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基本理念研究(二)

合集下载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作者:高宁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对商法的内在本质与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商法在调整商事实践活动中所必须达到的目标。

然而,由于我国历史背景和经济政策的影响,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发展较为落后,商法的基本理念也不够清晰和具体。

本文从保护营利、私法自治、经营自由、加重责任这四个方面去阐述我国商法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并为构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做一些实质性的思考。

关键词商法理念保护营利加重责任作者简介:高宁村,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9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9-02理念,是人类对某一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核及其外在所作的理性思考,是人类在分析、总结世间万物以后所得出的理性结论,也是人类赋予某些客观存在的灵魂与基调。

结合上述两种对理念的认识,商法的理念可以理解为是统帅商法精神和商法基本原则的灵魂,是构建商法价值体系的基石。

与其他商事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不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直较为曲折。

从古至今,重农抑商的政策使人们对商事交易、对营利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从商也较为抵触。

而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又推行计划经济制度,这使得商法成长的空间变得更为局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构想,并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制定出与经济发展进度相配套的商事法律制度。

而要制定先进的商事法律制度就离不开先进商法理念的引导。

一、保护营利商事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性活动。

营利性是商事交易最重要的特性,同时它也是建构商法规则的基础。

由于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发展政策和“重义轻利”的思想行为准则,使得营利调节机制在我国一直处于被抑制的状态,整个社会对营利行为模式的认识和观念也被严重扭曲。

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

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
一、商法适用价值 (一)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经济全球化是不可违背的社会发展趋势,并且在发展的过程 中也给国内的经济发展带来的一定的机遇。从目前社会市场发 展情况来看,各行业淘汰率也比较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内 经济的发展。利用商法来提升经济管理水平,是切实可行的处理 方案,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当前社会交易活动比较频 繁,各种商法都可以利用自身理念内涵来体现管理要求,符合当 前社会发展目标以及社会发展背景。商法适用价值可以体现在 商业法规规范当中,这一点对经济发展以及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可以带动企业整体经济发展。该价值体现具有一定的管理 效应,并且因为商法主要是利用自身法律规范来体现其作用,所 以可以有效管理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行为,保证经济交易群体经 济利益。 (二)提升责任划分强度 在处理密集商业经济交易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许多类型的 责任划分,商法运行适用价值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凸显,商法可以 将商业银行作为主体来实施相应的责任制度。该责任理念提升 了商业行为管理强度,规范了管理能力,其规范作用不可忽视。 可以通过该方式来优化商业交易环境,因为商法可以按照归责原 则来明确责任归属,将责任落到相关的工作人员身上。不仅可以 提升商业主体经营能力,同时还可以让商业的主体承担更多义
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
杜可清
摘 要 商法属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之一,同时也可以通过商法来规范市场经济准则。商法的研究,需要将时代
发展情况以及市场发展情况作为基础,以实际情况为根基,对商法进行完善,使其可以更加合理的反应出当前社会经济发
展实际情况,体现出商法意义。商法理念和社会经济管理也要相互结合,全面完善商法实际适用价值以及商法理念。商法
该价值体现具有一定的管理效应并且因为商法主要是利用自身法律规范来体现其作用所以可以有效管理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行为保证经济交易群体经济利益在处理密集商业经济交易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许多类型的责任划分商法运行适用价值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凸显商法可以将商业银行作为主体来实施相应的责任制度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作用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领域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商法体系建设的基石。

它以其普遍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而在商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和高度认可。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分类2.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体现了商业活动中应有的平等、诚信、互惠原则。

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对待,公正评估交易条件,不得有欺诈、强迫、操纵市场等行为。

2.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它要求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决策、自由选择交易对象、自由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

自由原则在商业活动中注重自主性和契约自由。

商事主体在商业交易中应当自主决策,自由选择交易伙伴和交易方式,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3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要求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平等地参与和享有交易机会,遵守契约精神,平等对待交易伙伴。

平等原则体现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平等交换的要求。

任何商业主体都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易,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性别、国籍等因素而受到不平等待遇。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和意义3.1 维护市场秩序商法基本原则作为商业法律的核心,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自由原则可以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权;平等原则可以确保商业主体之间平等地参与和竞争。

