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指标解释
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

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第一篇: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A001:人员基本情况主集姓名:在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正在使用的本人姓氏名称。
出生日期: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并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出生年月日。
岗位(身份)标识:事业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个人身份:该人按人员管理规定划分的个人身份,工人、农民、学生、干部、公务员、现役军人、无业人员、工人聘干和其他等。
部门:本人工作所在的科室。
籍贯:该人祖居所在地。
人员类别:本人在所在科室的职务情况,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及其他。
身份证号:本人持有公安部门现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编号。
参加工作时间: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该人参加工作起始日期。
占用编制情况:占用编制情况分为:机关的行政编制、纪检监察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工勤编制、其他编制等;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编制、财政补贴编制、经费自理编制、企业化管理编制等。
出生地:该人出生所在地。
婚姻状况:该人当前婚姻状况。
现身份起始时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现身份的具体日期,选调生的公务员身份以其录用为公务员的审批表批准时间为准。
前离岗时间:按有关政策已离岗人员的离岗时间。
离退休人员只需填写“A001人员基本情况主集”信息即可。
照片:本次必须采集。
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图片电子版为jpg格式,大小不得大于50KB。
A002:人员基本情况副集(一)公务员登记标识:是否进行公务员登记。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标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标识。
退出现役军人(武警)标识:指该人退出现役转业、复员、退伍情况。
非在职人员标识:标记是否为非在职人员(指不占编制人员,如机构改革离岗人员等)。
政治面貌:加入何种党派。
参加党派时间:加入党派的时间。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操作指南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第一章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一、系统登录1.1 系统运行环境1、操作系统:win98、win2000、winXP、win2003。
2、网页浏览器:IE6.0。
3、网络环境:联入互联网。
4、浏览器缓存设置正确(见第七项“常见问题解答”)。
1.2 登录方式1.2.1 登录地址1、启动浏览器。
在地址栏输入/;或在地址栏输入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击左边公告栏上方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
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扬州市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如下图所示。
1.2.2 密码修改1、登录信息系统首页后,点击修改密码,输入用户名、原密码和新密码,即可修改密码。
2、各单位用户名及权限由编办设置,不可修改。
1.3 系统基本结构1.3.1 机构名称目录树1、登录信息系统后,通过左侧的目录树可以对单位进行定位。
每个用户名能操作的目录树与其在信息系统上的权限一致。
2、各项业务浏览和操作,需点击目录树进行操作。
3、点击目录树右侧的三角箭头可以隐藏或显示目录树。
1.3.2 功能模块1、登录信息系统后,上侧是各项管理模块,包括:基本信息、工作职责、机构管理、在职人员、人员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六项内容。
2、各管理模块可以用相应用户名进行浏览。
通过人员管理模块可以进行业务操作。
注意:各单位应当经常通过用户名和密码校对各管理模块中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发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请及时与编办联系。
二、人员入编操作流程2.1 入编业务适用范围1、从本单位以外新进人员。
2、人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也适用本业务。
2.2 操作步骤2.2.1 进入人员管理模块1、登录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
2、在模块选项中选取人员管理模块。
2.2.2 提交业务申请1、进入人员管理模块后,有四项具体的业务分类,分别为:核增人员、核减人员、调整人员和修改信息。
入编业务选取核增人员。
2、点击核增人员,在对话框中填写新进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业务。
机构编制核查中指标解释

机构编制核查中指标解释事业机构:(以石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例)(一)事业单位基本信息1.单位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全称,必须与事业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例如:石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其他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其他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单位全称。
3.主管部门:指举办该事业单位的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
例如:中共石首市委编办4.批准文号:指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文件号,并在文件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
如果没有该文件,则以最近一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号或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为准;如上述文件都没有,则此项填“无”,并在特殊情况说明表中解释。
例如:中共石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石机编[1992]42号5.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颁发的法定代码。
6.通讯地址:指单位的通讯地址。
7.邮政编码:指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8.固定电话:指机构所在地的区号和机构的联系电话。
9.域名:指单位的中文域名。
如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均没有的,则填写“无”。
例如:XX编办.政务10.法定代表人:指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例如:汤齐勇11.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号码。
如没有,则填“无”。
例如:142102200219。
12.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选择型指标,指事业单位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包括:(1)是、(2)否。
注:我市的参公事业单位以人社部门公务员管理局登记的为准。
系统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党委、(2)人大、(3)政府、(4)政协、(5)法院、(6)检察院、(7)民主党派、(8)群众团体、(9)经济实体、(10)其他。
14.事业单位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承担行政职能类、(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3)从事公益服务类(分为①公益一类、②公益二类)、(4)未分类。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指标说明

按实际情况填写。只填写部门实职,如:主任、副主任等,无实职(含虚职)的填写“无”。
必填
职称
专业技术职务(如无职称填写“无”)。
必填
任现职时间
填写担任当前职级时间
1、填写职务的任职时间;
2、填写职称的任职时间;
3职务职称都有(双肩挑)按照工资发放情况(就高原则)填写其中之一;
4、职务职称都无,填写目前所任岗位的任职时间(如办事员,就填写办事员岗位的任职时间)。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其它岗位未定级
必填
岗位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按实际情况填写。
2、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待遇的实际情况填写;其它人员按其所在岗位实际情况填写。
必填
领导职务(实职)
按照审批机关批文中规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进行填写;如批文中未明确单位领导职数,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内设机构(所在部门)管理人员不在此填写。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指标说明
