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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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一、引言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公民权利1. 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即使公民在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时,也可以了解到其工作的相关信息。

这样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保障公民参与权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居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

3. 保障公民申诉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该部门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投诉,则该部门将受到惩罚。

三、促进政府公信力1. 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

2. 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则该机关将受到惩罚。

3.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1. 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2. 增强社会信任度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

如果公民相信自己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有权申诉,那么他们就会更加信任政府。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行政程序法治化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浅谈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浅谈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浅谈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摘要]现代行政管理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法制化的管理.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当前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法治化行政管理法制化,就是通过法律对国家行政管理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为国家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只有健全了各种国家行政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将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给予明确规定,才能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足够的依据,从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组成并进行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2、有法必依是基本环节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一经公布,就应坚决执行,引导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3、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是行政管理法制化不可缺少的因素,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就应严格实施。

近年来,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严问题,与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有着必然联系。

所以要端正党政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对执法必严重要性、必要性的思想认识。

4、违法必究是有力保障遵循违法必究的要求,最根本的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要让任何违法的部门和个人(不论单位大小、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违犯了同样法律的部门和个人都受到同样的处罚。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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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8 (下)
◆政法论坛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摘 要影Biblioteka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总结我国多年行政
决策实践的基础上, 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如要求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 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而 2015 年 12 月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 在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 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本文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和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 年) 》 精神, 从行政管理学的视角对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进行了深入分析, 并提出了推进路径。 关键词 法治政府 行政决策 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8.360 革、 文化体制改革、 社会自治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 政府自身建设、 民生发展、 公共安全等等。政府行政决策的内容 无不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 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是行政决策自身 特点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是对我国多年来行政决策实践的总结和 概括。 (二) 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行政决策必 然受制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同时其又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 发展。 我们党和政府从行政决策多年的实践探索中, 从最初的要 求 “科学化、 民主化” 到如今的 “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 这种内 容的丰富和变化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行政决策认识的逐步深 化, 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对 “法治” 的追求和高 度重视。 因此,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角度分析, 行政决策 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反映, 同时也 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 是民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体现在政府行政决策 当中必然要求行政决策民主化, 此外 “科学化、 法治化” 与 “民主 化” 对于行政决策来说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密不可分, 因此从这个 意义上来说, 行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是我国民主政治文 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另外, 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行政决策的最终 目标是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行政权力也来自于广大人 民群众的授权,是广大人民群众出于信任对政府的一种政治委 托, 因此人民群众理应是行政决策的主体, 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 当中必须创造条件、 拓宽渠道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进来, 只有这样 作者简介: 刘影, 中共阜新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 副教授, 研究方向: 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 D601 文献标识码: A

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工作制度化、法治化1.引言1.1 概述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企业和组织管理的重要方向。

工作制度化指的是将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和程序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以确保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而法治化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和组织需要更加规范和科学的管理方式来应对各种挑战和变化。

工作制度化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可以减少人为的随意性和片面性,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而法治化则是一种更加有序和公正的管理方式。

在工作中,法治化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发生。

同时,法治化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大家都遵循同样的规则,依法行事。

通过法治化的管理,可以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

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

工作制度化提供了一种规范和有序的管理方式,而法治化则为制度化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一个良好的管理制度,为企业和组织的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已经成为了各个企业和组织的必然选择。

只有通过制度化和法治化的管理,企业和组织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竞争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为企业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探讨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性及其具体要点:1. 引言:介绍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背景和意义。

2. 正文:2.1 工作制度化要点1:详细阐述工作制度化的定义、原理和重要性,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化体系。

2.2 工作制度化要点2:分析工作制度化所面临的挑战,提出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讨论如何促进工作制度化的有效实施。

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主要体系、特点和问题等方面探讨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以期对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发展历程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王朝,但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主要始于西方国家。

18世纪的英国通过《行政程序法》和《权力下放法》,形成了行政程序性和行政职权分立的法制框架。

20世纪初的美国,主张政府应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发展起完整的行政机构和管理体系。

二战后,透明、效率和公正成为行政管理制度重要的价值取向。

当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已经跨越国界,成为各国的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二、主要体系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体系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指导行政机构的内部组织和职责分工;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政府财务的透明和约束;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或赔偿。

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了完整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

三、特点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为:规范性、程序性、预算性、法治性和参与性。

首先,规范性是行政管理制度的本质特征,在制度的规范约束下,行政机构的行为变得标准化、透明化和可预测化;其次,程序性则保障公民选举、申诉、上访等权利,使行政管理更具民主性和公正性;再次,预算性是财务规约对行政管理的一种制约和规范,它对行政机构的公共资源分配、项目执行和成果评价等方面形成了制度化的要求和规范;此外,法治性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另一重要特征,它通过法律制度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规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最后,参与性是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特征,它要求公民、社会组织和企业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提高行政管理的公正性、效能性和民主性。

