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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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1,建设部2018年第36号公告规定:之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护理设施的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二废除: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废除: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

问老年人的住宅和活动设施的基础是什么?回答旧的代码已被废除,而新的代码尚未发布。

作者认为,各种类型的建筑物的可访问性代码可以用作基础,并且也可以参考该代码的相关规定。

2,其中,交通3处,生活环境2处,老年人保护1处。

3交通(1)4.2.4道路系统应确保救护车可以停放在建筑物的正门和出口,并应与建筑物的紧急医疗通道连接。

(2)5.6.4地下及半地下二层及以上应设置老年人电梯。

电梯应无障碍,并且至少应装有担架一套。

(3)严禁老年人使用5.6.6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个生活环境(1)5.1.2老年人护理设施的起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6.5.3老年人起居室和老年人护理设施的洗手间,不应与电梯井道和机房相邻放置,并应有噪声和振动。

1老人保护(1)7.2.5散热器和热水辐射采暖集水器必须配备保护措施,以防止烫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2018年10月1日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2018年10月1日执行

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2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

1。

1的规定.表5。

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2 术语2.0.1 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2.O.4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取消该条)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 配建要求3.1 分级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

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3.2.3 (取消该条)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2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标准:
1. 建筑基地选择:应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的区域,且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2. 无障碍设计: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 地面材料: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 色彩与标识设计: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5. 耐火等级: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6. 无障碍设计: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7. 楼板和隔墙隔音: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8. 结构形式: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9. 出入口与安全出口: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和采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这些标准是根据建筑设计的一般原则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制定的,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和便利的生活环境。

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

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

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根据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这次修订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这8个重点条文你一定要掌握:民用建筑高度、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建筑保温防火、疏散楼梯间、避难间、消防电梯1、民用建筑高度本规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建筑耐火等级原条文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新增条文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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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一般
1.0.1为了适应中国养老设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的设计质量,使建筑物适应老年人的身体变化和行为特征,本规范为制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养老院,养老院和老人日间护理中心的建筑设计。

1.0.3养老金设施的建筑应以人为本,尊重和照顾老年人的理念,遵循安全,健康,适用性和经济性原则,以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根据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功能和规模,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除规范外,养老金设施的建筑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术语
2.0.1老人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特殊或全面服务的建筑物的总称,包括老年人护理院,老年人护理院,老年人日间护理中心等。

敬老院
它是一家专业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保健,康复和娱乐,社会工作及其他服务。

2.0.3养老院
提供包括生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等在内的综合服务的老年人护理机构,包括老年人事务部和社会福利院的养老院,提供自我保健,帮助和照顾。

2.0.4老年人日托中心
为无法完全照顾自己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一定照顾的半残障老年人提供日托设施,例如膳食,个人护理,保健和康复,娱乐和运输。

2.0.5固化单元
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服务部门,用于实现维护功能并确保维护质量。

家庭成员的客厅
这是一个让老人和他们的亲戚们短时间生活在一起的房间。

2.0.7自助老人
生活行为基本上可以独立进行,您可以照顾自己的老年人。

2.0.8帮助老年人的设备
依靠他人和生活设施支持的老年人主要是指半残疾人。

2.0.9护理中的老年人
在生活中需要依靠他人照顾的老年人主要是指患有痴呆和残疾的老年人。

3基本规定
3.0.1各类养老设施建筑物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建设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户外活动场所和停车场;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和污水收集等。

表3.0.1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内容
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内容
3.0.2养老设施的建筑物可以根据分配的床位数进行分类,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养老金设施的建筑物分类
养老金设施的建筑物分类
3.0.3在家中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护理设施(如家庭护理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养老设施建设基地应位于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便利,靠近公共服务设施,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生产,储运的区域危险品。

3.0.5老年设施应为低层或多层,并应独立设置。

小型养老金设施可与居民区的其他公共建筑结合使用,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老年人设施建筑中采光窗的开孔面积与老年人主要房间的建筑面积之比应符合表3.0.6的要求。

表3.0.6采光窗的开孔面积与老人主房间的建筑面积之比
采光窗的开口面积与老人主房间的地板面积之比
3.0.7二楼及以上的老年人起居室,医疗室和公共活动室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并至少应配备一部医疗电梯。

3.0.8养老金设施的地面应使用以下材料制成:不易折断,耐磨,防滑和平整。

3.0.9养老设施建设应进行颜色和标志设计,颜色应柔和温暖,标志应具有醒目的字体和清晰的图案。

3.0.10老年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Ⅱ级,并应根据重点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制定建筑物。

3.0.11老年人设施设施和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无障碍设计标准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分应
符合规定。

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养老机构建筑物和场所的无障碍设计具体部分
建筑物和无障碍设施的无障碍设计的特定部分
3.0.12养老设施的建筑物应进行节能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炎热的夏季和寒冷的冬季地区以及炎热的夏季和温暖的冬季地区,有必要避免水分回潮的现象。

4总体计划
4.0.1养老金设施的总体布局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养老金设施合理安排。

功能分区,动,静态分区要明确,交通组织要方便畅通,识别系统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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