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律法规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
直接向公安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公安部禁毒局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广东省禁毒条例

广东省禁毒条例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禁毒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文是广东省禁毒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禁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缉毒破案、戒毒康复、禁毒管理等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四川省禁毒条例(2018年修订)

四川省禁毒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四川省禁毒条例(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推动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和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成都市禁毒十条内容

成都市禁毒十条内容成都市禁毒十条内容如下: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1.制定并实施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计划,包括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2.开展禁毒知识宣传活动,倡导全民参与,提高公众对禁毒的认识和意识。
二、建立健全禁毒法律法规1.完善禁毒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涉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和侦查能力。
2.鼓励投资设立戒毒所、康复中心等禁毒设施,提供戒毒康复服务。
三、加强禁毒培训和技术支持1.建立禁毒专家团队,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禁毒素质和专业能力。
2.加强与国内外禁毒机构的合作交流,分享经验、技术和信息。
四、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国际禁毒组织的合作,参与国际禁毒合作项目,共同开展禁毒行动。
2.加强与周边地区、国家的禁毒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贩毒活动。
五、建立禁毒信息平台1.建立健全全市禁毒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禁毒信息资源,提高禁毒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2.加强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提早预警和打击毒品活动。
六、加强禁毒宣传和警示教育1.制作禁毒宣传片、海报、标语等宣传材料,全面覆盖学校、社区、公共场所等地,警示公众远离毒品。
2.组织禁毒专题讲座、座谈会等活动,加强禁毒警示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
七、加强监管和打击毒品犯罪1.建立健全涉毒场所、人员的排查和监管机制,坚决打击毒品生产、贩卖、传播等犯罪活动。
2.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氛围。
八、加强毒品康复工作1.建立健全毒品康复体系,为吸毒者提供戒毒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新回归社会。
2.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九、加强毒品关爱工作1.开展针对毒品危害的社区关爱活动,帮助吸毒者和家属解决心理、社交、就业等问题,重建他们的健康、稳定的生活。
2.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对吸毒者和家属的关爱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帮助。
禁毒法规

问:1、《禁毒法》如何规定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答:《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问:2、《禁毒法》有何作用?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3、《禁毒法》有何作用?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4、《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问:5、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问:6、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7、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8、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问:9、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问:10、《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答: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浙江省禁毒条例(2022修订)

浙江省禁毒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18【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浙江省禁毒条例》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禁毒条例(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并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二)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禁毒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五)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禁毒教育实施意见规定什么?

全国禁毒教育实施意见规定什么?1、“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5、“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6、“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扩展资料关于禁毒教育的标语1、珍惜生命,远离毒品;2、吸毒害人害己害社会;3、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终生想毒;4、敲开了毒品的门,挖好了自己的坟;5、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6、一吸兴奋,二吸上瘾,三丢性命。
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1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2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4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5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6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7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8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毒。
福建省禁毒条例

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二)建立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三)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四)组织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五)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完成禁毒工作任务;(六)指导、检查下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七)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禁毒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落实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助教育和禁种铲毒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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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毒品的滋生、流通和危害,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毒品禁止制度。
禁止生产、贩卖、运输、买卖、持有、匡助他人使用毒品,禁止吸食、注射毒品。
鼓励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和戒毒康复。
第三条毒品是指对人体有麻醉、致幻或者依赖性作用的物质。
本法所称毒品包括雅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大麻、雅片制剂和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
第四条国家加强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毒品的认识和警惕,促进全社会共同参预毒品预防和禁毒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毒品预防
第六条国家加强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介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毒品知识、危害性和如何预防及适时戒毒的方法。
第七条国家对学校、社区、夜总会、娱乐场所、商场超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公众场所进行毒品宣传教育,告诫公众,预防毒品的滋生和危害。
第八条国家采取措施,禁止在学校、社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出售管制药品。
同时设立戒毒设施和药物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毒品依赖问题的人寻求救助和戒毒治疗。
第三章禁止毒品的行为
第九条禁止以下行为:
(一)非法生产、贩卖、运输、买卖、持有毒品,以及提供作为毒品原料的雅片花、罂粟壳、大麻植物等;
(二)吸食、注射毒品;
(三)以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为目的聚众淫乱、赌博、斗殴、敲诈勒索、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一)贩卖数量较大的雅片、海洛因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的;
(二)贩卖数量较小的雅片、海洛因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情节较重的;
(三)以贩卖、运输毒品为生,情节较重的。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驾驶人员吸食毒品,应当依法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戒毒治疗。
对于毒品成瘾严
重、毒性有害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禁毒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国禁毒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禁毒办公室或者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机构和禁毒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支持禁毒工作开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贩卖、运输、买卖、持有毒品或者提供作为毒品原料的雅片花、罂粟壳、大麻植物等;
(二)吸食、注射毒品;
(三)以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为目的聚众淫乱、赌博、斗殴、敲诈勒索、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创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组织聚众吸食毒品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向他人非法提供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强制隔离戒毒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到行政处罚:(一)吸食或者注射少量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少量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
(三)在公共场所贩卖杂志、报纸、影像制品、电子刊物等非法宣传毒品的。
第十八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对于履行禁毒职责不力、泄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禁毒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条例》。
简要注释如下:
1. 管制药品:指法律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特殊管理的医疗用药。
2. 行政处罚:依法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者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不涉及刑法责任的处罚。
3. 强制隔离戒毒:指对滥用毒品或者成瘾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强制进行隔离治疗和康复。
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国家禁毒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成立,负责统筹全国禁毒工作的政府机构。
2. 毒品成瘾:指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个体对毒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加,对毒品的限制性减弱,且浮现戒断症状、心理依赖、生理依赖等毒瘾表现的状态。
3. 雅片花、罂粟壳、大麻植物:均为制作毒品的原材料,根据该法规定,禁止提供作为毒品原料的这些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