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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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审理,则无论最高法院还是他
本人将更难以面对国人。本案堪称绝妙的判决就产生于这两
难境界之中。
马歇尔宣布司法审查原则
• 马歇尔首先作了一个试探:要求麦迪逊国务卿解释不发任 命状的理由,被告根本不予理睬。所以马歇尔做出了一份斩 钉截铁而又不需要任何人执行或者“理睬”的判决:“本院 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 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 效;“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 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最后, 他又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
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前者将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新增16名法官;又在华盛顿
特区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后者在人口稀少但
临近首都的各县设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设立的官职都已由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后者
设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于时间紧迫直到3月3日,即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才予以任命。
马伯里的请求。 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 (二)法的理论渊源:那些促进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 和哲学原理。
例如科斯定理( Ronald Coase)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 的情况下,无论权利如何配置,产权的初始分配不影响 资源配置的效率。即如果交易成本极低,法律对权利义 务的分配就不大可能对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法律的任 务在于明晰界定产权。
律。通常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三种。 • 次要的法源是附属性的法源,在诉讼中通常居于次要地
位。次要法源通常包括权威的理论和公认的价值。
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的关系
• 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法源效力高于次要法源,只有在无主要 法源可资援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次要法源。

法的渊源、效力

法的渊源、效力

法律硕士联考试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正式意义上 的法律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 湖北省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C.国务院的《粮食购销条例》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 渊源的是:
A.判决书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规章
D.国际惯例
07年司考试题
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并非绝对无效,历史上就有 所谓“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 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 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 晓,所谓“不知者不为罪”
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因在中国贩毒,被中国的法院终审判处死 刑。如果被执行枪决,他将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死刑的英国人, 这在英国强烈反响。英国一些人坚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中国 有关法院不要判他死刑,并呼吁对中国进行外交施压。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 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 上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 可以被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 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
新华社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表 声明称,3名日籍毒品走私犯武田辉夫(67岁)、鹈 饲博德(48岁)、森胜男(67岁)在辽宁省大连看守 所和沈阳看守所被注射执行死刑。
据日本外务省透露,中国已向日本政府通报了这 一消息。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8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6
(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例 如政策文件、工作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 法解释。
02
法的形式
成文法
定义
成文法是指通过立法 程序制定并以书面形 式颁布的法律法规, 具有明确、具体的条 文规定。
特点
成文法具有公开性、 稳定性、规范性和强 制性等特点,是法律 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 分。
定义
习惯法是指通过长期实践和习惯 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和惯例。
适用范围
习惯法的适用范围通常限于特定 地区或文化群体内部。
效力来源
习惯法的效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 普遍认可和遵守。
适用方式
习惯法通常以直接适用的方式适 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中。
03
法的效力
法的域内效力
01
02
03
地域效力范围
对特定行为的效力
指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为的适用范 围,如禁止赌博、禁止吸烟等。
THANKS
感谢观看Βιβλιοθήκη 立法机关成文法的制定机关通 常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如议会或人民代表大 会。
效力范围
成文法的效力范围通 常适用于全国或特定 地区,具有普遍约束 力。
适用方式
成文法通常以直接适 用的方式适用于具体 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中。
判例法
适用方式
判例法通常以间接适用的方式适用于具体 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中。
定义
判例法是指通过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判例,这些判例在以后的案 件中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 法的渊源 • 法的形式 • 法的效力
01
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和效力

法的渊源和效力
法的渊源和效力
• • • • • •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种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渊源的概念
• 渊源:指根源、来源、源流的意思,将 法和渊源联用,其含义应指法的根源、 来源、源流。 • 法的渊源一词在国外法学中有种种诠释, 它既可指法的实质渊源,也可指法的形 式渊源。 • 在我国的法理学中,法的渊源应指法的 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法的效力
• 法的效力的概念 • 法的效力等级:高位法优于低位法、特 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 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 力范围、对象效力范围。 • 法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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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的种类
• 法的渊源的种类: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学说和法理。 •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基 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 章、国际条约。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律法规汇编、法 典编纂、法律法规清理。

