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事故的谎报、瞒报现象
浅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浅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长期以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的不明确,直接影响事故信息的报送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展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但随之而来给基层办案人员也带来了一个茫点——该怎么样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这也成为了基层办案中的一个探讨焦点。
笔者查阅了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浅显的总结了一下,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应该从定义上理解和区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在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
从字眼上说,迟、漏、谎、瞒很好理解,迟是比规定时间晚,漏是指由于客观原因遗忘,谎是指存在主观故意,瞒是隐藏实情,不让别人知道;针对这些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事故报告责任、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3号局长令)中进一步明确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情形:即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上报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过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个是应把握好事故报告的几个问题要正确应用必须正确释义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
(一)报告事故是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虽然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事故的发生单位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地位不同,稳中有降自的义务和责任不同,便其报告事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共同的。
公司安全事故瞒报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事故瞒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防止和遏制安全事故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科研、试验等活动中,因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报告安全事故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部门和人员;(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经济损失;(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用电话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三)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第六条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二)公司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进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三)公司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事故瞒报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安全事故;(二)对于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安全事故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嫌犯罪的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公司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瞒报行为,防范和减少事故瞒报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单位和部门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瞒报,是指在发生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后,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致使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获悉、处理事故,从而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影响较大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公司内设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报告义务和纪律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事故瞒报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瞒报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事故瞒报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引导员工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瞒报案件的查处程序,对发现的事故瞒报行为及时严肃处理,确保惩罚与奖励并重。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瞒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数据记录系统,对瞒报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报告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全体员工都有义务在发现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
第十二条员工发现事故瞒报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不得包庇、纵容或趋之若鹜。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和部门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四条对于发生事故瞒报行为的员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过、降级等处分。
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

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作者:蓝海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第03期提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对安全事故信息上报流程的规定,找出信息上报流程中容易导致信息瞒报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杜绝瞒报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的措施,使事故信息如实、及时地传递,有效降低事故,减少损失。
关键词: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一、建筑安全事故信息传导流程安全生产的宗旨就是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事故,那么就该采取各种措施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指导下,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号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是对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行为指导规范。
其中关于事故报告的条款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即事故信息的传导过程。
根据条例规定,绘出建筑安全事故信息传导流程图。
(图1)二、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分析事故信息能否如实上报,最重要的就是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这一流程阶段。
其中单位负责人的作用尤为重要,是一个关键节点。
当事故发生之后,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如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影响、资质评审等,相关负责人通常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和采取“破财消灾”的办法,极力隐瞒和掩盖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消除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实施金钱、感情等方面的攻势,在项目内部把事故私了,而不按照规程,把事故信息如实、迅速的上报;另一方面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上报。
尤其是在建筑生产第一线的直接劳动者——建筑工人们,由于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经济条件比较拮据等原因,他们普遍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事故中发生了人员的伤亡时,直接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周边的工友们,往往觉得只要获得一笔相对满意的经济补偿费,事情就算圆满解决了,并没有主动上报事故信息的意识。
他们对国家颁布的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对瞒报、谎报事故信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无形之中成为了隐瞒信息的帮凶。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根据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情形认定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报告原则1、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整,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逐级上报、分级负责的原则,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三、报告范围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性的伤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四、受理部门公司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全天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五、报告时限及相关要求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负责,立即报告公司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负责,根据事故等级,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