3.2 促进经济发展商法基本原则的遵守和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平原则可以增加市场竞争的活力,激发市场创新和创造力;自由原则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平等原则可以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增进商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3.3 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法基本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我国的商法理念

论我国的商法理念

促 使 房 地 产 市 场 的规 范 运 作 . 提 出 以下 建 议
( 一) 加快 完善住 房保 障立 法
立法机关需 制定 完备 的保 障房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 . 以
法 的形 式 具 体 规 范保 障房 的 权 利行 使 等 行 为 . 弥补政策缺陷 .
防 止规 避法 律 、 法 规 行 为 发 生 。《 物权法》 应 该 对借 名 行 为 的 性 质 与 效 力 做 出具 体 详 细 的 定 义 . 以 及 在 物 权 的 确 权 方 式 上。 需 对借名登记行 为定性 . 从 法 律 角 度 肯 定 登 记 推 定 力 的 效 力 。 同时 建 议 《 合 同法》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做 出 具 体 的 分 类. 可 以 针 对 借 名 行 为 说 明具 体 在 什 么 条 件 下 有 效 . 什 么 条 件 下 无 效 立 法 时 要 注 意 结 合 当前 我 国房 地 产 市 场 的趋 势 和 百姓住房的现实问题 . 考 虑 到 国 际大 环境 以 及 家 家 户 户 的 切 身利益 , 制定一套有针对性 、 可 操 作 性 强 的住 房 保 障 法 律 。
商 事 立 法 建设


我 国商 法理 念的 缺失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忽 略 商 法 发 展 空 间 , 缺乏商法理念。 尤 其
经 历 了 两 千 多 年 的 封建 社 会 . 整 个 商 业 发 展 模 式 没 有 突 破 性


” +
“ 十
一+
一 十
一 — + 一
方式. 要求名 义买房人继续 履行合 同 . 并 赔 偿 因延 迟 履 行 义 务而造成的损失 . 但 是 如果 名 义 买 房 人 已将 房 屋 出售 给 第 三

商法营利性理念

商法营利性理念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理念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14-01摘要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

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关键词商法商人效率盈利性从商法产生至今关于商法理念的探讨从未中断,不过就一些理念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比如说:利益至上、权利互惠、契约自由等等,本文将对商法利益至上的理念作简要的分析。

拉丁语中有一句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说过“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

”商事活动与商事实践有着超乎寻常的紧密联系,商法的这种实践性特征又决定了商法更注重自身实践的积累,而非仅仅继承前人成果。

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受着某种共同规律的支配,不同时代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有人说商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再现的过程”。

在这不断再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法是调节商人利益的法律,商法具有追逐利益的本质。

一、商法的本质要求——营利商法是商人的特别私法。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的调整对象,有时仅将其称为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主要有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代理关系、商事自律关系和商事监管关系等五种类型,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商业适应了人类追求冒险与喜爱盈利的本性,在本至上是具有传染性的” ,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离开对利益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

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商法的主体是商人——至于是从主观主义体系还是客观主义体系来界定商人在这里本文将不作具体探讨。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商法的价值理念 • 商法的制度 • 商法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比较分析 • 我国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结论
01
商法的价值理念
什么是商法的价值理念?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指商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是商 法制度的灵魂和基础。
商法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平等、公正、自由、效率、安全等 。商法价值理念 Nhomakorabea发展历程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在长期商业实践和商业交易中逐渐形成 的。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演变,商法的价值理念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
商法价值理念的主要内容
平等
商法强调所有市场主 体平等对待,不因地 位、权力、财力等方 面的差异而有所歧视 。
公正
商法追求公正的商业 交易,保障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
商法尊重市场主体的 自由选择权,允许当 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 由选择交易方式和交 易内容。
效率
商法鼓励提高商业交 易的效率,减少交易 成本和时间成本。
安全
商法注重保护市场主 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 稳定性。
02
商法的制度
商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
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商事 习惯和惯例,随着商业的发展 和交易的复杂化,逐渐形成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事规则。
的需求。
价值理念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分析
价值理念指导制度建设
商法的价值理念对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确保制度设计 符合公平、自由、诚信等价值理念。
制度落实价值理念
商法的制度是价值理念的体现和落实,通过具体规定和执 法实践将价值理念贯穿于市场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全过程。
互动关系影响法律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近现代商法理念研究(二)4 我国商法基本理念的内容4.1崇尚营利—商法理念之首要因素崇尚营利是我国商法理念之首要因素。

