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201801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保障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运行安全,根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设立与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1储配站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1.1新、改、扩建的储配站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储配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储配站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还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若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1.4通往储配站的道路应满足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
1.5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1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站内建筑布局及设施2.1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
无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和低洼坑渠。
2.2 2.3 2.4站内建、构筑物基础及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
站内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燃气积聚的其他植物。
2.5 2.6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内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2.7 2.8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安装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覆盖储罐区、充装区、生产区大门等重要区域,视频信号能实时按规定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液化气配送法律条款

液化气配送法律条款第一条:定义1. 液化气指通过压缩或冷却将天然气或石油气转化为液态的可燃性气体。
2. 液化气配送指将液化气从供应商处运送到用户处的过程,包括运输、储存、装卸以及相关的服务。
第二条:运输安全1. 液化气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液化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2. 液化气配送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定期检验并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3. 液化气配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 液化气配送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三条:储存安全1. 液化气配送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储存设施,确保液化气的储存安全。
2. 液化气储罐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3. 液化气储存区域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人员能够识别和绕过危险区域。
第四条:装卸安全1. 液化气配送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装卸人员,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进行。
2. 液化气配送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装卸区域的通风和防爆安全。
3. 在装卸过程中,应当严禁使用明火和其他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的设备。
第五条:用户责任1. 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用液化气,并确保配送企业能够安全进行配送。
2. 用户应当保证储罐的完好无损,并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
3. 用户应当配合液化气配送企业的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积极整改。
第六条:违规行为与处罚1. 液化气配送企业和用户违反液化气配送法律条款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具体金额和措施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附则1. 液化气配送法律条款适用于液化气配送企业和用户,旨在保障液化气的安全使用。
2. 液化气配送法律条款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结语:本条款旨在保障液化气配送的安全,确保供应商和用户在配送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液化气的安全使用环境。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区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供应站必须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后, 由具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定点供气,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
第七条供应站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峡山区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3.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来源;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7.供应站应当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标准;8.申请供应许可证提交材料符合《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9.新建、改建、扩建供应站应当完成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后方可申请设立。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供应站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供应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
第十条供应站需要歇业、停业、迁移,变更气源、负责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三篇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三篇篇一:XX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液化石油气是指居民、餐饮服务业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经营和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省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和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监察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质量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运输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液化石油气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和足量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各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将民用液化石油气作为气体燃料的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燃气总体发展规划。
第八条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应当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其中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承担民用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为规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保障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运行平安,根据"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设立与管理,除应符合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1 储配站根本条件及周边环境1.1 新、改、扩建的储配站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立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 储配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 储配站假设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设置应符合标准GB27550"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还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假设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1.4 通往储配站的道路应满足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
1.5储配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 站建筑布局及设施2.1 站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
无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和低洼坑渠。
2.2 站建、构筑物根底及设备根底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2.3 站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
2.4 站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燃气积聚的其他植物。
2.5 站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
2.6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管线设施外表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2.7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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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准(DB4201/T 505-2017)
表A.3 供应站(点)经营服务检查评分表
(评分表共3页,另附)
旧的《燃气站点供应许可证》。(原件收回)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第十八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5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8
区级燃气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说明(市城管委制)
2、瓶装液化气供应站
受理条件:
本市依法设立的瓶装气供应企业(并且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审查申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必须是瓶装液化气,经营范围要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符合本区燃气站点布局规划;(布局规划由各区编制;原则上中心城区各区供应点数量不要超过现有的总量,在此基础上按照在半径500米范围内只设置一个站点的原则对现有站点换证时进行调整,站点扎堆的地方减少站点,没有站点的地方适当新批)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16年8月1日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对供应站点有要求的第8章内容废止。
站点分类:
1.《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8.0.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按钢瓶总容积应分为三类。Ⅲ类站Ⅴ≤1m³。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8.0.7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
法规条款摘要
法规名称
法规条款
备 注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发布)
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站点正面、背面和两个侧面的全景照片;(通过照片初步审查站点的周边环境及房屋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站点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主要是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培训核发的证书)
站点应急预案和管理服务制度;
已有站点要提供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表;(新站点在受理后以现场勘查意见替代。现场勘查意见主要是对照站点设置技术规定审查站点是否符合技术条件,比如房屋结构、面积、通风措施等等)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二)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6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站点符合设置技术规定;
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
需要提交的材料
《武汉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立申报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站点工商登记(非法人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工商登记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站点区域方位图;(明确站点在哪条街哪个具体位置)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2.《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准》(DB4201/T 505-2017)3.7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经营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通常将Ⅰ类、Ⅱ类经营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称为供应站,Ⅲ类经营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称为供应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