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分类、效力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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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5章  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
• 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是否属于正 式法律渊源尚存在着争议
7、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
•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 行经济法规。
• 1988年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制定法) (1)国内法 指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
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 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系统的成文法表现为法典 • (2)国际法 • 该国缔结或加入的那些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 的渊源。
8、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 1、国际条约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 2、保留条款以外的内容对我国有效
• 3、以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 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 后决议书等形式出现。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 1、习惯 • 2、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 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
范的总称。 (2)判例法 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3)宗教法 在伊斯兰教国家还存在。 (4)惯例 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
照办理的作法。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 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这是由中国国情、文化和 传统决定的。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 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 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 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 分类标准
作为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不同于 与衡平法对应的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方法的相对性比较明显, 很多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两重 性。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具
有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 的要素。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含义广泛 两种对立主张:
{ 立法中心主义说 司法中心主义说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与法的效力直接相关 具备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不成文法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但判例法是
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是法院通过判
决创制的。

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

宪法,但英国宪法有文
的 自
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 宪章、人身保护法等。
由 大 宪

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对方 的内容,事实上,实体法中有程序方面 的内容,程序法中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 和职责的内容。
(一)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 国际法
(二)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表现形式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5.自治法规
2.法律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3.行政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 类和效力★ ★
法的
渊源
分类
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一)成文法(制定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 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 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 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二)公法和私法:以法调整的主体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最古老的一种法律分类,最 早由罗马法学家提出。 现代社会的公法、是规定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一 个法律类别。
私法: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说现代公法的本质 在于对权力的限制,那么私法的本质是权利法。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公法和私法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根本法和普通法
六、一般法和特别法
二、分类依据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 围 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 ,在该国领域内生效的法律规范总和。如我国宪 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环境资源保 护法等都属于我国的国内法。 国际法是在国际 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 际习惯。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令第619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1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号) ; 《监狱提请减 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司法部令第130号)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 ;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津政令 第 16 号)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 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裁决; 第三,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制定法;(二)判例法;(三)习惯法 (四)法理;(五)国际协定和条约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法规和规 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 第一,生效时间。颁布日生效;规定具体日期生效;专门法规 定生效日期;达到一定期限后生效。 第二,失效时间。新法颁布后旧法失效;新法同时宣布旧法失 效;法律本身有效期届满;有关机关宣布失效;法律完成历史 任务自动失效。 第三,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第四章法的分类、渊源、效⼒与法律体系第⼀节法的分类⼀、法的⼀般分类a、成⽂法与不成⽂法(⼀)成⽂法与不成⽂法的概念1.成⽂法是经有⽴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法⼜称为制定法。

成⽂法最⾼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的法。

不成⽂法并⾮来⾃⽴法机关的创制。

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成⽂法与不成⽂法的特点⽐较1.从内容上看,成⽂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

2.从⽴法程序上看,成⽂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出来。

3.从各⾃的功能看,成⽂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功能。

⽽不成⽂法没有清晰的条⽂形式,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功能上稍逊于成⽂法,但不成⽂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4.从司法适⽤上看,成⽂法由于以词汇和语⾔来表达内容,语⾔本⾝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

B、根本法与普通法1.根本法,也就是⼀个国家的宪法,⼜称根本⼤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体现在:第⼀,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主体不同。

第⼆,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程序不同。

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不同。

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c、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对法律作出的划分。

2.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政法等。

3.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式和⼿段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政程序法、⽴法程序法等。

4.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的,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段和⽅法。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的法律,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属人原则)
(3)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侵犯中国国家或公
民利益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保护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 一国法律在该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在全国 有效,或者在部分地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3.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我国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我国的驻大使馆、领事馆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1)产生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效力不同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重点)
(1)成文法(制定法)


由特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 创制,以成文的条文作为表现形式。
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被称为法典。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三、法的分类
(一)概述 (了解) 1.含义 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国法 律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2.分类 (1)一般分类:多大多数国家适用 (2)特殊分类:部分国家适用 3.作用 便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的整体面貌,了解不同 类型法律的特征、地位、适用规则等。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
(1)内容


行政管理、管理行政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2)分类

③地方政府规章: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
(3)地位
4.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
(1)内容: 解决地方问题,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和实际需要 (2)地位: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3)立法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4)作用(了解): 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 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 宜由中央法律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容多,但只在 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第三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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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的渊源
3.1.2 法的渊源的类别(全世界的法)
2、不成文法 (1)习惯法 习惯法指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 称。习惯法是由习惯演变来的。在成文法出现以前,主要使用 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如,原始社会末期的习惯法。 (2)判例法 判例法指可以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判例法的根 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 使用于该案,并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 案件。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此。 (3)惯例 惯例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实施,可以按照办 理的做法。如元首接待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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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3.3 法的效力
3.3.1 法的效力的含义 3.3.2 法的效力范围 3.3.3 法的效力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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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的效力
3.3.1 法的效力的含义 1、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可以分为一般的法的效 力和具体的法的效力。一般的法的效力指由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 的法的效力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具 有的约束力。 2、概念对比: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指法产生的实际效果,是法实现的客观 结果和状态,属于实然的范畴。
3.3 法的效力
3.3.3 法的效力的冲突解决 1、一般的适用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在成文法国家,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能与之相抵触。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由于旧法 处于统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先与旧法适用。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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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的渊源
3.1.3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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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

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法的渊源的类别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成文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

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征: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类别: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

国际法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

“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的渊源”。

不成文法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其含义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惯例,亦称通例,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职权,确立了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内容涉及的范围较基本法律要窄。

行政法规: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特点:其立法主体包括省、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内容广泛,但不能涉及军事和法律规定不能涉及的领域。

自治法规:自治机关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治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按其经济法规办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只能在本特别行政区有效。

国际条约和协定: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有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之分。

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或直接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认,是当代中国法的重要渊源,共产党的政策对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直接的指导作用。

判例:我国不否认经典案例的参考作用,但无判例法。

法的分类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据:制定法律主体国内法: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必须以该国缔结或加入该国际条约或协定为前提。

公法与私法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成文法:亦称制定法,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据: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于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普通法: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地处,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据:适用范围一般法: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别法: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且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并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其他固有法与继受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国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或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对其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一是强制与保障,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二是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价值与功能。

因此法的夏利实际上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结果可能是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区别:首先,法的效力表明法的两重性,即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与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其次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

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生效方式: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生效;法规定试行,试行后生效。

法的终止,亦称法的终止生效,指法的效力的绝对消灭。

方式:明示终止;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当代刑法中从旧原则:即无溯及力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旧两法,适用那个对被处罚人处理较轻的法律从新并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从旧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从新法。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域内全国范围有效,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国家军委制定的法规对全国军队有效;局部地域有效,凡由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法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自治地方有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澳门有效,涉及全国的,在全国有效。

域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属地主义原则: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保护主义原则:只要有碍本国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综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行为效力对我国公民的行为的效力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上一路平等,即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在国外,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其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我国在国外的公民,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他国主权。

一旦发生利害冲突,按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妥善解决;特别是在民事行为方面,适用居住国的法律。

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行为的效力一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行为法的适用问题;二是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行为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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