(1)发生一般事故时,30分钟内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及时报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1小时内以电话快报方式报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及上级部门。
六、责任追究1、公司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除接受上级部门责任追究外,依照集团公司《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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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长期以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的不明确,直接影响事故信息的报送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展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但随之而来给基层办案人员也带来了一个茫点——该怎么样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这也成为了基层办案中的一个讨论焦点。
笔者查阅了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浅显的总结了一下,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应该从定义上理解和区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在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
从字眼上说,迟、漏、谎、瞒很好理解,迟是比规定时间晚,漏是指由于客观原因遗忘,谎是指存在主观故意,瞒是隐藏实情,不让别人知道;针对这些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事故报告责任、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3号局长令)中进一步明确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情形:即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是应把握好事故报告的几个问题要正确应用必须正确释义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
(一)报告事故是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虽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地位不同,稳中有降自的义务和责任不同,便其报告事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共同的。
瞒报事故专项行动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二、组织领导成立瞒报事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XXX(单位负责人)副组长:XXX(分管领导)成员:XXX(相关部门负责人)三、工作目标1. 提高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2. 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3. 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4.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行动内容1. 全面排查事故报告情况(1)对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事故报告底数;(2)对近三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排查瞒报、谎报、迟报事故;(3)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1)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3.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报告的重要性;(2)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3)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1)修订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和要求;(2)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信息系统,实现事故报告的实时监控和跟踪;(3)加强事故报告统计分析,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工作步骤1. 预备阶段(2023年X月)(1)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2)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
2. 实施阶段(2023年X月至2023年X月)(1)全面排查事故报告情况;(2)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3)加强宣传教育;(4)完善事故报告制度。
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各种不同的经济实体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为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
如有的企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抓得不力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怕影响单位政绩、声誉,怕“一票否决”,怕影响职务升迁,怕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企业法人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为了逃避法律法规的追究和经济处罚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被伤害者由于家景贫寒和谋生技能单一所困,在就业人员与就业岗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被动进入明显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作业场所,盲目地签订“生死合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进行私了等等。
这样下去不仅不能为决策机关制订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和负担,给受害者家属及本人造成重大的心灵和精神上的创伤,更重要的是沾污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在此,笔者就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对策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产生这方面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一是层层控制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指标。
有的企业主管部门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到企业,并与企业领导人的奖惩挂钩,企业又把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区、队、车间、班组,导致企业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只要不突破或少于控制考核指标,就可以保住自己或单位的工资晋升、职务升迁、安全奖励、评比先进等错误认识;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明明得知或是接到下属单位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也只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听之任之,由于上行下效,导致瞒报安全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上推下卸、逃避责任。
少数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法人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不从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上查原因,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责任推给上级,说上级不支持,不投资、不管理;指责下级办事不努力,不积极、不扎实;怪受害者,不遵守规定,不按章操作,不走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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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绝事故的瞒报、谎报现象摘要:事故瞒报、谎报现象依然比较严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进一步的麻烦,同时还让国家加大了损失。
为了杜绝事故瞒报、谎报现象,本文分析了事故谎报瞒报的原因和产生的条件,进而根据这些原因和条件提出关于杜绝事故谎报、瞒报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事故;瞒报;谎报;措施;今年来,全国隐瞒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一些自私自利的无良可业主为了逃避责任,地方为了自己的政绩,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故意隐瞒真相。
2008年10月24日,发生在河北李家洼煤矿井下非法采矿的炸药发生了燃烧,造成35人丧生。
事后矿主隐瞒不报,私自销毁尸体和事故现场,并且买通了记者与当地的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瞒报事故达2个月之久,最后在群众的举报下,我们通过认真的查实,把事故的基本情况大体地查清楚了,认定事故当中有35人遇难。
1 2012年7月26日15时,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3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7月27日经群众举报并核实。
在核实事故过程中,矿主仍隐瞒真相,谎报伤亡人数。
2012年7月25日18时26分,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安利来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被困。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报告,自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冒顶,又造成53名救援人员被困。
