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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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建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2005第2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第七条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泰州市城市现状,将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按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三种情况,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等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十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构成:是被拆迁房屋(含一般装修)拆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室内装饰装修内容不列入被拆迁房屋评估内容而另行专项评估,也不包含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等。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标准。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2.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装饰装潢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一、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单位:元/平方米结构类型钢筋砼一等钢筋砼二等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混三等砖混四等平房砖木简易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一等二等重置单价1250980830[X1]750 670 600 780 620 500 340 240二、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单位:元/平方米结构类型钢筋砼一等钢筋砼二等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混三等砖混四等平房砖木平房一等二等重置单价1270 1120 940 760 720 650670 580三、工业及仓储用房重置价格类别级别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重置价格钢混结构(框架)一级多层钢砼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现浇楼面,柱网较大(6M×6M),水泥楼面,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1350 二级钢砼框架承重(或半框架),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柱网较小,水泥楼面,钢门窗。

1250钢混结构(排架)一级钢砼柱,檐高大于7.5M,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15M,吊车吨位大于5吨。

1200 二级钢砼柱,檐高大于4.5M,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15M,无吊车。

1050全钢结构一级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有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檐高大于6M。

1200二级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无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檐高大于4.5M。

1100砖混结构一级砖柱,檐高5.5M,砼屋架或钢屋架,有墙上跑吊车3-5T,跨度9-12M。

王宇与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宇与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宇与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9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宇;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宇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宇【当事人-公司】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旭东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旭东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旭东【代理律所】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宇【被告】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九)项规定,重复起诉;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九)项规定,重复起诉;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相对人不得对同一行政法律关系再次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亦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生效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和裁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8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8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8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及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第四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应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泰政办发[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50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组织协调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市场运作、控制成本的原则。

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应通过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预先控制成本。

(三)总量控制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为市区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左右。

(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限价销售、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六)租售并举原则。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泰兴2024拆迁计划书

泰兴2024拆迁计划书1. 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泰兴市的拆迁工作成为推动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泰兴市政府制定了2024年的拆迁计划。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泰兴市2024拆迁计划的背景、目标、计划执行步骤以及相关法律政策。

2. 背景泰兴市作为江苏省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自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

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规划和资源配置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协调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泰兴市政府决定制定2024年的拆迁计划,以解决城市用地调整、棚户区改造和老旧房屋易地安置等问题,推进城市更新和提升城市的宜居性。

3. 目标泰兴市2024拆迁计划的主要目标包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用地的效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改善棚户区和老旧房屋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社区建设,提升城市的宜居性。

4. 计划执行步骤泰兴市2024拆迁计划的执行步骤如下:4.1 调查评估首先,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设施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

通过评估结果,确定拆迁范围、拆迁规模和拆迁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

4.2 制定拆迁方案基于调查评估结果,市政府将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

拆迁方案包括拆迁时间表、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政策和拆迁后的土地用途规划等内容。

4.3 征收拆迁根据拆迁方案,市政府将启动拆迁工作。

拆迁工作将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市政府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4 用地规划与建设完成拆迁工作后,市政府将根据拆迁后的土地用途规划,进行合理的用地规划与建设。

新的土地用途包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商业用地建设等。

4.5 居民安置在拆迁过程中,市政府将为被拆迁居民进行合理的安置。

安置措施包括提供新房屋、支付过渡性补贴和加强社区建设等。

5. 法律政策支持泰兴市2024拆迁计划的实施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泰高政发[2009]28号印发《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为为规范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周边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下同)。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在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补偿面积及安置人口确认第二条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第三条区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以“一户一卡”为依据,按照相关政策,逐户核定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及户数,最终核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

第四条“未界定面积”只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且不予安置。

第五条违章建筑(超标准面积)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六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年限占批准年限的比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同比例的补偿,且不予安置。

三、拆迁补偿标准第七条产权调换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安置房最终结算价格第八条货币补偿金额=(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搬家费规划、建设、国土、城投、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实施单位,在项目编审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及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分指挥部以项目为单位公布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7
•【字号】泰政规[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政规〔2009〕2号)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6月1日前发布的23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决定的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确认《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市场整顿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1)。

二、确认《泰州市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暂行办法》等76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确认《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1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3)。

市政府于2009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但相关内容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确认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实施单位要及时起草修订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议发布。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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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

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调查;(二)拆迁人向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三)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征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以及拆迁红线图;(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

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县) 政府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 __起诉。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2号令)第五章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 __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所在地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 __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迂补偿和安置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用地、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人未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后由有权部门确认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八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被拆迁人具有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不满5年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增加补偿:不满1年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5%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已领取合法建房手续但当事人仍未建房的,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但当事人应当按安置房屋建安造价与拆迁人结算房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一)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指除的;(二)已建新房,原旧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三)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进行装饰的部分。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原则上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统一建房实行安置。

因征地、撤组等原因,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安排土地建房的,可以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被拆迁人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五年内不得上市,满五年后上市交易,需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拆迁安置房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并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后,可以按下列方法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补偿安置款=(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支付价款。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1.5倍给予补偿。

(三)被拆除房屋面积小于65平方米,由拆迁人按65平方米予以安置,被拆迁人不再支付房屋价款;因户型原因超出6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屋价格结算。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人按前款规定应当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入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除后安排宅基地重建的,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低于3.5万元的,拆迁人按3.5万元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将房屋腾空交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之臼起,不得超过18个月。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4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电话安装、宽带入网、有线电视安装飞空调、热水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实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被挤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土地重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搬迁费、固定设备移装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在拆迁公告发布时正常生产,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 % 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o拆迁时巳经停产、停业的,不再另行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但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可以按每经营1年增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5%的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第四章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区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建造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六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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