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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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前言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

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但是这些年来,不少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办理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在本文中将详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类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辩护技能与技巧。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最根本的技能凡事皆有大本大源,刑事辩护也是如此。

一切有效的刑事辩护(以下简称“有效辩护”)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无论是口头辩护还是书面辩护,没有扎实的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

很多人认为,经过长期的大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历练,绝大部分人就应该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基本功,似乎就可以应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了。

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当今的刑事案件愈发呈现出新颖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大学里的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刑辩实务对理论知识的需求。

原因在于:大学阶段的专业教学知识可操作性低(没有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实战课程)、课程内容滞后和涉及面窄、不够系统全面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从业后必须通过实务操作、实务总结对理论知识进行更深层次、更具针对性的筛选与提升。

笔者曾在《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其中就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的专业基础提升。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告被控对XXX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刑罚。

但在此,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审理,认真考虑。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意地使用虚假的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原告并未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含有欺骗性质。

2. 证人证言不一致其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A 称他见证了被告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关款项,但证人B则表示并未见到被告进行过类似的交易。

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确凿证据。

3. 个人可能性最后,被告并不排除合同交易出现失误的可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交易纠纷等情况,但并非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被告在此强调,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仅仅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者纠纷。

三、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罪。

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良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

四、结语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我将继续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保证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真实陈述事实,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公正待遇。

感谢法庭的审理,谢谢!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今天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这里,我想就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向法庭说明我的辩护意见。

发生了电信诈骗如何辩护?

发生了电信诈骗如何辩护?

发生了电信诈骗如何辩护?如果遭遇了电信诈骗等行为后辩护人可以通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是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方面进行辩护的。

那么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也是不可以出现任何违法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出现,同时在辩护时也是不会受到公诉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意念所影响的情况。

一、发生了电信诈骗如何辩护?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

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最后,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

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

商业欺诈案件中的刑事审判与辩护技巧

商业欺诈案件中的刑事审判与辩护技巧

商业欺诈案件中的刑事审判与辩护技巧在当今社会中,商业欺诈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在这些案件中,刑事审判和辩护技巧对于维护正义、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以及确保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商业欺诈案件中的刑事审判和辩护技巧。

一、刑事审判中的策略1. 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在商业欺诈案件中,法律的适用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础。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深入理解并善于运用相关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辩护律师应该熟悉相关刑法、商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条文,以便能够在辩护中找出对被告有利的法律条文,并将其有效地用于辩护过程中。

2. 证据收集和分析证据收集是商业欺诈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辩护律师应该致力于收集、整理和分析案件中的证据,以建立有力的辩护策略。

密切的关注细节并与调查人员保持紧密的合作,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找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从而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3. 案情合理解释在商业欺诈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辩护来改变或减轻被告面临的指控。

他们可以探究案件中的动机、背景和相关因素,并通过强力的陈述和辩护来说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责任。

4. 充分利用辩护权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辩论意见以及提出证据。

利用这些权益,辩护律师可以有效地质疑控方证人的可信度、证据的有效性,从而削弱对被告的指控。

二、辩护技巧1. 掌握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在商业欺诈案件中需要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他们应该评估案件的证据、控方的论点和法官对案件的态度,然后据此制定最有利于被告的辩护策略。

这可能包括强调证据的不完整性、提出对控方证人的交叉质询或使用法律上的技巧来否定指控。

2. 引入专业鉴定人证词商业欺诈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财务和经济问题。

辩护律师可以聘请专业鉴定人来提供专业意见和证词,以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

专业鉴定人的证词可以对控方的指控进行解释和辩解,为被告提供有力支持。

3. 进行有效的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辩护律师展示自己观点、质疑控方证人证词以及提出抗辩的重要机会。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规则及有效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规则及有效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规则及有效辩护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主要围绕刑法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展开,特别是针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

以下是辩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可能考虑的关键点:1、主观方面辩护:证明被告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律师需要举证被告人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意图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是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是存在民事纠纷导致合同未能履行。

主观认识错误:辩护方可以尝试证明被告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财产损失,或者误以为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

2、客观行为辩护:否认欺诈行为:辩护律师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或者虚构的事实、隐瞒的信息并非关键要素,不足以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证据不足:对于指控中的虚构单位、冒名顶替、伪造文件等行为,辩护方可以质疑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若证据链存在断裂,可能导致指控无法成立。

3、合同有效性与履行能力辩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如果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比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对方存在重大误解等,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即便未履行,也不构成诈骗。

履行能力辩护:即使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但如果能证明被告人一直积极寻求履行合同,并非故意逃避责任,那么其行为不构成诈骗。

4、因果关系辩护:证明被害方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对方经济损失另有他因,而非完全因为被告的诈骗行为导致。

5、程序性辩护:侦查取证程序违法: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收集证据、剥夺被告合法权益等,可以据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影响定罪基础。

