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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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而国家标准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和实际情况,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相关行业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形成科学的标准内容。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跟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保持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标准遵从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和发展。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和发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吸纳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和发展应当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结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同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是国家制定的,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要求。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制性实施和监督管理,是国家标准管理的核心内容。

一、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审定后公布实施。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推广性和适用性的原则,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实施。

国家标准实施后,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国家标准的监督管理。

国家标准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违反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维护国家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

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应当加强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国家标准的认知和理解,促进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标准的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国家标准的国际合作。

国家标准的国际合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推动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对接和融合,促进国家标准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总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不断提高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水平,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导言:国家标准是对产品、工艺、服务等进行规范化、统一化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标准,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目的、实施主体、流程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目的及意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管理国家标准,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生产效率提升,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实施主体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制定单位、标准审核单位和标准使用单位等。

1. 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制定标准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标准制定单位等。

2. 标准制定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化机构的指导,负责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标准审核单位:对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要求,具备科学性和有效性。

4. 标准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对产品、工艺和服务进行管理和执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三、流程与要求1. 标准制定阶段:包括需求调研、制定计划、制定草案、征求意见和发布等环节。

制定标准时,需要广泛调研市场需求,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2. 标准审核阶段:由专家团队对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包括内容的科学性、技术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

审核意见需要全面准确,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标准发布阶段:经标准化管理机构审定后,将标准正式发布,同时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标准发布需要及时准确,确保标准能够及时实施。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追溯体系和投诉处理等。

1. 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抽查和检验,对标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第 十八 条
承担标 准起草 工作 的单位应 当 与卫生 部 食 品安全 主 管 司局 签 订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制 ( ) 项 修 订 起草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 当以食 品安 全风险评 估结果 和食用农 产 品质量安 全风 险评估结果 为主 应
标 准起草单 位 和起 草负 责人在起 草过程 中 , 当深 入调 查研 究 , 证 标准 起 草工 作 的科学 性 、 应 保 真
首 都公 共 卫 生
21 00年 l 第 4卷 第 6期 C ptlora o u l a h D cmbr 0 0V 11 N . 2月 ai u l f bi Hel , ee e.2 1 o o6 aJ n P c t .

政 策 导 航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 管理 办法
第 四条 第五 条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订工作包 括规 划 、 计划 、 立项 、 起草 、 审查 、 准 、 布 以及修 改与 复审等 。 批 发 鼓 励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参与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订工 作 , 出意见 和建议 。 提 第 二章 规划 、 划 和立项 计
第 三章


第 十四条 工作 。
卫生 部采取 招标 、 委托等形 式 , 择优 选择 具 备 相应 技 术能 力 的单 位 承 担食 品安全 国家 标准 起 草
第十五条 提倡 由研究机 构 、 育机构 、 术 团体 、 教 学 行业协 会等单 位组成标 准起 草协作 组共 同起 草标 准。 第十六条 第 十七条
第六 条 第七条 障措 施等 。 第八条 第 九条
卫 生部会 同 国务 院农 业行政 、 质量监 督 、 商行 政管 理 和 国家 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 以及 国务 院商 务 、 工 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规划及其 实施计 划应 当明确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 的近期 发展 目标 、 施方 案 和保 实 卫生部 根据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规划 及 其实 施计 划 和食 品安 全工 作需 要 制 定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制 各有关 部 门认 为本部 门负责 监管 的领域需要 制定 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 , 当在 每年 编制 食 品安 全 应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
增加,工程建设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推动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和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范围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制、修订和发布;
2.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应遵循的国家标准;
3.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4.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时对国家标准的合规性评定。

三、管理程序
1.标准编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听取各方意见,确保
标准科学、严谨;
2.标准发布:标准发布前经专家评审,确保标准合理、有效;
3.标准宣贯:通过培训、宣传等途径,让各方了解和遵循国家标准;
4.标准落实: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监管部门监督实施;
5.验收评定: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评定,国家标准合规性是关
键评判标准。

四、管理要求
1.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学习、遵循和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
2.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
3.针对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做好记录和整改。

五、管理效果评估
1.定期对各方遵守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总结经验,优化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国家标准的实施效果。

结语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推动行
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遵循标准,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规范、高效顺利进行。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一、背景
国家标准是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家标准的定义与分类
1.国家标准的定义
国家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原则制定,用于指导和规范国民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强制性标准。

2.国家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根据其内容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基础标准等不同类型,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

三、国家标准的重要性
1.规范市场秩序
国家标准能够统一产品质量标准,使市场竞争公平有序,避免低劣产品白马路的问题,保障消费者利益。

2.促进技术创新
国家标准的制定能够推动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3.保障公共安全
国家标准的实施能够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四、国家标准的管理办法
1.制定流程
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开放的原则,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确定最终标准。

2.实施监督
国家标准的实施应当配套建立监督机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3.修订更新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国家标准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结论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于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标准管理,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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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示例: GB×××× GB/T××××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收(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十二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3)。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是,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制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

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

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

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

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报送的文件应有:(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

第四章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第二十三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发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部门。

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四条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安排。

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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