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退(免)税规定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功能及经营范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主要政策: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
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货物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
相关文件: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3、国税函【2005】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
会计实务: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免)税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免)税1、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2、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财税[2004]133号)3、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4、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培

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理论依据商品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理论依据。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免、抵税,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退税,免税,先征后退税。
此外,对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具体可分为,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特准退税企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按照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会计实务: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1、业务概述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生产企业提供:(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贸企业提供:(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一)退(免)税范围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规定的以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包括以下3类货物: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的范围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所列的货物。
②《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内容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
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 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 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
配货物除外)
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各类企业 免税品经营企业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 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 产净值÷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销售的货物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政策(四)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
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
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
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税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 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 应税行为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 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 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不 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基本政 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 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这是把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 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 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前实际承 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简介目录1中心简介2核心功能3中心优势交通优势通关优势功能优势政策优势服务优势4主要作用5加盟合作招商对象入驻条件开展业务合作模式中心简介杭州保税物流中心于2009年12月1日经国家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批准设立, 2011年6月9日通过国家四部委验收,2011年12月正式封关运营,是浙江省首家保税物流中心。
项目位于杭州空港经济区内,萧山国际机场东北侧,与机场货运区相连。
中心总规划用地1344亩,规划上报750亩,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一期占地421亩,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主要建成:保税大厦11394平方米,五库(1个监管仓库,4个保税仓库)67757平方米,堆场23001平方米,以及内外两个卡口(分别为5进5出10通道及2进2出4通道)和其他必备设施。
中心以“服务主平台、发展提升区、浙江新亮点”为定位,以海关封闭监管为核心,具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主要具有七大核心功能,即保税仓储、入物流中心退税、转厂服务、)港口延伸内移、全球采购和国际配送、简单加工及附加值服务、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能够为企业提供保税仓储、运输、信息、加工、配送、商务、展示等服务,能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成为服务周边企业和区域经济的高端服务平台。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得到了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先后列入“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2010年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浙江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主体——杭州空港新城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是杭州空港经济区(空港新城)管委会独家出资控股的国有企业,注册资金4亿,承担着保税物流中心的开发、建设、物流资产经营和服务职能。
核心功能(1)保税仓储:实行“境内关外”的政策,在中心内形成相当宽松优惠的保税政策,即货物从境外进入中心不视同进口,只有从中心再进口国内时才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到中心视同出口,形成了以保税仓储为核心内容的保税物流运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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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退(免)税规定
一、保税物流中心退(免)税基本规定
国内货物进入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对此前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自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政策。
二、保税物流中心退(免)税管理办法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二)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
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三)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七)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八)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九)物流中心内企业其他税收问题,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对违反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