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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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渊源

浅谈法律渊源

浅谈法律渊源浅谈法律渊源“世界最著名的制度从一部‘法典,开始,也随它而结束。

”从罗马法的开始到结束,它的释义者一贯地在中暗示,他们的法律制度的实体和效力于((十二铜表法》之上,因而也就是建筑在成文法基础之上。

罗马的理论原则强调法律的效力来自法典,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伴随的思维原则是判例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法律效力来源的这两种思维方式,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这两种理论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但却产生了极端重要的后果。

”②这种后果之一就是在两大法系法律运行中形成了差别很大的法律渊源形式。

法律渊源作为确定法律效力的理论原则和法律表现形式的统一,,是最重要的概念。

、起初罗马法学家是在对比市与万民法效力来源的时候使用法律渊源概念的,近代西方人在对比英国法与法国法时又重新起用了这一概念,从而使其,第二次勃兴。

当今,一比较法学在中国正悄悄兴起,这为法律渊源理论研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时机。

可以断定,深入研究法律渊源的理论与形式,将为完善我国法制提供一个新视角。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术语,在古代罗马法学中就出现过法律渊源的词源,当时意为法的源泉。

这一术语后经历代法学家推敲争鸣,到近代已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多数法学家认为它是法律的效力来源。

但由于法律效力又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区分,所以,在这种共识之下对法律渊源还有不同的认识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来看,学者们认为它有三种效力来源。

第一,现行法律效力的历史渊源,即现行法律的效力能从历史上出现过的某种法律和事件中获得支持,或与历史上某种法律具有在某种原则下的效力连续性。

现在西方法学中的法系及中国法学界的法统的含义与法律效力的历史渊源有部分含义的重合。

第二,现行法律规范和原则效力的理论或基础,即现行法律获得什么世界观和思维方式的支持。

边沁在玛世纪领导了英国的法律改革运动,‘他认为英国成文法的效力从理论上讲来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3篇)

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渊源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基础,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特点以及在我国法院裁判案件中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又称法律根据、法律依据,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它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法等。

在法院裁判案件中,法律渊源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三、法律渊源的分类1. 制定法制定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在我国,制定法是法律渊源的主要形式。

制定法包括:(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例。

在我国,判例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官的裁判具有参考价值。

3. 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形成的、被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习惯法在法律渊源中占有一定地位,尤其是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中。

4.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惯例和规则。

在我国,国际法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法律渊源地位。

四、法律渊源的特点1. 法律渊源具有普遍性法律渊源具有普遍性,即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渊源的规定。

2. 法律渊源具有权威性法律渊源具有权威性,即法律渊源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 法律渊源具有稳定性法律渊源具有稳定性,即法律渊源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名词解释法律渊源的概念

名词解释法律渊源的概念

名词解释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制度或概念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

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渊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历史背景,从而更好地应用法律。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起源法律渊源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法学界。

人们意识到,想要真正理解一项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或法律概念,仅仅阅读字面意义是远远不够的。

这就需要借助历史、社会和文化等多个维度来探析其渊源,从而更全面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则的演变。

二、法律渊源的重要性法律渊源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法律渊源能够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法律制度往往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了解这些渊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其次,法律渊源有助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当面对一个法律问题时,仅仅依据字面意义解读法律条文往往难以把握其真正的含义和立法目的。

而通过研究法律渊源,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规则的宗旨和解释的逻辑。

这样,就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更好地应用法律于实践。

除此之外,法律渊源还对法律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通过对法律的渊源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的演变模式和规律。

这对于推动法律领域的发展、优化和完善法律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三、研究法律渊源的方法研究法律渊源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翻阅法学经典著作、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来了解法律的渊源和发展过程。

这些书籍和文献往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历史和背景知识,对于研究法律渊源十分有帮助。

其次,历史研究也是研究法律渊源的重要途径。

通过梳理历史资料、分析历史事件和制度的演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同时,比较研究也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差异和影响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渊源。

最后,类比和推理亦是研究法律渊源的有效方法。

通过类比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似之处,我们可以推断出其渊源和发展逻辑。

同时,推理也可以通过分析法律的目的、原则和价值观来探索其渊源。

浅谈法律渊源论文(1)

