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反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致。
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要约的内容变更的规定。
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陆法两⼤法系⼀致的原则。
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但在解释上,也并⾮铁板⼀块。
因为现实中的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是否与要约完全⼀致,也是需要进⾏判断的。
形式上虽然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致,仍为有效。
⽐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仍为有效。
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致,不利于合同的成⽴,不利于⿎励交易。
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
美国统⼀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表⽰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的效⼒,除⾮中明确规定,以要约⼈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的⽣效条件。
”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认为,对要约的内容并⾮绝对不可以改变,对⾮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个新要约。
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对另⼀⽅当事⼈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其他项⽬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来说,是否任何⼀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
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交易的具体情况⽽定。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分析
1. 2.
3.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而对事实所作的欺诈性的陈述或沉默的隐瞒事 实真相的行为。 欺诈的法律后果:合同可撤销 条件: 构成欺诈 因受到欺诈签订的合同使一方产生损失 如果不受到欺诈就不会签订该合同 欺诈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误解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 的不正确的假定。 误解的法律后果:合同可撤销
欺诈和误解的区别: 欺诈可以是对方产生误解的原因。 欺诈有主观的故意;误解没有主观性的 要求。
案例五
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 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4万吨,合同总金额125万 美元,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由于乙公司货源紧缺,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 余推迟至次年交货。次年恰逢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 害,于是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义 务,但是乙公司的要求遭到了甲公司的拒绝。甲公 司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由于乙公司未交货致 使其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公司无偿提供其他种类 的粮食以抵偿其损失,乙公司拒绝。
要约反要约反要约拒绝使反要约失效新要约没有承诺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有效的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案例三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
案例三
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 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 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 长要约的有效期。 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 每立方米降低10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素质资金,于6月25日上 午汇至甲公司的帐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 电话给乙公司,告知“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 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 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钢材。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合同法案例集锦一、债法总论:1.甲与乙于3月1日签定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以3000元的价格将甲家的一棵可以用做盆景的樟树受让给乙。
乙于3月5日将3000元取走甲提供更多的银行账户,并通告甲3月10日乙将雇车去运树,使其在此之前将樟树从土里掘出并搞好栽植保护措施。
甲于3月8日依乙的建议搞好了樟树转交准备工作。
正逢丙从甲家门前经过,对该樟树爱不释手,请为4000元出售,甲不同意。
丙次日又去则表示请为5000元出售,并当场写出欠条5000元,表示“我先把欠条回购在你这里,两天之内往你的账户里存款”,甲半推半就着照办,并任丙驾车将樟树带走了。
3月10日乙雇车去运树,被知会一棵已被丙买走,遂向甲建议归还3000元樟树价款并索赔雇车运费。
甲表示应等丙交货5000元之后再向乙付款,但运费予以索赔。
丙回家后真的樟树价格太高,打电话向甲明确提出仍以4000元成交量。
甲不同意,但丙秉持只向甲的银行账户取走了4000元。
试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向谁履行?请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3月1日生效。
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率,因为债权具备平等性。
甲可选择乙丙中的任一人履行合同。
试问:甲就丙交付的5000元欠条是否成立质权?为什么?请问:5000元欠条无法设立质权。
质权就是债权的物化,而欠条不是自身具备价值的物。
试问:樟树的所有权能否依交付转移?若不能,为什么?若能,谁自何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答:樟树的所有权应依交付转移,丙自3月8日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何况:乙向甲建议付款和索赔与否存有据?甲称等丙退款后就可以向乙付款与否存有据?答: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故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有依据;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与并无关系,故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无依据。
何况:丙只退款4000元,甲仍可以建议丙至于1000元,对该1000元,甲所依据的就是债权还是物权?请问:甲的依据就是债权。
合同法重点与难点

