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天山创新团队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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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XX1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创新团队管理,促进创新团队规范化建设,激励创新、鞭策后进,提高科技创新团队整体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自治区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团队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创新团队进行的评判,是科技创新团队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创新团队的建设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评促建,更好发挥创新团队在科技创新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科技创新团队每3年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使用于创新团队动态管理和支持建设中。

第三条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注重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

第四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遵循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三)科技创新团队自评估报告;(四)实地考察结果;(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创新团队建设方向、团队主要骨干成员素质和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创新环境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等。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创新团队行业及专业类别的不同,评价的侧重点有所区别。

(一)对应用基础研究类型创新团队以鼓励科学探索和原始创新为导向,重点从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应用前景等方面做出评价,不刻意追求项目的近期效益。

(二)对技术开发类型创新团队以推动技术进步、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为评价重点。

第七条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直接组织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的方式进行.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八条由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被评价的科技创新团队按要求提交自评估报告,对团队自身3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给出自评价意见。

第九条组织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审阅科技创新团队自评估报告,参阅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结合对团队所在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结果,按评价指标进行打分,给出评价意见。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哈政办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哈密市“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8日哈密市“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根据国家、自治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部署,围绕实施“天山众创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就业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统筹创新资源,组织实施哈密市“天山众创行动”。

按照政府顶层设计,主管部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县、乡镇多级联动的机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形成多领域、多层级、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大力推进创新型哈密建设,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打造良好基础。

二、发展目标(一)到2020年,全市培育自治区级众创空间1家,建成市级众创空间不少于3家,其中高新区1家、伊州区1家、巴里坤县1家。

(二)到2020年建成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家,市级科技孵化器1家。

(三)到2020年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量总数超过20家。

(四)到2020年孵化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全市创业辅导员队伍达到50人以上,直接带动就业1000人以上,间接带动就业2500人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立项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立项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专项立项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内教技函〔2021〕112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立
项通知
有关盟市教育(教体)局、高等学校:
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经各地、各校推荐和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无异议,现予公布(见附件1)。

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过程管理,严格监管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研究取得预期成效。

各地、各校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11月30日前,使用原有登录账号,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研管理平台网址:
http s:///nmgkypt”,认真编写并按时提交《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团队发展任务书》等相关材料,各地、各校科技管理部门须严格审核有关内容。

需纸质版计划任务书和发展任务书的项目负责人,请在系统填报完成后自行下载打印。

联系人:刘相飞,电话:************。

技术支持电话:穆老师*************
赵老师*************
附件:1. 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立项表(详见纸质通知)
2.立项通知书(详见纸质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内教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教发〔2011〕42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10-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推进高校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一批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高水平创新群体,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我厅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的培育一批优秀高校创新团队,持续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在自治区高等学校范围内,以重点学科及其相关的创新平台为依托,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牢固的研究基础、较强的人才凝聚力和综合研究能力,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科研群体。

第三条创新团队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问题,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开展协同攻关,产出原创性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第四条创新团队的遴选坚持统筹规划、资源整合、限额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五条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

第六条创新团队资助范围限于自治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每年资助6个左右创新团队。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引育新格局,全面优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特梳理汇总了科技人才相关激励政策如下。

一、创新人才培养政策。

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

将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二、青年人才培养政策。

对自然科学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资助30万元,对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资助24万元;对自然科学类“青年科技骨干”资助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科技骨干”资助16万元。

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以3年为周期,每年给予5万元左右的资金支持。

对成果突出、培养前景好的优秀人才可连续支持2个周期。

(《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暂行)》)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进一步精简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进一步扩大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

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新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根据《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方案》(新党组通字〔2013〕1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对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8月29日附件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的实施,做好遴选、培养、激励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方案》(新党组通字〔2013〕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旨在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通过提供事业平台、培养经费和特殊支持,有计划地遴选培养一批我区重点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条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分为第一、第二、第三培养层次,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四条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的遴选培养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第三层次人选的遴选培养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单位部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以下简称:主体责任部门)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 精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 精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新教高…2012‟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011—2020年)》,大力实施“科教兴新、“人才强新”战略,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引领自治区学科发展和优秀创新团队建设、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的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带动我区高等学校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自治区决定实施“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

以下简称“天山学者计划”。

第二条天山学者分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主讲教授、天山学子四个层次,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天山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

自治区设立天山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设岗学科和由学校推荐的聘任人选。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学校聘任。

聘期内自治区拨付天山学者津贴。

第四条天山学者计划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宏观管理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岗位设置的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和“以岗定薪、优劳优酬”,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天山学者岗位设置必须与我区高等学校的重点学科、紧缺人才专业、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紧密结合,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

第七条天山学者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设置。

设立天山学者特聘岗位的学科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具有结构基本合理的学术梯队,较强的教学科研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能够追踪国内或国际学科发展前沿,经过重点支持可实现重大学术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深远影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新政办发〔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在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以下简称“天山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为我区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的最高荣誉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人数5至10名。

第三条外国专家奖励工作由自治区外国专家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确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区外国专家奖励工作。

外国专家局负责外国专家评选奖励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外国专家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包括:(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我区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在我区从事经济、技术、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三)在我区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在我区工作或为我区服务的其他领域急需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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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天山创新团队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才改革决策部署,启动实施“天山创新团队计划”,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山创新团队计划”是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专项的组成部分,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发展。

第二条“天山创新团队计划”由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推荐申报,鼓励跨机构、区域、领域、专业合作和产学研协作。

第三条“天山创新团队计划”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规律和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突出引领、带动作用,综合体现学术性、导向性和荣誉性。

第四条“天山创新团队计划”的组织实施以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任务和优先方向为导向,申报团队在研究方向上的科研组织和专业布局须符合成果转化导向、市场应用方向、系统完整要求。

第五条“天山创新团队计划”着眼人才基础性培养和战略性开发,以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为抓手,培养和引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项目执行的条件和人才服务、保障的主体,团队是创新创业和人才成长、发展的平台,“天山创新团队计划”鼓励人才、项目、基地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团队认定
第七条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研究方向,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的科技人才集合体,按研究方向+创新团队的规则命名。

第八条原则上,创新团队成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负责人具有较高科研水平,有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经历。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研发投入和科研条件。

第九条创新团队认定条件如下:
---团队成员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0人。

---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需求,或自治区优势、特色、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及重点学科建设重要方向。

---以重点科研项目、工程、任务或投入为支撑,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业绩、贡献突出,研发居行业或领域先进水平,持续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

---负责人的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主要精力投入于团队科研工作。

第十条创新团队构成应体现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梯次配置、资源共享原则,团队核心成员间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创新团队由科技厅联合相关单位、部门组成的专家评议会议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按照评审认定、纳入管理、考核评估程序进行。

团队认定采取函评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天山创新团队计划”对认定的创新团队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团队建设相关对外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及围绕研究方向开展的科研活动等,执行期2-3年。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纳入团队所依托的法人单位财务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位不得
以提取管理费等名义截留且须落实支持条件,合同期结束后提交由指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团队实行备案管理。

创新团队有选择研究方向、资金使用、预算调整、科研成果处置等自主权。

涉及团队成员、科研方向和预算调整,团队及成员与依托单位关系发生变化等,须及时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考核评估一般对团队承担项目(课题)、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授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标准实施、成果转化、人才发展及科技创新成果、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团队在指标选择上给予区别考虑。

第十六条考核评估一般结合执行期进行,由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评估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优秀等次的给予持续支持,对不合格等次及发生严重问题的视情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资质或收回项目资金的处分。

第十七条参照《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用管理办法》,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建立依托单位、团队及负责人信用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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