6、其他特殊情况:被告人有过错,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具体情况,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策略需要紧密结合具体案情,通过搜集、分析证据,运用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构建严密的辩护逻辑,力求证明被告人并未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尊敬的审判长:我是XXXX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接受了XXX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成为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

我已经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在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及其犯罪金额的基本事实,我没有异议。

二、我认为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XXX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被告人XXX在2019年11月因诈骗罪被拘留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在公安机关前后几次的讯问中供述一致。

起诉书也认可了这一事实。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因此,我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较少,且是初犯。

被告人X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是他的初次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少。

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身体年老,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所迫,以及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的理解不深。

但现在被告人XXX已经归案认罪认罚,并且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回了违法犯罪所得。

因此,我恳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并考虑他涉案金额较少且积极退回犯罪所得的情况,减少罚金处罚。

三)被告人XXX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首先,被告人XXX的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涉案金额较小,没有导致其他严重后果。

其次,被告人XXX已经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看守所的教育和惩戒已经让他完成了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

他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完全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我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并考虑到他个人的客观情况,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一)被告人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为胁从犯。

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李兵律师担任其被控诈骗案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程某。

通过对本案的仔细分析,对证据材料的审查核实,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结合《刑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的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加之被告人程某和其他被告人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供述,辩护人对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列六项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定性问题。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程某及其他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及其他被告人涉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而非第266条诈骗罪,理由如下:1、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犯罪客体看,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该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的经济合同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合同诈骗中的“合同”主要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

本案中被告人所签合同虽然名称不同(配载合同,运输协议书、小麦运输协议、配货中心协议),但均属于《合同法》第17章所规定运输合同。

2、从本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看,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冒用“朱某”、“刘某”名义,利用虚假的行车证、驾驶证等证件,与受害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后,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出卖得款逃匿,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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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肖文彬: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何嘉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研究员前言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

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但是这些年来,不少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办理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在本文中将详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类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辩护技能与技巧。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最根本的技能凡事皆有大本大源,刑事辩护也是如此。

一切有效的刑事辩护(以下简称“有效辩护”)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无论是口头辩护还是书面辩护,没有扎实的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

很多人认为,经过长期的大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历练,绝大部分人就应该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基本功,似乎就可以应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了。

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当今的刑事案件愈发呈现出新颖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大学里的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刑辩实务对理论知识的需求。

原因在于:大学阶段的专业教学知识可操作性低(没有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实战课程)、课程内容滞后和涉及面窄、不够系统全面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从业后必须通过实务操作、实务总结对理论知识进行更深层次、更具针对性的筛选与提升。

笔者曾在《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其中就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的专业基础提升。

笔者所指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

经过名师的指点,我们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与法律技能的薄弱之处,知道打好基础要学习权威的教科书、权威专著与权威案例。

其次,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系统而精准地学习到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

现在社会上举办的各种培训,的确可以让参加者学习到其中一点或几点知识或技能,但最基础的知识与技能是无法通过培训来系统、全面、深入地学习到。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刑事辩护的真功夫必须经名师指点,在理论和实务之间进行日积月累的长期学习才有可能取得。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培训或学习,只能“治标不治本”,知识与技能注定是残缺不全的!只有经过系统、全面、精准的学习,才使得自己的专业水平及时应对刑事辩护的需求,也才能够使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越众而出。

如何打好扎实的专业基础,如何才能学到权威的知识,笔者曾在《如何成为中国顶级刑辩律师:刑辩律师提升法律专业水平的三层境界》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补充的是,实务中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案件不在少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局限于刑法领域的研习,还需要研究有关的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方面的权威知识。

尤其是涉诈骗类案件,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区分罪与非罪、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民事违约),这要求律师还需具备《民法》《合同法》等方面的专业功底。

比如司法实践中的保健品“诈骗”,判断其行为到底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是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抑或民事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之间的判断,显示出错综复杂的局面......这些都需要律师具备权威的刑民交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法律检索技能与技巧律师办案离不开法律检索,不仅仅是检索办案所需要的法条,还包括权威案例、权威法理学说(包括专著、教材、论文)。

笔者认为,法律检索技能与律师的专业功底、经验视野相辅相成,因为专业功底或经验视野欠缺的人,就很难找到准确法条、权威案例、权威法理学说作为办案的依据,有效辩护便是空中楼阁;而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经验视野,才能够帮助我们在更短时间内、更加精准地找到我们需要的法律资料。

尽管几乎所有律师自我感觉良好,但笔者察觉到,如果没有名师高人指点,大部分律师办理重大刑案可能连资料都不会找,不会找权威的资料,因为不知道什么是权威的资料。

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要求一名律师把纷繁复杂的成文法律全部记清是不现实的,而且如今互联网法律数据库为律师提供了快速、便捷的法律检索途径,律师在技术上也没有必要将一切法律倒背如流。