7月26日14时25分接群众举报后,经全力抢救,截至7月29日19时27分,所有被困人员成功获救。
1、瞒报事故的主要危害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现象,给社会和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是矿难发生时救援不及时,或者私自救援二次发生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和可怕的损失2。
二是使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导致伤情恶化、造成伤者终身残废或者死亡;轻者在心灵上受到创伤;重者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死者得不到合理安葬,其亲属得不到合理的安抚,心灵上的创伤得不到慰籍。
同时瞒报使受害者应该享受的劳保待遇无法享受,应得到的赔偿难以得到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3;三是埋下安全赔偿纠纷的祸根。
一些受害者应得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的时候会提出解决要求,特别是一些受重伤者,在不能从事原工作时,便以工伤的身份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由于当时没有上报工伤事故,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工伤记录档案资料,企业不认可,便出现了难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等劳动纠纷,不仅影响职工队伍稳定,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是影响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不到提高,各种制度得不到落实,各种安全隐患得不到治理和根除,职工吸取不了经验教训和教育。
五是增加安全监管部门查处难度,使违法者逍遥法外,使违规者逃避了纪律追究,使责任者逃避了经济处罚。
42、瞒报事故的主要原因产生这方面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一是层层控制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指标。
有的企业主管部门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到企业,并与企业领导人的奖惩挂钩,企业又把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区、队、车间、班组,导致企业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只要不突破或少于控制考核指标,就可以保住自己或单位的工资晋升、职务升迁、安全奖励、评比先进等错误认识;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明明得知或是接到下属单位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也只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听之任之,由于上行下效,导致瞒报安全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
5二是上推下卸、逃避责任。
少数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法人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不从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上查原因,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责任推给上级,说上级不支持,不投资、不管理;指责下级办事不努力,不积极、不扎实;怪受害者,不遵守规定,不按章操作,不走运气。
6三是擅自私了,草菅人命。
有的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上报和处理,利用受害人不懂法律法规或受害人只是为了钱的弱点进行私了。
3、如何杜绝谎报瞒报现象一要大力宣传、学习、培训《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一是在宣传方式上要灵活多样。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图片、广告、宣传单、横幅宣传安全警句;举办文艺晚会、专项培训班,召开专项会议宣传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短片、专题片、案例;二是在宣传内容上要广泛、生动、实用。
主要是宣传安全管理与法规,防火防爆、危险化学品、用电用气、机械、建筑、矿山、运输、特种作业与设施、生活与职业健康等安全知识;三是在宣传上要到达“三个提高、三个不伤害”的目的:即提高全民安全意识,7提高职工操作水平,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
8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实行三公布:9公布安全生产事故举报网络:即安全管理、监察、检察部门电话、电子邮箱、固定举报箱,聘请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监督员的名单及电话;公布安全生产事故范围:如属地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等各类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公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同时对举报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三要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以文件形式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做到“四个明确”:10即明确事故报告范围,明确事故报告时间,明确事故报告内容,明确其他事项。
四要加大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不报的查处力度。
事故查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11依法依规对瞒报单位和个人加重处理,让其在政治上丢其名誉,经济上受到处罚,思想上受到教育,严重的违法违规者受到法律制裁。
12五要科学制订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13为了既防止有的单位单纯地追求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不突破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又要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状况,具体做好四件事:一是要制订好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以前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都是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实际上这些指令性指标有一定的片面性、随机性,不尽合理。
14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决策过程,它包括采取一定的步骤和运用必要的科学预测,决策方法。
制订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先要全面搜集了解,掌握各级政府、各行业、各个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差异和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资料作为确定事故控制考核目标的重要依据;在对信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多个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方案,以便进行比较、鉴别和优选。
优选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后,要组织专家,各方面的代表,各个层次的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分析论证,评估事故控制考核指数方案,使其下达的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公开透明,准确务实。
二是要执行好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指标一经下达签字,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都要根据上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结合自己的实际再进行细化量化,制订落实方案。
三是要跟踪事故考核控制考核指标。
对下达事故指标落实情况要定期分析、定期考核、定期分布、准确反馈信息、及时解决问题,使各地执行方向一致。
四是要结帐好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为了防止在结算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时畸重畸轻,避免打人情分,打感情分和不平衡的问题,先要根据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制订考核评分细则(或办法)统一打分标准,后要对参加考核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认识,统一考核纪律,统一考核时间,后综合汇总、审查、评议、评定、确定。
六要抓好伤亡事故防范,减少事故发生。
15事故的预防是事故管理的出发点,是劳动各项安全工作的首要环节,事故预防也是事故管理的归宿点,因为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最终必然要落实到今后事故的预防上。
没有事故就不存在瞒报行为。
总之,事故管理要从原来的事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转到事故的事先控制与预防上来。
伤亡事故的预防主要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第一要根据企业的建设发展方向,制订事故预防措施,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全盘工作“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二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因素等诸多方面,对企业的危险源或潜在危险作细致具体的分析。
第三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和方法,并加强安全教育,制定消除危险的对策。
这些对策包括消除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大部分。
前一部分包括实行机械电动化,电子自动化操作;装设安全装置,进行机械强度试验与电气绝缘检验;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作业环境的合理布置与整治;劳动保护用品的选用等;后一部分,主要是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和训练,采取一些心理和生理对策,杜绝职工错觉和违章操作的产生,引导他们遵守劳动纪律,安全地、正确地进行作业。
总之,要想减少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的发生得依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普遍提高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力宣传,完善制度,加大查处力度,防患于未然,使安全观念深入人心,力求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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