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也是我们党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

依法执政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研究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司法及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密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尤其是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后,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经费保障不足,驱使部门执法利益化的问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的开支、生活福利及办公经费等没有列入财政全额拨款,或仅仅保障人员开支,其他费用由单位自酬,使其正常执法活动难以得到顺利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往往就要以收费或罚没收入充抵执法经费,方能保障正常办公。

在我市今年查处的某县煤炭管理部门乱施处罚的监督案件中就有这样一幕:执法人员披星戴月上路执法,一旦遇到违规行为不论情节轻重一率按上限实施处罚,待罚没款上缴财政后,财政又以95的比例反拨经费,以保证执法人员开支。

导致了该部门不是为了管理而执法,而是为了“生存”而处罚。

这样的情况还致使一些执法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未彻底脱钩,自办经济实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下设协会巧立名目收费,甚至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没款指标的做法。

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影响,有的执法人员为谋取单位、部门利益,乱施处罚,重复处罚,致使“乱关人、乱扣押、乱罚款”的三乱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行政执法不公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一、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概述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结构、权力运行体系、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整套行政管理规范和规定,经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断的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和有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结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政府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在政府组织结构方面,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鲜明,职责清晰,协调配合。

在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方面,我国的政府权力分工明确,各级政府之间协调配合,形成了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

在政府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方面,我国的政府管理程序规范、程序公开和程序透明,管理方式科学、有效和高效。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面对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在新时代的新形势下,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不断推动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向现代化、法治化、效率化和公正化方向发展。

二、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主要有:一是行政管理负担重,权责不清。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相对分散,导致政府管理过于庞杂,管理程序繁琐,管理效率低下。

二是行政管理违法用权问题突出。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以及滥用职权的现象。

三是行政管理方向不清晰。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政府管理目标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工作效果不好的问题。

四是行政管理服务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效率低下。

五是行政管理过程不透明。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缺乏公开透明的问题。

这些问题和挑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政府管理效率和政府形象,需要不断加强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向现代化、法治化、效率化和公正化方向发展。

三、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与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向现代化、法治化、效率化和公正化方向发展,必须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强化法治,提高效率,建立公平和公正的政府管理制度。

深入推进制度化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

深入推进制度化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

深入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座谈会上的讲话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上半年的工作,部署安排下半年的工作,重点研究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问题。

两天来,各省区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介绍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打算,相互借鉴学习,交流了经验。

有九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准备充分,内容丰富,效果很好。

总局四位领导讲了很好的意见,对下半年和今后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会议开得圆满成功,很有收获。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重点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坚持“两手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半年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国先后发生雨雪冰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一手抓抗灾救灾。

一手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法履行职责,奋发有为工作,为夺取抗灾救灾全面胜利和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做出了积极贡献。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行动迅速,采取得力措施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取得很好成绩。

一是各级工商机关高度重视,领导靠前指挥,迅即全面展开抗震救灾斗争。

总局党组心系灾区,情系灾民。

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了解灾情,并先后三次派出由总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分赴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灾区一线,慰问工商干部,指导帮助抗震救灾工作。

受灾地区各级工商局领导干部以身作则。

迎难而上,全力投入抗震救灾。

四川省工商局反应迅速,局长李柏云等领导干部在地震当天夜晚即赶赴绵阳灾区,深入一线指挥抢险救人。

受灾地区市、县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负责同志,以高度的责任感,及时组织和指挥本系统、本单位展开抢险救人、救治伤病人员、恢复重建,工商机关的抗震救灾工作紧张有序地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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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

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

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

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

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

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

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

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

”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的程度。

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

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

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

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

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

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

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能配置没有法的制约。

按照行政组织法定原则,行政职权分化到哪一个层次,哪一个层次就应当有相应的组织法。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地位、职责、权限等,主要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加以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还不是一个单行的法律,而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一章而存在的,只有十五条。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是没有相应的组织法(设置法)来规范的。

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及相互间的权力分工、具体权限都有失之于组织法依据。

现有的组织法对各级政府职权规范也只限于事权,而疏于对具体权限的规定。

因此,行政改革必须首先重视行政组织法的作用,要遵循行政组织法定原则,制定一整套有较强的权力约束机制的行政组织法规体系,促进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

二、行政立法规范化有待完善现代国家立法实际上多为行政立法,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可称为委任立法,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其实质为立法所为,其形式为抽象行政行为,属行使行政权的范畴。

