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一、引言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公民权利1. 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即使公民在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时,也可以了解到其工作的相关信息。
这样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保障公民参与权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居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
3. 保障公民申诉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该部门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投诉,则该部门将受到惩罚。
三、促进政府公信力1. 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
2. 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则该机关将受到惩罚。
3.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1. 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2. 增强社会信任度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
如果公民相信自己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有权申诉,那么他们就会更加信任政府。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行政程序法治化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分析【摘要】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责权不一致、监督机制不完善、部门职能不清晰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源主要在于体制设计不够科学和灵活,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决策难以落实、权责不清晰等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通过深化机构改革、完善监督机制、优化职能配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动政府能力提升。
为了推动改革,需要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治理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公民参与和监督、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等措施。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在于提升政府效能、保障人民权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而改革的方向和推动措施将为未来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重要指导。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权力、责权、监督、部门职能、改革、建议、必要性、发展、推动、集中、不一致、不完善、职能不清晰、我国、目前、突出问题、分析、引言、正文、结论.1. 引言1.1 当前行政管理体制现状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权力过于集中、责权不一致、监督机制不完善、部门职能不清晰等方面。
在现实中,政府部门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力不均衡现象,一些部门或官员的权力过大,导致相关政策执行时出现偏颇或不公平的情况。
责权不一致也是当前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一,一些部门在权责划分上不够明确,导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当前行政管理体制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督不到位导致了一些腐败现象和权力滥用的情况。
部门职能不清晰也是当前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难题,一些部门的职能重叠、界限不清,导致了政策执行时的混乱和效率低下。
需要通过相关改革和措施来完善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其更加合理和高效。
1.2 问题产生的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历史原因: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要。
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行政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基础不断地适应上层建筑。
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出现了许多的弊端与问题,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结合新形势下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做出探讨。
【关键词】行政管理;弊端问题;改进措施经过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发展,我国的发展正在进入新时代,经济、政治、社会的改革在迎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新的历史时期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我们在发展中不断地重视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问题,促进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
一、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问题。
1.行政管理观念陈旧落后,有待改变。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学理。
我国惊醒了几次大的政府机构变革,并且取得了相当不错的结局。
但是,即使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地创新变革,但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一些落后的管理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如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发展、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比协调、采取的是人治管理而不是自治管理。
市场紧急体制带来的新思想与新风气不被人们所接受,如民主管理与法治管理。
如果管理观念仍然停滞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很难与经济体制的深入变革相适应,很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2.行政管理方式有待创新。
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相适应,是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主的现状,对法律手段的重视相当不够,与国际惯例无法接轨,因此,要相促进经济管理体制的深入进行,必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构建统一的、稳定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
3.行政管理程序不完善。
直至今日,我国都没有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在当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中,比较重视事后程序,事前程序与事中程序不太受到重视。
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主要体系、特点和问题等方面探讨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以期对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发展历程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王朝,但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主要始于西方国家。
18世纪的英国通过《行政程序法》和《权力下放法》,形成了行政程序性和行政职权分立的法制框架。
20世纪初的美国,主张政府应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发展起完整的行政机构和管理体系。
二战后,透明、效率和公正成为行政管理制度重要的价值取向。
当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已经跨越国界,成为各国的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二、主要体系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体系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指导行政机构的内部组织和职责分工;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政府财务的透明和约束;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或赔偿。
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了完整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
三、特点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为:规范性、程序性、预算性、法治性和参与性。
首先,规范性是行政管理制度的本质特征,在制度的规范约束下,行政机构的行为变得标准化、透明化和可预测化;其次,程序性则保障公民选举、申诉、上访等权利,使行政管理更具民主性和公正性;再次,预算性是财务规约对行政管理的一种制约和规范,它对行政机构的公共资源分配、项目执行和成果评价等方面形成了制度化的要求和规范;此外,法治性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另一重要特征,它通过法律制度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规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最后,参与性是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特征,它要求公民、社会组织和企业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提高行政管理的公正性、效能性和民主性。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主权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势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宪政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峻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强化行政管理制度

