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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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浅谈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8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摘 要:讨论商法的效率价值问题,就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思考何为法律价值、何为法律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商法的价值及商法的效率价值。

本文从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展开论述,着重论述了效率价值在整个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最后论述了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关键词:商法的价值;价值取向;效率价值一、商法的效率价值法理分析法律价值作为一个从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的有用性。

法律价值是以人与法的关系作为基础,表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需求与供给的对应关系,体现着客体(法律)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人)需求的效用。

通说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等。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最终也要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但各法系、各国家中不同的部门法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侧重点不同。

法律的效率价值则是指法能够让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律的范畴,既具有法律的一般价值。

以营利为目的是商法价值观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可以说营利也是商法所追求的价值。

效率价值在商法中极大的推动商事主体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相比其他价值尤为重要。

商法的效率价值可以这样定义:在商法的规范下商主体通过商事交互行为,以期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效率需求。

这样的表述虽不准确,但商事交互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这必然决定了商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效率。

二、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的地位法律确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相对独立性,但法律不可能离开社会环境及社会需要。

我们应肯定的是,法律在它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以社会的经济发展为目标的。

法律价值应为有利于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市场经济提供便利。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的 人才 。 摘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张昊 远 张 萍 宁 波大 学法 学院
要: 商 法 的 价 值 理 念 以 法 的 价 值 理 论 为 依 据 , 包括 正
3 . 合理制动网站推广方案 中小企业在进行 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对其认识 比较单一 ,在
完成企业 网站的建设过程之后 ,缺少必要 的推广方 案 ,后者制 定 的推广方案效果不明显 。从而造成企 业的网络 营销 活动效果 甚微 。中小企业要开展制定合理的 网站推广方案 ,才能够 帮助 帮助企业 网站获得足够 的网络访问流量 ,转化成更多的交 易行 为 。 目前 网站推广 的方式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博客营 销 ,广告营销等几种方式 。
学 者卓 泽 渊认 为 ,法 的价值 是 法律 作 为 客 体对 主 体人 的意
义 ,是 法律对 于人的需要 和满足 。
过 自助的方式完成交易活动 ,这也要求企业有公平合理 的交易 平台保护供客户的利益安全 ,并可以让 客户在网上实现简便可
因此 ,作 为商法 的价值 ,无疑 在其发 展与成熟 的过 程 中
之所 以能 适应 各种 不 同的社 会体 制 以顺 应时 代 的发展 要求 , 其 内在核心动 力也是 建立在 商法 的基本价 值之上 。本文 以商 法 的主要价值 理念 为探讨对 象 ,试 对商法 的价值 加 以分 析和
思考 。

( 2)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是搜 索引擎服务商为企业提供 的
开放式 网站推广服务 ,它通过 对企业 网站 的在关键词搜索结果
的排名提高用户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和访 问量 。中小企业可 以
更具 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要 ,购买 企业 网站对应关键词搜 索结构 排名 中的位置 ,从 而提高企业 网站 的关注度 和访 问量 , 提高企业在 网络市场的认 知度 和交易额 。

商法社会责任原则之价值论

商法社会责任原则之价值论
其存 在 、发展 无 不 到社 会 的抚 育 和 支持 ,它 在享 受 社会 为它 提
值得 注意的是 。商事 经营主体 的强 大是以某种牺牲 消费
者 的利 益 、劳 工 的 生命 、污 染 的环 境 、垄 断 与寻 租 获 得 的 。这 种 所 谓 的 商业 盛 世 ,这 种 对 社会 威 胁 ,异 化 了 的 力量 ,违 背 了
雨 、辗转腾挪在短短几十年 的时间 ,打造了一个个亿万富豪横
空 出世 的故 事 。 公 司控 制 了成 千 上 万 劳动 者 的命 运 ,成 为地 方
后 、增 强 社会 责 任 ,还 会 有 助于 吸 引一 大 批 具有 社 会 责任 的消 费者 ,为 自己的企业 赢得 良好 的 声誉和难 以量计 的商誉 。 三 、 有利 于 商事 主 体 间社 会 权 的 实现 ,实现 经 济 发展 为 了
二 、有 利 营造 更 好 地 商 事 运 行 环 境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 首
大。商事经营主体之间,商事经营主体 与其他 利害关系人如何 处理协调 。是否还能延续 以 们 深 思 。 尤 其 是 在 我 们 今 天 面 对 大量 的 不 平 等 格 式 合 同 ,要么 签 署 要么 走 人 的尴 尬 局面 时 ,我们 更 是 需要 清 它们 虚
MOD R E N C T E UL UR
厂]
E T R RS N E P IE l

经济与法
商事私法性的过度强调 ,造成 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诸如最近的 “ 富士康的九连跳”、 “ 美国华尔街造成的金融危机” 等 。商法精神 已能不再是美国的自由派经济学家 弗里德曼的 “ 唯利论”观点 ,取而代之的应该是 “ 商法的社会责任原 则” .该原则的确立有其本身的价值 问题 以及学术价值 。 .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作者:董巍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个人之间的以及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协调。

