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
2024年社会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2024年社会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家的社会发展需求和各地当前的治安形势,制定2024年社会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该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重点任务1. 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a. 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安防设备”的防控体系,实现治安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把控。
b. 加强决策科学化,利用数据分析和预测手段,提升预警和预测能力,做到“提前发现、提前干预、预防为主”。
c. 提高社会防控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2. 增强公共安全感和满意度a. 继续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全面配备安全设施和警力,提升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b. 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针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大侦破力度,严惩犯罪分子。
c. 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 推动警务信息化建设a.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全面覆盖、实时反馈、快速响应的警务信息系统,提升指挥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b. 提升警务调度指挥中心的信息化水平,实现社会治安事件的实时监控、指挥调度和快速响应。
c. 推动警务信息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协同机制。
4.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a. 加强对警察执法工作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制约,提高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b. 推进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c. 加强对执法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和监测,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治原则和公众期望。
5. 促进社会治安创新发展a. 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在社会治安领域的应用,提高防控能力和犯罪打击效果。
b. 推动社会治安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相结合,共同促进社会治安创新发展。
c.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发挥多元化、多层次的治安治理力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01.09.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年9月5日)1991年,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10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进入新世纪,我国开始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
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始终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总体形势很好。
但也要看到,我国仍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
主要是: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制造事端,企图破坏我国的社会稳定。
“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断策划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横行,爆炸、杀人、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盗窃、抢劫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
不少地方人民内部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增多。
同时,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的法制建设、思想教育和治安管理等方面工作还没有完全跟上,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工作受到削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问题的解决。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综治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 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决定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点场所,看守所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
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多年来,全国看守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模版为切实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深入贯彻____、____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决策及省、市依法治理的系列举措,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定位遵循属地管理与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构建和完善本单位治安防控体系,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与内部治安管理,确保单位职工在思想上与____保持高度一致,实现单位内部无刑事犯罪、无社会治安事件、无矛盾纠纷及上访事件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单位环境。
二、实施措施1. 强化组织领导:确立行政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的领导责任制,成立以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组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综合科),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确保事事有人管、有人抓。
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的保障、目标管理及奖惩等制度,推动综治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3. 明确规划与目标:制定综治工作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与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与依法办事能力。
4. 落实责任与预防:明确各级责任,严格看管自家门、管好自家人;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扼杀于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
三、岗位责任制度1. 所长职责:对综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行动亲自把关、亲自部署。
2. 分管领导职责:协助所长具体负责综治日常工作的开展,包括普法教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与管理等。
3. 其他领导干部职责:积极参与综治日常工作,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与《廉政准则》,注重沟通,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
4. 办公室(综合科)职责:负责综治日常工作的管理,制定规划与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召集会议并做好记录,完善工作台帐,整理档案等。
5. 科室负责人职责:恪守岗位职责,服从综治管理需要,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范与综治日常工作。
6. 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自觉参与综治工作,做好安全防范与保卫工作,遵守值班制度,确保财产安全。
平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

平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平综治委[2004]17号平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县级有关部门,镇、乡综治办,各级各类学校: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XX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XX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关于集中开展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巴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04]1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开展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主要场所,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切实维护好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是关系到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
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又是当前一项十分急迫的工作,县级有关部门、镇(乡)综治办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有力对策,扎扎实实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为了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县上成立“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排查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把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作为重点,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做到排查到位,报告、调处及时,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减少学校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力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务XX效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公安、司法、文化、工商、建设、城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好本次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银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2009年3月3日银发[200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大人民银行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推进人民银行系统平安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现就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平安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平安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
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是人民银行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拓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域,对于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和提升工作质量,保障各项任务的完成,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人民银行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要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内部控制工作、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健全和落实平安建设的长效机制、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工作重点,坚持规范化管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积极全面地推进平安建设。
关于成立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各党支部:为切实加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公司党委和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负责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总体要求如下:一、组织机构主任:成员:综治委下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简称综治办)。
主任:成员:二、工作职责(一)综治委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
2.定期研究部署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对各基层单位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员工队伍内部矛盾的调处;排查、调处不安定因素,受理、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帮助处置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4.针对公司重要设备、基础设施、重点岗位、重点区域,加强治安力量,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制度,进行安防措施、应急预案、人工岛码头等治安隐患和恐怖袭击风险排查,提高防控水平。
5.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家属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采取奖励、优抚等措施,褒扬见义勇为精神,切实保护职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6.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反邪教工作;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配合乙方单位做好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工作。
7.完成上级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综治办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并按照综治委的决定安排部署工作,拟定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意见。
2.负责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表彰、奖惩等具体事项。
3.协调各科室、基层单位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和措施。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5.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掌握工作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条外来人员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禁毒、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基础性工作。
为切实加强上述各专项工作,制定市综治委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项工作办公室是市综治委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综治委及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省综治委对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检查指导和扎实推进全市各地的专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专项工作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和要点,对加强和改进相关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督促后进地区改进工作。
办理市综治委及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挂靠的成员单位,须由一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另与该专项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处室设专人负责专项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专项工作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或联络员。
第五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对成员单位系统内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提请市综治委同意请未列为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市综治委其他成员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须根据省综治委对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综治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在每年年初提请本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综治专项工作的年度计划或工作要点,每年年底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上述工作计划、要点和检查总结,应报送市综治委和省综治委对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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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蒲综治办发(2010)15号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最近,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确定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
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3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令第370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在坚持依法查处取缔的同时,注意引导合法经营,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无证无照经营仍屡禁不止,成为损害人民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隐患。
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是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立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机制,着眼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分类处置,依法开展无照经营查处规范工作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规范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注重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政策界线,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一)对无照经营时间不长、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社会危害较小等情节轻微的无照经营行为;对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大学生创业、归正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无照经营,以及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照经营行为,应注重行政指导,要加强教育,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对其宣传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告知登记条件及办照程序,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农村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从事季节性、来料加工、不涉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三)对有证据表明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及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对无照经营行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综合性问题,也是政府在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难点问题。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文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要坚持源头治理,管疏结合,以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堵而有效、疏之有道、遏制蔓延、可控有序”的目标。
(一)要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制度。
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综治办、工商局以及监察、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国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建设、商务、质监、安监、经委、交通、教育、烟草、农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通信管理等有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目标责任、细化分工,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堵疏结合,以疏为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提高执法效能,使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衔接机制。
(二)严格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考核体系。
县综治办和县工商局根据《意见》,共同制定了蒲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考核评比标准(附后),按照这个标准,县综治办和县工商局每年将负责组织对各乡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工作整体进展、成效、问题、部门责任落实及下一步工作重点作出科学评估和通报,并作为考核政府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于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县综治办、县工商局反映。
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蒲县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评分标准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0】21号)附件1:蒲县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评分标准(总分10分)一、未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没有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考评标准和办法,减1分。
二、党委、政府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重视不够,不能及时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减1分。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职责分工不明确,没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减1分。
四、辖区内存在大面积集中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减1分。
五、群众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举报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并被核实的,减1分。
六、未能有效组织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力,造成无证无照经营蔓延、反弹,减1分。
七、多次出现无证无照经营人员暴力抗法,减1分。
八、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减2分。
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未予以保障的,减1分。
附件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同级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建设、经委、商务、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及同级政府。
(二)信息通报制度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山西”信息归集平台或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查处取缔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
(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1、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