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
乡镇统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健全乡镇统计工作机构,规范统计工作程序,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信息化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乡镇统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乡镇统计办公室、统计调查中心等,统计工作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统计业务工作和管理。
乡镇统计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成,乡镇统计办公室主任由乡镇政府委派,统计调查中心主任由乡镇统计办公室任免。
乡镇统计办公室作为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是乡镇统计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统计政策的研究、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以及统计监督检查等统计工作。
统计调查中心主要负责乡镇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发布统计报表、出具统计调查结论、宣传统计制度和统计法规等。
三、统计工作程序1.统计工作计划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每年制定统计工作计划,包括任务分配、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2.统计资料的收集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收集制度,确保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主管要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3.统计资料的整理和汇总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整理和汇总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统计资料的上报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上级主管统计机构上报统计资料,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统计监督检查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对每个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
乡镇统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统计调查计划的制定、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程序的实施、数据分析处理和成果报告等。
1.统计调查计划的制定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主管统计机构的要求和乡镇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包括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法和调查时间等内容,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2.调查对象的确定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根据统计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对象,包括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等。
江苏省统计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统计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第四章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关于《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的说明省统计局局长徐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统计是国家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统计数据不仅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企业家投资兴业、消费者理财消费的重要依据。
1989年12月出台的《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在明确统计机构职责、规范和引导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推动我省统计工作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江苏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需要。
统计法于1995年和2009年先后两次作了重大修改,建立了严格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和调查对象保护制度,完善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和报告的法律机制,赋予了统计机构行政处罚权,并明确了统计机构的执法权限。
《管理条例》实施20多年来,除1997年针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未作过其他修改。
由于制定时间比较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和局限,《管理条例》多数内容已显陈旧,且与统计法的规定不符,需要重新予以规定。
另外,统计法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统计关系的建立、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统计工作发展变化的需要。
当前,统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江苏省统计条例文档

2020江苏省统计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江苏省统计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备份系统,保障统计资料安全。
第六条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定期将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依法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引导从事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以下称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参与政府统计调查活动,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统计法基础知识》题库

《统计法基础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政府统计是指下列哪个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A.调查机关 B.司法机关C.国家机关 D.所有机关2.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是()。
A.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B.搜集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C.搜集统计信息,提供咨询意见D.提供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由下列哪个机构制定颁布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 D.国家统计局4.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必须()。
A.真实、及时B.准确、及时C.准确、完整、及时D.真实、准确、完整、及时5.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不得()。
A.提供不真实、不系统的统计资料B.提供不正确、不系统的统计资料C.提供不正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D.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6.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不得()。
A.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B.迟报、拒报统计资料C.屡次漏报、不报统计资料D.漏报、不报统计资料7.政府统计调查可分为()。
A.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B.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C.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D.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8.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者是()。
A.国家统计局B.国务院有关部门C.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家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9.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应当()。
A.报国家统计局审批B.报国家统计局审核,由国务院备案C.报国务院备案D.报国务院审批10.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
A.但在统计调查实施前,可以变更B.但在统计调查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改C.非经批准,不得变更D.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变更11.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构应当审查调查项目的()。
2023年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应知应会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年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应知应会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50道题)1、政府统计是指()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A.司法机关B.调查机关C.纪检机关D.国家机关正确答案:D2、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不得()。
A.提供不真实、不系统的统计资料B.提供不正确、不系统的统计资料C.提供不正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D.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正确答案:D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由下列哪个机构制定颁布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国家统计局正确答案:B4、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不得()oA.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B.迟报、拒报统计资料C.屡次漏报、不报统计资料D.漏报、不报统计资料正确答案:B5、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C.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正确答案:A6、国家统计数据以()公布的数据为准。
A.国务院B.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C.国家统计局D.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正确答案:C7、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的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
A.忠诚统计,乐于奉献B.实事求是,不出假数C.依法统计,严守秘密D.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正确答案:B8、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主体是()oA.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D.统计调查对象中的个人正确答案:C9、统计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
A.统计部门B.人民法院C.法制部门D.监察部门正确答案:B10、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最高额度是()oA.5万元B.10万元C.15万元D.20万元正确答案:D1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的方法。
民间统计调查条例

