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1.19•【字号】京财行[1998]1415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19日京财行〔1998〕1415号)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管理,集中有限财力配合市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规划,引导我市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现将《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使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从一九九八年起,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转移支付的分配形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配形式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指教育事业费。
其具体分配分为三种形式:1.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2.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3.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
二、适用范围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体制下达的由区县自行安排的专项教育经费;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对区县政府配比投入的政策导向性资金;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市财政对区县财政下达的有调控和指导作用的教育专项资金;三、补助原则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仅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助,是根据全市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及当年财力情况,按照标准公式确定补助,其补助只能用于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和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教育的发展规划、各区县的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统筹安排。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形式的补助公式:某区县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全市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某区县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本区县学生人数×系数(努力程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京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1日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就业渠道(一)加大岗位供给。
今明两年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继续稳定高校毕业生招(录)聘规模。
鼓励头部科技型民营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在毕业生引进、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渠道,落实科研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提高高校毕业生入伍比例,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升学、就业保障。
对担任科研助理(含教学、行政)的高校毕业生,首次服务协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本市企事业单位招聘。
受本市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延期影响的考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落实西城区教育助学政策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落实西城区教育助学政策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西教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落实西城区教育助学政策的实施办法西教发〔2020〕12号为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西城区全面加强困难家庭关爱扶助行动计划》(西政办发[2020]7 号),加大教育助学力度,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西城区政府助学奖学金(一)评选范围及条件1.凡在西城区就读的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受助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学业成绩优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
3.每学年综合评价手册评定等级为优或良。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1.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各学校受助学生人数的 30%。
学校受助学生人数在 3 人(含)以下的不受比例限制。
2.获得西城区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小学每人每学年奖励 1000 元;初中每人每学年奖励 2000 元;高中及中职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 2000 元。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学校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自行组织评选,于每年 9 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奖励名单报区教委小教科、中教科、职成教科备案。
(四)奖励资金的发放各校在落实政策时,应将政府助学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发放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 9 月底,毕业年级应在学生离校前发放到位。
二、受助学生减免伙食费和校服费(一)减免对象西城区公办园(含非教委公办园)的入园受助儿童在享受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资助政策基础上再减免伙食费。
西城区就读的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受助学生在享受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资助政策基础上再减免伙食费、校服费。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fd95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e0.png)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1994年2月2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决定自1994年2月起,全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
各中小学执行收费时,要严格按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求办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中小学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分为三类,即规定性收费、代收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费卡分小学、中学(含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两种。
三、中小学收费卡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印发。
四、中小学收费卡分别发至全市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每个学生一份。
学生家长按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交纳应交的费用,学校在收费时,需向家长另附本校本学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单。
学生交纳费用后,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
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五、本通知发至各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校),自1994年2月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北京市教育局制定)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要求,特制定本卡:1.中小学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各中小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京财行[1998]1406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7日京财行〔1998〕1406号)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京教财[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1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教委200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了《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七年一月十日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设立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分为二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各高校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财教〔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
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沪教委法[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现将2010年6月之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执行。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17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1〕27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沪府发〔2003〕7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2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3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7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7号)二、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3〕94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不要将中小学教师列入公开招聘对象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4〕10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卫办、市工农教育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5〕64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劳动局、税务局、教育局关于加快解决残疾人劳动、生活、教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20号)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高等学校收费走读毕业生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2〕67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高教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本市职工带工资参加党校及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5〕96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原半工(农)半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学历、工资等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办发〔1984〕4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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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7.10
•【字号】京政办发[2000]69号
•【施行日期】2000.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7月10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2000年6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
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在利率水平上对借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修订《通知》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担保方式贷款和信用方式贷款。
申请担保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信用方式助学贷款。
但学生应提供符合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由所在学校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
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担保。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担保和贴息。
三、修订《通知》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原则上由财政补贴。
为鼓励借款人在校期间偿还贷款,借款人在校期间贷款的利息全部由财政给予补贴,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不再给予贴息。
学生违纪或因留级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每年申请一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四、修订《通知》第六条
学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校及担保人或介绍人、见证人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学校必须在协助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清收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五、增加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内容
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并与金融机构签订银校协议。
银校协议中应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应积极配合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移交新就读学校。
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金融机构。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教师等)或学校负
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介绍人和见证人的资格由经办银行确认。
学生申请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成绩、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以下要素: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已婚借款人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家庭地址;还本付息方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生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其他条款。
六、关于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生有关的费用。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予贴息,各金融机构均可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