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代偿通知(省)
云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的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XX理工职业学院关于X年我校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XX理工职业学院
关于X年我校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X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文件精神,从X年起,我校毕业生到毕节市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并经就业或服务单位每年度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对在X年—X年期间,我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毕节市财政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
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请转告符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认真阅读《X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学校网站可查询),在每年12月X日前完成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事宜(X年报送截止时间为X月X日),逾期未报者顺延至下一年申报。
联系人:X老师电话X。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X年X月X日。
广东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

广东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广东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说明:第一步:贷款代偿申请学生须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和各高校有关规定,符合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后,向学校的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步:初审与审核学校的贷款管理办公室会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要求。
然后由办公室进行审核,评估学生申请的代偿资格。
审核主要考核学生是否符合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如雇佣单位情况、工作年限、收入状况等。
第三步:代偿协议签订经过审核通过后,学生与学校的贷款管理办公室签订代偿协议。
协议中会详细规定代偿期限、代偿金额、利率等内容,并确保双方的权益。
第四步:代偿额确定根据协议约定,学校的贷款管理办公室核对学生的还款记录,并评估其贷款代偿金额。
代偿额度一般根据学生还款能力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第五步:代偿款发放学校的贷款管理办公室会将代偿款直接发放给相关的债权机构,用于偿还学生的助学贷款。
发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按分期支付。
第六步:还款责任转移代偿款发放后,学生的还款责任就转移到了学校的贷款管理办公室。
代偿款成为学校的债务,学生只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要求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步:代偿期监督学校的贷款管理办公室会对代偿期间的学生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向学校和债权机构提交相关报告。
如有学生逾期或拖欠还款,则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追缴款项。
以上就是广东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学校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学生在申请代偿前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尽快与学校的贷款管理办公室联系。
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发学院)

关于2014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学生处勤字【2014】 41号各学院、研究生处: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进一步做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新财教[2012]344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14届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和条件满足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2014届基层就业毕业生:1、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
(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时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2、石油行业工作中在野外采油现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3、基层单位服务期为3年以上(含3年);4、2015年3月31日前向学校递交申请材料;5、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二、申请材料1.学费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2.毕业证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持临时身份证需递交户口本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4.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需加盖学院公章(A4纸一式一份);5.在校四年成绩单,需加盖公章(A4纸一式一份);6.在校期间所交学费收据(原件)或发票复印件加盖学校计财处公章(A4纸一式一份);7.单位出具证明(一式一份),见附件2或附件3;8.就业凭证:以下材料提供一种即可;(1)就业协议书原件1份;(2)特岗教师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3)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4)培训证明原件1份;三、学费代偿流程附件4。
四、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1.学院收集学生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2.各学院将学生递交材料及“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学费代偿申请信息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一份(见附件5),加盖学院公章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送至学生处白艳丽老师处,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办公系统“白艳丽”用户;3.“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学费代偿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5)填报要求见附件6;4.学院报送学生申请材料时核实学生申请材料,以档案封面所列材料顺序码放入内,并按汇总表顺序依次摆放报送;5.学生报送的学费代偿申请表中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请学院以手工填写“代偿金额xxx元”,xxx元需与计财处所填金额一致。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预征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新解读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新解读一、什么是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从2022年起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遥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效劳,效劳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归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对于在2022年-2022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参加以下基层效劳工程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效劳年限按照文件中规定执行:(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效劳期为5年);(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方案(效劳期为5年);(三)三支一扶方案(效劳期为5年);(四)大学生自愿效劳西部方案(效劳期为5年);(五)一村一名大学工程(效劳期为5年)。
2022年-2022年到基层参加五大工程无贷款的不在补偿范围内;2022-2022年毕业参加五大工程下基层效劳,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不在补偿范围内;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的高校毕业生指什么?高校毕业生是指**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省外非部属高校、各市(州)高校到我省基层就业、效劳的省属高校毕业生不符合补偿、代偿范围。
三、基层单位的含义是什么?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方案生育效劳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1 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报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起,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1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2 —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代偿。
第八条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3 —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
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九条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条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
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代偿资格审核程序:(一)对于参加高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申请办理代偿手续时应向学校递交《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对于参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同时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 —通过上述审核并盖章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生报到时交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留存。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递交的代偿申请表进行逐一审核,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各市、县报送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经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批复各市、县资助中心。
(四)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五)申请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毕业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5 —3、就业协议(或录用通知)和报到证复印件;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5、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确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和服务所在市县共同筹措,具体按照省、市、县4:4:2比例承担;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代偿资金拨付程序:(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
(二)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拨付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资金和市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各县。
(三)各县在收到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应足额安排县本级承担部分,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6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档案,并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助学贷款代偿按照豫办[2008]16号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2008年度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向毕业高校和县级资助中心申请贷款代偿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
省资助中心在12月21日前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
2011年度以后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代偿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7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报日期:年月日装订线—8 ——9 ——10 ——11 ——12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申请人及经手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在规定位置粘贴(或夹带)所需证明资料,并确保表内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正确性、完整性。
—13 —附件2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市/县)代偿总人数:(市/县)代偿总金额: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章)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章)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14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注:本表请以Excel格式(可在省学生资助网下载)填写。
填报日期:年月日(加盖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骑缝章) (加盖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骑缝章)—15 —附件3河南省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一、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31个)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鲁山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虞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沈丘县、淮阳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新蔡县。
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3个)伊川县、叶县、原阳县、濮阳县、舞阳县、方城县、夏邑县、罗山县、潢川县、息县、商水县、郸城县、泌阳县。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