(2010版)
指标名称
说明
是否必填
姓名
按实际情况填写(生僻字请用大写拼音代替)
必填
性别
按实际情况填写
必填
身份证号
按实际情况填写(使用标准15或18位)
必填
籍贯
按实际情况填写
民族
按实际情况填写
政治面貌
按实际情况填写
必填
出生年月
按实际情况填写
参加工作时间
按实际情况填写
必填
进入本单位时间
1、按首次聘用合同的时间填写
2、按任职通知的时间填写
必填
进入本单位形式
按实际情况填写(参公考试、事业单位录用考试、军转安置、退伍安置、调入、其他)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指标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
二类指标:内设/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
(一)一类指标1.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规范简称:各单位的规范化简称。
3.机构编号:由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生成的数字编号,包括3个码段,共13位。
第一码段6位,即左起前6位数组成,反映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所在地,即通常所说的"地区代码";第二码段2位,即左起第七、八位数,表示机构所属的系统类别;第三码段5位数,即左起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位数,表示此系统类别下的机构,顺序依次排列。
4.第二/第三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5.系统类别: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经济实体、其他。
6.机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级别。
7.机构性质:本机构性质类别的划分。
8.批准文号: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正式批准文号。
9.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工作部门。
例,市政府办公厅的机构类别为“办公厅”。
(2)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4)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5)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6)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演示

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性质、类别、批准文件 等。
2、编制及使用情况:包括本单位的编制类型、编制数,
以及实有人员总数。 3、台账:可按批准文件名称、主题词、批准文号、批准
时间等查询单位机构编制台帐。 4、下属机构:查看当前机构的下属机构列表,包括内设
机构、直属行政单位等。 实有人员和减少人员花名册部分我们将在人员管
初始人员校核
(一)各单位在初始导入人员数据上进行校核。 ➢ 人员信息修改 ➢ 人员增加 ➢ 人员删除 在进行人员校核修改时,要注意: 【所在机构】可直接选择人员所在内设机构 【人员分类】中的非领导人员,指单位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 【入编登记时间】统一为2010年10月31日
(二)确认无误后,提交并打印人员名单。 人员增加和删除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列编卡、减员表),连同
(三)修改密码 登录后点击页面菜单栏右下的【修改密码】。按照
页面的显示分别输入原密码、新密码和联系方式等信 息,点击【确定】修改完成。
二、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数据主要由市编办负 责更新。各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看部 门的机构编制数据,并对内设机构编制 数进行更改,但内设机构的编制总数不 得超过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
▪ 提交入编申请后,应当提供相关的批准文 件,经编制部门确认后,该人员入编完成, 成为实有人员。
▪ 特殊用编申请
(三)出编 ➢ 单位实有人员减少时(包括离退休、辞职等),
应当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出编备案。 ➢ 经确认出编的人员将自动进入减少人员花名册,单
位可以在减少人员花名册中进行查询、增加和恢复 操作。
制数等。 3、人员管理: 对当前权限下对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人员入
编、出编、使用领导职数等。 4、编制证管理:查询本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5、数据查询: 在当前权限下对机构、人员进行综合查询。 6、统计分析: 在当前权限下对机构和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7、文件管理: 查看机构编制批准文件。 8、数据交换: 数据上传和接收等信息交换。 9、系统管理: 系统基础信息管理。 10、帮 助: 系统帮助。
浙江省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说明_20531
行政机构和人员信息采集指标项说明一、行政机构指标(一)机构基本情况1.机构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机构类别: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工作部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政法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处、其他机构。
5.机构性质:按机构的性质属性划分,分为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照管理单位和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
6.机构级别: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级别可选“未定级”。
7.批准文号:指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文号或部门“三定”规定或方案等文号。
8.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
9.机构编制台账编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机构编制台账的管理编码。
(由省编委办统一填写)10.法定代表人:机构的法人代表。
11.开户银行:机构的银行帐户信息。
12.银行账号:机构的银行帐户信息。
(二)人员编制情况1.编制数:指“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类编制数。
2.行政编制数:指“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3.单列行政编制数:是行政编制中的小类,针对特定人员单列管理的行政编制。
主要用于四个办公厅。
4.专项编制数:是行政编制中实行专项管理的编制,主要是政法部门如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
5.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
6.事业编制数:指“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使用的事业编制。
主要指群团组织机关。
7.纪检监察行政编制数:指机关中使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用于纪检监察的专项编制数。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适用于中央编办实名制系统)2016年10月第一部分基本统计指标及解释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一)部门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正、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4.机构性质:指机构的属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群众团体、政法机关和其他。
5.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8)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9)其他机构:指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2018年12月以下指标均为必填项,标红的指标需各部门、单位在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修改,其它指标需仔细核对,如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提供相关材料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科。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编外人员可以在人员管理中直接维护,在系统中,点人员管理,在左上角,人员类别中选择“编外人员”,点“编辑”,通过“新增”或“删除”新增或删除编外人员,并维护人员信息。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一)部门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第二个机关的名称。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的一组长度为18位、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身份识别的代码。
