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为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在订立主合同时,往往会设立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发他项权证,即可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属于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后合法的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依法对任何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具有显着的区别。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不动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进行协商,对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抵押合同成立。而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为基础,由登记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在经过登记之后,抵押权才成立或生效。担保法对抵押权采取的是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均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在进行登记之后,抵押权方为设立,始能发生抵押权的效果,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对抗抵押物的其他债权人。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数额确定的依据。出现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都是在出现了抵押权之外的其他债权,要求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才会发生纠纷。否则,唯一债权人对不动产主张权利时,无论是否办理抵押,均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

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以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债权金额为准。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当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金额与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金额不一致,应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对物权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予以特别保护,从而确立社会公众对登记机关的信赖利益。根据物权法理

论和实践,担保物权也是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一切属性,同样适用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此情况下,只要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未被撤销,其记载的债权数额就应当成为确定抵押权人权利范围的依据,即使与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2年新

的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2年新

的担保法)

第四,超出他项权证记载部分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但仅具有一般债权的效力,可以与首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法作为保障社会信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一、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财产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一种民事行为。担保法是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活动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合同权益,促进信用交易。在最新民法典中,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诚信、保护担保人以及合同效力等。 二、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担保人的规定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作为担保人。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明确知晓其担保责任的性质和后果。而法人作为担保人则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担保的方式和形式 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担保可以采取合同担保、法定担保和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其中合同担保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方式。同时,在担保形式上,最新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可以以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进行。

四、担保的范围和限制 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权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应负担的费用等。但在最新民法典中,也对担保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 担保金融机构的债务时,对金额、期限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 设立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担保的效力和履行 在最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的效力和履行方式。担保的效力 是以债权主张为前提的,即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才能使担保生效。而担保的履行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并在债务履行期限 之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的变更和解除 最新民法典中还对担保的变更和解除等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在担 保义务未履行完毕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进行担保的变更,但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债务 得到其他方式解决时,担保也将被解除。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了 担保法。当担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 主张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对于担保 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 法最新规定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 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 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 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 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 确定。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 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 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 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 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 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 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 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 的效力。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 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为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在订立主合同时,往往会设立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发他项权证,即可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属于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后合法的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依法对任何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具有显着的区别。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不动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进行协商,对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抵押合同成立。而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为基础,由登记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在经过登记之后,抵押权才成立或生效。担保法对抵押权采取的是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均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在进行登记之后,抵押权方为设立,始能发生抵押权的效果,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对抗抵押物的其他债权人。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数额确定的依据。出现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都是在出现了抵押权之外的其他债权,要求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才会发生纠纷。否则,唯一债权人对不动产主张权利时,无论是否办理抵押,均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 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以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债权金额为准。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当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金额与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金额不一致,应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对物权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予以特别保护,从而确立社会公众对登记机关的信赖利益。根据物权法理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文件,旨在明确担保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并对担保交易进行统一的解释和适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与制定缘由 《担保法司法解释》于2016年11月1日生效,起草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它的核心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担保法律制度,增强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为担保债权人和担保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担保交易是现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由于资信体系不规范、担保物评估不准确、违法违规担保等原因,担保交易常常出现纠纷和风险。《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正好应对了这一问题。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1. 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担保人的还款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以及债权人的监督义务和追偿权利,为司法实践中的担保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2. 担保合同的效力与终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终止前所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但终止后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基础债权的法律效力有关,需要在担保交易中予以明确。 3. 担保的形式和要素:《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担保合同应包含的主要要素,如担保物、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同时,担保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4. 担保人的追偿权与追偿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担保人追偿的时效和范围,涵盖了担保物的实现权和追偿权、优先受偿权等。此外,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倒闭,担保人的追偿权不会自动失效,但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或自行放弃追偿,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应用和影响 《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担保交易的法律适用、纠纷解决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它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和难点,对于完善担保法规体系、提高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还引起了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律师和企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它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担保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控制、经营模式等方面都提出了挑战和要求。这也为未来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为了正确使用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担保法司法解释篇1 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零九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第一百一十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于1995年6月2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是中国保障民间借贷安全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金融发展。该法对于商家、个人、金融机构等各类参与借贷活动的实体均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效力、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解除等法律相关事项,并对保证、抵押、质押、信用、保证金、保函等各类主要担保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指导意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及其效力。该法规定,担保行为是指担保人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促使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担保行为的效力有推定效力,担保人可向债权人主张限制担保责任等情况。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该法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还款等法律义务;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借款人不会因债务而受到损失。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违反担保合同时,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法也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和解除。该法规定,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合同应包含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息、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的期限等重要内容。担保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或者协议规定。担保合同解除后,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解除相应的担保关系。 总之,随着我国商贸经济业务的逐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担保行为在经济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担保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法律基础,推动了我国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新型金融业务的出现,我国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担保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担保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折叠编辑本段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