浅谈法律渊源论文(1)

浅谈法律渊源论文(1)法律渊源论文是指对某一领域法规、法律权利、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探究,揭示法律渊源、溯源历程、发展变迁、理论依据以及应用前景等的文献成果。

它是法律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问题研究的入门之路。

一、法律渊源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1、法律渊源或历程法律渊源或历程研究是法律渊源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研究内容包括探究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组合形成的背景、过程、原因及各种因素对法律渊源或历程的影响等。

2、法律存在理论及其他理论依据法律存在理论及其他理论依据包括基本法律原则、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等。

其研究内容包括该理论的起源、发展、原理、特点、优越性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的关系等。

3、法律权利和责任法律权利和责任是法律渊源论文的重要研究内容。

其研究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责任的概念、种类、形式、本质等;法律权利和责任的源头、渊源、形成过程等;法律权利和责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意义、作用等。

二、法律渊源论文的写作要点及步骤1、确定研究方向和选题在进行法律渊源论文的写作之前,需要先确定自己想要研究的领域和选题,明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收集和整理资料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是进行法律渊源论文研究的关键步骤。

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法律资料、案例、文献和其他相关信息。

3、深入分析和研究在收集和整理资料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这一过程需要将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合、分析和比较,总结出相关规律和结论。

4、构思和撰写在分析和研究清楚后,需要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意义,进行构思和撰写。

在撰写过程中需要注意,要点分明,结构合理,述而不煽,重点突出,以达到研究成果的最终呈现。

三、总结法律渊源论文的研究内容和写作步骤是比较复杂和细致的。

在进行研究和写作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研究基础,能够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同时,在进行撰写时,需要注意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的原则,以符合学术规范和要求。

浅论法律的渊源

浅论法律的渊源

浅论法律的渊源法学1102 1111040220 王雅芳博登海默先生认为,只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其中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看法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应将上述三者都纳入法学的研究领域。

因此,博登海默先生在其著作的第三部分,从法律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技术方面,探讨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运用的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

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分别讨论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的渊源呢?博登海默先生列举了不同学者和不同法系对法律渊源的观点:美国法理学家格雷对法律和法律渊源做了严格界分,他认为法律是法院以权威方式在判决中加以确定的规则确定的;而法律渊源则应当从法官制定构成法律规则时参考的法律资料和非法律资料中寻找。

他列举了五种这样的渊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其中包括公共政策原则);其他有的学者将法律渊源等同于制定规则得以具有强制力的官方和权威法律文本,如宪法、法规、条约、行政命令和条例、司法意见和法庭规则;大陆法系国家,人们往往将制定法、习惯法和条约视为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渊源还被理解为另一种含义,被用来确指某些作为法律规则与原则的传统法律部门,如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和教会法等等;另外,还有人把法律的书面资料和文献汇编成为法律渊源,如法典汇编、司法审判报告、判例法汇编、论著、百科全书、法律期刊。

最后,博登海默先生对法律渊源做了一个界定。

首先,他不认可格雷关于法律和法律渊源的界分,他认为法律是指运用于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渊源的集合体,其中还包括这些法律渊源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

其次,他也认同了格雷观点的合理性成分,即法律渊源是可以成为法律判决合法性基础的因素如资料等,但是法律渊源不仅仅与法院判决有关,还和其他任何种类的法律决定有关。

再次,法律渊源的数量决不仅仅限于格雷列举的那几种。

接着,博登海默先生进行了法律渊源的分类,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发展来源和演变过程。

它包括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传播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对法律渊源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1.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渊源的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法律的发展规律、法律的作用和法律的实施等内容,通过研究法律渊源来指导法律实践,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 法典法典是法律渊源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以系统的的方式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的一种书籍。

法典通常包括民法典、刑法典、劳动法典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它们在法律制度中起着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3. 司法司法是法律渊源中的一种重要机构,它是负责审理和解决法律纠纷的机构,司法机构有法院、检察院等。

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 法治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思想和制度,它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国,以法治社会。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在实践中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权益、实现国家的繁荣和进步。

5. 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针对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

司法改革包括建设更加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实行司法公开透明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6.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法治国家强调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来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推动国家的发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要依法行事。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渊源规范,用于调节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它们在国际社会中起着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