4.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正、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5.机构性质:指机构的属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国家机关(①执法队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其他执法队伍,②其他国家机关);(2)政党机关;(3)群众团体;(4)政法机关;(5)其他。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6.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地方机构改革方案或部门“三定”规定,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1)党委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党政部门的机关;(2)人大机关;(3)政府部门:组成/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其他机构;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4)政协机关;(5)法院;(6)检察院;(7)民主党派机关;(8)群众团体机关。
定西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采集指标解释
定西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采集指标解释一、行政机关指标(一)机构类指标1、*机构全称:指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各级机关填写时,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批复文件填写。
2、其他全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如有多个名称,以“,”隔开。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即机构的行政规格,包括: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4、*机构性质:分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
本指标用于判断该单位的行政编制类型。
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为狭义的行政编制,政法机关的行政编制为政法专项编制。
5、组织机构代码: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部分。
例如:“00021801-8”应填报为“000218018”。
6、*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号(非最近一次的批复文号,如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
7、*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
如:省发改委和教育厅等机构选择此类型。
政府办公厅统计为此类型。
(2)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我省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6)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
目前,我省的工商、地税和质监三个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他机构不得选择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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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指标解释(V2.0)省编办监督检查和信息技术处编印2012年7月目录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3(一)行政机关指标3(二)事业单位指标8(三)内设机构情况13二、人员情况指标14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一)行政机关指标1、单位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的单位全称。
2、其他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3、单位简称:单位规范化简称,不与同级区划中其他单位发生混淆。
4、系统类别:单位所属的系统,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街道、乡镇、其他。
5、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机关(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
6、机构编码:与“单位名称”相对应的机构名称。
由于机构编码涉及敏感信息,因此具体内容在此处省略。
7、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该机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调整方面的文件编号。
8、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9、机构级别: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
为选择性指标,分为正、副省部级,正、副地厅级,正、副县处级,正、副乡科级,股级和未定级。
10、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类型,为选择性指标,分为:(1)组成部门:指省级政府组成部门。
(2)工作部门:指①党委部门②省级以下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
(3)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5)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6)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是指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7)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8)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垂直到省管理的机构。
(9)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
(10)其他机构。
11、机构性质: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群众团体、政法机关、其他。
12、财政预算编码:各地财政局“供养人员信息库”中的单位编码。
13、核定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职能处(科、办、室、股)数,包括离退休、监察、机关党办等机构。
14、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科、办、室、股)数,包括离退休、纪检、机关党办等机构,由系统根据内设机构表填报情况自动生成。
15、核定编制数合计:单位所核定的各类编制总数,由系统根据单位所核各项编制自动汇总。
16、单位实有人数合计:单位各类在职人员总数(不含编外聘用人员),由系统根据单位人员情况表自动统计生成。
17、核定行政编制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
18、实有行政在职人数:本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职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19、核定政法专编数:为公检法司安等政法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核定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20、实有政法专编在职人数:本单位使用政法专编的在职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1、核定工勤编制数: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从事服务性岗位的人员编制数。
22、实有工勤在职人数:使用工勤人员编制的在职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3、核定其他编制数:专指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为群团等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编制数。
24、实有其他编制在职人数:群团机关使用其他编制的在职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5、实有其他在职人数:指以下人员:(1)已明确区分的超编人员;(2)尚未办理上编手续的在职人员;(3)其他特殊原因不在编人员(如实改非人员)。
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6、非在职人数:指以下人员:(1)按有关政策离岗退养人员;(2)脱产学习人员;(3)长期病休人员;(4)待岗待聘人员;(5)待分流人员;(6)离岗创业人员;(7)内部退养人员;(8)其他非在职人员。
27、核定部门领导正职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正职数。
28、实有部门领导正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领导正职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9、核定部门领导副职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副职数。
30、实有部门领导副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领导副职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31、核定纪检组长(书记)职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纪检组长(书记)职数。
