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事故管理办法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环保事故的管理,确保环保事故的及时处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环保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建立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环保事故的行为及管理。
环保事故是指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设备设施自身故障等原因,导致对环境造成破坏,威胁员工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事件。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编写小组,统筹规划制度编写工作;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定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4.对制定好的制度进行内部审批,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5.制定制度,并进行公示,确保全员知晓;6.制定制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制度的执行。
四、内容1.环保事故的分类和级别环保事故应该依据事故的类型、程度和影响等因素划分,一般可分为重大环保事故、一般环保事故、轻微环保事故。
对于不同级别的环保事故应采取不同的预防、处置和追溯措施。
2.环保事故的预防企业应该加强环保生产管理,并制定环保预案和环保技术标准,推行全员环保意识教育,加强员工应急培训,确保环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环保事故的处置企业应当明确环保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加强环保事故现场的安全保障,采取合理措施遏制环保事故扩大影响,及时报告环保监管部门,并启动环保应急预案。
4.环保事故的追溯与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环保事故,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展开环保事故的调查与追溯。
对于环保事故责任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责任主体制定本制度的负责人应为公司领导,执行本制度应为生产、安全、环保、法律等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员工。
六、执行程序1.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环保事故进行风险评估;2.相关部门应明确责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3.对环保事故的调查应当尽快跟进,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环保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环保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质量急剧恶化、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野蓄破坏,或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为了及时、准确地披露和管理环保事故,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制定本环保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环保事故进行报告、处置和管理的工作。
三、报告的主体与方式1.环保事故报告主体应包括责任人、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每个环保事故报告主体应设立明确的责任人。
2.报告方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两种形式,书面报告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原因、事故影响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四、报告内容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性质、事故规模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原因、管理不当等。
3.事故影响:对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等方面的影响。
4.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说明,包括围堵事故源、清理现场、采取防护措施等。
5.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包括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报告流程1.环保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如实填写环保事故报告表。
2.环保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和评估。
3.环保部门完成初步调查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同时将调查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层。
4.公司领导层根据事故情况和报告内容做出决策,并通知相关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处置和管理工作。
六、报告评审与总结1.公司领导层应对每起环保事故报告进行评审,评估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评审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事故处理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3.每季度公司领导层应对所有环保事故报告进行总结和归档,以便进行事故管理和应急预案的改进。
七、培训和演练公司应定期组织环保事故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环保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套文件体系。
它对环保事故的预防、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保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环境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活动中,由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管理不善或者不慎等原因,导致环境受到破坏,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有害物质泄漏等后果的事件。
环保事故可能给人民身体健康、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制订环保事故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环保事故的预防。
预防是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环保措施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检测,提高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等手段,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二、环保事故的应急管理。
即使在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环保事故的发生仍然无法完全避免。
因此,建立健全的环保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分重要。
应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环保应急预案、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应急机构的建立等内容。
只有在环保事故发生时迅速、科学地做出应对,才能降低事故损失,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环保事故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的环保事故,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应该包括现场勘察、取证和证据分析等环节,确保事故调查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责任追究应根据事故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等方式,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环保管理制度的约束力。
制定和实施环保事故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环保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跟踪监测
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监测, 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
整改效果评估
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效果进 行评估,确保问题已经得到 解决。
03
环保事故处理措施
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1 2
立即停车
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停车,切断事故 源,防止事故扩大。
疏散人员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疏散现场人员,特 别是那些受到伤害或中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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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描述
某市连续多日出现严重雾霾天气,空气质量指数 爆表。
事故影响
大量居民出现呼吸道疾病,儿童和老年人受影响 尤为严重。空气质量长期不达标,对市民生活造 成严重影响。
事故原因
气象条件不利,加上工业排放和道路交通污染共 同作用。
处理措施
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限制工厂生产和车辆行驶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增加绿化带建设等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和健康 意识。
事故报告的责任与义务
责任
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事故报告工作负责,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完 整。
义务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报告工作,提供必要 的资料和协助。
02
环保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现场处理流程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环保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给上级主管部 门。
初步评估
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确定事故等 级。
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 展救援和处理工作。
现场勘查
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 况,包括事故原因、影响范围等。
制定处理方案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组织相关 人员实施。
生态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环保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稳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发生生态环保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分类与分级2.1 事故分类生态环保事故分为以下几类:(1)环境污染事故;(2)生态破坏事故;(3)生物灾害事故;(4)其他生态环保事故。
2.2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生态环保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3.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化源头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快速响应、高效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危害。
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4 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知情权。
四、应急处置组织体系4.1 应急指挥部成立生态环保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工作机构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机构:(1)应急监测组;(2)应急指挥组;(3)应急救援组;(4)应急保障组;(5)信息宣传组。
五、应急处置措施5.1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1.1 事故监测迅速开展事故现场监测,了解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扩散范围等。
5.1.2 事故隔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防止污染物扩散。
5.1.3 清理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物进行处置。
5.1.4 生态修复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生态功能。
5.2 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2.1 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管理办法(HB-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效防范和减少生态环境保护事故风险,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某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事故是指由于员工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作规程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受到污染,生态遭到破坏,企业财产受到损失,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按上级公司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事故划分为D级事故、C级事故、B级事故、A级事故四个等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事故分类的标准中,满足任何一项标准即达到对应事故等级。
第七条因发生生态环境保护事故被取消相关优惠政策,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级进行分类。
第八条D级事故(1)环保行政处罚在10万元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3)有效投诉等无政府行政处理的事件;(4)年度内已发生三起D级事故,之后发生的D级事故按照C 级处理(提级标准不设上限,最高到A)。
第九条C级事故(1)环保行政处罚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引起人群冲突,并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4)年度内已发生二起C级事故,之后发生的C级事故按照B 级处理(提级标准不设上限,最高到A)。