以上对法律渊源的相关名词进行了简要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一、我国的渊源特点我国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千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这个时期就有了一些原始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历史悠久:我国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千年左右,经历了长达五千多年的漫长历史,是世界上最悠久的法律体系之一。

2. 多样性:由于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不同朝代和地域的变迁,所以在法律制度方面呈现出多样性。

3. 继承性:我国法律渊源具有继承性,每一个朝代都在前朝的基础上进行发展和完善。

4. 民间传统:民间传统也是我国法律渊源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许多习惯和传统实践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5. 中国特色:我国法律制度中融入了中国特色,例如“仁义礼智信”等思想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二、我国法的渊源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礼法为主。

《尚书》、《礼记》、《周礼》等经典著作中都有关于法律制度的规定。

2.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秦朝颁布了《律令》,统一了全国的刑法和律令。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改进。

3. 唐宋元明清时期唐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时期。

唐朝颁布了《大唐律疏议》,宋朝颁布了《大宋刑统》,元代颁布了《大元一统志》,明清两代则相继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清律》。

4. 近现代近现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采用西方文化和思想,开始进行西方化改革,并逐步推行民主宪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全新的法律体系。

5. 当代当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时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文件相继颁布,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总之,我国的渊源具有历史悠久、多样性、继承性、民间传统和中国特色等特点。

浅论法律的渊源

浅论法律的渊源

浅论法律的渊源浅论法律的渊源法学1102 1111040220 王雅芳博登海默先生认为,只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其中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看法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应将上述三者都纳入法学的研究领域。

因此,博登海默先生在其著作的第三部分,从法律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技术方面,探讨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运用的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

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分别讨论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的渊源呢?博登海默先生列举了不同学者和不同法系对法律渊源的观点:美国法理学家格雷对法律和法律渊源做了严格界分,他认为法律是法院以权威方式在判决中加以确定的规则确定的;而法律渊源则应当从法官制定构成法律规则时参考的法律资料和非法律资料中寻找。

他列举了五种这样的渊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其中包括公共政策原则);其他有的学者将法律渊源等同于制定规则得以具有强制力的官方和权威法律文本,如宪法、法规、条约、行政命令和条例、司法意见和法庭规则;大陆法系国家,人们往往将制定法、习惯法和条约视为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渊源还被理解为另一种含义,被用来确指某些作为法律规则与原则的传统法律部门,如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和教会法等等;另外,还有人把法律的书面资料和文献汇编成为法律渊源,如法典汇编、司法审判报告、判例法汇编、论著、百科全书、法律期刊。

最后,博登海默先生对法律渊源做了一个界定。

首先,他不认可格雷关于法律和法律渊源的界分,他认为法律是指运用于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渊源的集合体,其中还包括这些法律渊源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

其次,他也认同了格雷观点的合理性成分,即法律渊源是可以成为法律判决合法性基础的因素如资料等,但是法律渊源不仅仅与法院判决有关,还和其他任何种类的法律决定有关。

再次,法律渊源的数量决不仅仅限于格雷列举的那几种。

接着,博登海默先生进行了法律渊源的分类,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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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著名的法律制度从一部‘法典,开始,也随它而结束。

”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它的释义者一贯地在语言中暗示,他们的法律制度的实体和效力建筑于((十二铜表法》之上,因而也就是建筑在成文法基础之上。

罗马法学的理论原则强调法律的效力来自法典,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伴随的思维原则是判例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法律效力来源的这两种思维方式,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这两种理论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但却产生了极端重要的后果。

”②这种后果之一就是在两大法系法律运行中形成了差别很大的法律渊源形式。

法律渊源作为确定法律效力的理论原则和法律表现形式的统一,,是比较法学最重要的概念。

、起初罗马法学家是在对比市民法与万民法效力来源的时候使用法律渊源概念的,近代西方人在对比英国法与法国法时又重新起用了这一概念,从而使其,第二次勃兴。

当今,一比较法学在中国正悄悄兴起,这为法律渊源理论研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时机。

可以断定,深入研究法律渊源的理论与形式,将为完善我国法制提供一个新视角。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术语,在古代罗马法学中就出现过法律渊源的词源,当时意为法的源泉。