笔者认为,法律数据库就相当于律师的“武器库”,一个能满足战斗需求的武器库,其武器必然是最先进的、最丰富的;同理,一个能满足办案需求的法律数据库,其内容也必然是更新速度最快的、最多样的。

实务中常用的法律数据库有:北大法宝、北大法意、威科先行、法律图书馆、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LexisNexis、Westlaw等等。

寻找到适合自己的数据库,是掌握法律检索技能的第一步。

以刑事案件为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往往需要检索所办案件的全部法律法规。

所谓全部法律法规,一般涵括在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三大范畴之中,但不仅仅局限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律师往往还需要引用不少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两高批复等)甚至是地方性法规内容,例如实务中被频繁引用、有“准司法解释”之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比如说关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就需要按照上述顺序一网打尽所有的法律条文,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失效废止的法律规定是需要排除在外的,而且目前可以通过北大法宝、法律图书馆来检索出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而其他的法律法规检索网站一般欠缺此方面的识别功能。

关于检索收集全部法律法规还应包括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回避、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是可能用得上的,用来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并且可以对抗部分司法人员不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比如说一审法官不当限制当事人和律师发言,这就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此法律条文来进行对抗,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办理刑事案件还需要检索与在办案件类似的案例(尤其是权威案例)来支持律师的辩护观点。

最简单的检索案例方法是: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上,先选择与本案案由相同的案例,再输入一至数个关键词就检索了需要的案例。

但是,笔者对这种过于简单的检索方法不敢苟同,这种过于简单的案例检索方法有一个非常“致命”的缺陷——忽视了案例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检索案例应当首先从两高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检索,因为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法官作出裁判是具有指导效力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适用;其次,可以从《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系列丛书中检索案例,上述书籍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例的裁判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再者,我们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法院的地域,从其上级法院(包括省高院、市中院)或者本级法院(县法院或区法院)作出过的相似判例进行检索,因为同一法院对高度相似的两个案件的裁判,不能出现完全不一样的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不能自我打脸),同时也不能与其上级法院的裁判观点相左;如能找到这方面的案例,对律师的辩护则大有好处。

最后,穷尽上述方法仍检索不到相关案例时,我们才能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检索类似的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与此同时,案例检索不仅可以在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还可以利用前述的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也不仅仅局限在某几个关键词上,可以变换类似的关键词进行检索;也不能仅仅局限在固定的一个案由,因为实务中有很多以重罪罪名起诉最后以轻罪罪名判决的案例。

所以说,掌握法律检索的技巧同样重要,变更同类关键词进行检索便是其中之一。

以笔者经办的一起涉嫌利用网络视频App诈骗的案件为例,笔者最初的检索条件中,案由是“诈骗罪”,关键词是“视频App”和“无罪”,检索结果是无一对我们有利。

后来笔者将案由改为“非法经营罪”,关键词改为类似的“视频网站”和“不构成诈骗”,笔者便检索到一个与本案事实高度相似但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轻罪案例。

三、会见沟通的技能与技巧笔者在《肖文彬律师律师谈涉诈骗犯罪案件会见当事人的技能与技巧》一文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否有效会见,是否专业交流,是否能预防法律风险,直接影响到辩护工作的成败。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会见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有几个方面是相同的:(1)通过交流,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2)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或核实证据材料;(3)向当事人确定辩护方案;(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诉讼进程(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5)亲情交流与心理辅导,转达家属对当事人的关心和问候,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

如何掌握好会见沟通的技能,做好会见的工作,笔者已在《肖文彬律师律师谈涉诈骗犯罪案件会见当事人的技能与技巧》一文中作了详细的解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今天在此仅进行重点梳理。

首次会见(尤其是侦查阶段的会见),首要任务是要建立起与当事人的信任。

如何建立起信任关系?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知己知彼地去了解)、专业法律分析、权利义务告知、风险防范、心理辅导与亲情告知等方面下功夫。

比如在告知权利义务方面,笔者会直接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享受的诉讼权利、如何依法学会自我保护(这是很多律师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告知他以后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回答一定要简单明了,直奔主题,避免言多必失;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告知他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是否与自己所说的一致,完全一致才签字;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不利,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

在刑事诉讼中,笔录记载的是与案件有关的言词证据,是案件中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甚至能决定一个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完整,尤其是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概括承认的情况下......告知他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服鉴定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权利。

告知他如何识别、应对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和其他让嫌疑人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

又比如在告知法律风险方面,笔者在办理涉诈骗类刑事案件中,首先会告知当事人及其亲属不能从事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提供假立功线索等带来风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让其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其次,告知律师不仅要依法保护里面的人,更要依法保护外面的人不因触犯法律而栽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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