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2004年1月13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试题-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复习题―、单项选择题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二字方针。
A、共同治理B、协同治理C、综合治理2、"综合治理"是指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A.A、行政手段B、司法手段C、强制手段3、坚持安全发展,在生产中获得安全保障,是劳动者的(A),也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有求。
A、基本权利B、根本利益C、理想要求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重点包括(B),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这三层含义。
ﻫA、安全第一ﻫB、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ﻫC、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5、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A)、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ﻫA、职工参与B、领导参与C、全员参与6、《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是指(B)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ﻫ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ﻫB、生产经营单位ﻫC、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7、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指(A)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A、任何单位B、相关单位C、有关单位8、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基础法律、专门法律、(A).ﻫA、相关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法规9、《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是属于安全生产法律中的(B)。
ﻫA、基础法B、专门法C、相关法10、《劳动法》《煤炭法》等是属于安全生产法律中的(B)。
ﻫA、基础法B、专门法C、相关法1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A)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国务院相关部委:12、《煤矿安全规程》是安全生产法体系中的(C)。
A、行政法规B、地方法规C、安全生产规章13、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的层次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C)A、国际标准B、协会标准C、企业标准14、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C),必须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山使用炸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1.1 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修订,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57号,自2016年11月07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1.2 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自2002年05月12日起施行)(8)《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01月01日起施行)(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02月01日起施行)(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14年07月29日起施行)(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01日起施行)(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703号,自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1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1.3 部委及行业规章、规定(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自1990年04月10日起施行)(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05月01日起施行)(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5)《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02月01日起施行)(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0)《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自2015年8月19日起施行)(1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自2003年06月10日起施行)(12)《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自1996年05月15日起施行)(13)《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自2013年05月01日起施行)(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自2011年07月01日起施行)(1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版)(1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18)《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施行)(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自2013年04月07日起施行)(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2013年1月15日实施)(2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安(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4月2日起施行)(2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改部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3号公告)(3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3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3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36)《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公示,2017年11月15日)(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3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1.1.4 地方法规、规定(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2)《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6月17日第四次修正施行) (3)《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4)《转发省安委会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举措>的通知》(苏安[2014]22号)(5)《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34号)(6)《江苏省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0]188号)1.1.5 国际公约(7)《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国际公约)(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国际公约)(9)《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国际公约)1.1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2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21)《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2009)(2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18)(2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27)《安全色》(GB2893-2008)(2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9)《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号》(GB7231-2003)(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3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3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HG/T20660-2017)(35)《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3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3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4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1)《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4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4)《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版)(GB50015-2003)(47)《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4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4-2006)(49)《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 20679-2014)(5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2)《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5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5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5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5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年修正本)(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4修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2004年1月13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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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