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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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规范行政执法相关规章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规范行政执法相关规章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规范行政执法相关规章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规范行政执法相关规章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日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两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规章正式开始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上述规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行为,特别是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上述规章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实务要点解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抓紧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其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新标准、新措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做好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川国土资发〔2009〕2009年3月,省厅印发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18号);2012年7月,又增补制定了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请各单位结合前述规章及文件的学习培训,在全面征求执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执行川国土资发〔2009〕18号及川国土资发〔2012〕83号文件所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存在的不足予以认真总结评估,并提出是否修改的建议和理由。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省政府决定组织对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

为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府法〔2011〕39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于2011年8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联系人:杨明联系电话:87036077邮箱地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做好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权力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府法[2011]39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机关、服务机关、责任机关和廉洁机关的总体目标,对我厅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为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提供基础数据,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主体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厅机关各处室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 [2011]4号)《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58号)要求,切实发挥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和威慑作用,现就建立全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明确下列要求:一、精心筛选案源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发现、查处、整改。

对需要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的案件,按季度提出建议并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应是重大、典型案件,对事、对人处理到位;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应是重大、典型案件,特别是反映国土资源领域苗头性、倾向性违法违规问题的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上报:(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供地用地,违反产业政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政府违法批地、供地,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顶风违法的案件;(二)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案件;(三)遇到阻力,查不下去或查处不到位的案件;(四)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五)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受损等案件。

上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原则上面积应在50亩以上、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原则上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二、提高案件报送质量报送案件的质量是保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效果的关键。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报-川国土资发[2014]1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报-川国土资发[2014]1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报(川国土资发〔2014〕1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广优秀典型,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案水平,我厅于2013年8月组织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开展2013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工作;又于12月3日至6日召开规范案件查处工作专题培训,期间组织90余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骨干,对各地提交的57件案卷进行了交叉评查,并由厅执法监察局进行了省级复查。

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2013年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计自查案卷900宗,其中市(州)国土资源局直接立案查处的案卷86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的案卷814宗,分别占总数的9.6%、90.4%;土地案卷779宗,矿产案卷121宗,分别占总数的86.6%、13.4%;评查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案卷193宗,良好档次384宗,合格档次323宗,分别占评查总数的21.4%、42.7%、35.9%,无不合格案卷。

根据自查、交叉评查及省级复查情况,决定评选成都佳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等14件案卷为优秀案卷,特对办案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既是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工作任务,也是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创先争优的工作措施。

通过几年的评查实践,大部分地区已经树立了依法执法,严格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识,能够达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基本要求。

但是各市(州)之间行政处罚规范程度不一致,或多或少仍存在调查取证不够完善、法律适用不够严谨、部分程序不够完整、文书送达不够规范、后续工作不够完善、立卷归档不够规范等问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7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明确将以地方上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和“本年未批先建”图斑为基础,形成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请各地高度重视,将土地变更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改,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查处,认真整改,严格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严肃查处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并执行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国土资源部门应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严格按照15号令第16条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推进,及时解决在查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选取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并组织直接查处。

在查处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二、抓紧时间,及时整改根据部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时间安排,从现在起至4月,各地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台账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66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台账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66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台账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台账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6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掌握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加强对违法形势的分析研判,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上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台账的通知》要求,决定从今年6月份开始,开展违法案件台账上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内容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每月形成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和《矿产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根据其中本年发现、查处的全部土地违法情况(包括立案和非立案)和本年发现、查处的全部矿产资源领域违法情况(包括立案和非立案),逐级填写《违法用地台账》《矿产资源领域违法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二、上报方式上报台账与每月上报的违法案件综合统计数据同步进行,逐月、逐级汇总上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统计数据汇总所辖县(区、市)的台账,形成电子版(EXCEL文档),于每月25日前报省厅执法监察局(电子邮箱:**********************),台账纸质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次月2日前报厅执法监察局(传真:************)。

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台账。

省厅将结合卫片执法检查、12336举报等加强对台账的审核,对瞒报、漏报、迟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2012年1-Χ月违法用地台账(略)2.2012年1-Χ月矿产资源领域违法台账(备注:附件的电子文档可在互联网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执法监察管理动态栏目中下载)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附件2:2012年1-Χ月矿产资源领域违法台账填报单位:序号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类型涉及矿种违法发生时间发现违法时间发现违法渠道制止情况查处情况报告情况备注主体分类立案时间结案时间非立案处理情况报告时间向谁报告报告文号审核人:制表人:填表日期:填报说明:1.填报方式:以“下拉列表-选择”方式为主,但违法主体、违法地点、时间、报告文号、备注等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川国土资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5〕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2014年第2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5年1月5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承担公共事务、经厅授权或委托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处(室、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处(室、局)和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处(室、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保密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处(室、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又有所抬头。

这种情况扰乱土地管理秩序,阻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如不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将使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丧失殆尽,不仅影响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影响国家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领导明确要求,对土地违法的新动向,必须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重大案件要严肃查处,严明纪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现就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要逐一登记造册,于6月底以前报部,部将组织核查。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市、县用地的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一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

部将组织抽查。

二、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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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
办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交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交给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五条各市(州)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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