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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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9•【文号】中组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何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自学考试学习资料:公务员制度

自学考试学习资料:公务员制度

1 [单选题]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 )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A.依法履行公职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D.三项均属于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C2 [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形成的因素的是( )A.经济B.政治C.管理方式变革D.文化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3 [单选题] 公务员制度的本质特征是( )A.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管理原则B.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公务员制度D.坚持正确指导思想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4 [单选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中国特色的( )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确立。

A.民主化B.科学化C.法制化D.合理化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C5 [单选题] 《公务员法》中的权利指的是( )A.与公务员身份相联系的权利B.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C.与公务员与公民的“双重身份”相联系的权利D.公务员的其他身份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6 [单选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正确履行权利义务的( )A.法律依据B.规章制度C.升降职条件D.法律保障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7 [单选题]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 )A.对法律内容的全面理解B.对宪法内容的全面理解C.对各项法律的忠诚D.对宪法的忠诚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8 [单选题] “越权行政”违反了公务员的( )A.依法履职的义务B.服从命令的义务C.忠于国家的义务D.为民服务的义务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9 [单选题] 职位分类的典型代表国家是( )A.英国B.中国C.美国D.德国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C10 [单选题] 下列实行品位分类的代表国家是( )A.英国B.中国C.美国D.法国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11 [单选题] 在人事分类中,品位分类强调的是( )A.以“人”为中心B.以“事”为中心C.以“学历”为中心D.以“职务”为中心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12 [单选题] 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是( )A.级别设置B.职务设置C.职务与级别设置D.职位设置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13 [单选题] 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是( )A.职务B.级别C.报酬D.考核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14 [单选题] 下面对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都担有职务B.公务员都有级别C.公务员的级别是公务员的职务、能力、资历和累积贡献的综合体现D.公务员的职务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待遇的唯一依据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15 [单选题] 在人事分类中,职位分类强调的是( )A.以“人”为中心B.以“学历”为中心C.以“事”为中心D.以“资历”为中心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C16 [单选题] 职位分类的缺点是( )A.有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B.不利于人才流动C.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D.以“人”为中心进行分类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17 [单选题] 英国政府在1870年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枢密院令中规定( )A.非经考试者,一律不准担任事务官职B.没有王室授予的爵位,即便是考试合格者,也不能担任事务官职C.赢得大选的政党,所属党员不用考试也能担任事务官职D.不论什么官员都要通过考试,才能担任官职参考答案:A您的答案:A18 [单选题] 我国录用公务员的职位范围是( )A.担任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B.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C.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D.担任乡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19 [单选题] 美国公务员制度形成于( )A.1853年B.1870年C.1883年D.1923年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C20 [单选题] 报考我国公务员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A.五项B.六项C.七项D.八项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C21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录用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C.具有良好的品行D.具有MPA专业学位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22 [单选题] 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方法录用公务员的“特殊职位”以及如何简化程序,采用什么样的评测办法,必须经( )批准。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4.26•【文号】•【施行日期】1984.04.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84年4月26日)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

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

1983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以后,已经引起各地党委的重视,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了较大好转。

但是,仍然有一些同志对干部任免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不熟悉、不习惯,甚至怕麻烦,因而,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做法时有发生。

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经党委审查同意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名单有不同意见,党委仍坚持要保证通过,甚至批评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同意见是“同党委唱对台戏”。

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调整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甚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

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也是很错误的。

这些违背宪法或法律的做法,既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很不好。

为此,中央重申: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所有宣传单位,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都要在组织手续、法律程序完备后,才能公布。

中央认为有必要指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党委审查同意、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12.29•【文号】•【施行日期】1956.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12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职,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工作人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合退休条件的;(二)自愿退职的;(三)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

第三条工作人员的退职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发给:(一)工作年限满五年或在五年以下的,除了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外,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二)工作年限满十年或不满十年而在五年以上的,除按(一)项的规定发给外,从第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资;(三)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除分别按(一)、(二)两项的规定发给外,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两个半月的工资。

第四条工作人员退职时,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退职,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

工作人员退职时,由各级人事工作部门办理退职手续,填发「退职人员证明书」。

第六条工作人员退职金,由原工作机关在行政费项下开支。

工作人员退职时,本人和他的家属到退职后居住地点的车船费、行李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旅馆费,参照现行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

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布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公务员制度平时作业(一)(第一至第四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平时作业(一)(第一至第四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平时作业(一)(第一至第四章)一、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以下属于是公务员的是()。

A文职服务员B公职人员C公共事务管理人员D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2.以下属于是公务员的是()A总统B事务官C政务官D议员3.各国对公务员的管理都有专门的法规如()。

A法国1946年通过的《公务员总章程》B日本1947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法》C美国1883年通过的《彭德尔顿法》D英国1978年颁布的《文官制度改革法》4.中国公务员制度实施的范围是()。

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B各级政府组成人员C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团组织D妇联5.国家公务员的(), 这几乎包含了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全部内容。

A进B出C管D培训6.我国公务员的义务是()A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公正廉洁, 克己奉公B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务C密切联系群众, 倾听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 保守国家秘密及其工作秘密D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 勤奋卫作, 尽职尽责, 服从命令7、进行职位设置所分的阶段是()。

A职能分解B职位调查C职位评价D职位设置8、中国职位分类制度的特色是()。

A职位、品位因素相结合确定级别B正常的晋级增资制C调转升迁的相对灵活性D职位的后续性9、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是()。

A公开B平等C竞争D择优10、公务员考试后对合格者要进行全面考核, 方法是()。

A查阅个人档案B与本人交谈C向单位领导、同事了解情况D召开小型座谈会二、填空(每题1分共10分)1.在我国,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定义, 公务员是指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 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

3.我国在1993年8月14日, 由国务院颁布的《》, 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法规。

4.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 按照的标准录用国家公务员。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公布日期】1951.11.05【实施日期】1951.1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参照各级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分别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员: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简称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院长、副院长;署长、副署长;行长、副行长;三、驻外国的特使、大使、公使、全权代表;四、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简称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副部长;总干部管理部部长、副部长;五、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下略军政委员会五字)主席、副主席、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大行政区分院院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大行政区分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八、省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九、省人民政府(人民行政公署)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委员;十、中央或大行政区直属市(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十一、大学校长、副校长;专门学院院长、副院长。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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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发布日期】1951.11.05
【实施日期】1951.1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参照各级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分别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员:
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简称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院长、副院长;署长、副署长;行长、副行长;
三、驻外国的特使、大使、公使、全权代表;
四、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简称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副部长;总干部管理部部长、副部长;
五、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下略军政委员会五字)主席、副主席、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大行政区分院院长、副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署大行政区分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
八、省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
九、省人民政府(人民行政公署)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委员;
十、中央或大行政区直属市(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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