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
铜川农转非补助标准

铜川农转非补助标准
铜川市农村转非补助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对农村转非人员
进行经济补助的标准和政策。
农村转非是指农村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包括外出务工、就业创业等方式。
铜川市针对农村转非人员的补助标准是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解决他们在城市生活中所面临的经济困难。
根据铜川市相关政策规定,农村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经济补助。
首先,
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村转非人员,铜川市将根据其外出务工地点、工作性质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其次,对于在城市就业创业的农村转非人员,铜川市将根据其就业创业情况,给予一定的创业补助和扶持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农村转非人员,铜川市还将提供一定的特殊补助和帮扶政策,以解决其生活中的突发困难。
在具体的补助标准方面,铜川市将根据农村转非人员的户籍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就业创业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助标准。
一般来说,针对不同的情况,铜川市将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以确保农村转非人员能够在城市中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可持续的生活。
此外,铜川市还将根据农村转非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补助政策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铜川市还将加强对农村转非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以提高他们在城市就业创业的能力和竞争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总的来说,铜川市的农村转非补助标准是为了帮助农村转非人员更好地适应城
市生活,解决他们在城市生活中所面临的经济困难。
通过制定合理的补助政策和标准,铜川市将为农村转非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和生活保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社会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参保人员范围的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政府社保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的监管;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土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农转非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一)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区(市)县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人员安置,在2004年3月15日及其以前男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社会保险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4年3月15日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社会保险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征地后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被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或招用的人员;3、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人员;4、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婚嫁、生育的人员;6、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企业、事业单位“换工”人员;7、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前去世的人员;8、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年1月3日)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农民在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出现了兴建住房热,造成宅基用地不断扩大,使大量的耕地被占。
据统计,1985年至1988年的四年间,全国农村建房占用耕地四百一十五万亩,占同期全国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三分之一。
部分地区,农民更新住房的年限越来越短,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
少数干部以权谋私,违法占地建私房,群众意见很大。
不少地方经常发生宅基地纠纷。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兴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拟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深入开展关于“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
一、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展“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
我国人多地少,现有的耕地已接近难以承载十一亿人口重压的临界状况。
随着人口的增长,各项建设还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人均耕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但是,这个基本国情还没有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深刻认识,致使农村住宅建设中,浪费土地、滥用耕地现象屡屡发生,超前消费土地继续发展。
普及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增强珍惜土地意识,既是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又是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转非退休补助标准

农转非退休补助标准
农村转非农户口的退休人员,是指原为农村户口,后来因工作、生活等原因转
为城镇户口的退休人员。
他们在农村时期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户口后,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缴费,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那么,农转非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首先,农转非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标准是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
政策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农转非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标准与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挂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退休补助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其他补贴等。
其次,农转非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是根据其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在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的累积金额来确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多少直接影响着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
此外,一些地方还会对农转非退休人员给予一些其他补贴,以提高其养老待遇。
最后,农转非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标准在确定后,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
进行动态调整。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退休补助标准也会相应做出调整,以适应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农转非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其他补贴等。
这些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农转非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希望各地方人社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农转非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退休补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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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1993年12月2日桂政发〔1993〕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4号)发出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开展了对各种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和制止了一批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项目。
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现决定将各地各部门清理出来的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一百七十八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抓紧时间继续进行清理和处理,务必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基本上把各种不合理收费取消。
二、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工作,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外,凡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桂办发〔1993〕32号)中明确停止的八种乱收费都必须坚决纠正和制止。
三、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其他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继续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服务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属于行政性收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拨款,事业性收费也要全额存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照收费单位用款计划审批回拨。
户籍管理证件收费通知

户籍管理证件收费通知各位居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即日起,我市将对户籍管理证件进行收费,以保障户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1. 户口本:每本收费10元人民币。
2.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收费20元人民币;补发居民身份证,收费30元人民币。
3. 户口迁移证明: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
4. 户口注销证明: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
5. 户籍证明: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
6. 户籍信息变更证明: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
二、收费标准本次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户籍管理需求,并确保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收费方式1. 现金支付:申请人可前往户籍管理机构窗口,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2. 网上支付:申请人可登录我市户籍管理网站,在线完成支付手续。
四、注意事项1. 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即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2. 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前来办理,以便顺利完成手续。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免收或减免相关费用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户籍管理机构申请。
五、收费时间户籍管理机构的收费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六、开展监督为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我市将加强对户籍管理机构的监督力度,同时欢迎居民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位居民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了解并遵守上述通知,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致电我市户籍管理办公室咨询。
特此通知。
市人民政府户籍管理办公室日期:xxxx年x月x日。
办理“非农业户口转农村户口”

办理“非转农”户口依据河南省公安厅豫公治(98)23号文件精神、平公治(1998)15号文件规:(一)范围和条件1、城市职工、市民以及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生活基础转向农村的,要求户口“非转农”的,按规定应给予办理。
2、“非转农”户口不适用于办理占地“农转非”的区域和人员。
(二)申报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非转农户口申请审批表》;3、提交下岗(辞职)证明;4、入户地住房证明;5、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并划分责任田的证明或乡(镇)企业工作证明;(三)办理程序1、派出所受理核实;2、上报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审核,报批。
(四)承诺时限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豫价费字(1994)215号、豫财综字(1994),一、目前我市办理“非转农”户口的条件:,1、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岗(辞职)证明、入户地住房证明、村委同意接收并划分责任田证明或乡镇企业工作证明,向入户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所长同意承报县(市)公安局。
,3、县(市)公安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查批准并签发准迁证。
“非转农”户口不适用于已办理占地农转非的区域和人员。
办理“非转农”户口仅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投靠和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投靠父母,同时还需提交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夫妻投靠的提交夫妇双方的结婚证、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的提交毕业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等。
,二、建议市政府取消我市“农业”和“非农业”“二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开封市居民户口”。
, 市长专线办公室,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
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

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农村转非农户口的人员,是指在城镇生活、工作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农业转移人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到城镇就业和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一定的政策依据和法律规定的。
国家和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农转非人员的社保补偿标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其次,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城乡差别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由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农转非人员的社保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城市的农转非人员社保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小城市或农村地区则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大城市的生活成本和医疗费用相对较高,需要更多的社保保障。
此外,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个人缴纳社保的时间和金额。
一般来说,农转非人员在城镇工作的时间越长,个人缴纳的社保金额越多,相应的社保补偿标准也会更高。
这是一种对个人努力和付出的一种认可和回报,也能够激励更多的农村人口积极参与城镇化进程。
最后,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需要确保农转非人员能够享受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保待遇,避免出现二等公民的现象。
只有在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在充分尊重法律规定、考虑城乡差别、关注个人付出和追求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健全的农转非社保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让更多的农转非人员能够真正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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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
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是指农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标准。
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加快,农转非户口政策逐渐成为热门话题,而其中的收费标准更是备受关注。
接下来,我们将就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城乡发展和人口流动
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一般来说,农转非户口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户口迁移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不同。
其次,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户口迁移费是指农民户口转为城
镇户口需要缴纳的费用,一般由户籍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社会保险费是指农转非户口人员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是指农转非户口人员需要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具体标准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再次,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城乡发展和人口流动情况而进行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农转非户口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因此,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城乡发展的需要。
最后,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对于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影响是深远的。
合
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可以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劳动力资源。
因此,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确保农民转移户口的权益,同时也要注重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指导,让他们能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做出正确的决策。
综上所述,农转非户口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城乡发展和人口流动的重要问题,
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政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农民转移户口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服务。