民间统计调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统计调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民间统计调查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统计调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民间统计调查以及提供、公布、使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间统计调查,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以外,由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或者批准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有统计、调查的法人。
第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开展民间统计调查,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满足市场需求、了解社情民意、服务科学研究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向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购买统计调查服务。
第五条民间统计调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客观、诚信尊重原则,遵守行业规范,运用统计调查方法制度。
第六条民间统计调查是被调查者自愿接受的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第七条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民间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调查资料,不得预先设定民间统计调查结果,不得损害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间统计调查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民间统计调查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可以依法成立民间统计调查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二章民间统计调查实施第十条民间统计调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一)违背宪法规定;(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影响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五)破坏民族团结;(六)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七)宣传邪教、迷信;(八)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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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统计调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民间统计调查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统计调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民间统计调查以及提供、公布、使用民间统计调查信息和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民间统计调查,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等组织实施的政府统计调查以外,由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用统计方法搜集、整理有关经济社会信息和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是指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含有“统计”、“调查”字样的法人。
第三条民间统计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诚信原则。
第四条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性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民间统计调查,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向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购买统计调查服务。
第七条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依法成立民间统计调查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为会员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民间统计调查的规则第八条民间统计调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五)影响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实施;(六)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七)宣传邪教、迷信;(八)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民间统计调查不得实施与国家统计调查指标、部门统计调查指标、地方统计调查指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统计调查,但政府统计部门委托的调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实施民间统计调查,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
没有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或者以科研为目的的,可以采用其他符合行业规范的标准,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民间统计调查的实施第十一条组织实施民间统计调查,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规范的调查程序搜集、整理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调查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内进行统计调查,并且具有与所开展统计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健全的资料保管、保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民间统计调查涉及政党、外交、军事、民族、宗教、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事件、重要政策实施等内容,组织实施调查单位应当进行事先评估,确保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十四条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在组织实施民间统计调查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明确告知该统计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并对调查目的、调查信息和资料的使用等情况予以说明。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实施民间统计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第十五条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对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民间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单个调查对象的信息和资料只能用于统计目的,不得用于广告、推销等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民间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章民间统计调查结果的提供、公布和使用第十七条提供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公布民间统计调查信息和资料,应当同时公布该统计调查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采用民间统计调查信息和资料,应当核实其来源,标明调查实施单位和来源渠道。
第二十条使用民间统计调查结果的,应当标明组织实施单位和来源渠道;委托单位或者调查单位未公开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
第五章涉外统计调查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涉外统计调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委托、资助或者与其合作,在境内进行的民间统计调查,包括涉外市场调查和涉外社会调查。
涉外市场调查是指搜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表现、前景的信息和资料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涉外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以外,搜集、整理有关经济社会状况的信息和资料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需要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委托、资助或者与其合作,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工作,对取得资格的机构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
申请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并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二)具有至少5名具备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的20个以内统计调查项目,且其合计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五)已成立3年,并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违法记录;(六)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0%;(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开展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持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委托合同、调查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请审批。
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申请或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组织实施。
使用调查问卷的,应当在调查问卷的显著位置标明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编号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等标志。
第二十七条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将自主进行的或者接受境内的组织、个人委托进行的社会调查的资料或者结果,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审批。
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不得将统计调查资料或者结果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第二十八条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系统向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构开展涉外调查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可能存在泄漏其商业秘密的情况除外)。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相关信息的,将列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
当年批准的涉外调查机构,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编制、外交、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商务、工商、保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民间统计调查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民间统计调查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其中,涉外统计调查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与统计调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与统计调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民间统计调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一)组织实施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民间统计调查;(二)组织实施与国家统计调查指标、部门统计调查指标、地方统计调查指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统计调查;(三)超出自身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进行民间统计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在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篡改统计调查资料,造成严重后果;(二)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民间统计调查,欺骗、蒙蔽调查对象;(三)未在调查问卷显著位置标明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志;(四)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民间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资料;(五)将民间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单个调查对象的信息和资料用于广告、推销等统计以外目的;(六)调查对象所提供的原始资料2年内毁损、灭失,造成不良后果;(七)拒绝、阻碍民间统计调查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民间统计调查监督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与民间统计调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并由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一)未经批准,组织实施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二)未经批准,变更已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内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社会调查的资料或者结果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