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回购期间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售后回购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分析

售后回购、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业务一、售后回购售后回购(还本付息)还本销售(还本不付息)会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不论回购价格是多少,均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2008年11月1日,新华公司与E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E企业销售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
11月18日,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
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8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问:公司做法是否正确?答: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
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设备的义务。
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公司确认收入280万元是错误的。
案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因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月初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给甲公司,合同约定销售总价格是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还约定12月末,企业要无条件地以53万元(不含税)的价格从甲公司将该批木材回购回来。
“售后回购”的会计分录处理

“售后回购”的会计分录处理本期阐述下售后回购怎么做分录。
一、回购价格确定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举例说明】201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70万元;商品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03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①7月1日:借:银行存款117贷:其他应付款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由于回购期间为3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金额=3÷3=1(万元)。
借:财务费用 1贷:其他应付款 1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0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51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1贷:其他应付款 1借:其他应付款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51贷:银行存款120.51二、回购价格不确定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举例说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7年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为1 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
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在未来一年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自乙公司回购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钢材。
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行使回购的权利。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甲公司在销售时点已转移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
【老会计经验】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上)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上)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规定销货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将其售出的商品又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这个定义来着,售后回购的主旨是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呢?
(1)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判定的标准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的条件。
收入准则规定,收人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收入费用和利润-----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
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均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本文主要以会计上回购不确认收入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考虑所得税影响,假定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
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商品没有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出;第二种情况是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并假设2007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最新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运用实例,具体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
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
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
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同时结转成本:借:发出商品8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贷:其他应付款20000(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20000贷:其他应付款20000借:库存商品800000贷:发出商品800000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贷:银行存款1287000。
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一、销售方(售后回购融入资金方)1.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说明:销售商品收到的款项记入银行存款,同时确认对其他应付款的负债,因为销售方有义务在未来回购这些商品。
同时,根据销售额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费用: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说明: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销售方实质上是在融资,因此回购期间的差额应作为利息费用计提,并增加其他应付款的余额。
3.销售方购回商品时: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说明:当销售方按约定回购商品时,应减少其他应付款的余额,并确认因回购商品而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购货方1.购进商品时(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借: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说明:购货方支付款项购进商品,同时确认对其他应收款的债权,因为预期销售方将在未来回购这些商品。
同时,根据购进额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收入: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贷:其他应收款说明: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购货方实质上是在出借资金,因此回购期间的差额应作为利息收入计提,并减少其他应收款的余额。
3.销售方回购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说明:当销售方按约定回购商品时,购货方收到款项,减少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并根据回购价格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果适用)。
但通常情况下,购货方在回购环节不确认销项税,因为这不是其销售行为。
此处的销项税可能是指购货方将商品再次出售时产生的,与售后回购环节无直接关联。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销项税。
请注意,以上会计分录仅供参考,具体处理可能因企业实际情况、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维普资讯
司, 合同规定 售价 ( 不含 税 )0 10万 元 ,0 2年 2月 回 20 购价 《 不含税 )15万 元 , 1 该批 w 商品 实际 成本 为 8 0 万 元 , 税 率均 为 1% , 增值 7 本例 暂不考 虑其 他税 费。
12 0 年 2月企业 发 出商 品 ,且 收到 1 7万 元 .0 1 1
价款时 :
则账务 处理 为
第一笔 和第 二笔 分录相 同 , 第三笔 分 录 为 :
借 应 付账 款— — 商业 银行 贷 : 务费 用 财 贷 : 行存款 银 5 0 0 60 00 0 l 0 00 0 l 0 0 4 0 0 5 0 00 0
商 _ 许 毒t 坐 } 5 0霉.
3 20 03年 1月 房 地 产 公 司 重 新 回购 该 办 公 楼
借 : 付账 款—— 商业 银行 应
贷 银 行 存 款
5 0 0 60 00 0
56 0 0 0 00 0
例 2 某 集 团 公司 下 属 的 电子 公 面 2 0 年 2月 01 将库存 w 商 品一 批按 “ 后 回购 ” 式售 给某 电器公 售 形
企业 在附有购 回协 议 的销 售 方式 下 , 出商品 的实际 发
成 本 与销售价 格 及相 关税 费 之间的差 额 。
例1 :某 企业 集 团下 属 的房地 产 公 司 2 0 0 0年 1
规 定 之间 的差 异 ,使 会计 ^ 员在 实 际工 作 中有 所借
鉴。
一
月将 一栋 已开 发 的办公楼 销 售给 某商业 银行 , 价 为 售
1 出办 公楼 给 银行时 . .售 借: 银行存 款 贷 : 付账 款—— 商业 银行 应
【会计实操经验】售后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售后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一是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是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一种情形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较大,税法的规定应该尽快修改。
三、案例分析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在2018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
,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
的继续
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
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
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
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如果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
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
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