崇尚营利的要义是:在我国商法体系中,应当以营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追求营利是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的权利。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

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去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有机统一体。

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商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保障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商法作为关于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或是与营利性主体的组织与活动有关,或是与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营业行为有关。

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海商法规定的海事活动,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等,都允许商自然人与商法人作为商主体自由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合同、票据、股票、债券、保险等手段以达到营利的目的,从而体现商法追求目标并不在于保证每一个商主体都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

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本质上是对商人获利观和商业动力机制的法律肯定,体现着商法在增殖社会财富、发展生产力中的基本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

商人追求利益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反映了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条件下为生存而生产,到商品经济条件下为财富增殖而生产的历史转折过程。

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经营性主体所从事的谋取超出资本的剩余价值的活动正是社会积累和进步的源泉。

由经营活动或营利活动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

这种在交换中对金钱利润的追逐,成为商业活动的机制。

其实,正当合法的获利,本质上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在交换中使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平均值的商品获利,才使商业活动与竞争有了根本动力。

所以,价值规律使营利具有了道义上的依据。

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贯穿在许多商事基本制度之中,并与商法的技术性原则、交易迅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和交易确定性原则相联系,以确保营利性宗旨的实现。

技术性原则渗透着科技理性精神,商法内容中处处体现出现代科学管理的合理性,它所包含的大量技术性规范,深受自然科学原理的影响。

商法规范中不仅有定性规定,更有定量规定,闪耀着计算的精明和思维的填密。

公司法中公司形式的设计,权力、利益的配置,资本的运动,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的追究等,体现出现代企业设计与企业维持的高超水平;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权、追索权之行使等规范条款,均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色彩: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等规则广泛涉及数学、统计学原理,使社会性和客观性达到统一;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拖带、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等,也涉及大量技术性规范。

另外,商法的技术性原则不仅体现于其规范的具体方面,也表现于整体上下同规则之间的协调,若没有大量技术性规范的间接调整作用,商法的营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难以实现。

商业的营利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安全性,商人讲求交易的灵活与迅捷,更看重交易的安全,如果离开了交易的安全,营利仍无法实现。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因此,维护交易安全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

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等原则。

关于这些内容,将在本文最后一部分展开,这里不再赘述。

崇尚营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意或期待。

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

然而,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儒家学说中“重义轻利”虚伪说教的影响,这一人类的普遍性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被抹煞了。

解放以后,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上“左”的思潮冲击,个体的以至集体的利益被无端否定,本质上是多元的利益结构不复存在了(只剩下单一的、模糊的“国家利益”),们追求正当利益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更是受到压抑和扭曲。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才使得追求利益极大化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显著其真实面貌。

承认人们的利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因为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达就是权利,只是利益法律化为权利,才是合法的、安全的、可预测的。

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说明,市场经济之所以生机勃勃,富有效率,就是充分发挥了利益机制的作用,激励人们关心切身利益,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与利益挂钩,尽其所能地开展创造性活动,以实现有利益。

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立法将市场主体追求营利权利表达出来,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营利是合法的,营利是道德的,营利是光荣的。

4.2权利互惠—商法理念之人文基础如果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更多地注重经济效益,体现商的职业特征,那么,权利互惠的商法理念则侧重于社会效益,更加直接反映商的伦理特征。

互惠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互通有无和相互利益的实现;更在哲学文化层次上充分体现了人类的“类本质”和人道主义基础。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样的现实,以技术理性为核心的崇尚营利价值取向,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带来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和富足,但同时也使人的社会生活越来越技术化,人成为营利技术的一个环节与工具,而不再是历史、传统和文化中的生存,不再是具有超越意义的创造者。

当“物的世界”充斥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时,人的主体存在和“生活世界”就被“遗忘”和“遮蔽”,人类便失去了生存之根,成为精神荒原的流浪者,造成理性与价值相背离的严重后果。

