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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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危险化学品⽣产、储存、使⽤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本规定。

城镇燃⽓、⽤于国防科研⽣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产、储存、使⽤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作负责,并保证重⼤危险源安全⽣产所必需的安全投⼊。

第五条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有利于提⾼重⼤危险源安全保障⽔平的先进适⽤的⼯艺、技术、设备以及⾃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产、经营、储存和使⽤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重⼤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发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1-08-05实施日期:2011-12-01点击数: 24983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9日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总局令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12.1

(总局令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哪些危险化学品企业属于重大危险源,并根据危险性级别进行分类。

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备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下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评估其危险度和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规定了监督机构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方式和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5.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 重大危险源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后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具
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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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性、腐蚀性、放射
性等特性,一旦泄漏、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本规定适
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设计、施工等)、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

二、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
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它们分别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对应的企业,则需要对其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进行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包括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核查。

安全评价是指通过对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分析,从而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等,为制定适当的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安全设施核
查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用的工艺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工艺管道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满足事故发生时的安全需求。

四、风险评估与报告
对于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通过将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核查结果相结合,确定风险等级和重大危险源防范、应急救援措施等,为企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降低其发生危险事故的概率。

企业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告制度。

所编制的文件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和相关的处置措施。

企业还需要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意识。

五、应急预防和处置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企业还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提高员工的处置能力和处理速度。

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企业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危险品的转运和处置。

企业必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及时控制和扑灭爆炸、火灾,进行应急处置,避免危害的扩散和加剧。

六、监督与执法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需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进行检查,组织安全演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
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必须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积极配合督促整改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制度清晰、责任到人、治理有力。

总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化管理危险化学品行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认真遵守规定,切实执行安全措施,协同配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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