强化行政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决策执行效率、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因此,强化行政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就如何强化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法制建设法律是行政管理的基础。
只有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才能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法制建设的重视,把法制建设作为强化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
1.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
应当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全民法治素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至关重要。
政府应当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
3.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监督行政行为的有效手段。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实现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机制行政管理机制体现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核心要素。
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机制是强化行政管理制度的关键。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行政管理机构要充分考虑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工作交叉和责任模糊。
2.完善管理制度和程序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程序决定了结果。
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高效,提高决策效率。
3.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是评价行政管理绩效的重要手段。
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明确目标,量化指标,激励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
三、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建设行政管理的效果取决于行政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一、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概述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结构、权力运行体系、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整套行政管理规范和规定,经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断的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和有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结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政府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在政府组织结构方面,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鲜明,职责清晰,协调配合。
在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方面,我国的政府权力分工明确,各级政府之间协调配合,形成了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
在政府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方面,我国的政府管理程序规范、程序公开和程序透明,管理方式科学、有效和高效。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面对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在新时代的新形势下,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不断推动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向现代化、法治化、效率化和公正化方向发展。
二、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主要有:一是行政管理负担重,权责不清。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相对分散,导致政府管理过于庞杂,管理程序繁琐,管理效率低下。
二是行政管理违法用权问题突出。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以及滥用职权的现象。
三是行政管理方向不清晰。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政府管理目标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工作效果不好的问题。
四是行政管理服务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效率低下。
五是行政管理过程不透明。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缺乏公开透明的问题。
这些问题和挑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政府管理效率和政府形象,需要不断加强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向现代化、法治化、效率化和公正化方向发展。
三、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与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向现代化、法治化、效率化和公正化方向发展,必须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强化法治,提高效率,建立公平和公正的政府管理制度。
关于当前政府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路径分析

关于当前政府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路径分析摘要: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政府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探讨了其路径分析,进而为政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词:政府;行政管理;改革一、当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1.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因为政府是行政管理机关,不能自由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法制的首要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就是行政权的依法设定,所以一定要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的主要作用就是规范行政组织、控制行政组织。
目前来讲,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首先是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规定不具体,非常笼统。
由于行政结构的种类比较复杂,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划分,行政机构的设置不成序列,分工不明确,行政组织整体规模时空,各个行政组织之间争权夺利。
行政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不够清晰,中央和地方、地方行政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行政权的分配基本上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如果有些法律条文规定了哥哥行政机构之间的分工权限,但是仍然没有对具体的权限和事宜作出明确的划分。
现有足之间的编制管理也缺少规定。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编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是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使行政效率低下;其次是行政编制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关系着公民的负担问题,社会要维持行政组织的正常运转,就需要税收,这都是取之于民的。
现行的组织法中缺乏对编制管理的规定。
2.政府行政管理绩效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
宏观经济调控效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提升。
经济发展的目标是要给人带来幸福,政府的管理工作要围绕这个目标进行。
但是目前来讲,这个要求并未完全达到。
微观经济管理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
调查显示,很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中存在着“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措施不当,给人民群众的利益带来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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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
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
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
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
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
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
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
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
”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的程度。
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
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
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
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