民商法的制定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就是民和商之间的关系,所以说到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主要取决于它的基本原则了。

并且就每一个不同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还是存在差异的。

就传统的民商法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具体的价值取向也发生着变化,具有不同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公平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而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由此定义和组成可以看出,民商法实质上是在保障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公众主体的权益。

所以它的价值取向将直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联,并在其中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严性。

本文就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为议题进行讨论,对于其价值取向的几个基本方面做出简单的联系总结。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相关含义及民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所讨论的范畴,是说主体在对于和自己相关的矛盾时基于自身的价值观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和态度,也就是针对于具体的事件的一种价值取向。

而法律和哲学不同,它的价值取向多是指当主体的利益和其他个体或者集体之间的利益相矛盾时的协调作用。

民商法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的民法,其中的价值取向自然就包括对于民法和商法上的价值具体的体现。

价值取向的存在强调的是法律的必然状态,也就是良法。

这种状态适合于法律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以保障他们的利益为前提,和他们的最大利益相一致,这就是法律效应所说的物质性和阶级性,这对于社会向前的发展是很重要的,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部门法体系,在它们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上存在着很多的原则。

这些原则在进行项目立法的时候都需要考虑进去,这就是具体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

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

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

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

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

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

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

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

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

商法课程心得体会(2篇)

商法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在大学的学习生涯中,商法课程无疑是我最为期待和感兴趣的一门课程。

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对商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不仅丰富了法律知识体系,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以下是我对商法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商法的内涵与价值商法作为一门具有丰富内涵和广泛价值的法律学科,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多个方面,涉及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等各个环节。

学习商法,有助于我们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为今后从事商业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商法课程的学习方法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商法课程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掌握商法的基本理论,又要关注商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 关注案例学习。

案例教学是商法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商法在实际中的应用,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

3. 重视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的重要途径。

在课堂上,我们要积极参与讨论,与同学、老师共同探讨商法问题。

4. 注重课外阅读。

课外阅读有助于拓宽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学习商法的过程中,我们要多阅读相关书籍、期刊,了解商法领域的最新动态。

三、商法课程的学习收获1. 提高了法律素养。

通过学习商法,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2. 培养了法律思维能力。

商法课程的学习让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了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3. 了解了商法领域的最新动态。

在学习过程中,我关注了商法领域的最新动态,了解了我国商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今后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4. 增强了团队合作能力。

商法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参与了课堂讨论、小组作业等活动,与同学们共同探讨问题,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

四、商法课程的学习建议1. 认真学习商法基本理论。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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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价值理念作者:张昊远张萍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11期摘要:商法的价值理念以法的价值理论为依据,包括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安全等,价值是表示事物的属性和人的需要的关系的概念,由于事物属性的复杂性和人的需要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价值的多元性和冲突的不可避免性。

解决法的价值的冲突主要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明确效率价值是商法的核心价值具体根据商主体规范和商行为规范的不同对其价值取向予以侧重,兼顾多种利益主体,构建和谐的商法价值体系。

关键词:商法价值自由效率安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入,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事主体及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部门,也随之深入人心。

商法之所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备受关注,归根结底是由商法的基本价值所决定的。

而商法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之所以能适应各种不同的社会体制以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其内在核心动力也是建立在商法的基本价值之上。

本文以商法的主要价值理念为探讨对象,试对商法的价值加以分析和思考。

一、商法的价值概念商法的价值概括了商法的目的和宗旨,体现着商法精神,决定了商法的独立地位,我们有必要从法的价值理念上进行深一步的理解。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从表面上概括:第一,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机制,它将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法对其本身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哪些价值因素;第三,在不同类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时,法以何种价值取向与具体的评判标准来对其进行调节。

学者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和满足。

因此,作为商法的价值,无疑在其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中也具备以上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自由、平等、正义、秩序、安全、效率、在商法的精神与价值中,均得到了实然和应然的效果。

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解释,商法应该具有一种法律共性同时作为一种私法具备的特殊性。

在本人认为商法的价值理所应当具有公平与正义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但同时作为私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法的最为核心的价值就是自由价值,所以商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也不逊于其它私法。

下面探究下商法的主要价值理念。

二、商法的价值1.自由价值自由,从字面上讲就是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拘束。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也称:“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自由,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庞德说,法律在本质上不是力量而是对力量的限制。

商法中的自由包括财产自由、缔约自由、经营自由、联合自由[3]。

商法本质上是私法,其调整对象是私法世界中的经济关系,商法是由商人自治法发展而来的,必然以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基础。

自由价值主要是指商事交易基于双方的意思即可成立,通过互相之间的契约即可达成。

由此自由实现了简洁迅捷,排除了繁琐的程序和方式,节约了谈判的不必要的成本。

法哲学上对于自由的理解认为:自由并不是人性,而应当有所限制。

自由价值作为商法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中的历史过程的价值,充分体现了商人追求独立地位的心声和渴望,并展开了长期的斗争。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在我们眼里早期的西方国家文化并不比我国的历史灿烂文化差多少,尤其在法学研究和考证上更为突出。