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这篇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第四十四 条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民法典担 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第四十四条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 加油!✅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什么情形下适用? 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但这一批新司解,大部分都只是翻新或者微调,唯独《新担保司法解释》,跟《旧担保法司解》相比,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大幅度删改,条文数量减少近半。 2.增加许多新规则,保留的条文也从内核与外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 解释》),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担保制度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 条款。此次《担保制度解释》条文修改篇幅大,本文提炼第一章节部分要 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了解该新规。 《担保制度解释》第一章节为一般规定,共第二十四条。通读该章节 发现,《担保制度解释》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 公司对外担保、保证方式认定等诸多问题作出指引。 一、注重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 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 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担保人担保债务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即便当事 人对担保责任约定违约条款 《担保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际,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 统一担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 日第182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3〕28号)(以下简称为《新担保司法解释》),并于202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 作用越加凸显。最高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围 绕民法典关于担保的最新规定,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 解释。《新担保司法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 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条款。以下提炼出《新担保司 法解释》中的四个亮点,并逐一进行解读。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44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法解释30条内容是怎样的

Live in the present, don't waste your present life while thinking about the past or looking forward to the future. 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担保法解释30条内容是怎样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法解释30条内容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关于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时,欲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以下方式:一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约定,如“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等,实际上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了因保证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权;二是在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既然同意,就不能反言;三是主合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出台了,这对于保障借款人和债权人权益,加强对贷款行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介绍。 一、关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解释是法院对法律的一种解释,起到对判例、裁判和诉讼实践的补充、澄清和规范作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就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深入细化法律内容,规范担保法的实施。 二、司法解释全文的主要内容 1. 对保证担保的确认 在司法解释全文中,对保证担保的确认有了更为清晰的规定。在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通过在担保合同中确认实现债权方式,也可以在债权实现时要求草创债权人优先实现担保物的权利。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法院可以对保证担保进行追溯,即可以在诉讼时对过去的保证担保情况进行追溯或确认。 2. 对抵押担保的规定

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与保证担保相比,具有可持续性和实物效应的特点。司法解释中规定,债权人在强制抵押担保物之前,应当先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担保物的拍卖底价,防止底价过低影响债权的实现。同时,对于抵押权优先顺位的问题,司法解释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对质押担保的规定 质押担保是将质押品作为债务的担保物,也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司法解释全文中,对质押担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质押品的认定、质押债权的范围、质押清偿和质权行使等。其中,质押品的认定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4. 对合同担保的规定 合同担保是企业和个人征信的重要依据之一,能够为贷款提供额外担保,降低运营风险。司法解释全文对合同担保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保函担保、信用担保和责任担保等方面。针对企业发行的保函担保,还对如何认定保函担保费进行具体规定。 三、司法解释全文的意义 1. 保障借款人和债权人权益 司法解释全文明确规定了各类担保方式的界定、责任和追溯,有力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公正权,降低诉讼的风险。同时,完善担保标准,能够有效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对贷款行为监管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全文 (原创版2篇) 目录(篇1)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的解释 2.保证部分的解释 3.抵押部分的解释 4.质押部分的解释 5.其他相关规定 正文(篇1)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而制定的,旨在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担保纠纷案件,对于担保关系的设立、效力、实现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的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总则部分主要对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方式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2.保证部分的解释 保证部分主要对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抵押部分的解释 抵押部分主要对抵押合同的订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等有关材料交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优先受偿。 4.质押部分的解释 质押部分主要对质押合同的订立、质押物的范围、质押权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质押权,逾期未行使的,质押权消灭。 5.其他相关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还对担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担保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概述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的解释 2.保证部分的解释 3.抵押部分的解释 4.质押部分的解释 5.其他相关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是指在担保合同中,当质押 物的标的物尚未支付全部价款时,合同的实际担保范围应以未支付部分所占的价值为限。 在法律中,担保合同是指一种按照协议约定,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保证担保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就是针对在担保合同中所涉及的 质押物的标的物尚未支付全部价款情况所作的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质押物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质押价值是根据质押物的实际价值及其与借款人借款金额之比来计算的。但在质押物的标的物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拿到其所购买物品的权利而没有实际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质押物也无法被变现,那么担保人的损失就会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了在担保合 同中,质押物的实际担保范围应以未支付部分所占的价值为限。这也就意味着,在质押物的标的物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当债务人违约失去还款能力时,担保人所能获得的抵押品的价值就会受到限制。 另外,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中还有一个值得关 注的问题,那就是“未支付部分所占的比例”,这会涉及质押物 实际价值的判断。假如质押物的实际价值高于所要支付的价款,