第十条B级事故(1)环保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环保事故;(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企业停产10天以下;(4)被市县级媒体报道,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与负面影响;(5)被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6)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7)年度内已发生二起B级事故,之后发生的B级事故按照A 级处理。
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环保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对环保事故过程中,编制、实施、培训和演练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活动。
第三条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依法处置;(五)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分为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五条编制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应急预案要求;(二)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事故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资源;(三)科学合理,易于操作;(四)定期修订,确保实效。
第六条环保事故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环保事故专项预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环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九条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分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应急恢复三个阶段。
第十条应急响应阶段:(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和物资投入救援;(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三)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阶段:(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范围,消除事故危害;(三)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恢复阶段:(一)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生态环境;(二)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落实整改措施;(三)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形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事情,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理事情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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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事故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一节外部调查第二节内部调查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六章事故统计及归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环保事故的管理,落实生态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态环保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发生生态环保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本办法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集团公司对事故企业,因事故发生而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三条生态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原则:(一)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必追、追责必严”原第1页共8页则,对有关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或环境影响的事故。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本条每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2页共8页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工程公司负责组织其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事故信息向集团公司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态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报告工作。
第六条建设公司负责组织其总承包或分承包(集团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的事故信息向集团公司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态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报告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生态环保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企业上报事故信息后,负责按要求向国家生态环保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工作。
负责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八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报事故企业上报事故信息后,负责按要求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部门的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生态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条事故发生企业负责组织对一般及以下事故的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结合集团公司事故内部调查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所属企业负责人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建议。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完善事故信息直报工作机制,按要求逐级进行事故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各企业发生生态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本企业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态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态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各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于接报之时起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3页共8页第十五条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责成有关部门按对口职责于接报之时起1小时内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信息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生单位的概况;(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三)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波及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四)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五)区域生态功能的丧失情况;(六)濒危物种的生活环境受破坏情况;(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采取的措施;(八)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联系人、联络方式。
第十七条事故企业应按事故报告时间要求,在事故发生初期、应急处置结束后,分别填写《生态环保事故信息快报》(附件),进行事故首报和终报。
在事故首报或事故终报信息后出现新情况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填写《生态环保事故信息快报》,进行事故续报。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类别、等级,确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类别及应急响应等级。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一节外部调查第十九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重、特大事故,集团公司、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单位应配合调查。
第二十条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单位应配合调查。
第二十一条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单位应配合调查。
第二节内部调查第4页共8页第二十二条事故内部调查的一般工作程序为:成立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开展技术鉴定、进行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编制调查报告、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主管领导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安全、工程、人力、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生态环保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和集团公司生态环保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一般事故时,由事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参照本办法开展事故调内部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召开会议,在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简要概述(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型、事故等级、事故后果等);(二)事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概况(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生产能力、劳动组织情况等,以及事故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关联关系);(三)事故相关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及生产运行状况;(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七)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九)附件(与事故直接相关痕迹和物件的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技术鉴定结论、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与事故调查报告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生态环保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二)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生产管理部门或企业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5页共8页(三)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生态环保管理部门或企业说明:(1)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2)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3)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企业在收到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批复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生态环保委员会结合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批复,按下列规定研究提出对负有领导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的内部处分建议,再按有关规定报相关机构决策。
如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批复中的责任追究高于下列规定的,依其有关要求执行。
(一)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下一般责任事故,集团公司责成事故企业对相关负责人依规严肃处理。
(二)年度内发生3起一般责任事故,分别给予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通报批评,分别给予企业总经理和相关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
(三)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或 1 起较大责任事故,分别给予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企业总经理和相关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
(四)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分别给予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记过处分,给予企业总经理记大过处分,相关分管负责人降级处分。
(五)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责任事故,分别给予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给予企业总经理降级处分、相关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
(六)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或1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分别给予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降级处分,企业总经理撤职处分,相关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保责任事故应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在年度考核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对于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事故以及不配合事故调查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态环保责任事故,根据政府部门事故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意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应进行一第6页共8页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