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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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推进广东药学院国际化工作的发展进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实现学校的整体发展目标,促进我校国际化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申请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部、中心)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由学校统一领导。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学校主管中外合作办学的职能部门是外事处。

外事处须介入从对方资质审查、项目立项、项目谈判到签署合同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一般在我校已有或相近的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部、中心)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第六条我校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教育主权以我为主,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学院或系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外事处提交《广东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外事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化对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化办学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规范合作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或其它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项目。

合作项目必须始终坚持“把握方向、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必须坚持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为宗旨,着眼于教学理念、课程内容、教育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努力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水平。

所有合作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按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合作项目主管部门,应介入包括针对国(境)外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落实防范化解涉外合作的意识形态风险责任。

二级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商谈合作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首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上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由分管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论证并明确拟办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经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相关规定起草,由我校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

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对外合作文本。

如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二级学院共同完成合作项目的报批工作。

合作项目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原则。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院(系、所)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一)外国教育机构的选择应立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者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

(二)若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外国合作教育机构或合作项目,应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外事处,并根据本科层次项目和研究生层次项目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一)经院(系、所)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或地区或或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等相关信息;(四)合作意向书草案;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会签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院(系、所)应当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提交下列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交外事处):(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为拓宽学生国际化视野,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际交流, 帮助学生更好地安排交流计划, 以及保障学院教学秩序得正常进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针对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1 、在校生应以本校学业为重, 出国(境)交流不应对本人本校学业完成及学院正常得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2 、各部门依照学校及学院规定, 相互协作, 最大程度鼓励与支持学生出访。

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工作由对外事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与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

对外事务办公室负责与交流项目接收院校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得沟通与协调工作。

具体包括确定项目信息; 向接收院校提名推荐人选、接收并向学生提供邀请函;接收学生交流期间成绩单; 参与学生选拔; 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 参与违纪处理工作。

教务办公室负责出访学生得学业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学生出访得审批与备案; 课程及学分得抵免与认定; 学籍管理; 参与学生选拔;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参与违纪处理工作。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出访得选拔与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组织交流项目得选拔、游学奖学金得选拔; 出访学生得手续办理与备案; 牵头违纪行为得处理。

3 、鼓励学生诚信行事、认真完成交流期间得课程, 严格履行个人承诺, 按项目规定得期限参加交流项目, 并按规定时间返回, 否则视情节轻重, 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 、学院实施得交流项目(以下简称“系际交流” )原则上不可兼得, 每名学生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期间仅可参加一次。

二、学生选拔1. 系际交流项目得选拔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次进行, 游学奖学金得选拔每学年进行一次。

2. 学生按照选拔通知提出申请, 学院组成评审小组, 按照项目选拔要求与条件, 根据学生面试得分与日常综合表现,结合学生申报志愿进行评审, 择优选拔。

三、选拔限制性要求1 、在校期间除可参加国家项目、校际交流项目以及经教务部、研究生院备案得系际交流项目中涉及得学位项目外, 原则上不允许在其她院校攻读学位项目。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攀枝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攀枝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攀学院〔2007〕95号攀枝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攀枝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应该符合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开展的合作办学专业一般应当由承办过相近专业或者课程的单位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承办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五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外事处。

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必须向外事处申报,由外事处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论证,最后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学校同意举办的,由外事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院系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我校承办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外事处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填写《攀枝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

第七条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的合法性,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应在外事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达成协议。

第八条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我校承办单位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二月或八月前将所有材料报外事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

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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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包括学历项目、非学历项目、语言培训项目、海外高校留学预科项目)都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规划和统筹管理,承办系(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境)内外中介机构商洽合作办学事宜。

承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系(部)须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检查,应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交相关检查、评估材料。

第六条为保证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有效管理,调动各系(部)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按照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费划拨时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项目申报。

拟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系(部),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项目申报:
1.合作方的资质认定。

与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国(境)外合作方应具备教育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

各系(部)在选择国(境)外合作对象时,要了解其相关背景,提高警惕,防止国(境)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2.申请。

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系(部)将可行性报告及国(境)外教育机构背景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会签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3.签约。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安排、参与谈判、签署协议。

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的中外文本须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定稿。

校领导参加的协议签字仪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对等、友好和务实的原则统一安排。

4.备案。

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协议、资质证明及相关附件的中外文本原件须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备查,复印件由相关部门和系(部)存查。

第八条项目报批。

按照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付诸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历项目、
非学历项目),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应按以下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1.由学校申请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系(部),参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各项材料汇总、审核后报校领导签发。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申报和审批过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4.学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正式启动该项目。

第九条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学校将责令停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和责任人承担。

其他不须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语言培训项目、海外高校留学预科项目),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备案后正式启动。

第十条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国家规定和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学校将要求责任方及责任人限期纠正;不予纠正的,学校将终止执行该合作项目。

因限期纠正或终止执行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定或协议的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方和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故终止时,须与合作方就项目的终止、善后等事宜提前做好协商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的主管部门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其主要职
责是:
1.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
2.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谈判、论证、审核、报批、备案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3.会同财务处与合作方协商制定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中外双方的财务经费管理;
4.制定和完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度;
5.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不断总结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经验,探讨国际合作办学的规律。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管理由承办该项目的系(部)负责。

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管理工作由学工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承办该项目的系(部)负责。

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招生广告,须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严禁虚假承诺。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合作办学项目收费的审核与审批手续;
2.负责按期统一收缴计划内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
3.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4.设专户并安排1名主管会计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的资产由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承办该项目的系(部)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系(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并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研究与探索。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选派熟悉教学、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人员担任,组长由系(部)负责人兼任。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做好每学期的教师聘任、教材征订、课程安排及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配置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4.负责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学生的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6.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7.负责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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