点管来计算,在135米长范围内间距1.5米时需要90根井点管,相当于两套设备,那么最终按90根井点管即两套设备降水60天结算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均未提出异议。
4 结语
经过咨询单位合理、公平和独立的分析,并与当事人征求意见后,咨询单位出具了咨询报告。
在咨询报告书中,咨询单位逐条对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提出相关解决方式,供当事人查阅,并对不能准确把握的问题向委托人作了详细的必要说明。
本工程涉及工程造价方面许多普遍性问题,咨询单位通过此案例获取了相应的项目经验。
本工程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坚持以现行的计价规范为依据,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根据竣工图、结合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核,现归纳如下:
4.1 审核过程中,审核单位对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政策,及时了解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政策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4.2 工程核减原因:由于理解不同,造价人员对变更签证部分在工程量的计算上及定额套用上存在着理解差异的情况。
4.3 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启示
4.3.1 由于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结算核对过程中出现一些原则性的争执,更有甚者推翻核对的成果。
从而影响了结算审核工作的效率。
笔者建议在每一项工程竣工结算前,应通过洽谈、协商的方式制定该工程项目的结算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以便指导结算审核工作,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4.3.2 收集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便竣工结算审核之用。
4.3.3 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与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不相符的部分,特别是涉及到造价调整的,应及时与现场管理人员沟通。
从而明确更改方案的条件和背景。
4.3.4 在结算审核工作开始之前,要对比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有冲突或矛盾的地方。
如存在异议,按照文本解释顺序,应加以明确。
如招标文件条款本身存在歧义,则有必要由招标代理部门出具有效的文字说明加以解释,并以此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
总之,工程项目结算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总投资。
优质、科学、高效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是有效的工程造价控制的手段之一。
作为项目管理中的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本着尊重合同约定,客观实际,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调。
因此作为做作业人员更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努力钻研工程管理的科学方式,以便更好地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