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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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榕政办〔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4日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统计局(2015年4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0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建设统一、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市统计局要在省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我市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卫生、教育、文化、金融、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行业的单位名录库,并加强对全行业单位名录的管理维护,发改、城建、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等相关资料。

各部门可根据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本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新登记的单位要统一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标准代码(GB/T4754—2011)和村、居的标准地址名称及标准区划代码,每个季度向市统计局提供一次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2004年10月29日)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各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正。

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共6章34条,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组织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统计法是调整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统计调查者:组织政府统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和个人。

统计资料用户: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世界各国一般都将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

我国1983年通过的统计法也是这样确定调整范围的。

在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增加了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

统计法修改后,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外,仍然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

特别是第三条关于统计申报义务的规定,只是对政府统计活动所作出的规定,民间统计调查不具有强制性。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了规范。

统一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管理都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独立原则。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管理上的关系。

调研项目管理制度

调研项目管理制度

调研项目管理制度一、调研项目管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调研项目管理制度是指用于规范调研项目进行过程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调研是指研究人员按照科学规律和方法,通过采集数据、实地调查和分析研究对象的情况,获取有关问题的信息并进行统计研究的过程。

在科学研究、商业决策和政策制订中,调研项目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调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将有利于规范调研过程,提高调研效率,确保调研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对调研项目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分析,以期在实践中推动其有效落地。

二、调研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原则1. 立足项目管理实践:调研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应当立足项目管理的实际需求,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应当结合调研项目的特点和流程,细化制度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2.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调研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别是在项目数据采集、隐私保护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约束。

3. 严谨科学,规范权责分明:调研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应当严谨科学,规范权责分明,便于实施和监督。

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项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 合理性和灵活性兼顾:调研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应当合理兼顾制度的严格性和灵活性,容易操作和掌握。

可以对不同类型的调研项目制定相应的流程规定。

三、调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要求1. 调研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立项、规划等流程。

明确项目的目的、任务和预期成果,确定项目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计划。

2. 调研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执行、数据采集、调研报告编写等流程。

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和执行人员,监督和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

3. 调研项目成果管理:包括成果评价、成果归档、成果转化等流程。

确保调研成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促进调研成果的有效利用。

4. 调研项目质量管理:包括信息管理、保密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流程。

规范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保护调研对象的信息安全。

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

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

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为提高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申报的规范化水平,保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总队或市、县级调查队单独建立,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二)总队或市、县级调查队对国家统计局或总队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样本量等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二、申报方式1、以项目申请文件作为正文,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通过OA公文平台进行报送.2、纸介质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总队法规制度处。

3、上报的材料均采用WORD文档格式,材料要完整,名称要规范,内容要准确.三、申报材料填写要求(一)申请文件1.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附件1)正文标题为:“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关于申请审批XXX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调查项目)的请示"。

附件包括:新增(修订)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新增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附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附项目委托(协议)书。

2.申请文件应按照公文中上行文要求,必须是有签发人、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3、申请文件不得用“报告”、“函”等形式的文件;不得在标题中直接写要审批的指标、调查频率等具体内容。

(二)申请书1、适用种类总队或市、县级调查队新建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附件2);对国家或总队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进行调整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继续执行往年已批准的本级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填写《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附件3)。

2、填写事项(1)封面部分。

“项目(制度)名称”,应填写规范化的统计调查制度或方案全称,与申请文件标题及附件材料名称一致;“申请单位”,应填写规范的单位名称;“负责人”,应填写签发此制度或方案的队领导,市、县级调查队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

(2)第一部分。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人员,为教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教育领域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八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它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九条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教育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部门教育统计调查项目。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2022年)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2022年)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1991年2月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2023年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最新

2023年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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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1-03-15 10:47
为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
体系,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
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
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
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
“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
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
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发布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
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
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
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
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
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
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
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
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
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
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
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
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
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
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
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
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
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
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
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
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
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
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
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
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
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
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
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
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
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
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
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
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
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
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
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
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
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
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
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
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
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
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
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
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国务院
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
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国家统计局定期向全国政府统计系统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批统计调查
项目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国家统计局的司、队、中心、普查
办公室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办理各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对违
反本管理规定,以国家统计局司、队、中心名义发文或利用电话、传真等通信手
段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或以部门名义发文组织实施的本系统以外的统计
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
行查处。

对本规定管理范围以外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一:《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二:《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三:《重大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四:《一般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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