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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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承载着生态调节、景观营造、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服务百姓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

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优化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把推进园林绿化和建设绿色城镇作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点工作,作为城镇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生态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数量和质量并举、生态和景观兼顾、建设和管理并重、单一和复合多功能融合,构建绿量充沛、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优良的园林生态系统,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市辖各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工作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

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一)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我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6日2015年全市银企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银企合作,扩大信贷投放,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推进、银企合作、互利共赢、促进发展”的原则,深化银企对接工作,持续加大有效信贷投放规模,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二、活动组织银企对接活动由阜阳市人民政府主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承办。

2015年每月举行1次银企对接会,对接会主题、模式、规模和地点不限。

(一)成立市银企对接活动领导小组。

成立阜阳市2015年银企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银企对接活动组织、协调事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阜阳银监分局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做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企对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承办银企对接活动的金融机构。

具体承办2015年银企对接活动的牵头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阜阳市分行、工商银行阜阳分行、农业银行阜阳分行、中国银行阜阳分行、建设银行阜阳分行、交通银行阜阳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市分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颍淮农商行、颍东农商行、颍泉农商行。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财政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于2015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备案,并认真组织做好2015-2016年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

各地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月13日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

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

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4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方式实施。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推进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城乡殡葬改革(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殡葬救助制度,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为建设小康榆林、幸福榆林做出贡献。

(二)原则与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逐步提高火化率,治理乱埋乱葬。

(三)工作措施。

1.积极推行火化。

把推进火葬和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加快提高火化率,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六政〔2015〕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六政〔2015〕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毕小彬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现将《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以市“两会”精神为动力,团结拼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加快幸福六安建设而努力奋斗。

2015年1月30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0日在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毕小彬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幸福六安建设迈出坚实步伐2014年,全市人民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全力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各项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奋进,保持了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091亿元,增长7.5%;财政收入142.1亿元,增长11.3%;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78元,增长9.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54元,增长11%。

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强化政策落实,稳定经济增长。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财政专项资金3.88亿元,减免缓抵各项税费17.2亿元,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1户、总数达1010户;预计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40亿元,增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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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一号文件
1、标题
2015年2月1日《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连续12年聚焦“三农”问题
2、五个重大
1)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2)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

3)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4)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5)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

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3.2015年工作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

做强农业,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2)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3)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

繁荣农村,必须坚持不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

5)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1、九大“经济发展新常态”
科学认识当前形势,准确研判未来走势,必须历史地、辩证地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

1)消费需求: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基本结束,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

2)投资需求:传统产业相对饱和,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资机会大量涌现。

3)出口和国际收支:全球总需求不振,同时我国出口竞争优势依然存在,高水平引进来、大规模走出去正在同步发生。

4)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作用更凸显,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将成新特征。

5)生产要素: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农业富余人口减少,要素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

6)市场竞争:逐步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统一全国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经济发展的内生性要求。

7)资源环境约束: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

8)经济风险: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性化,风险总体可控,但化解以高杠杆和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将持续一段时间。

9)资源配置模式和宏观调控:既要全面化解产能过剩,也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未来产业发展方向。

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

2、2015年经济工作
总体要求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任务。

1)努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有力度,货币政策要更加注重松紧适度。

2)积极发现培育新增长点。

3)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4)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要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

5)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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