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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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1.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以上单位均为市(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与乡镇政府性质不同,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2.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为垂直管理单位,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3.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如何界定补偿范围?答: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进行了整合,机构名称与本办法中列举的名称不同,只要机构性质未产生变化,仍属于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4.大学生村官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在乡镇政府下辖的行政村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在补偿范围内。

5.“三支一扶”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符合艰苦行业范围的省、市两级“三支一扶”人员均在补偿范围内,县级以下“三支一扶”不在补偿范围内。

6.财政困难县如何界定?答:本办法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

以就业上年这一时点为依据,如果第二年后不再属于贫困县,也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7.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由乡镇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的情况如何处理?答:以毕业生就业开始年月为结点,如果在此时间之前改为街道办事处则不再范围内,在此时间之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在范围内。

8.在编不在岗的毕业生是否可以申报补偿?答:毕业生服务3年期内必须实际在岗,因借调、升学等原因导致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不可申报。

9.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如何界定调动后的县是否在补偿范围?答:在3年服务期内,工作发生跨县调动的,也以再次就业所在县上年是否为贫困县界定。

10. 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毕业生通过哪里申报补偿?配套资金由哪里承担?答:通过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资助部门申报,由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财政部门承担配套资金。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主要内容(一)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1.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

明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人员的岗位分工。

2.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

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1.建立三级认定组织。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2.规范工作程序。

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23•【字号】鲁教学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0〕2号各市教育(教体)局,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比例,促进教育公平和区域平衡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2020年我省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高校专项计划。

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1)符合2020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我省2020年夏季高考;(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招生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确保优惠政策惠及农村学生。

(二)地方专项计划。

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基本条件:(1)符合2020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我省2020年夏季高考;(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且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的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4)高考成绩达到我省2020年夏季高考普通类一段线。

二、招生学校及实施区域(一)高校专项计划。

招生学校由教育部确定。

面向我省省级财政困难县、长岛县及中西部地区和沂蒙革命老区的部分县(市、区)招生(名单见附件1)。

(二)地方专项计划。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各高校: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一)基本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

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指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指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指南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为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5岁(以每年9月1日为年龄界定日期)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

各地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标准,加大资助力度。

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

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 淄财教[2011]49号)二、义务教育段学生“一免一补”政策(一)义务教育段学生“一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课本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学生来讲,已经全部免除课本费,这里的“一免一补”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城市义务教育段学生来讲,还没有实施免除课本费,这里的“一免一补”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课本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标准及比例1、资助标准课本费:小学一、二年级65元/生.年,三年级95元/生.年,四、五年级110元/生.年;初中一年级190元/生.年,二年级205元/生.年,三年级180元/生.年,四年级135元/生.年。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鲁人社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定期梳理发布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一对一”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

推行“政策找人”“直补快办”等“就好办”模式,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助企扩岗政策,政策成效列为对16市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的评价内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排序,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添加者:wangxun 时间:2022年4月14日点击数:4689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22年]1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22年]35号)文件,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本政策,现做以下解释。

1、什么是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

3、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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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9.06
•【字号】鲁教财函〔2020〕37号
•【施行日期】2020.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
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
(/)查询。

今年主要接收2017届高校毕业生申报,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也可一并补报。

其他未尽事项可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查看《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9月30日前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同时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数据报送系统基层就业模块报送电子版。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于倩,联系电话:0531-81916684。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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