早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的不断溢出,人们的需求不断增大,商人作为联接供应和求的生命线就这样产生。

在我国古代有以部落称为“商”,他们善于从事物品倒卖,后来他们建立属于自己的王朝,即商王朝,从此“商人”作为一种职业在我国历史上开始使用。

然而商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传统的治理国家的方针就是重农抑商,主要表现在:商人地位低贱、农民依附于自身土地,从事商业的人口无法增长、征收商人交易重税,商事主体在低度自由的情况下无法从事自由化的商行为,所以在我国古代商业并没有像西方发展的那样迅速。

近代,随着外国殖民者的入侵,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国门一次次被巨炮打开,签下不平等条约,外国资本不断流入,国内商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商业的发展虽然有了一定的自由但其发展跟其社会发展一样是畸形的,主要受到外国殖民者的强权势力的压制,外国商人们低买高售的现象比比皆是。

改革开放的到来给国内商业带来了希望,自由化的商业活动商事条款日趋完善,商业市场的不断增多,商业银行的剧增,为商业提供了自由的场所和自由资金。

在商法中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主要表现在交易自由。

各国商事合同法都规定了当事人有是否缔约合同的自由、何种方式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约定;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委付等,都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总而言之,商事行为的自由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商业的发展。

然而自由并不是完全自由,它应该是在国家总的法律制度下自由,使得人们能够按照自身意愿从事商事行为追求更大的利益。

2.正义价值从道德行为上讲,正义的定义是指人们呢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的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的最低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两者的均等、或是按照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并且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有权利的稳定和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在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

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当然也许正义是一种合理的程序,也许正义是一种平均的分配,也许正义是一种在远古社会,当交易是必须的时候、当利益冲突的两方势均力敌的时候,人们凭经验得知与其相互多杀、屠杀、流血,不如相互妥协对各自更有利的相互间的约定;正义可能是发至抑或合法性的标榜。

在商法中,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主要体现在商法原则上。

例如诚实守信原则,它要求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事交易活动的道德基础,具体表现在商事合同法上为:要求披露有关信息义务和忠实履行商事合同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

所以和谐,值得信赖的交易行为关系的稳定存在,依靠的就是商法的正义价值。

3.平等价值《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私权利是神圣的,在现代社会中,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交易的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由,任何一方不能基于自己在资金、技术、人力、社会关系上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者胁迫另一方为其不愿为的行为[5]。

例如实行商事交易自愿原则、不准强买强卖、明码标价制度、禁止上市公司虚假陈诉制度等。

4.秩序价值秩序的存在时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

在人类前进的过程中,由于时代和阶级背景的差别,不用身份的人对于秩序的定义有所不同。

在努力和封建社会,人们大多都认为等级结构的社会形态是一种秩序。

西方中世纪最权威的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分为四个等级,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定法,其认为封建制度是不可侵犯的秩序。

在我国,“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亲亲尊尊”、“礼有等差”的社会观念以深入人心。

其后资产阶级革命中,法国人最先举起了“自由、博爱、平等”的大旗,使得秩序这一名词有了新一轮的定义。

随着垄断出现,“社会本位”的秩序观登上历史舞台,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契约形式来建立”,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商法秩序价值的本质在于商品交易市场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商法作为商事主体商事交易活动提供正确的信息来源,科学的预见并有效规避风险尽量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减少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所以,商法对商事交易秩序维护时,是通过建立相应的规则和制度、减少和防范交易风险、降低商事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增加合理预期来实现的[7]。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基本法,无疑应把维护商事交易所需要的秩序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但是商法对商事交易秩序的维护有异于国家的干预行为。

为强化商事主体,商法主要设立了以下规则:(1)商事主体的准则设立。

法律明确商事主体成立的法定条件,只有具备商事主体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2)商事主体财产的维护规则。

为维护交易秩序,规则要求:作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注册资本要达法定的最低额;公司要坚持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

(3)商事主体的风险回避和风险分散规则。

主要包括:严格上市主体设立的条件,加重商事主体的稳定性,减少交易风险;限定解散的原因,避免和防止商事主体的随意解散;设置公司重整制度;设置股份公司制度;确立股东的有限责任;建立保险制度等。

5.效率价值效率在我们的生活中,常言之经济效益、办事效益、生产效益、学习效率等。

所有这些词无外乎体现了一种经济学上的观念:以较小的成本生产出等量的产品,抑或以相同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产品。

伦理学家们常常将效率视为功利,而经济学家们却说此乃“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

而在法律的视野中,效率被解释为通过对某些行为的规则,限制一些自由,从而扩大更大的自由,使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流转快速化,以实现最大价值的目标追求。

当然,效率固然重要,但法律之价值同时也在于维持一种安全的态势。

商人的营利目的驱使交易的迅捷和灵活,以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机会,这是由商的本质所决定的。

商法应当顺应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对交易的迅捷、灵活作出回应。

商法所设立的促进交易迅捷、灵活性措施包括:(1)定型化契约。

商事主体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持续性和计划性导致了定型化契约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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