这一术语后经历代法学家推敲争鸣,到近代已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多数法学家认为它是法律的效力来源。

但由于法律效力又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区分,所以,在这种共识之下对法律渊源还有不同的认识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来看,学者们认为它有三种效力来源。

第一,现行法律效力的历史渊源,即现行法律的效力能从历史上出现过的某种法律和事件中获得支持,或与历史上某种法律具有在某种原则下的效力连续性。

现在西方法学中的法系及中国法学界的法统的含义与法律效力的历史渊源有部分含义的重合。

第二,现行法律规范和原则效力的理论或哲学基础,即现行法律获得什么世界观和思维方式的支持。

边沁在玛世纪领导了英国的法律改革运动,‘他认为英国成文法的效力从理论上讲来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在苏联、东欧及中国,人们则认为,现行法律原则之所以有效力,在理论上是由于这些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是现行法律效力的理论源泉。

第三,现行法律效力的权力基础,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之所以有效力是由于获得了某种国家权力的支持。

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较低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

这种从法律效力的权力基础看待的法律渊源,被英国法理学家萨蒙德称之为法律的形式渊源。

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看,它的效力有两种形式的来源,一是某种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运用;二是某种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来源于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或先例的拘束力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决书之所以有效力,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就在于它是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作出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决合弓的效力源诌先例的拘束力原则。

[!--empirenews.page--] 总结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来源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来源,我们可以看到三种情况,一是历史渊源,二是哲学和理论原则的渊源;三是国家权力渊源。

但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背景及思维方式的差异,这三种渊源对法律效力的影响与支持程度是不一样的。

因此,片面地侧重任何一个角度对法律渊源下定义都是不可取的。

作为法律渊源的概念必须能找到一个能统驾三者的理论基点。

面对法律渊源的多义性,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对之弃之不用,有的主张局限在法的表现形式的含义上使用,以免引起混乱。

我们认为,法律渊源是一个有很大生存价值的概念,从理论上讲,它兼有一定深度的学理性和一定程度的法律适用技术性,解决和把握好这一概念,无论对法律实践还是解决法学理论的可操作性都有很大意义。

[1][2][3][4][5]下一页根据辩证唯物主半的基本原理,我们认为法律渊源像上层建筑中的其它现象一样,也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从法律渊源的现象来着,它由不同级别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组成。

这些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判例法,各法系中还有国际条约、法律认可的习惯等。

法律渊源的这些形式,从逻辑的角度讲只表述了它的外延,并没有揭示其效力来源的内涵或本质。

从本质角度看,法律渊源是法律效力的来源,它是隐藏于法的形式背后,包含于法的思维方式中的理论原则。

法律,从其存在方式讲是一种主观定在(黑格尔语),离开了人的思想意志法律无从产生并且也无法存在下去,人的思想意志是法律生存的载体。

所以,某种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成为法的表现形式也就取决于人对法律性资料的筛选和确定。

但这种筛选与确定不取决于某个人的权力,而是由社会中多数法律工作者的思维方式和原则确定的。

因为,第一,现实社会的法律渊源选择者,首先遇到的是既存的文化背景和法律思维方式,这些固有惯性思维左右若人们确定该社会的法律效力来源。

第二,不同社会制度也为确定仆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一系列的政治原则和哲学观点。

所以,我们认为什么规则能成为有效的法律形式,现行法律的效力来自何种规则,是法律渊源的实质。

那种认为法律渊源就是法的表现形式的看法是不全面的,法律渊源是法律效力来源的形式与本质的统一。

从现象上看,它是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确定法律形式及效力来源的护恩维方式。

从比较法学的表面看,人们比较各国法律渊源多是法的形式的比较,而实际上各种法的形式及效力来源的差异企是由于法律渊源的本质差异,‘即思维方式的不同造成的。

我们认为,升到哲学的角度认识法律渊源的概念能克服法律的表现形式与法律效力来源的冲突,理顺二者的关系。

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搞清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的区别、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的区别。

