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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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苏安监[2005]1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7.19【实施日期】2005.07.1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问题的条款已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4日)停止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5]12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消防验收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按照《通知》精神执行。

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消防评价时,评价报告中要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二、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凡是存在与其他法定保险捆绑征缴工伤保险的情况和工伤保险征缴处于准备阶段的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出待上述问题解决后一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书面承诺,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确认后,可作为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皖安监三[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3〕34号)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使用许可适用范围(一)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化工企业。

(二)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未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化工装置。

二、明确使用许可的实施机关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各地应当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和上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我局安全监管三处。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和辨识,并于2013年7月1日前,将本地区使用企业排查情况表(表格式样见附件)报我局安全监管三处备案。

四、已经投入生产的使用企业许可证的办理问题(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使用企业,其自动化控制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皖安监三〔2012〕8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改造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 总则 (3)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4 企业申请 (5)4.1申请提交部门 (5)4.2初次申请 (5)4.3延期申请 (6)4.4变更申请 (7)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5 实施机关受理 (10)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6.1审查 (10)6.2发证 (11)6.3存档 (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8 安全评价 (13)8.1安全评价依据 (13)8.2安全评价期限 (13)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9 监督管理 (15)9.1属地监管 (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 (17)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 工作人员守则 (20)12 附则 (21)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总结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总结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总结(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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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公布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0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今年起,本市首批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掌握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判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以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来判定。

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化学品名称及说明如与该《名录》不一致的,不应视为危险化学品,且不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不包括液态气化后加压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二、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一)关于安全培训。

应提供由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培训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等其他形式代替。

(二)关于工伤保险。

应提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有效参保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或其他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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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
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状态,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与《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为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具体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作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继续加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发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尽快提出申请,实现依法生产。

二、各单位要结合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全力以赴、集思广益、精心组织、克服困难,整合本辖区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行政资源,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类、分期、分批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采取有力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认为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已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生产且在当前情况下难以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证明文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暂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对于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要求,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且未说明理由继续从事生产的,要依法进行查 处。

六、各单位要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督促安全评价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水平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以满足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需要。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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