导论一、债的理解债的定义:法定定义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叫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叫债务人;学理定义为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的请求为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性质:特定主体、内容结合、存续期限债的特征:债的内容分为:债权、债务债权特点为请求权、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可能例外)。
债务特点为特定性。
二、债的发生根据1.订立合同:2.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属于合同责任的扩张之一。
3.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4.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
分为偿债允诺、遗赠、悬赏广告。
5.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7.其他情况:如捡到遗失物的保管与返还等。
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划分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随附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四、连带之债的效力1. 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合同法例题——精选推荐

7.1.8 合同法律制度例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某公司寄送的一份订购安全帽的价目表后,立即回函同意以该价目表上的价格订购一批安全帽,但要求于本月10日交货。
该公司业务代表发传真告知同意承接该项采购任务,但只能于本月12日交货,该工程建设单位同意。
双方的以上行为构成( )。
A.要约—承诺—(新)要约—(新)承诺B.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C.要约—反要约—反要约—承诺D. 以上都不对[考核点]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的概念〔解题思路〕(1)《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所以寄送的安全帽价目表应视为要约邀请。
(2)《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所以该建设工程单位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要约。
(3)《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必须是承诺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
该公司对履行期限的变更(12日)构成了对要约主要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所以成立新要约,即相对于原要约而言,就是反要约。
最后该建设工程单位表示完全接受其反要约,构成有效承诺。
单项选择题2. A公司以信件的形式向B公司发出出售水泥的要约,但要约发出后因市场价格上涨,在还未收到承诺的情况下,A公司向B公司发出传真撤回该要约,但B公司的承诺通知已发出,预计2天后到达A公司,则()。
A.该要约撤回无效,如换为要约撤销则有效B.该要约撤回无效,如换为要约撤销也无效C. 该要约撤回有效,如换为要约撤销无效D. 该要约撤回有效,如换为要约撤销也有效[考核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解题思路](1)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合同终止后,一方仍按原条件履行,对方接受的,是否视为对原合同的继续?

合同终⽌后,⼀⽅仍按原条件履⾏,对⽅接受的,是否视为对原合同的继续?⽐如说,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履⾏期满后,双⽅并未再达成任何协议,但⼀⽅继续供货,⽽另⼀⽅也继续按原定价格⽀付货款,那么彼此之间的⾏为是否是合同⾏为呢,这种⾏为的性质是否就可视为对已经终⽌的合同的⾃动延续呢?(为⽅便查询,合同法相关条⽂已在⽂尾附上。
)对于第⼀问,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即彼此之间的⾏为是合同⾏为。
但对于第⼆问,我们的答案则是否定的,即后⾏为并⾮是原合同的⾃动延续。
理由如下:对于有期限的合同来说,当有效期届满时,合同⾃然终⽌,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的七种情形。
合同终⽌后,双⽅之间是否会产⽣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取决于双⽅是否达成新的协议,或是否另有新的⾏为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如果当事⼈既未采书⾯形式,⼜未采⼝头形式,⽽是以⾃⼰的⾏为向对⽅作出要约表⽰,且已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双⽅⾏为当然构成合同⾏为,这也就是法学上所谓的默⽰合同。
⾄于该合同成⽴的时间,即在对⽅表⽰接受之时,也就是说,接受⽅对供货⽅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款、履⾏⽅式、履⾏时间、履⾏地点等均⽆异议,并以其⾏为直接或间接表⽰愿意接受或使⽤的,那么,该合同即告成⽴,并⽣效。
⾄于该合同的内容,可从双⽅各⾃的⾏为中推出或者法律已作明确规定,但这绝⾮是原合同内容的继续,因为原合同早已归于消灭,此时的合同是双⽅以默⽰⽅式达成的新合同,只不过⾏为在前,⽽承诺在后。
即便是合同法针对租赁合同所作的规定,即第236条,也是如此。
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效之前,绝不可套⽤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因为那针对的是已经⽣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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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反要约篇一: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 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 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XX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 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XX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 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1)X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2)A公司对X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XX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4)XX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5)XX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答:(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 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 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答:(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 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XX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