那么质押物的实际担保范围就会大于未支付部分所占的比例。反之亦然。 在实际应用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可以为担保 人在损失赔偿方面提供依据。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质押物无法被变现时,担保人可以要求法院按照未支付部分价值限制其损失赔偿求偿范围。同时该法律规定也可以对借款人提出的质押物提供更加明确的保护措施,增强其法律地位。 总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出现,为担保合同 中质押物的实际担保范围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担保人的法定权益,同时也能够为借款人提供更加稳定的担保,为应对财务困难时的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范文 【导言】 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担保法律 关系的适用和解释权威,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本文将全面解 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并分析其中的亮点和意义。 【正文】 一、对于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 1. 担保合同适用《担保法》 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凡是以担保权利为基础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 履行,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适用《担保法》。这条规 定明确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同时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 保权益。 2. 举债人为多方 针对多方共同举债的情况,司法解释一规定:与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的 人数相同的担保人,属于多人连带担保,适用《担保法》。而未参与 债务的承担、债务人之间的关联担保等情况,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 关法律规定确定。此规定解决了多人共同举债,担保人与债务人的相 关问题,为担保权益提供了保障。 二、对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确定: 1. 情势导致的纵向担保 司法解释一规定:基于非经济利益,导致上级担保下级债务的情势和 过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纵向担保,即使担保合同不具备约定的书面 形式和明确的金额,也应认定为有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民间纵向担 保行为,维护纵向担保权益。 2. 企业法人以自然人名义进行担保 对于企业法人以自然人名义进行担保,司法解释一规定:企业法人以

自然人名义从事担保活动,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企 业法人以自然人名义进行担保的合法性,为企业法人提供了保障。 三、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对措施: 1. 担保人代偿后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一规定:代偿后,担保人有权以债务人名义起诉债务人,要 求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担保人代偿权益的保护, 为担保人主动执行提供了便利。 2. 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追偿时效 对于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追偿时效的问题,司法解释一规定:从履行担 保责任之日起,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追偿时效为二年。这一规定明确了 担保人行使请求债权人追偿权利的时效,有利于明确各方义务和权益。 四、对于对外担保责任的限制: 1. 担保责任的限制 对于担保责任的限制,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担保人或者担保人代位 行使权利时,不能超过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担保 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2. 担保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 司法解释一规定:担保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然对解除前形成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担保人解除担保合同后的责任,为合 同解除后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明确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 对外担保行为的确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对措施以及对外担保责 任的限制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为担保法律关系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明 确指引。该司法解释为保护担保人权益、明确担保责任、解决多人共 同举债等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推动担保法律制度的完 善和改革。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_1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1 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权人有权处分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指国家针对某些合同关系可能出现的债务履行风险,对担保权利、义务、利益等法律规则的总称,旨在加强担保制度的监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则是 针对现行担保法规存在的一些缺陷,形成的一种相对成功的创新型担保制度,下面就以此为主线展开分析。 一、担保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在担保制度中,债务人可以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个人信用等方式来弥补自身信用风险,从而增加债权人的信任。其中,担保物一般是债务人的财产,例如保证金、抵押物、赊销款项、存货、应收账款等,而担保人则是指财务状况较好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为债务人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和财产为担保物,承担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履行能力。此外,还有其他种类的担保,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函担保等。 从担保的基本原则来看,主要包括自愿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其中,自愿性原则即指任何担保关系都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具有自由选择权。公正性原则则是指担保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担保费用、利率等应当合理,不得采取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平等性原则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关系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订立担保协议时应都有独立的意愿。实

效性原则即指担保关系的成立应该能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债务人的现实情况,具有一定的弹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最大的特点是重视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担保人来提高企业信用度。同时,也通过压缩稳健的金融生态环境,预防潜在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合规进程。 1. 担保物要求细化 在担保物要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应当具有实际、保值、流通、可分离的特点。对于信用担保,要加强对担保人的信用评估,规定担保人应具备较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和健康财务状况。这一条款的出现,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更加注重信用体系建设。 2. 担保费用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在担保费用的限制上加以规范。要求担保方在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时,应当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和成本进行合理评估,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出一个合理的比例。这一规定的出现,将提高担保人的合规经营能力,也可以预防担保人在收取担保费时的滥权行为。 3. 风险警示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强调风险警示信息的公开,要求担保机构应在业务中时刻关注风险,及时公布风险警示信息,降低担保方和融资方的不当选择和安全风险。这项措施加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根据本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包括:1.私有房产。比如,城市居民个人建造的房屋,自然人、法人购买的住宅、别墅和其他商品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等。2.集体所有房产。比如乡镇企业的厂房。3.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购的房屋。

比如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的工商业用房、职工住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所有的其他地上定着物。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林木,比如,房前屋后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公民个人在自留山、自留地和荒山、荒地、荒坡上种植的林木,集体所有的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炭薪林等。2.抵押人所有的地上构筑物。比如,集体所有的砖瓦窑、石灰窑,企业的天车、工艺流程生产线,单位所有的烟囱、水塔、游泳池、雕像等。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机器设备。比如,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等。抵押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用于交通运输的飞机、船舶、火车、各种机动车辆等。 抵押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指抵押人所有的,设定担保物权后不转移财产占有的财产。比如,企业的产成品,牲畜,比较笨重、不易搬运的财物等。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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