法律效力是法的拘束力,指法律对人、空间和时间的效力;而法律渊源则是法律效力的来源,它解决的是法律为什么有效力、现行法的效力来自何处的向题。

法的表现形式是依据某种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依法律渊源对法待也可作类别划分。

如我国法律体系,根据法的效力的形式来源,分为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渊源是级别法律效力的划分依据,但它不等同于法的这些表现形式。

[!--empirenews.page--] 二、法律渊源理论法律洲源理论是法律效力来源的哲学基础或政治原则,它与具体确定法律形式和法律效力来源的思维方式一起组成法律渊源的实质。

这种哲学观点和政治原则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种。

(一)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

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主权,认为法律的效力均来自国家权力的支持,除了国家机关的制定法,其它任何规则都不能成为法律效力的来源。

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在中国及西欧各国的早期都有萌芽,但上升为完整的理论是在19世纪中期。

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角度看,它是对自然法学说的一种反动。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效力最终都是来自永恒不变的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理性有的学者认为是永恒的正义观念,有的认为是天赋人权,有的认为是人类的公意,制定法只有取得自然法的支持并保持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打破了自然法学派对自然理性的崇拜,认为法律的效力源泉,不能在自然理性中去寻找。

分析法学派的开创者奥斯丁认为法的效力源泉只有到主权者的命令中去追寻,不管制定法与永恒正义的关系如何“恶法亦法”,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法律的效力也来自主权者的支持。

继奥斯丁之后,凯迩逊进一步深化了国家主义法源理论,认为个别规范的效力来自一般规范,而一般规范的效力来自基本规范,基本规范的效力来自更高的宪法规范,不同层次的国家权力又都意味着对层层法律效力的支持。

因此,国家与法律是一回事,凯迩逊创立的是“封闭”型的国家主义的法律效力源泉理论。

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对促进英国法律改革起过一定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就是在19世纪中后期英国国家制定法的大量增加,从而制定法的地位也有所提高。

并且,这种理论也被许多新近独立的国家所接受。

国家主义法源理论的这种作用是由其内外特征决定的。

从其外在特征看,它强调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即在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许可下,任何外国法律或者“自然法”都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英国的分析法学之所以倡导这种理论,一方面是因为奥斯丁作为边沁的门生是支持其改变英国盛行的“法官造法”的历史传统的,另一方面奥斯丁在德国学习大陆法因而深受其影响。

泌国家主义法源理论的内在特征看,在新近成立的民族国家中,新政权首先要做的就是废除旧法统,制定.反映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在国际法领域只有通过新政权的同意,国际条约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强调立法权力行使的集中性,只有议会才享有立法权,他们认为社会习惯、道德信条、哲学信仰、法学家的论著都不能成为法律的形式。

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上一页[1][2][3][4][5]下一页(二)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

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认为在国家制定法外,还有法的其它表现形式,法律的效力并非仅来自国家的权力。

如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实在法的最终笋力都来自自然理性,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制定法的效力受到社会运行中的客观法的制约,历史法学派则认为只有受到民族精神支持的实在法才有效力。

这种法源理论都强调国家权力以外的其它因素对法律效力的影响,特别是社会法学派触及到了法律实现的社会可行性,对法律效力来源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深度。

但与国家主义法源理论比较,它是一种宏观的理论形态,没有触及到法律级别效力问题。

[!--empirenews.page--]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源理论。

对马克思主义法源理论国内研究不多。

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认为,马克思主义法源理论属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①也就是说法律效力来源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诚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或立法机关“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它的极端任性。

”从马克思的论述看,他抛弃了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认为那是唯心主义的唯意志论的幻想。

如果坚持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将使我们失掉科学地进行法的创制的可能性。

他认为忽视法律形成的社会因素是不允许的,因为法律植根于社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效力的最终源泉。

但是,马克思一也反对那种完全否认国家权力对法律效力有作用的观点。

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第二层本质的揭示,法律在形式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因此,国家权力是法的效力的直接源泉,离开国家弧制性就等于切断了法律效力的动脉。

从形式上看,马克思主义法源理论似乎是总结国家主义与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但实际上它使法源理论建筑在更科学的基础之上。

它解决了国家主义法源理论与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各执一端的争执,使人类的法律思维方式进一步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从而也代表了近代法源理论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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