而放眼世界,拯救人类精神危机,调整文明的分裂与失衡,是20世纪及未来世纪最根本的文化课题。

伽达默尔指出:“20世纪是第一个以技术起决定作用的方式重新确定的时代,并且开始使技术知识从掌握自然力量扩展为掌握社会生活,所有的这一切都是成熟的标志,是我们文明危机的标志。

”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商法的第二个基本理念—权利互惠。

如果遵循权利互惠,把每个发自内心的追求私利的自由限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把自身行为规约在特定的界限内,这个事实必然使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带有某种共同性。

这种共同的目的通过行为的双重效应体现出来:第一,在这种有限自由范围内发生的每一个行为的目的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他的,从而使个人的行为目的成为他人行为目的的一个部分,和他人的行为价值趋向相吻合;第二,自由的追求利益和创造幸福,需要和谐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个人行为被规范在有限的自由内,事实上就是为创造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努力,有利于他人实现自己的利益,有利于自然人文环境的优化,而这样的共同利益决不是个人私利的简单累积,而是他们的化合。

还应认识到,任何一个主体都享有自由地追求私利的权利和自由地决定自身行为的能力,这种权利和能力分别表现为两方面:其一,由于人天生具有感性欲望,所以人天生具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目的:其二,由于人又有社会情感、意志和理性,人们可以管制欲望,使利己的意图推己及人,使利己的行为控制在社会和他人容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所作所为做出冷静的分析、判断并加以指导。

这是人具备的能力,它和追求私利的权利一样与人共存。

这两方面正是商法营利性与互惠性理念在实践中的表现模式。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商法上的互惠理念,在于恢复被利己动机下扭曲的人性。

与营利理念相比,互惠性更是一种弹性原则,一种伦理规范的法律化。

商事交换即意味着双方主体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交换来实现互相的利益,进一步讲,商事交换本质要求是利己亦利他,即互惠。

因此,权利互惠就其本质来讲,也是商品经济行为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

商业和商品经济本身并非为营利而营利,而始终关注人类生存的终极价值,即作为人类实现自身充分发展和全面解放的工具和手段。

总之,营利性与互惠性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乃至人类自身价值实现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商法的两大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商人精神及其商法价值体系的核心成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文化内涵。

商法的权利互惠理念,体现了商事交易的平等、公平、诚信、给付性特点的要求。

而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思想均源于最初的商品经济行为,又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精神动因和思想基础。

4.3契约自由—商法理念之核心内容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普遍化和社会化。

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基于血缘、亲情、宗教、伦理、权力而形成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即身份)退居到次要地位或者被彻底粉碎,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个人和平等的主体,因而要拥有别人的物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能通过交换。

这种交换起初可能只是以物易物、即时即地的买卖,因而并不需要契约这种形式。

但当交换超越自然性社会联系而进一步打破地域界限,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时,就需要契约作为媒介。

从历史上,契约观念、契约制度形成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古罗马时代。

人类摆脱自然经济的束缚而迈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契约自由的观念和制度始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基本的法律制度。

作为交换媒介和信用关系的契约是当事人自主而合意的行为,因而必然是、也必须是既平等又自由的。

契约的平等和自由,首先是指前提平等和自由,即平等缔约和自由缔约。

这意味着缔约双方地位平等、身份独立。

如果缔约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享有特权或处于明显优越的地位,就会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就不会有自愿的从而也是有效的承诺。

如果当事人身份不独立,受这样或那样人为的束缚和支配,同样不会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真正的契约。

契约的平等和自由,其次是指内容上的平等和自由。

任何显失公平的契约,含有特权、奴役、歧视、剥夺性内容的“契约”都是无效的。

总之,契约理念的真谛就是自由和平等;只有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和内容契约,才符合交换的本质,才是现代商法的理念之内核。

契约自由的价值是广泛的。

诸如维护交易安全,增进交易信心;减少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扩充私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培植自由、诚信、互利、互律的观念体系;破除身份的束缚,特别是企业对政府的行政录属关系这种当代的身份关系,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推动“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进步。

所以,要倡导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自由选择,为自由契约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