06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06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The Unwritten Law )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未经 立法程序),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的行为规则。 1、习惯法(The Common Law )。是指由国 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 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 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 范。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 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 规范。
2.法的汇编。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 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 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3.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 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 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 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 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 法。
2、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 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 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 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 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 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 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 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 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1)、一般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 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2)、种类 ----国际惯例是惯例中主要的有效形式,是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被某些国家反 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 和国际商业惯例。 前者如取消邀请应提前通 知后者如众多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内惯例一部分为习惯,另外为潜规则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普通法(Common Law )与衡平法 (Equity ) 1、普通法 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 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 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 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 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 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 的总称。

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解读

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解读

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解读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规范和约束工具,其渊源和效力对于公民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解读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探索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指的是法律的历史和形成过程。

不同国家和社会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法律渊源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发展轨迹和背后的原因。

1. 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出现。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通过习惯和传统来规范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复杂化,人们对于规则和制度的需要越来越强烈,法律的概念也逐渐形成。

2. 古代法律体系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主要受到地域文化、宗教信仰和统治者意志的影响。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以《周礼》和《尚书》为代表,强调礼仪和忠诚。

而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则以《罗马法典》为基础,注重私人财产和契约关系。

3. 现代法律体系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受到启蒙运动和法治思想的影响。

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承认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

现代国家通过宪法来确立法律的地位,并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二、法律效力解读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于具体行为和关系的约束力和规范性。

法律效力的理解和适用对于法律的正确运行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律效力的来源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其他法律和法规都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法规则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法规。

2. 法律效力的适用法律的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和组织。

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等,同样也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

法律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原则。

3. 法律效力的保障法律的效力需要通过具体的执行和司法程序来保障。

国家机关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院是司法机关,负责解决法律纠纷和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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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主要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 式,即法律的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律形式、广义 法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 式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 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 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 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必要性 首先,便于查阅、迅速判明和确定现行法规范 的有效范围,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 其次,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 作中也具 有重要意义。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标准: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在全国适用 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项,在特定 范围适用的法。 1、以人为标准的划分:如民法、刑法、刑事诉 讼法;国家公务员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2、以事项为标准的划分:如民法、刑法等;商 法、招投标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3、以区域为标准的划分:民族区域自治法;经 济特区法、特别行政区法等。 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发布之后, 一般法的相应规定将终止或暂时停止生效。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 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以社会形态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 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或者划分为 义务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等等。 对法进行分类的原则: 第一,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独立性和特性; 第二,在标准取定以后,各种类的内部划分要有 相对的对应性,避免发生交叉。
(一)概念
“法源”、“法律渊源” 一般有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 法学尤其是立法学上指法的效力来源,包 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对法的渊源的认识(资源、进路、 动因)
1、历史渊源; 2、本质渊源; 3、思想渊源; 4、效力渊源; 5、文件渊源; 6、形式渊源☆。
(三)总结 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向于法的效力渊源, 即主要指向于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 制的具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 这一概念表明:其一,法律形式反映立法的权限, 即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 的法的效力不同;其二,法律形式表现不同的法 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标准:法律规定内容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 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 权和职责得以执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标准: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
程序 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 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 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在一个国家中 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 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也不同于普通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标准: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 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 的法律。 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 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 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 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 (如作为国家财产所有人) 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 国家。
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 都基本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的特殊分类则是 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古代罗马时期:《学说汇纂》乌尔比安“有关 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自古代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中一直是以私 法为主的,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和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 公、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 当代,由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现代 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 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 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 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二)法典编纂 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 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 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 的活动。 特点: 1、法典编纂是法的创制的形式之一 ; 2、法典编纂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必须 讲求高度的立法技术 。
(三)法规清理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 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特点: 1、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 3、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 容,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 4、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意义。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 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 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还包括 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 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 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 (成文)形 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一)习惯法 (二)判例法 (三)制定法 (四)协议法 (五)学说与法理
(一)立法 (二)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三)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四)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五)国际法 (六)习惯 (七)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八)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九)外国法 (十)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有三种, 即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和法规清理。

(一)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汇编,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 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 (如制定时 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 成册。 特点: 1、法律汇编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2、本身并不是创制法的活动 ; 3、分为官方的和非官方的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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