32、实有纪检组长(书记)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纪检组长(书记)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33、核定工会主席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核定的工会主席职数。
34、实有工会主席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工会主席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35、核定部门其他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其他领导职数,如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36、实有部门其他领导人数:实际在职担任其他部门领导职务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37、核定部门非领导职数(正):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设置的部门非领导职数,如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
不包括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
38、实有部门非领导人数(正):实际担任部门非领导职务正职的人数,不包括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人数。
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39、核定部门非领导职数(副):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设置的部门非领导职数,如副巡视员、副调研员、副主任科员。
不包括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
40、实有部门非领导人数(副):实际担任部门非领导职务副职的人数,不包括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人数。
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41、联系电话:指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联系电话42、通信地址:指本单位详细通信地址。
43、邮政编码:指本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44、备注:补充说明或特殊解释。
(二)事业单位指标1、单位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
2、其他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的其他名称的全称或简称(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3、单位简称:单位规范化简称,不与同级区划中其他单位发生混淆。
4、批准文号:填写该单位设置、调整以及批准机构编制方案的文件编号。
5、系统类别:单位所属的系统,为选择性指标,按主管单位所属系统填写,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乡镇、街道和其他系统。
6、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机关(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
7、机构规格:为选择性指标,分为正、副省部级,正、副地厅级,正、副县处级,正、副乡科级,股级和未定级。
8、行业分类: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类别,即行业分类。
分为教育、科研、勘察设计、勘探、文化、气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农林牧水等25类。
9、机构属性: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党委政府直属、部门所属、县派驻乡镇、垂直管理、执法队伍、乡镇站所(中心)和其他。
10、经费形式:指该单位事业经费按国家财政预算形式划分的四种形式,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
11、单位分类:根据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
12、法人证书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编号。
13、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14、财政预算编码:各地财政局“供养人员信息库”中的单位编码。
15、参公状况:指本单位是否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6、参公批文:指批准本单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文件依据。
17、核定编制数(事业编制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该单位事业编制数,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四类。
18、实有人数:指该单位使用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事业编制的在职工作人员数,其他在职人数,非在职人数。
其中其他人员是指:(1)已明确区分的超编人员(2)尚未办理上编手续的在职人员(3)其他特殊原因不在编人员;非在职人员是指:(1)按有关政策离岗退养人员;(2)脱产学习人员;(3)长期病休人员;(4)待岗待聘人员;(5)待分流人员;(6)离岗创业人员;(7)内部退养人员;(8)擅自离岗人员;(9)其他非在职人员。
19、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处、部、所、科、办、室、股数,包括离退休、纪检、机关党办等机构。
20、实有内设机构数:实际内设的处、部、所、科、办、室、股数,包括离退休、纪检、机关党办等机构。
21、核定部门领导正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正职数。
22、实有部门领导正职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领导正职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3、核定部门领导副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副职数。
24、实有部门领导副职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领导副职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5、核定纪检组长(书记)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纪检监察职数。
26、实有纪检组长(书记)职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纪检组长(书记)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7、核定工会主席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规定核定的工会主席职数。
28、实有工会主席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工会主席正职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29、核定部门其他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部门其他领导职数,如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30、实有部门其他领导人数:实际在职担任其他部门领导职务的人数,由软件自动统计生成。
31、核定部门非领导职数(正):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设置的部门非领导职数,如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
不包括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
32、实有部门非领导人数(正):实际担任部门非领导职务正职的人数,不包括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人数。
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33、核定部门非领导职数(副):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设置的部门非领导职数,如副巡视员、副调研员、副主任科员。
不包括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
34、实有部门非领导人数(副):实际担任部门非领导职务副职的人数,不包括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人数。
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35、管理岗位:指经人事部门核准的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数。
36、管理岗位人数:指本单位管理岗位实际配备人员数。
37、专业技术岗位:指经人事部门核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数。
38、专业技术人数:指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际配备人员数。
39、工勤服务岗位:指经人事部门核准的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数。
40、工勤服务人数:指在本单位工勤服务岗位实际配备人员数。
41、其他岗位:指经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岗位42、其他岗位人员:指在本单位其他岗位实际配备人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