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
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
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能配置没有法的制约。
按照行政组织法定原则,行政职权分化到哪一个层次,哪一个层次就应当有相应的组织法。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地位、职责、权限等,主要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加以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还不是一个单行的法律,而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一章而存在的,只有十五条。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是没有相应的组织法(设置法)来规范的。
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及相互间的权力分工、具体权限都有失之于组织法依据。
现有的组织法对各级政府职权规范也只限于事权,而疏于对具体权限的规定。
因此,行政改革必须首先重视行政组织法的作用,要遵循行政组织法定原则,制定一整套有较强的权力约束机制的行政组织法规体系,促进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
二、行政立法规范化有待完善现代国家立法实际上多为行政立法,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可称为委任立法,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其实质为立法所为,其形式为抽象行政行为,属行使行政权的范畴。
为保证行政立法的质量,维护立法体系的内部和谐统一,保持国家法制化的统一与权威,完善行政立法规范化,健全行政立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行政法治实践中在某些领域尚有无法可依,而在另一些领域却主要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
究其原因,从行政立法的角度审视,与行政立法有失规范化和立法监督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过去在我国,哪些事项应由哪级机关制定颁布法律法规,并没有标准法规定,即缺少规定各级机关权限的法(法规制定标准法)。
授权立法、按权限立法、依法立法、依程序立法、民主立法等原则,一直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落实。
所谓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乱拉赞助、滥没许可证,其实就是借“依法行政”需要之名,行立法侵权、立法谋私之实。
此种情况所以屡屡发生,各地都有出现,说到底是立法权失控,导致法律秩序混乱。
立法权是国家最高的、最重要的权力。
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
行政立法是委任立法、执行性立法、附属性立法,非经授权不得为之。
立法权是高于行政权的,并决定我国法制体系的统一性和层级性。
行政立法只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应规定,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
“依法行政”当然包括“依法立法”(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设定权、实施权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
虽然我国在1996年已经制定颁布了行政处罚法,使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但如何通过行政立法来保证有法必依,还需要有完备的制度和规范与之相配套。
不过将已经宪法化的民主制度和公民的民主权利,尽快以具体的完备的法律保证,使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获得法律授权,有法可依,则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
不然就无法防范行政权的行使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人民权利侵犯。
我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协调一致的许多法律规范的等级。
位级较低的规范必须符合比其位级较高的规范的相应规定,或以位级较高的规范为依据。
具体说,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也就是说,中央立法与部门、地方立法的适度分权要规范化。
现时,我国行政法规、规章中忽视和背离法律规范的等级性,越权立法的现象是存在的。
如关于财政、税收等基本制度本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确定。
但现行的税收法规大部分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法仅有寥寥几个。
同时,我国现时行政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分等有序的。
制定主体众多,位阶不同,其与更高层次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常有相互抵触的情形发生,难免产生执法难现象。
以当前处理涉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对于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的,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依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7]第81号)的规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相应的独立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既已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可是按工商管理的有关规章规定,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则又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无怪乎有些执法机关规避处理或不作处理。
执法不力,有法难依,也与立法名称不规范,多而杂有关。
这关系到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及其效力的约束性。
我国法律规范的位阶是以立法主体来确定的。
但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必都具有法律属性。
称谓不统一、不规范,容易模糊其属性和效力,引起适用上的困难。
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形式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而现实中,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中称“实施细则”、“通知”的不乏其例,并没有统一起来。
尤其是规章的名称五花八门,诸如条例、规定、决定、办法、通知、规则、细则、意见等等,孰是孰非,不得而知。
目前规章的混乱除反映在名称上,还表现在不少规章第一条的宗旨规定,并没有载明制定的依据,无疑有损其属性,降低效力,削弱执行力度。
立法名称(形式)上失范,除造成理解和执行两难外,也使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带来麻烦。
行政立法规范化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健全立法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规范主要还不是立法监督无法可依,而是立法监督制度缺失,至少是欠健全、监督乏力的问题。
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三、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急待解决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是要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各种行政行为存在或实现的方式步骤、方法、时间和顺序),用制度固定下来,并使其法律化。
从法理上说,相对于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力而言,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实体法(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法律)正确实施的保障。
依法行政不仅要依一般实体法律行政,还必须依一般程序法律行政,而且更为重要。
舍此实体法会落空,依法行政也就徒有其名。
行政管理法制化不能没有行政程序法制化。
过去,我们法制观念上的一个片面性,就是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更多地是强调管理约束,而不是维护保障。
因而在法制建设上明显地表现出重实体轻程序,尤其在立法上重实体行政授权,轻程序控权。
许多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基本没有程序性方面的内容,更少有关于行政权行使不得侵犯或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定。
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法律化。
由于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限处于无序、无规律状态,缺乏必要的规范、制度。
所以,随意执法、野蛮执法、暗箱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等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常有发生,大大影响了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民主性和效率性。
民主的程序、规则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对行政活动的公开化与公民参与进行规范,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决定、执行公务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等。
合理的程序的规则,是要确保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事客观公正、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尊重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高效的程序、规则则重在讲求时效,注重衔接,廉价而有效率。
通过程序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协调和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能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达到平衡。
近年,我国已经关注到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着手逐步将行政程序纳入法制的轨道,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监察法》(1997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立法法》(2000年)等单行的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程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