为保证行政立法的质量,维护立法体系的内部和谐统一,保持国家法制化的统一与权威,完善行政立法规范化,健全行政立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行政法治实践中在某些领域尚有无法可依,而在另一些领域却主要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

究其原因,从行政立法的角度审视,与行政立法有失规范化和立法监督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过去在我国,哪些事项应由哪级机关制定颁布法律法规,并没有标准法规定,即缺少规定各级机关权限的法(法规制定标准法)。

授权立法、按权限立法、依法立法、依程序立法、民主立法等原则,一直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落实。

所谓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乱拉赞助、滥没许可证,其实就是借“依法行政”需要之名,行立法侵权、立法谋私之实。

此种情况所以屡屡发生,各地都有出现,说到底是立法权失控,导致法律秩序混乱。

立法权是国家最高的、最重要的权力。

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

行政立法是委任立法、执行性立法、附属性立法,非经授权不得为之。

立法权是高于行政权的,并决定我国法制体系的统一性和层级性。

行政立法只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应规定,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

“依法行政”当然包括“依法立法”(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设定权、实施权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

虽然我国在1996年已经制定颁布了行政处罚法,使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但如何通过行政立法来保证有法必依,还需要有完备的制度和规范与之相配套。

不过将已经宪法化的民主制度和公民的民主权利,尽快以具体的完备的法律保证,使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获得法律授权,有法可依,则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

不然就无法防范行政权的行使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人民权利侵犯。

我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协调一致的许多法律规范的等级。

位级较低的规范必须符合比其位级较高的规范的相应规定,或以位级较高的规范为依据。

具体说,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也就是说,中央立法与部门、地方立法的适度分权要规范化。

现时,我国行政法规、规章中忽视和背离法律规范的等级性,越权立法的现象是存在的。

如关于财政、税收等基本制度本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确定。

但现行的税收法规大部分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法仅有寥寥几个。

同时,我国现时行政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分等有序的。

制定主体众多,位阶不同,其与更高层次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常有相互抵触的情形发生,难免产生执法难现象。

以当前处理涉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对于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的,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依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7]第81号)的规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相应的独立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既已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可是按工商管理的有关规章规定,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则又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无怪乎有些执法机关规避处理或不作处理。

执法不力,有法难依,也与立法名称不规范,多而杂有关。

这关系到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及其效力的约束性。

我国法律规范的位阶是以立法主体来确定的。

但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必都具有法律属性。

称谓不统一、不规范,容易模糊其属性和效力,引起适用上的困难。

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形式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而现实中,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中称“实施细则”、“通知”的不乏其例,并没有统一起来。

尤其是规章的名称五花八门,诸如条例、规定、决定、办法、通知、规则、细则、意见等等,孰是孰非,不得而知。

目前规章的混乱除反映在名称上,还表现在不少规章第一条的宗旨规定,并没有载明制定的依据,无疑有损其属性,降低效力,削弱执行力度。

立法名称(形式)上失范,除造成理解和执行两难外,也使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带来麻烦。

行政立法规范化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健全立法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规范主要还不是立法监督无法可依,而是立法监督制度缺失,至少是欠健全、监督乏力的问题。

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三、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急待解决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是要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各种行政行为存在或实现的方式步骤、方法、时间和顺序),用制度固定下来,并使其法律化。

从法理上说,相对于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力而言,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实体法(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法律)正确实施的保障。

依法行政不仅要依一般实体法律行政,还必须依一般程序法律行政,而且更为重要。

舍此实体法会落空,依法行政也就徒有其名。

行政管理法制化不能没有行政程序法制化。

过去,我们法制观念上的一个片面性,就是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更多地是强调管理约束,而不是维护保障。

因而在法制建设上明显地表现出重实体轻程序,尤其在立法上重实体行政授权,轻程序控权。

许多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基本没有程序性方面的内容,更少有关于行政权行使不得侵犯或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定。

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法律化。

由于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限处于无序、无规律状态,缺乏必要的规范、制度。

所以,随意执法、野蛮执法、暗箱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等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常有发生,大大影响了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民主性和效率性。

民主的程序、规则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对行政活动的公开化与公民参与进行规范,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决定、执行公务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等。

合理的程序的规则,是要确保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事客观公正、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尊重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高效的程序、规则则重在讲求时效,注重衔接,廉价而有效率。

通过程序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协调和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能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达到平衡。

近年,我国已经关注到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着手逐步将行政程序纳入法制的轨道,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监察法》(1997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立法法》(2000年)等单行的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程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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